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监控视频采集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36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717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33276.6
申请日:2015-06-16
复审请求人:湖南亿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华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姜海
国际分类号:H04N7/18,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若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33276.6,名称为“监控视频采集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湖南亿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6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CN102143353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03日;对比文件2:CN101146217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9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只保证了安全性,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不能获得即时监控视频,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本申请中IP地址和MAC地址两重校对,进一步提高了安全性和实时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就是视频实时采集方法,其技术方案不仅能保证安全性也能达到实时性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了检测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生成视频采集指令的技术启示。同时,用户的IP地址是标明用户身份信息的一种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IP地址和移动终端的MAC地址绑定在一起,以保证信息采集的安全性。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5的监控视频采集系统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包含有方法步骤和装置组成的监控视频采集方法及系统的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
“1.一种监控视频采集方法及系统,包括:
一种监控视频采集方法,包括:
接收报警信息;
根据所述报警信息,生成所述视频采集指令;
响应视频采集指令打开移动终端的视频采集设备;
采集监控视频生成视频数据流;
向中心服务器发送视频发送请求;所述视频发送请求携带有采集用户信息;
所述用户信息包括IP地址和移动终端的MAC地址;
所述采集用户信息用于指示所述中心服务器验证移动终端的视频采集权限;
在接收到中心服务器返回的验证通过信息时,将所述视频数据流实时向所述中心服务器发送,所述验证通过信息为中心服务器根据所述采集用户信息验证该移动终端具有视频采集权限时返回的信息。
一种监控视频采集系统,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报警信息;
采集指令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报警信息,生成所述视频采集指令;
启动模块,用于响应视频采集指令打开移动终端的视频采集设备;
采集模块,用于采集监控视频生成视频数据流;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向中心服务器发送视频发送请求;所述视频发送请求携带有采集用户信息;所述用户信息包括IP地址和移动终端的MAC地址;所述采集用户信息用于指示所述中心服务器验证移动终端的视频采集权限;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在接收到中心服务器返回的验证通过信息时,将所述视频数据流实时向所述中心服务器发送,所述验证通过信息为中心服务器根据所述采集用户信息验证该移动终端具有视频采集权限时返回的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控视频采集方法及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视频采集指令打开移动终端的视频采集设备的步骤包括:
接收用户输入的视频采集指令;
响应所述视频采集指令打开移动终端的视频采集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所述的监控视频采集方法及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视频发送请求还携带有网络标识;
所述验证通过信息为所述中心服务器根据所述采集用户信息验证该移动终端具有视频采集权限、且所述网络标识与预先存储的所述采集用户的网络标识一致时返回的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所述的监控视频采集方法及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终端为具有摄像功能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手提电脑的任意一种或多种。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控视频采集方法及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启动模块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视频采集指令;
启动单元,用于响应所述视频采集指令打开移动终端的视频采集设备。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监控视频采集方法及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视频发送请求还携带有网络标识;
所述验证通过信息为所述中心服务器根据所述采集用户信息验证该移动终端具有视频采集权限、且所述网络标识与预先存储的所述采集用户的网络标识一致时返回的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监控视频采集方法及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终端为具有摄像功能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手提电脑的任意一种或多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6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使用的对比文件一致。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监控视频采集方法及系统,其中包含了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分别为一种监控视频采集方法和一种监控视频采集系统。
1、对于技术方案一:一种监控视频采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视频实时采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1]-[0027]段及附图2):步骤S1,设置移动装置1与监控服务器6的连接参数,并将该连接参数存储在认证服务器5的数据库中。步骤S2,当移动装置1向监控服务器6发送连接请求时,认证服务器5根据设置的连接参数对该移动装置1进行网络安全认证(公开了向中心服务器发送视频连接请求);步骤S3,当移动装置1通过网络安全认证后,用户通过该移动装置1向监控服务器6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以登录该监控服务器6。具体而言,当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移动装置将该用户名和密码、移动装置的MAC地址封装成一个数据包,并将该数据包加密传送给认证服务器(公开了请求中携带有采集用户信息,所述用户信息包括移动终端的MAC地址);认证服务器解密该数据包,得到该用户名和密码、移动装置的MAC地址;认证服务器根据该移动装置的MAC地址,从认证服务器的数据库中获取该移动装置登录监控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判断认证服务器的数据库中存储的用户名和密码是否与移动装置传送过来的用户名和密码一致;如果两者一致,则判定用户身份正确,认证服务器从数据库中的用户权限表中查找该用户的访问权限,根据该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权限分配;如果两者不一致,则判定用户身份不正确,输出登录失败的信息 (公开了验证通过信息为中心服务器根据所述采集用户信息验证该移动终端具有视频采集权限时返回的信息)。步骤S4,当移动装置1向监控服务器6发送视频上传请求时,该移动装置1开始采集视频资料。具体而言,当移动装置1通过步骤S2的网络安全认证及步骤S3的用户身份认证后,如果用户选择视频上传按钮,则监控服务器6在移动装置1的屏幕上弹出上传格式设定界面,用户通过该界面设定上传格式后,移动装置1将启动摄像头开始采集当前监控点的视频资料(公开了响应视频采集指令打开移动终端的视频采集设备, 采集监控视频生成视频数据流)。步骤S5,移动装置对采集到的视频资料进行压缩,并将压缩后的视频资料上传到监控服务器(公开了接收到中心服务器返回的验证通过信息时,将所述视频数据流实时向所述中心服务器发送)。步骤S6,当用户需要查看视频资料时,登录监控服务器6进行查看。
