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效的钢绞线斜拉索索鞍-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效的钢绞线斜拉索索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98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632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25874.3
申请日:2017-03-05
复审请求人:郑州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潇潇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任亮平
国际分类号:E01D19/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25874.3,名称为“一种高效的钢绞线斜拉索索鞍”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郑州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3月5日,公开日为2017年5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065966U,公告日为2013年7月17日)与对比文件3(CN101235663A,公开日为2008年8月6日)、对比文件4(赵先德主编,输电线路基础(第三版)[M].201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31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2017年3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1-4项,说明书1-1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高效的钢绞线斜拉索索鞍,包括钢绞线、锚垫板、套筒、分丝管、填充料和软金属层,其特征在于:分丝管的根数和斜拉索中的钢绞线根数相等,钢绞线独立地穿过对应的分丝管,且分丝管的外周为圆形,内壁的上部和下部为半径不同的圆弧形,上大下小,中部为斜切面的异形结构,钢绞线的钢丝束外包裹了一层软金属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效的钢绞线斜拉索索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软金属为锡,且软金属层是提前先压到钢绞线外围,之后再穿入分丝管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效的钢绞线斜拉索索鞍,其特征在于:分丝管的材质为高强度铝。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效的钢绞线斜拉索索鞍,其特征在于:填充料为改性的环氧树脂,是改性的环氧树脂浆液灌注于套筒与分丝管的间隙并固化形成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增加软金属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锚固的硬度匹配,增加了软金属管层,通过点接触实现锚固,而本申请是为了增加接触面积,避免点接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 月1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065966U,公告日为2013年7月17日)与对比文件3(CN101235663A,公开日为2008年8月6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指出:对比文件3明确记载“为防止夹片内侧的齿槽损伤预应力CFRP筋1的表面,导致CFRP筋在锚固区过早的失效,在夹片3与CFRP预应力筋1之间采用一种软质金属材料作为传递介质,软金属层2,增大CFRP预应力筋1与夹片3 之间的接触面积,降低接触应力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软金属层的作用在于增加预应力筋和夹片之间的接触面积,改变预应力筋与夹片之间的点接触,变为夹片与软金属之间、软金属和预应力筋之间的面接触,增大了接触面积,避免了CFRP筋的磨损,进而提高了锚固强度;本申请通过设置软金属使钢绞线与分丝管的点接触变为面接触,增加了接触面积,提高抗滑移性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容易从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软金属管层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钢筋,增加钢筋与分丝管的接触面积, 避免了钢筋与分丝管之间的磨损;进一步地,软金属层的设置也会起到提高钢筋的抗滑移性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可以评价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4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引入了软金属层为了克服预应力CFRP筋的自身材料特性弱点,“减少了应力集中现象”在对比文件3中是技术效果中排名第四的非常次要的技术效果,并非对比文件3所要解决的两个技术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原始申请文件,即2017年3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1-4项,说明书1-1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效的钢绞线斜拉索索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抵抗斜拉索钢绞线滑移的部分斜拉桥分丝管索鞍,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5):该能抵抗斜拉索钢绞线滑移的部分斜拉桥分丝管索鞍包括钢绞线、锚垫板1、外壳体3(相当于套筒)、分丝管5、填充料7等,斜拉索中的N根钢绞线分别对应独立穿过该分丝管5,分丝管5,有N个(分丝管和钢绞线的数量均为N,因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分丝管的根数和斜拉索中的钢绞线根数相等,钢绞线独立地穿过对应的分丝管);分丝管外周为圆形,内壁粗糙且上部和下部为圆弧形,结合附图4-5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分丝管内壁上下部圆弧形的半径不同,且上大下小,中部为斜切面的异形结构;斜拉索中的钢绞线可以单根更换。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的索鞍还包括软金属,钢绞线的钢丝束外包裹了一层软金属层。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钢绞线横断面上的点接触从而尽量减少钢绞线的磨损以延长钢绞线使用寿命。
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应用于碳纤维增强聚合材料预应力筋的夹片式锚具,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手段(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在夹片3的内侧还设置有一软金属管层 2,在较大的横向压力和摩擦阻力作用下夹紧预应力CFRP筋1。为防止夹片内侧的齿槽损伤预应力CFRP筋1的表面,导致CFRP筋在锚固区过早的失效,在夹片3与CFRP预应力筋1之间采用一种软质金属材料作为传递介质,即软金属层2,增大CFRP预应力筋1与夹片3 之间的接触面积,降低接触应力,减少预应力CFRP筋1的应力集中现象,达到锚固预应力CFRP筋1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增大CFRP预应力筋1与夹片3之间的接触面积,还可以加长锚环4和夹片3的长度,从而进一步降低接触应力,提高锚固强度。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揭示了通过增大接触面积的方式来避免点接触这一技术手段,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降低磨损从而延长使用寿命,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设置软金属层可以增大CFRP预应力筋1与夹片3 之间的接触面积,保护CFRP预应力筋1进而延长CFRP预应力筋1的使用寿命的技术启示。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软金属和分丝管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软金属选用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为了保护钢绞线而在钢绞线穿入分丝管前先压上软金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至于铝易于得到且并与制造,因此分丝管选用高强度铝是本领域做出的常规选择。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填充料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向外壳体3、分丝管5、定位板4间的间隙内压注填充料7,待填充料7完全固化后即可使用。至于填充料选用改性的环氧树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的常规选择。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对比文件3明确记载“为防止夹片内侧的齿槽损伤预应力CFRP筋1的表面,导致CFRP筋在锚固区过早的失效,在夹片3与CFRP预应力筋1之间采用一种软质金属材料作为传递介质,软金属层2,增大CFRP预应力筋1与夹片3 之间的接触面积,降低接触应力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软金属层的作用在于增加预应力筋和夹片之间的接触面积,改变预应力筋与夹片之间的点接触,变为夹片与软金属之间、软金属和预应力筋之间的面接触,增大了接触面积,避免了CFRP筋的磨损,进而提高了锚固强度;本申请通过设置软金属使钢绞线与分丝管的点接触变为面接触,利用软金属层来避免钢丝的磨损。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软金属管层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钢筋,增加钢筋与分丝管的接触面积, 避免了钢筋与分丝管之间的磨损;至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已完全能够由对比文件3得到启示并将软金属材料应用于对比文件1形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2)进一步地,软金属层的设置也会起到提高钢筋的抗滑移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对比文件3的启示,从而无法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所提到的技术问题的主次,并不能否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对比文件3的软金属材料解决磨损问题的动机,只要存在这一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就能够将对比文件3披露的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从而获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8 月3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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