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性环氧树脂改性水泥砂浆修补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水性环氧树脂改性水泥砂浆修补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14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490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65068.0
申请日:2015-12-01
复审请求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龙
合议组组长:谭晓倩
参审员:焦磊
国际分类号:C04B28/00,C04B24/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2015108650680,发明名称为“水性环氧树脂改性水泥砂浆修补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31日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环氧树脂改性水泥砂浆修补材料,其特征在于其组分按重量百分比包括:水泥27-30%,砂56-59%,膨胀剂0.8-1.0%,硅灰0.5-0.7%,水性环氧树脂2.4%(由实施例2得到支持)、固化剂1-2.5%、消泡剂0.19-0.22%、减水剂0.14-0.16%,其余为水,其中,水性环氧树脂质量为液体质量,非固含量;所述水性环氧树脂是一种水性液体,由双酚A环氧树脂与含有亲水基团的化合物经过化学合成制得,固含量为50%±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环氧树脂改性水泥砂浆修补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化剂为改性胺加成物的水性化树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环氧树脂改性水泥砂浆修补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减水剂为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消泡剂为化学纯磷酸三丁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环氧树脂改性水泥砂浆修补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泥为52.5MPa普通硅酸盐水泥,所述砂为河砂或石英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环氧树脂改性水泥砂浆修补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膨胀剂为钙镁质膨胀剂,由MgO和CaO组成,其中按质量份计40份≤MgO≤95份,0份<CaO≤45份。”
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CN103951352A,公开日2014年7月30日)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所用的水性环氧树脂成分与结构不同;所用固化剂不同;所用膨胀剂化学成分和作用效果不同;应用场合不同;本申请成本低于对比文件1,性能优于对比文件1。
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1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3月21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包括化学法和固化剂乳化法在内的水性环氧树脂早已为现有技术,并且最终树脂固化过程均需固化剂的使用。环氧树脂的种类繁多,其中双酚A型环氧树脂是环氧树脂中产量最大、使用最广的一种品种。本申请中并未记载所述“自制固化剂”的成分及结构,对比文件1中所述固化剂即为改性胺加成物的水性化树脂。本申请所强调的钙镁质膨胀剂是本领域常规膨胀剂种类之一,在对比文件1公开使用膨胀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的膨胀剂种类中加以选择,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水性环氧树脂应用于水泥砂浆修补为常规应用,依据本申请公开内容,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中所述环氧乳液价格必然低于对比文件1,也不能得出本申请所述改性砂浆性能必然优于对比文件1的结论。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坚持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在复审请求阶段,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 2017年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12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性环氧树脂改性水泥砂浆修补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性环氧改性水泥砂浆,并具体公开了本发明用曼尼希型水性环氧固化剂固化环氧乳液成膜,成膜性能优良,甚至能达到与溶剂型环氧树脂相匹配的水平,经水性环氧乳液改性的水泥砂浆能够提高水泥砂浆的抗折强度和抗压强度,尤其是早期抗折强度和抗压强度,可用于混凝土结构的性能增强、修补和维护。对比文件1公开所述水性环氧改性水泥砂浆其组分包括水性环氧乳液、水泥、骨料、助剂和水。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如下:3-25% 水性环氧乳液、15-25%水泥、30-70%骨料、1-5%助剂和2-6%水。以上各组分重量百分比之和为100%。所述水性环氧乳液固含量为50-65%的环氧乳液。具体公开称取539g普通硅酸盐水泥,35g硅灰,70g粉煤灰,56g膨胀剂,1.75g减水剂,1400g标准砂,于搅拌锅内,先搅拌30s,再加160.5g环氧乳液和52g曼尼希型水性环氧固化剂的混合物,最后加113g水,搅拌5min,模具成型。20℃相对湿度95%条件下于养护箱中养护,一天后拆模,拆模后水养。养护3d抗压强度36MPa以上,抗折强度7MPa以上;养护28d抗压强度65MPa以上,抗折强度12MPa以上(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5-6段,具体实施方式1和2)。可见对比文件1也是一种水性环氧树脂改性水泥砂浆修补材料。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水性环氧树脂是一种水性液体,由双酚A环氧树脂与含有亲水基团的化合物经过化学合成制得,并限定水性环氧树脂固含量。