监控视频采集方法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是接收报警信息,根据所述报警信息,生成所述视频采集指令;(2)权利要求1中是移动终端先采集视频然后向服务器发送视频发送请求,待验证通过后实时传送视频,而对比文件1是移动装置首先向服务器发送连接请求,待验证通过后再采集视频实时上传;(3)权利要求1中用户信息包括IP地址和移动终端的MAC地址,而对比文件1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移动终端的MAC地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视频采集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摄像监控系统以及该系统的控制装置和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7页):一种摄像监控系统包括摄像设备、传感器和处理模块,其中,所述传感器用于探测外部物体并产生相应的感应信号;所述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感应信号启动或关闭所述摄像设备,所述比较单元用于将所述感应信号和所述预定值比较以判断监控区域内是否有异常发生;所述控制单元根据所述比较单元的比较结果发出指令信号控制摄像设备的启动和关闭。上述摄像监控控制方法,通过传感器110对外部物体进行探测,根据探测到的物体产生相应的感应信号,然后感应信号与预定值比较,当判断出比较结果为有异常发生时才自行启动红外摄像设备200进行拍摄,其他时间红外摄像设备200处于关闭状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检测到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生成视频采集指令,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报警信息生成视频采集指令并进行视频采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验证和采集的顺序上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网络认证登录服务器,验证通过后采集视频,以达到实时上传的目的,也就是说,二者都能达到实时上传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需要验证并且采集视频的技术内容时,将验证和采集的顺序进行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并且顺序的调整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移动终端的MAC地址绑定在一起,即只有在移动终端的MAC地址对应存储的用户名和密码与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一致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安全验证。而用户的IP地址是标明用户身份信息的一种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IP地址和移动终端的MAC地址绑定在一起,以保证信息采集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监控视频采集方法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监控视频采集方法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并列的技术方案二:一种监控视频采集系统,其是与监控视频采集方法一一对应的功能模块技术方案,而用对应的模块实现所述功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方法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系统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如果用户选择视频上传按钮,则监控服务器6在移动装置1的屏幕上弹出上传格式设定界面,用户通过该界面设定上传格式后,移动装置1将启动摄像头开始采集当前监控点的视频资料。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当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移动装置将该用户名和密码、移动装置的MAC地址封装成一个数据包,并将该数据包加密传送给认证服务器;认证服务器解密该数据包,得到该用户名和密码、移动装置的MAC地址;认证服务器根据该移动装置的MAC地址,从认证服务器的数据库中获取该移动装置登录监控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判断认证服务器的数据库中存储的用户名和密码是否与移动装置传送过来的用户名和密码一致;如果两者一致,则判定用户身份正确,认证服务器从数据库中的用户权限表中查找该用户的访问权限,根据该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权限分配;如果两者不一致,则判定用户身份不正确,输出登录失败的信息。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请求还带有用户身份信息,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用户的IP地址即网络标识信息是标明用户身份信息的一种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请求中携带的用户身份可以是网络标识信息,且将请求中的网络标识信息与预先存储的进行验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移动装置1可以为手机、数码相机或PDA等具有资料处理功能的电子设备,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的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与权利要求2相对应的模块特征,参照权利要求2的评述,用对应的模块实现所述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参照权利要求3的评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参照权利要求4的评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还存在接收模块、第一发送模块、第二发送模块的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采用先登录后采集的工作模式,若用户登录失败移动装置无法启动摄像头进行视频采集,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所达到的实时采集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2虽然也可实现摄像设备的启动或关闭,但是实现该目的的控制结构和工作流程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得到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无法获得本发明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系统技术方案与方法技术方案一一对应,参见方法技术方案的评述,系统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与方法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同,即使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相应的模块,用对应的模块实现所述功能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需要验证并且采集视频的技术内容,在面对更为实时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验证和采集的顺序进行调整,并且调整后的顺序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2公开的也是摄像监控系统,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并且公开了检测到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生成视频采集指令,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报警信息生成视频采集指令并进行视频采集,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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