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氧树脂穿墙套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环氧树脂穿墙套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03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644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04466.2
申请日:2017-01-04
复审请求人: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戴金琪
合议组组长:柳晶晶
参审员:高明月
国际分类号:H02G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外两篇对比文件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内容,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就可以得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外两篇对比文件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04466.2,名称为“环氧树脂穿墙套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1月04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以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205565316 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9月07日;
对比文件4:CN201118163 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9月17日;
对比文件5:CN102522164 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7日;
其中对比文件4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7年0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4]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氧树脂穿墙套管,其特征在于:包括套管管体(11),所述套管管体(11)两端分别固定有一硅橡胶软板(14),所述硅橡胶软板(14)的外径大于所述套管管体(11)的外径;所述套管管体(11)两端分别设置有一延伸段(13),所述延伸段(13)的外径均小于所述套管管体(11)的外径,两所述延伸段(13)的末端均设置有翻边(12),所述硅橡胶软板(14)套在所述延伸段(13)上并且抵靠在所述翻边(12)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穿墙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硅橡胶软板(14)的外径为290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穿墙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延伸段(13)的长度为10.5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穿墙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翻边(12)的厚度为1mm,所述翻边(12)的外径为180mm。”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套管管体两端分别固定有一硅橡胶软板,硅橡胶软板的外径大于套管管体的外径;(2)套管管体两端分别设置有一延伸段,延伸段的外径均小于套管管体的外径,两延伸段的末端均设置有翻边,硅橡胶软板套在延伸段上并且抵靠在翻边上。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5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说明书中的内容“将所述环氧树脂穿墙套管使用于高压开关柜上时,铜母线排与金属隔板电气间隙增加”,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氧树脂穿墙套管,其特征在于:包括套管管体(11),所述套管管体(11)两端分别固定有一硅橡胶软板(14),所述硅橡胶软板(14)的外径大于所述套管管体(11)的外径;所述套管管体(11)两端分别设置有一延伸段(13),所述延伸段(13)的外径均小于所述套管管体(11)的外径,两所述延伸段(13)的末端均设置有翻边(12),所述硅橡胶软板(14)套在所述延伸段(13)上并且抵靠在所述翻边(12)上;将所述环氧树脂穿墙套管使用于高压开关柜上时,铜母线排与金属隔板电气间隙增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穿墙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硅橡胶软板(14)的外径为290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穿墙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延伸段(13)的长度为10.5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穿墙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翻边(12)的厚度为1mm,所述翻边(12)的外径为180mm。”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中分别固定在穿墙套管两端的安装法兰仅是与开关柜配合接地,使电场分布趋向均匀化以及感应电压为零,避免产生电晕发热出现击穿,这与本申请中“套管管体两端分别固定的硅橡胶软板与铜母线排和金属隔板配合,增加电气间隙,提高耐击穿能力”所要解决的并不是同一种问题,对比文件4中并没有关于“硅橡胶软板与铜母线排和金属隔板配合,增加电气间隙,提高耐击穿能力”的任何技术启示与记载。(2)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加电气间隙”,对比文件5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绝缘子上的污闪”,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对比文件5中并没有关于“硅橡胶软板与铜母线排和金属隔板配合,增加电气间隙,提高耐击穿能力”的任何技术启示与记载。另外,对比文件4、5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两者不存在相结合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4使用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将母线套在穿墙套管之内,提高母线与周围带电部件的绝缘性这一技术手段,进而达到防止电气击穿的这一技术效果,即增加套管的爬电距离。同时,对比文件4所设计的装置在使用时并不改变开关柜的内部结构,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与本申请相同,即在不改变电器柜结构的情况下,避免击穿电压下降,抗击穿能力不足的问题。此外,对比文件5公开了通过环氧树脂增加绝缘子的爬电距离,提高击穿电压,防止击穿,由于屏障的设置也增加上、下电极到其他导电部件间距离,即可增加电气间隙,且对比文件5与本申请都是提高产品绝缘性的电力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装置的爬电距离防止击穿,而应用对比文件5中环氧树脂制成的屏障来改进对比文件4中环氧穿墙套管,该结构的改进还具有增强电气间隙的技术效果。