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在制备治疗药物成瘾的药物中的新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07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479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35136.4
申请日:2016-06-16
复审请求人:武汉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瑜
合议组组长:赵菁
参审员:田丽丽
国际分类号:A61K31/506,A61P25/30,A61P25/32,A61P25/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后续通过修改,改回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则修改超范围的问题不再存在。如果申请的内容虽然有修改,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修改后的文本中看到的信息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是不超范围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35136.4,名称为“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在制备治疗药物成瘾的药物中的新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武汉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和说明书第1-15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成瘾药物是指(1)麻醉药品,其中麻醉药品又分为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阿片类包含天然来源的阿片及从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吗啡,以及将有效成分加工得到的产品海洛因,类似阿片作用的人工合成品;(2)精神药物,精神药物分为镇静催眠药及抗焦虑药巴比妥类、中枢兴奋剂苯丙胺类、致幻剂麦角二乙胺;(3)酒精、烟草和挥发性有机溶剂。”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WO2009048947A1,公开日2009年04月16日)公开了一种治疗阿片耐受的方法,其使用治疗有效量的PDGFR调节剂,所述调节剂为伊马替尼。所述方法也可以用于治疗难治性神经性疼痛、身体依赖性或成瘾性。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PDGFR抑制和EGFR抑制有用于治疗成瘾性,这可以在动物对酒精、可卡因、海洛因和其它药物成瘾后通过全身性施用格列卫(一种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伊马替尼的商品名)得到验证,并可监测其药物戒断反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和/或治疗成瘾药物成瘾的药物中的应用,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的新用途。至于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能否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的复吸,对比文件1公开了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可以治疗阿片耐受,也可以用于治疗身体依赖性或成瘾性,并公开了可监测其药物戒断反应,为了更好的利用和开发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试用于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的复吸,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成瘾药物。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所述成瘾药物为酒精、可卡因、海洛因和其它药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因其修改后的内容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武汉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9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2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修改之处在于:在原权利要求1中加入“或”字形成两个并列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成瘾或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成瘾药物是指(1)麻醉药品,其中麻醉药品又分为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阿片类包含天然来源的阿片及从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吗啡,以及将有效成分加工得到的产品海洛因,类似阿片作用的人工合成品;(2)精神药物,精神药物分为镇静催眠药及抗焦虑药巴比妥类、中枢兴奋剂苯丙胺类、致幻剂麦角二乙胺;(3)酒精、烟草和挥发性有机溶剂。”
复审请求人应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8年04月26日发出的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又于2018年05月04日提交了复审请求书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如下的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公开了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一种新的用药方式即预防性用药;(2)权利要求1公开了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一种新用途即药物戒断后复吸的预防。本发明为预防药物成瘾、停药后复吸的防止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药物,对药物敏化和环境线索诱发复吸的预防均有效,且效果好。2)对比文件中并未提出复吸这个阶段的用药,行内公知,复吸和脱毒治疗是两个不同的治疗阶段,针对的神经病理生理机制完全不同;复吸的预防用药和治疗用药也是明显不同的两个概念,在戒毒领域目前没有脱毒时期的药物可以用来预防复吸的,本申请是预防用药,两者不可能由此推导到彼;本申请是基于药物奖赏记忆再巩固的新机制建立的新模型进行药效实验,针对新靶点c-kit进行干预,从而达到早期预防的目的。3)本申请公开的是对成瘾或药物戒断后复吸的预防而不是治疗,因此用药阶段不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成瘾或药物戒断后复吸的预防药物中的应用。众所周知,任何疾病的预防用药和治疗用药作用靶点和机制是不同的。