电磁振动橡皮锤-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磁振动橡皮锤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17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715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82390.X
申请日:2017-04-26
复审请求人:陈爱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浩
合议组组长:郭伟娟
参审员:仵涛
国际分类号:E04F21/22;E04F2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料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故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82390.X,名称为“电磁振动橡皮锤”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陈爱军,申请日为2017年4月26日,公开日为2017年7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对比文件1(CN104153554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7年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电磁振动橡皮锤,包括橡皮锤头(1)和空心手柄(4),其特征是:在空心手柄(4)的橡皮锤头(1)一侧安装振动电磁铁(2),在空心手柄(4)的中间位置上安装启动开关(3),启动开关(3)的按钮在空心手柄(4)的外面,电源线(6)内有两根互不直接连接的导线组成,电源线(6)内还有一根保护接零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振动橡皮锤,其特征是:还包括电源插头(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振动橡皮锤,其特征是:所述的橡皮锤头(1)由橡胶材料制造,橡皮锤头(1)上有与空心手柄(2)外径相符的中孔,空心手柄(2)固定安装在橡皮锤头(1)的中孔内。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振动橡皮锤,其特征是:所述的振动电磁铁(2)固定安装在橡皮锤头(1)一侧的空心手柄(2)中。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振动橡皮锤,其特征是:所述的空心手柄(2)的两端各有一个密封盖。”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中,没有控制开关,所以会不停震动从而导致耗电量巨大、施工质量下降以及不能一锤多用,属于设计上的严重失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审查后,于2019年6月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做出回应,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本申请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空心手柄是为了安装振动电磁铁等装置,而并不是为了减轻重量;本申请将振动电磁铁安装在空心手柄内,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方案;对比文件1中没有隐含公开开关,本申请中的开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2018年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7年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料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故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磁振动橡皮锤,包括橡皮锤头和空心手柄,并设有启动开关和电源线。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动板材整平锤,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图1):电动板材整平锤包括手柄3、锤体4、可充电电池组1、逆变器2、外接线插口5(隐含公开了电源线,同时电源线具有两根不直接相连导线是公知常识)、固定铁芯8、弹簧a9、永久磁铁11(三者组合成振动电磁铁)、弹簧b13、橡胶缓冲体15、整平传动体16、整平头橡胶缓冲套17;手柄3的一端与锤体4固定连接,形成一T型结构;橡胶缓冲体通过卡扣方式安装在锤体4上(相当于橡皮锤头)。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隐含公开开关。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段公开了“仅在锤体的一端设置橡胶整平头,锤体的另一端为普通锤头5,使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自动的橡胶整平头或手动的普通锤头5对板材进行整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进行手动整平的时候,锤体的自动震动肯定是停止的,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电动板材整平锤具有开闭自动震动的开关。可见,对比文件 1中虽然没有明确记载具有启动开关,但是由其公开的内容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的电动板材整平锤是具有控制开关的。退一步讲,电动操作工具上设置控制该工具开闭的开关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手柄为空心的,振动电磁铁安装在空心手柄的橡皮锤头一侧;
2)启动开关安装在手柄的中部并且按钮在空心手柄的外面;
3)还具有保护接零线。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手柄的安装位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即,将手柄安装于锤头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想到的。根据说明书内容,振动电磁铁的作用是带动锤头振动,因此,只要能够驱使锤头振动,振动电磁铁都可以设置在相应位置。又由于振动装置设置在锤头内部时具有最高效的驱动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振动装置设置在锤头的内部,至于具体是在手柄位于锤头内部的位置还是直接设置在锤头内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锤头和锤柄的连接结构可以合理设定的;当将振动装置设置在手柄内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将手柄设置为中空以方便振动装置设置在其内;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操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开关设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是常规技术手段,对带手柄的锤子而言,其手柄中部就是最便于操作的位置,因此将开关设置在手柄中部并且按钮位于外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电器设备上设置有保护接零线是为了防止漏电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还认为,本申请提供了一种与对比文件1构思不同的方案。合议组认为,《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2章节中,关于技术构思的内容只是显著进步的判断方法,提供了一种构思不同的方案,并且技术效果达到了现有技术的水平,只能说明该方案具有显著进步,而不能表明该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创造性判断需要对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同时判断,因此即使是提供了一种构思不同的方案,也不能直接得出本申请的方案具有创造性。并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并不是技术构思不同的方案,两者都是采用振动的方式完成瓷砖的铺贴,属于技术构思相同的方案,主要区别仅在于振动装置的设置位置不同,对本申请而言,位置的不同并不能体现出技术构思的不同。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包括电源插头,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电动板材整平锤包括外接线插口5,而插口与插头都是成对配套出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外接线插口转换设置为插头。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电动板材整平锤的锤头具有整平头橡胶缓冲套17,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整个锤头都采用橡胶材料,锤子的常规构造就是手柄穿过锤头上的孔固定。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振动电磁铁安装在空心手柄,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将振动电磁铁设置在空心手柄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将空心手柄两端用密封盖封闭,是为了保证结构强度、提高装置安全性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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