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能够调节人体生物电磁场的理疗组合体及其应用产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能够调节人体生物电磁场的理疗组合体及其应用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63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497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32673.X
申请日:2016-10-25
复审请求人:福建星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宇儒
合议组组长:庄湧
参审员:曹姝妹
国际分类号:A61N2/02,A61M3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32673.X,名称为“一种能够调节人体生物电磁场的理疗组合体及其应用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建星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5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能够调节人体生物电磁场的理疗组合体,包括基体,其特征在于:该基体呈柔性状,基体中具有多个微碳线圈,用于与人体生物电磁场起感应作用,矫正人体生物电磁场的低能量振动以达到人体健康状态下的振动水平,该微碳线圈添加量不低于0.1wt%;该基体至少一侧面上由内部沿该外面的不同长度和不同方向延伸有多个微碳线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够调节人体生物电磁场的理疗组合体,其特征在于:该基体内还具有若干添加物,该些添加物为红氧化铁、碳粉、碳棒、负离子发生剂、艾草的一种或者多种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能够调节人体生物电磁场的理疗组合体,其特征在于:该些添加物的添加量为0-50wt%。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能够调节人体生物电磁场的理疗组合体,其特征在于:该负离子发生剂包括电气石、蛋白石、奇才石、蛇纹石、北投石、医王石、麦饭石、珊瑚化石、海底沉积物、海藻炭、安娜奥负离子添加剂的任意一种或者任意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能够调节人体生物电磁场的理疗组合体,其特征在于:该基体为柔软层、天然橡胶、柔软性硅橡胶、聚氨酯、或者热塑性弹性体中任意一种或者任意组合。
6. 一种外用贴式药包及贴片,其特征在于,它包含: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能够调节人体生物电磁场的理疗组合体。
7. 一种护带,其特征在于,它包含: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能够调节人体生物电磁场的理疗组合体。
8. 一种枕头,其特征在于,它包含: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能够调节人体生物电磁场的理疗组合体。
9. 一种床垫,其特征在于,它包含: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能够调节人体生物电磁场的理疗组合体。”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990230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对比文件2:“微米线圈状碳纤维及应用”,刘辅庭,《染整技术》,第10-13页,2012年第34卷第1期,公开日为2012年01月31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基体中具有多个微碳线圈,该微碳线圈添加量不低于0.1wt%;该基体至少一侧面上由内部沿该外面的不同长度和不同方向延伸有多个微碳线圈;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基体中含有碳纤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属于常用设计,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外用贴式药包及贴片,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护带,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枕头,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床垫,由于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上述权利要求6-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内容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其采用的是传统的在永磁片上设置电热膜产生红外线,这种方式需要外接电源供电;而本申请采用的是利用导电性微碳线圈的电磁学功能,吸收空中的各种微波,产生极微感应电流,来调整人体生物电磁场。2)对比文件2仅仅是一篇关于碳微米线圈的性能及其应用的介绍,其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碳微米线圈用于理疗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由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电热膜4的具体材质为碳纤维加热布;电热膜发出远红外线,被称为“生命光波”;远红外线的热效应和使人体共振吸收后主要产生以下几方面功能:激活生物大分子的活性,使生物体的分子能够被激发而处于较高的振动状态。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红外线属于电磁波的范畴,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碳纤维加热布电热膜具有和本申请相同的通过电磁学功能调整人体生物电磁场的作用。虽然对比文件1中通过电源供电加热电热膜产生红外线,而无论是否插电都是利用了碳纤维的电磁特性产生电磁场,由此可见碳纤维加热布电热膜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微碳线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至于是否需要外接电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2)本申请是微碳线圈产生电磁作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碳纤维产生电磁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去现有技术中寻求任何一种可产生电磁作用的碳纤维;而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碳微米线圈(相当于微碳线圈)是螺旋状导电体,受到外部变动电磁场照射时,根据法拉第的电磁感应法则,有效发生感应起电力,在内部发生感应电流;线圈内有直流电时,发生微磁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微碳线圈可进行能量变换产生电磁效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微碳线圈作为碳纤维产生电磁效应从而实现理疗作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答复上述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5。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如下:1)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其采用的是传统的在永磁片上设置电热膜产生红外线,电热膜需要外接电源供电;而本申请是利用导电性微碳线圈的电磁学功能,吸收空中的各种微波,产生极微感应电流,来调整人体生物电磁场。而且,对比文件1是针对伤口的方案,所以需要根据伤口愈合的不同时期进行多次更换,属于一次消费品,其作用效果也是根据是否通电而产生变化。而本申请可以附着于体表多次使用,其作用效果会根据人体微电场的变化而改变调整,具有仿生性、人体亲和性、接近自然等特征。