4)对于成瘾预防,本药物针对的是机体未依赖的阶段,采用的是先给于伊马替尼或衍生物,阻止药物敏化的形成,从而达到预防成瘾的效果;而复吸的预防是针对停药后复吸出现前期的干预,采用的是记忆再巩固唤起后给予伊马替尼或甲磺酸伊马替尼使动物觅药行为消失,不可再次点燃达到预防复吸的目的。此两个过程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治疗范畴均不同,是在机体未处于成瘾性药物作用状态下起效的,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提出的躯体症状和成瘾具有突出实质性的区别。5)本申请用药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强调了伊马替尼镇痛和耐受治疗作用需与阿片联用,本申请预防成瘾和复吸的方式均为单独用药,无法从对比文件1的联合用药得到任何启示。6)对比文件1并未提到复吸和基于记忆再巩固干扰的防复吸治疗, 且实施例中所用方法和疾病模型并非成瘾经典模型,无法准确评价伊马替尼对阿片依赖性或成瘾性的治疗效果。本申请对记忆再巩固的破坏从而达到预防复吸的效果,治疗理念和技术上较对比文件1具有显著性进步。7)本申请基于的药物作用靶点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实质是提出了基于C-kit靶点的成瘾药物预防。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药物作用机体的病理生理过程不同,给药方式不同,以及药物成瘾治疗和复吸预防的神经病理机制不同,也没有公开药物成瘾及戒断后复吸的原理和预防方法,也无法从对比文件1联想到本申请中基于复吸神经机制、用c-Kit作为靶标来筛选药物成瘾预防和戒断后预防复吸的药物的前提下,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本申请效果好,从根本上防止药物成瘾或停药后的复吸。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 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1中“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修改为“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成瘾或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修改后的内容未记载在原始申请中,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2仍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驳回决定。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本申请的申请日2016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以及2018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中将原说明书第4页第6行记载的 “采用经典评价成瘾的大鼠敏化和条件位置偏爱动物模型”修改为“采用经典评价成瘾药物戒断后复吸的大鼠敏化和条件位置偏爱药物奖赏记忆再巩固动物模型”; 将第5页第2行记载的“本发明为治疗药物成瘾提供了一种针对心理渴求神经环路分子靶点治疗的有效方法”修改为“本发明为治疗药物成瘾戒断后复吸提供了一种针对心理渴求神经环路分子靶点治疗的有效方法”;将第7页第12行记载的“伊马替尼对大鼠吗啡敏化形成的作用”修改为“伊马替尼对大鼠吗啡敏化形成和表达的作用”;将第7页最后两行 、第12页第11-12行和第15页第4行记载的“心理渴求”修改为“戒断后环境线索诱发觅药行为” ;将第10页第13-14行记载的“给药环境引起的心理渴求”修改为“戒断后环境线索诱发觅药行为”; 将第10页第7行和第14页第18行记载的“吗啡心理渴求的影响”修改为“吗啡戒断后心理渴求的影响”,修改后的内容既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治疗阿片耐受的方法,其使用治疗有效量的PDGFR调节剂,所述调节剂可以为伊马替尼或甲磺酸伊马替尼。所述方法也可以用于治疗身体依赖性或成瘾性。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PDGFR抑制剂和EGFR抑制剂可用于治疗成瘾性,这可以在动物对酒精、可卡因、海洛因和其它药物身体依赖和表现成瘾样行为后通过全身性施用格列卫(即甲磺酸伊马替尼的商品名)得到进一步验证,并可监测其行为变化,包括药物自身给药量、焦虑测试和药物戒断反应。由本申请说明书文字的记载“本发明提供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在制备预防和/或治疗药物成瘾的药物中的应用”和说明书中提供的实验数据可以看出本申请也是基于伊马替尼的活性得出其既可以治疗也可预防成瘾的结论。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成瘾的药物中的应用这一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披露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对该应用中所述的成瘾药物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成瘾药物为酒精、可卡因、海洛因和其它药物,即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当权利要求1中涉及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成瘾的药物中的应用这一技术方案如上评述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3)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这一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披露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在制备预防和/或治疗成瘾药物成瘾的药物中的应用,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在制备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具有可治疗成瘾药物身体依赖性和成瘾性的伊马替尼及甲磺酸伊马替尼用于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复吸。复吸,医学上称为药物滥用的复发(relapse),是吸毒人员在戒断毒品一段时间后再次持续吸毒的行为。造成复吸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从神经科学、临床医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都有比较科学的解释。毒品长期刺激某些神经细胞,使这些神经细胞在结构和功能上发生改变,改造或新建了适应毒品刺激的神经通路。这些特定的神经通路是成瘾和复吸的神经生物学基础(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毒品预防与戒毒康复》,骆寒青,祝卫莉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第204-206页)。从神经科学和医学的角度来说成瘾和复吸具有相同的神经生物学基础即特定的神经通路,且成瘾本身就是一种易复发的大脑疾病。