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穿墙套管管体两端分别固定有一硅橡胶软板,该硅橡胶软板的外径大于套管管体的外径,将该穿墙套管使用在高压开关柜上时,铜母线排与金属隔板电气间隙增加;(2)权利要求1中的套管管体两端分别设置有一延伸段,该延伸段的外径均小于套管管体的外径,两延伸段的末端均设置有翻边,硅橡胶软板套在延伸段上并且抵靠在翻边上。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内容;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就可以做出的结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场合就可以确定出来的,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尽管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造成绝缘性能下降的原因有所不同,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如何增加爬电距离,提升耐击穿能力,并无实质区别。此外,在评述创造性的过程中,对比文件4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部分技术手段,至于“硅橡胶软板与铜母线排和金属隔板配合,增加电气间隙,提高耐击穿能力”是作为区别技术特征加以评述的,无需对比文件4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与记载。(2)首先,对比文件5的高压套管绝缘子与本申请的穿墙套管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绝缘部件,在机械结构、电气性能、制造工艺等技术方面存在相似相通的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将高压套管绝缘子的相关结构性能借鉴到穿墙套管中。其次,对比文件5在技术效果部分提及了设置有机材料整体组合式屏障显著增加了爬电距离,提高了绝缘强度,提高了污闪电压和干闪电压(即提高了耐击穿能力),这与本申请采用硅橡胶软板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并无本质差异。因此,对比文件5完全可以给出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公开的有机材料整体组合式屏障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当应用以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产品结构,进而确定这种具有有机材料屏障的穿墙套管的母线与开关柜金属隔板之间的电气间隙也会相应的增加,因此,“增加电气间隙”是对比文件4、5结合以后由结构本身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说明书中的内容“针对于因高海拔地区大气压力下降,空气密度和湿度相应降低,空气密度和湿度的降低,所引起的外绝缘强度降低的、柜体内部其它配套核心部件外形尺寸已定无法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的、外形和相关参数无法放大的柜体配套绝缘件穿墙套管”。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氧树脂穿墙套管,其特征在于:针对于因高海拔地区大气压力下降,空气密度和湿度相应降低,空气密度和湿度的降低,所引起的外绝缘强度降低的、柜体内部其它配套核心部件外形尺寸已定无法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的、外形和相关参数无法放大的柜体配套绝缘件穿墙套管;包括套管管体(11),所述套管管体(11)两端分别固定有一硅橡胶软板(14),所述硅橡胶软板(14)的外径大于所述套管管体(11)的外径;所述套管管体(11)两端分别设置有一延伸段(13),所述延伸段(13)的外径均小于所述套管管体(11)的外径,两所述延伸段(13)的末端均设置有翻边(12),所述硅橡胶软板(14)套在所述延伸段(13)上并且抵靠在所述翻边(12)上;将所述环氧树脂穿墙套管使用于高压开关柜上时,铜母线排与金属隔板电气间隙增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穿墙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硅橡胶软板(14)的外径为290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穿墙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延伸段(13)的长度为10.5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树脂穿墙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翻边(12)的厚度为1mm,所述翻边(12)的外径为180mm。”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是对穿墙套管进行改进升级,提高其外绝缘强度,来解决外界不可改变环境引起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4是对穿墙套管电晕放电进行疏导,保证其绝缘性能;因此两者属于针对不同具体情况所造成的技术问题,提供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即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发明构思,在对比文件4如何避免不均匀电场使穿墙套管产生电晕放电的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并不存在需要对穿墙套管进行改进升级的技术问题,即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没有动机解决该技术问题。
(2)首先,对比文件5属于一种对绝缘子改进升级增强其绝缘性能的设计,而对比文件4并不存在需要对穿墙套管进行改进升级的技术问题,所以二者并没有结合的动机和必要,就算二者结合对于对比文件4来说也没有任何的意义。其次,本申请为一种能够提高外绝缘强度的可装配式穿墙套管,而对比文件5为一体式结构,其只是提供一种新的在安装后无法改变参数尺寸的穿墙套管,所能给出的技术启示也仅在于更换成全新的高绝缘性能绝缘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4]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外两篇对比文件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内容,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就可以得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外两篇对比文件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205565316 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9月07日;
对比文件4:CN201118163 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9月17日;
对比文件5:CN102522164 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7日;