2)对比文件2仅仅是一篇关于碳微米线圈的性能及其应用的介绍,没有给出将碳微米线圈用于理疗的启示。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能够调节人体生物电磁场的理疗组合体,包括基体,其特征在于:该基体呈柔性状,基体中具有多个微碳线圈,用于与人体生物电磁场起感应作用,矫正人体生物电磁场的低能量振动以达到人体健康状态下的振动水平,该微碳线圈添加量不低于0.1wt%;该基体至少一侧面上由内部沿该外面的不同长度和不同方向延伸有多个微碳线圈,该基体内还具有若干添加物,该些添加物为红氧化铁、碳粉、碳棒、负离子发生剂、艾草的一种或者多种组合,该些添加物的添加量为0-50wt%,该负离子发生剂包括电气石、蛋白石、奇才石、蛇纹石、北投石、医王石、麦饭石、珊瑚化石、海底沉积物、海藻炭、安娜奥负离子添加剂的任意一种或者任意组合,该基体为柔软层、天然橡胶、柔软性硅橡胶、聚氨酯、或者热塑性弹性体中任意一种或者任意组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990230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对比文件2:“微米线圈状碳纤维及应用”,刘辅庭,《染整技术》,第10-13页,2012年第34卷第1期,公开日为2012年01月31日。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够调节人体生物电磁场的理疗组合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远红外磁疗速愈贴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20]-[0068]段,附图1-3):远红外磁疗速愈贴包括一面具有粘性的自粘性胶布1,在胶布1具有粘性的一面的中心位置设有保温棉2,保温棉2上均匀设置有多个永磁片3,用于产生远红外线的电热膜4覆盖在保温棉2和永磁片3上,厚度小于等于5mm的硅胶层5(相当于“基体,该基体呈柔软性”)覆盖在电热膜上;电热膜4的具体材质为碳纤维加热布;通过外接电源插头或电池供电,使电热膜发出远红外线,被称为“生命光波”;远红外线的热效应和使人体共振吸收后主要产生以下几方面功能:激活生物大分子的活性,使生物体的分子能够被激发而处于较高的振动状态(相当于“用于与人体生物电磁场起感应作用,矫正人体生物电磁场的低能量振动”)。厚度小于等于5mm的硅胶层5覆盖在电热膜上(相应于“该基体为柔软层、天然橡胶、柔软性硅橡胶、聚氨酯、或者热塑性弹性体中任意一种或者任意组合”)。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基体中具有多个微碳线圈,该微碳线圈添加量不低于0.1wt%;该基体至少一侧面上由内部沿该外面的不同长度和不同方向延伸有多个微碳线圈;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基体中含有碳纤维。(2)该基体内还具有若干添加物,该些添加物为红氧化铁、碳粉、碳棒、负离子发生剂、艾草的一种或者多种组合,该些添加物的添加量为0-50wt%,该负离子发生剂包括电气石、蛋白石、奇才石、蛇纹石、北投石、医王石、麦饭石、珊瑚化石、海底沉积物、海藻炭、安娜奥负离子添加剂的任意一种或者任意组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并在基体上设置合适的碳纤维材料来实现理疗作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微米线圈碳纤维及应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5.3节、第2.2节、2.3节):碳微米线圈(相当于“微碳线圈”)是螺旋状导电体,受到外部变动电磁场照射时,根据法拉第的电磁感应法则,有效发生感应起电力,在内部发生感应电流;线圈内有直流电时,发生微磁场,碳微米线圈与电波有相互作用,可用作能量变换材料等;碳微米线圈可吸收电波按强度放射红外线。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微碳线圈可进行能量变换产生电磁效应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微碳线圈作为碳纤维产生电磁效应从而实现理疗作用;而根据实际的理疗效果设置微碳线圈的含量及在基体中的位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均属于本领域中为增加治疗效果所采用的常用添加物材料及其添加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外用贴式药包及贴片,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够调节人体生物电磁场的理疗组合体。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远红外磁疗速愈贴(相当于“外用贴式药包及贴片”),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述评述意见,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护带,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枕头,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床垫,均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够调节人体生物电磁场的理疗组合体。其中,护带、枕头、床垫是常见的可以实施理疗作用的生活用品或医疗用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述评述意见,因此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先,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其是否采用外接电源供电。其次,即使权利要求1限定了不采用外接电源,由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电热膜4的具体材质为碳纤维加热布;电热膜发出远红外线,被称为“生命光波”;远红外线的热效应和使人体共振吸收后主要产生以下几方面功能:激活生物大分子的活性,使生物体的分子能够被激发而处于较高的振动状态。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红外线属于电磁波的范畴,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碳纤维加热布电热膜具有和本申请相同的通过电磁学功能调整人体生物电磁场的作用,其作用效果和本申请一样会根据人体微电场的变化而改变调整。虽然对比文件1中通过电源供电加热电热膜产生红外线,而无论是否插电都是利用了碳纤维的电磁特性产生电磁场,由此可见碳纤维加热布电热膜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微碳线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至于是否需要外接电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另外,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理疗组合体是一次性使用还是可以多次使用,进一步的,无论理疗产品是设置为一次性使用还是设置为多次使用,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和设置,是常规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会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2)本申请是微碳线圈产生电磁作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碳纤维产生电磁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去现有技术中寻求任何一种可产生电磁作用的碳纤维;而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碳微米线圈(相当于微碳线圈)是螺旋状导电体,受到外部变动电磁场照射时,根据法拉第的电磁感应法则,有效发生感应起电力,在内部发生感应电流;线圈内有直流电时,发生微磁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微碳线圈可进行能量变换产生电磁效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微碳线圈作为碳纤维产生电磁效应从而实现理疗作用。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