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成瘾和复吸的关联性,容易想到将能够治疗成瘾性的伊马替尼及甲磺酸伊马替尼用于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的复吸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本申请并未由说明书中的两个实验证实伊马替尼及甲磺酸伊马替尼在预防药物戒断后复吸方面产生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中预防药物戒断后复吸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对该应用中所述的成瘾药物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成瘾药物为酒精、可卡因、海洛因和其它药物,即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当权利要求1中涉及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这一技术方案如上评述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2项)和意见陈述书,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在于删除原权利要求1中涉及“预防成瘾”的技术方案,仅保留“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这一技术方案。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药物戒断后心理渴求不仅存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增强,以至于最后无法控制出现再次使用药物引起复吸,这是目前临床吸毒者和临床前实验动物模型均观察到的现象,这种现象称为潜伏心理渴求。目前没有治疗药物和措施可以控制心理渴求和预防复吸。引起复吸的原因主要有环境线索、应激和小剂量药物,其中环境线索是诱发复吸的主要原因。本申请中所应用的动物模型自身给药和条件位置偏爱是国际上通用的反映动物精神依赖的经典模型。2)吸毒者使用致瘾性物质后,作用于中脑边缘多巴胺系统导致成瘾,戒断后各种因素诱发复吸的神经病理机制同样在中脑边缘多巴胺系统,中脑边缘多巴胺系统是两者共同病变的部位,相同神经通路,但这两个过程的环路激活时间顺序、神经投射、神经递质种类、受体激活和受体后信号分子以及所涉及的基因表达与调控均不相同。即在成瘾和复吸两个阶段均具有神经适应性发生,但此两阶段改变是不同的,无法得出“从神经科学和医学的角度来说成瘾和复吸具有相同的神经生物学基础”的结论,也没有动机将成瘾阶段的药物用于复吸的预防。3)成瘾和复吸的分子机制不同,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相应的任何启示。本申请针对的是敏化和记忆再唤起的复吸机制进行干预的方式治疗,敏化本身即为复吸的神经机制,记忆再巩固也不同于成瘾阶段的奖赏记忆。本申请采用的药物敏化和记忆再巩固复吸模型。对于记忆再巩固动物模型,本申请中已叙述用于研究由环境线索诱发复吸,是典型的复吸实验模型,干预记忆再巩固后不能点燃觅药行为就可以预防复吸是行内公知的。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动物模型包括自身给药、焦虑测试、药物戒断反应,采用的耐受、成瘾形成和戒断症状的模型和实验方法均为drug intake过程的研究模型,与本申请实验模型所反映的过程截然不同,主要是针对脱毒而不是预防复吸。对于药物成瘾者用药和撤药后两个阶段记忆的机制是不同的,用药阶段主要是药物作用异常强化了奖赏记忆的形成和巩固,而停药后由环境线索诱发复吸主要是环境线索促使已经形成的异常成瘾记忆的唤起。因此,用药和撤药后两阶段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药物在人体内起作用。药物本身对机体的强化作用产生的奖赏效应和奖赏记忆的形成与停药后环境线索诱发的记忆再唤起是截然不同的两个过程,根除奖赏记忆可从根本上消除脱毒后导致复吸的因素。因此,脱毒和防复吸两阶段治疗的靶点和方案、治疗药物截然不同。目前用于脱毒的药物不能用于预防复吸,不能解决复吸的问题。由于药物奖赏记忆和敏化是复吸的主要神经病理机制,伊马替尼或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针对这两个过程用药可以消除药物奖赏记忆,可从根本上防治患者复吸。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脱毒阶段的治疗方法,通篇未提及脱毒后复吸的原理及治疗方法,现有技术也没有提示对比文件1中提供的戒断实验和自身给药等成瘾模型和敏化、记忆再巩固存在相关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容易想到将能够治疗成瘾性的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用于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的复吸。4)本申请实施例2的目的就是通过建立吗啡条件位置偏爱模型,研究伊马替尼对吗啡成瘾心理渴求形成后由环境线索诱发复吸的作用,实施例4的目的就是通过建立吗啡条件位置偏爱模型,研究甲磺酸伊马替尼对吗啡成瘾心理渴求形成后由环境线索诱发复吸的作用,二者是经典的药物奖赏记忆再巩固模型,验证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对药物奖赏记忆再巩固的干扰防复吸的效果。实施例2和4的实验证明给予伊马替尼/甲磺酸伊马替尼1天后即能抑制给药环境引起的心理渴求,即根除奖赏记忆,可从根本上消除脱毒后导致复吸的因素,并能持续到1周以上,而且仍然不会被小剂量的吗啡点燃。根据公知常识及现有技术,此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的。5)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2和4记载的伊马替尼/甲磺酸伊马替尼改善吗啡成瘾症状是针对停药1天后进行干预,很长时间后都不被小剂量药物复燃的效果进行描述的,不同于对比文件1所提出的药物成瘾、药物耐受、戒断症状等阶段,这与对比文件1公开和证实的治疗成瘾性的效果是不同的。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比,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药物作用机体后的过程不同,药物作用效果不同,应用的方式不同,以及药物成瘾脱毒治疗和复吸的神经病理机制不同,也没有公开本申请的药物成瘾戒断后复吸的原理和治疗方法,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并不存在任何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说明书第1-15 页,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说明书修改之处在于将说明书内容均修改回2016年06月16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的内容,即通过此次修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说明书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2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修改之处在于:删除原权利要求1中 “成瘾”二字,保留“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这一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说明书第1-15 页,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说明书修改之处在于将说明书内容均修改回2016年06月16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的内容,即通过此次修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说明书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经核实,所作修改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但如后续通过修改,改回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则该修改超范围的问题不再存在。