该水性环氧改性水泥砂浆掺加消泡剂并具体限定了重量百分比配比,其中水泥、膨胀剂、硅灰、水性环氧树脂、减水剂和水的用量占比与对比文件1中的不同。且对比文件1中还含有粉煤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水性环氧乳液,而由双酚A环氧树脂与含有亲水基团的化合物经过化学合成制得的水性环氧树脂为本领域的常规来源,属于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所述助剂为消泡剂、减水剂、膨胀剂中的一种或几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添加消泡剂是容易想到的;对于粉煤灰,其是本领域常规的水泥活性掺合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强度需要能够选择是否添加粉煤灰,所得到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其组分包括水性环氧乳液、水泥、骨料、助剂和水。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如下:3-25% 水性环氧乳液、15-25%水泥、30-70%骨料、1-5%助剂和2-6%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简单常规试验获得具体组分的适合添加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5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曼尼希型水性环氧固化剂,其制备方法为:称取26.5g的2,4,6-三(二甲氨基甲基)苯酚和64g的聚醚胺混合,搅拌升温至70℃,反应8小时,得到曼尼希改性胺A,氮封条件下,将3.8gE-51环氧树脂和60g聚乙二醇6000投入到装有回流冷凝管、温度计及机械搅拌装置的四口烧瓶中,搅拌,升温至60℃,加入催化剂三氟化硼乙醚,并升温至80℃,维持恒温反应4小时,得到端官能团环氧预聚物P。将15.50g曼尼希改性胺A和2.50g端官能团环氧预聚物 P加入三口烧瓶中,升温至70℃,滴加3.8gE-51到反应烧瓶中,恒温反应3h。然后滴加4.5g苯基缩水甘油醚,升温至80℃反应2小时。体系降温至50℃进行乳化,即得曼尼希型水性环氧固化剂。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于权利要求3、5,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0段)消泡剂为非离子型水性消泡剂,减水剂为聚羧酸类减水剂,膨胀剂为U型高效混凝土膨胀剂。在该启示下,磷酸三丁酯为常见的消泡剂,选择化学纯磷酸三丁酯也是容易的,钙镁质膨胀剂也是本领域最常见的膨胀剂种类之一,能够补偿收缩,减少开裂,选择钙镁质膨胀剂属于常规选择。
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普通硅酸盐水泥,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其抗压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较高等级的水泥也是容易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9段)所述骨料为标准砂、石英砂、氧化铝、人造陶瓷颗粒、石棉、云母、滑石粉、鹅卵石、花岗岩、粉煤灰、硅灰中的一种或几种,具体实施方式中使用标准砂。在该启示下,选择河砂或石英砂也是容易的。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所述水性环氧树脂是一种水性液体,由双酚A环氧树脂与含有亲水基团的化合物经过化学合成制得,固含量为50%±2%。”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虽然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只公开了水性环氧乳液这一上位概念,但实际上通过具体实施方式中的实施例和制备方法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水性环氧乳液”实际为由环氧乳液和曼尼希型水性环氧固化剂预先组成的混合物,通过曼尼希型水性环氧固化剂的使用以及其提前混合的使用方式,其与固化剂提前混合,特点是固化速度慢,制备后短期内必须使用,无法长期存放,与权利要求1提供的“水性环氧树脂”为完全不同性质的环氧树脂材料,无法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技术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环氧树脂是一种环氧乳液,但是通过该特殊方法制备的环氧乳液应用在修补材料中时取得了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的技术效果,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简单联想到的。虽然钙镁质膨胀剂是常用膨胀剂,由于对比文件1使用的环氧乳液和权利要求1不同,环氧乳液与钙镁质膨胀剂相结合产生的效果也不相同。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水性环氧乳液,未对环氧树脂成分及结构作具体限定。本领域中公知环氧树脂的种类繁多,如二酚基丙烷(简称双酚A)环氧树脂、甘油环氧树脂、丁烯环氧树脂、环戊二烯环氧树脂等,而其中双酚A型环氧树脂是环氧树脂中产量最大、使用最广的一种品种。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水性环氧乳液对砂浆改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中选择适合的环氧树脂种类及水性环氧乳液的制备,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复审请求人强调“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环氧树脂是通过该特殊方法制备”,但本申请也仅记载由双酚A环氧树脂与含有亲水基团的化合物经过化学合成制得,而未对含有亲水基团的化合物及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特殊方法”作具体限定。此外由本申请所述水性环氧树脂改性水泥砂浆修补材料的制备方法,同样是先将水性环氧树脂与固化剂进行混合,进而再与砂浆一起搅拌。由于本申请未对含有亲水基团的化合物及制备方法作具体限定,因此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中所述水性环氧树脂与固化剂混合后性能必然优于对比文件1的水性环氧乳液。
对比文件1公开U型膨胀剂,在使用时由于水化而产生膨胀,本申请所强调的钙镁质膨胀剂也是通过水化产生膨胀。在对比文件1公开使用膨胀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的膨胀剂种类中加以选择,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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