其中对比文件4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环氧树脂穿墙套管。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环氧树脂浇注形成的穿墙套管,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3页最后1行,图1-4):该穿墙套管应用于高压开关柜上,包括套管管体,套管管体的两端分别固定有安装法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穿墙套管是一种针对于因高海拔地区大气压力下降,空气密度和湿度相应降低所引起的外绝缘强度降低的、柜体内部其它配套核心部件外形尺寸已定无法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的、外形和相关参数无法放大的柜体配套绝缘件穿墙套管;其管体两端分别固定有一硅橡胶软板,该硅橡胶软板的外径大于套管管体的外径,将该穿墙套管使用在高压开关柜上时,铜母线排与金属隔板电气间隙增加;(2)权利要求1中的套管管体两端分别设置有一延伸段,该延伸段的外径均小于套管管体的外径,两延伸段的末端均设置有翻边,硅橡胶软板套在延伸段上并且抵靠在翻边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针对高海拔地区绝缘强度降低,但已无法调节柜体等部件外形和相关参数这一客观情况而增加设备爬电距离及电气间隙,提升耐击穿能力;以及如何实现硅橡胶软板与套管管体的固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在本领域,高海拔地区是开关柜经常会应用到的地域,当将根据普通环境条件制造的开关柜应用到高海拔地区后,必然会面临大气压力下降,空气密度和湿度相应降低所引起的外绝缘强度降低,但已无法调节柜体等部件外形和相关参数这一客观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当将对比文件4中带有穿墙套管的开关柜应用到高海拔地区时,同样会面临与本申请相同的外绝缘强度降低、耐击穿能力下降的技术问题,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求一种对穿墙套管进行改进升级来增加设备爬电距离及电气间隙,提升耐击穿能力的方法,而此时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具有整体屏障的绝缘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56]段,图1-15):高压套管绝缘子9的上电极1和下电极2上都分别设置了有机材料的整体组合式屏障3、4,显著增加了爬电距离,提高了污闪电压及干闪电压,整体组合式屏障3、4的外径大于高压套管绝缘子的外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通过在高压套管绝缘子的两端设置整体屏障来增加爬电距离,进而提升了耐击穿能力。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4中的具有穿墙套管的开关柜应用于高海拔地区时的情况下而如何增加爬电距离,提升其耐击穿能力的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5能够给出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公开的整体屏障应用于对比文件4中,即在对比文件4的穿墙套管两端设置外径大于套管管体外径的有机材料整体屏障,这不但增加了套管的爬电距离,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母线与开关柜金属隔板之间的电气间隙也会增加,提升了整体的耐击穿能力。尽管对比文件5并未公开整体屏障的具体材料,但在其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复合绝缘子伞裙的材料是硅橡胶;硅橡胶防污闪涂料是一个受欢迎的解决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的整体屏障同样采用硅橡胶材料。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缆套与内盖之间的固定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9]段,图1-9):电缆套2的端部设置有延伸段,延伸段的末端设置有翻边21,内盖3套在延伸段上并且抵靠在翻边21上。由此可见,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4中套管管体与硅橡胶软板之间的固定连接问题时,对比文件3能够给出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公开的延伸段及翻边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即在对比文件4的套管管体两端分别设置延伸段,并在延伸段的末端设置翻边,将硅橡胶软板套在延伸段上并抵靠在翻边上。至于延伸段的外径小于套管管体的外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部件固定需求而做出的结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均引用权利要求1,分别对硅橡胶软板的外径、延伸段的长度、翻边的厚度及外径做出进一步限定,然而,这些参数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产品实际应用场合对爬电距离的需求、软板与套管管体固定连接的要求就可以确定出来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参见本复审决定的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列出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意在指出两者的发明构思不同,对比文件4并不存在改进的基础。然而,审查指南关于评述创造性三步法中并未要求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明构思必须相同,也未要求两者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技术方案必须相同,而是要求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具体而言,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4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如何针对高海拔地区绝缘强度降低,但已无法调节柜体等部件外形和相关参数这一客观情况而增加设备爬电距离及电气间隙,提升耐击穿能力,尽管对比文件4文字上并未阐述该技术问题,但是首先,在本领域,高海拔地区是开关柜经常会应用到的地域,当将根据普通环境条件制造的开关柜(例如对比文件4)应用到高海拔地区后,必然会面临大气压力下降,空气密度和湿度相应降低所引起的外绝缘强度降低,但已无法调节柜体等部件外形和相关参数这一客观技术问题,这是将对比文件4应用到高海拔地区这一常用区域后必然会产生的客观技术问题,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求一种对穿墙套管进行改进升级来增加设备爬电距离及电气间隙,提升耐击穿能力的方法。
(2)首先,由上述分析可知,当将对比文件4应用到高海拔地区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求一种对穿墙套管进行改进升级来增加设备爬电距离及电气间隙,提升耐击穿能力的方法,而此时,对比文件5公开了通过在高压套管绝缘子的两端设置整体屏障来增加爬电距离,进而提升了耐击穿能力。因此,二者具有结合的动机和必要。其次,对比文件4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有的改进均是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做出的,对比文件5给出的技术启示在于在套管的两端设置有硅橡胶屏障,并非将其一体式结构进行应用;当将对比文件5中的硅橡胶屏障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时,必然面对两者的固定连接问题,这时对比文件3能够给出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公开的延伸段及翻边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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