如果申请的内容虽然有修改,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修改后的文本中看到的信息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是不超范围的。
具体到本申请,对于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成瘾或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的技术方案修改超范围的问题,由于本申请原说明书第3页最后两段明确记载有“针对上述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本发明提供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在制备预防和/或治疗药物成瘾的药物中的应用。本发明另一目的是提供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在制备预防和/或治疗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由此可见,上述权利要求1中的“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成瘾或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的技术方案是由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不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3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这一技术方案,如上所述,该技术方案在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已有相应的记载,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复审请求人通过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说明书全文替换页(共15页),其内容与申请日2016年06月16日提交的原始说明书完全相同,亦即,通过提交与原始说明书内容完全一致的说明书全文修改替换页,该说明书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得以克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根据该款的规定,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
具体到本申请,对于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成瘾的药物中的应用这一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披露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问题。由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即删除了上述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技术方案,因此,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也相应克服。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并且其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在制备预防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治疗阿片耐受的方法,其使用治疗有效量的PDGFR调节剂,所述调节剂可以为伊马替尼或甲磺酸伊马替尼。所述方法也可以用于治疗身体依赖性或成瘾性(参见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11页第[0038]段,摘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PDGFR抑制剂和EGFR抑制剂可用于治疗成瘾性,这可以在动物对酒精、可卡因、海洛因和其它药物身体依赖和表现成瘾样行为后通过全身性施用格列卫(即甲磺酸伊马替尼的商品名)得到进一步验证,并可监测其行为变化,包括药物自身给药量、焦虑测试和药物戒断反应(参见实施例4)。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披露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在制备预防和/或治疗成瘾药物成瘾的药物中的应用,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在制备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复吸的药物中的应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具有可治疗成瘾药物身体依赖性和成瘾性的伊马替尼及甲磺酸伊马替尼用于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复吸。
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书和复审通知书认为:1)为了更好的利用和开发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伊马替尼的药理作用将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试用于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的复吸;2)造成复吸的原因很多很复杂,由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均为类似的动物学实验,该类实验难以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反映出药物对复吸的影响,而实质上该类动物学实验更多是从神经科学和医学的角度进行的论证。而从神经科学和医学的角度来说成瘾和复吸具有相同的神经生物学基础即特定的神经通路,且成瘾本身就是一种易复发的大脑疾病。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成瘾和复吸的关联性,容易想到将能够治疗成瘾性的伊马替尼及甲磺酸伊马替尼用于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的复吸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且本申请中并未由其两个实验证实伊马替尼及甲磺酸伊马替尼在预防药物戒断后复吸方面产生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然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动物模型和实验包括甩尾潜伏期实验、von Frey痛感检测实验、药物戒断后瓜振动和湿狗样猛烈震颤情况实验等,通过自身给药、焦虑测试、药物戒断反应,耐受、成瘾形成和戒断症状等模型和实验方法证实了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具有预防或治疗药物成瘾的作用,这些实验模型和方法均为药物摄取过程中的研究模型,亦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脱毒阶段的治疗方法,其文中并未提及脱毒后预防或治疗复吸的原理及治疗方法,亦即对比文件1中并未给出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可用于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的复吸的技术启示。
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是,本申请中采用的动物模型为大鼠吗啡敏化和条件位置偏爱模型,这两者均为国际上通用的反映动物精神依赖性的经典模型,其中条件位置偏爱模型也是广泛应用于寻找抗觅药行为的有效工具。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复吸,医学上称为药物滥用的复发(relapse),是吸毒人员在戒断毒品一段时间后再次觅药持续吸毒的行为。本申请实施例2和4分别通过建立吗啡条件位置偏爱模型,研究伊马替尼和甲磺酸伊马替尼对吗啡成瘾心理渴求形成后由环境线索诱发复吸的作用,这是经典的药物奖赏记忆再巩固模型,由此证实了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对药物奖赏记忆再巩固的干扰从而预防复吸的效果。同时实施例2和4的实验也证明给予伊马替尼/甲磺酸伊马替尼1天后即能抑制给药环境引起的心理渴求,即根除奖赏记忆,可从根本上消除脱毒后导致复吸的因素,并能持续到1周以上,而且仍然不会被小剂量的吗啡点燃,而干预记忆再巩固后不能点燃觅药行为就可以预防复吸是行内公知的。由此可见,本申请针对的是敏化和记忆再唤起的复吸机制进行干预的方式治疗,敏化本身即为复吸的神经机制,记忆再巩固也不同于成瘾阶段的奖赏记忆。换言之,本申请通过两个经典的反映动物精神依赖性的模型证实了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对药物奖赏记忆再巩固的干扰和抑制给药环境引起的心理渴求即根除奖赏记忆从而证实了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预防复吸的作用和效果。而本领域已知对于药物成瘾者用药和撤药后两个阶段记忆的机制是不同的,用药阶段主要是药物作用异常强化了奖赏记忆的形成和巩固,而停药后由环境线索诱发复吸主要是环境线索促使已经形成的异常成瘾记忆的唤起。因此,用药和撤药后两阶段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药物在人体内起作用。药物本身对机体的强化作用产生的奖赏效应和奖赏记忆的形成与停药后环境线索诱发的记忆再唤起是截然不同的两个过程,即对比文件1证实的脱毒效果和本申请证实的防复吸这两个阶段治疗的靶点、药物作用机制、实验模型均截然不同。并且目前现实情况是用于脱毒即治疗药物成瘾的药物不能用于预防复吸,不能解决复吸的问题。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能获得治疗药物成瘾的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也可用于预防药物戒断后复吸的技术启示。同时,现有技术中也没有提示对比文件1中提供的戒断实验和自身给药等成瘾模型和本申请中的敏化、记忆再巩固模型存在相关性。由于化学、药学领域属于实验科学,基于上述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的状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仅仅为了更好的利用和开发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就能想到将能够治疗成瘾性的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用于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的复吸并预期其具有这样的效果。
另外,药物戒断后心理渴求不仅存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增强,以至于最后无法控制出现再次使用药物引起复吸,这是目前临床吸毒者和临床前实验动物模型均观察到的现象,这种现象称为潜伏心理渴求。目前没有很好的治疗药物和措施可以有效控制心理渴求和预防复吸。而引起复吸的原因主要有环境线索、应激和小剂量药物,其中环境线索是诱发复吸的主要原因。而本申请中的条件位置偏爱动物模型恰恰证实了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对环境线索和小剂量药物引起复燃的抑制作用,因此证实了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具有抑制复吸的作用。虽然吸毒者使用致瘾性物质后,作用于中脑边缘多巴胺系统导致成瘾,戒断后各种因素诱发复吸的神经病理机制同样在中脑边缘多巴胺系统,中脑边缘多巴胺系统是两者共同病变的部位和相同神经通路,但这两个过程的环路激活时间顺序、神经投射、神经递质种类、受体激活和受体后信号分子以及所涉及的基因表达与调控均不相同。即在成瘾和复吸两个阶段均具有神经适应性改变发生,但此两阶段改变并不相同,无法据此得出“从神经科学和医学的角度来说成瘾和复吸具有相同的神经生物学基础进而容易想到将能够治疗成瘾性的药物用于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的复吸”的结论,且由于如上所述两个阶段在各方面的改变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成瘾阶段的药物用于复吸的预防,更无法预期能治疗成瘾性的药物也具有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复吸的作用和效果。
基于上述对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和实验模型的分析可知,无论对比文件1单独或是其与现有技术结合均未给出治疗成瘾性的药物也可用于预防成瘾性药物戒断后复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将治疗成瘾性的药物用于预防成瘾性药物戒断后的复吸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治疗成瘾性的药物也可用于预防成瘾性药物戒断后复吸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通过本申请的两个动物模型证实了伊马替尼及其衍生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可用于预防成瘾药物戒断后的复吸,即本申请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而言,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书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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