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记录的恢复方法、装置及服务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信记录的恢复方法、装置及服务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24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753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22354.5
申请日:2015-05-04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红丽
合议组组长:蒋彤
参审员:袁翠
国际分类号:H04L12/24,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这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2354.5,名称为“通信记录的恢复方法、装置及服务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一篇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3220349A,公开日:2013年07月24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5段(即第1-23页),说明书附图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12、23的内容如下:
“1.一种通信记录的恢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于来自本端用户的终端的通信记录恢复请求,从所述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为与所述本端用户相关的通信记录;
基于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确定第二通信记录,所述第二通信记录为所述本端用户与各所述对端用户之间的通信记录;
将所述第二通信记录发送给所述终端;
所述确定第二通信记录,包括:
在所述第一通信记录来自第二群组时,对从组成所述第二群组的各所述对端用户处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进行合并,所述合并后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中不包含重复的聊天信息,所述第二群组为聊天用户数多于两个的群组;
将所述合并后的第一通信记录确定为第二通信记录。”
“12.一种通信记录的恢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通信记录获取模块,用于基于来自本端用户的终端的通信记录恢复请求,从所述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为与所述本端用户相关的通信记录;
第二通信记录确定模块,用于基于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确定第二通信记录,所述第二通信记录为所述本端用户与各所述对端用户之间的通信记录;
第二通信记录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通信记录发送给所述终端;
所述第二通信记录确定模块包括:
合并子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通信记录来自第二群组时,对从组成所述第二群组的各所述对端用户处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进行合并,所述合并后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中不包含重复的聊天信息,所述第二群组为聊天用户数多于两个的群组;
确定子模块,用于将所述合并后的第一通信记录确定为第二通信记录。”
“23.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器;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基于来自本端用户的终端的通信记录恢复请求,从所述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为与所述本端用户相关的通信记录;
基于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确定第二通信记录,所述第二通信记录为所述本端用户与各所述对端用户之间的通信记录;
将所述第二通信记录发送给所述终端;
所述确定第二通信记录,包括:
在所述第一通信记录来自第二群组时,对从组成所述第二群组的各所述对端用户处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进行合并,所述合并后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中不包含重复的聊天信息,所述第二群组为聊天用户数多于两个的群组;
将所述合并后的第一通信记录确定为第二通信记录。”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第一通信记录来自于用户数多于两个的第二群组,第二通信记录从各所述对端用户处获取的第一通信记录合并去重得到。该区别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3-6、8-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2-22请求保护一种通信记录的恢复装置,然而其权利要求12-22的装置中保护的各个模块单元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11中方法所执行的各个步骤一一对应,由于权利要求1-11要求保护的一种通信记录的恢复方法不具备创造性,而采用各个功能模块实现相应的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1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2-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3中所述的第一通信记录来自于用户数多于两个的第二群组,第二通信记录从各所述对端用户处获取的第一通信记录合并去重得到。该区别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基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该方法用于服务器”,在权利要求13中增加了特征“该装置用于服务器中”,以及还在权利要求1、13、25中增加特征“基于该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向该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发送上传与本端用户通信的通信记录的指令,接收对端用户上传的与本端用户通信的第一通信记录”。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从目标用户处获取与源用户间的通信数据,实质上是从云服务器已存储的数据库中查找目标用户与源用户的通信数据,与本申请从对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是不同的。本申请从对端用户接收与本端通信的第一通信记录,并不是从服务器已存储的数据库查找到的,无需服务器预先存储数据,从而可以极大降低对服务器的依赖,只要通过能够与本端用户和对端用户通信的服务器,即可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13、25的内容如下:
“1.一种通信记录的恢复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用于服务器中,该方法包括:
基于来自本端用户的终端的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基于该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向该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发送上传与本端用户通信的通信记录的指令,接收对端用户上传的与本端用户通信的第一通信记录,从所述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为与所述本端用户相关的通信记录;
基于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确定第二通信记录,所述第二通信记录为所述本端用户与各所述对端用户之间的通信记录;
将所述第二通信记录发送给所述终端。”
“13.一种通信记录的恢复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用于服务器中,该装置包括:
第一通信记录获取模块,用于基于来自本端用户的终端的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基于该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向该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发送上传与本端用户通信的通信记录的指令,接收对端用户上传的与本端用户通信的第一通信记录,从所述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为与所述本端用户相关的通信记录;
第二通信记录确定模块,用于基于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确定第二通信记录,所述第二通信记录为所述本端用户与各所述对端用户之间的通信记录;
第二通信记录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通信记录发送给所述终端。”
“25.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器;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基于来自本端用户的终端的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基于该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向该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发送上传与本端用户通信的通信记录的指令,接收对端用户上传的与本端用户通信的第一通信记录,从所述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为与所述本端用户相关的通信记录;
基于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确定第二通信记录,所述第二通信记录为所述本端用户与各所述对端用户之间的通信记录;
将所述第二通信记录发送给所述终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附图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并指出: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15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2,在权利要求25中加入特征“确定第二通信记录,包括:在所述第一通信记录来自第二群组时,对从组成所述第二群组的各所述对端用户处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进行合并,所述合并后的所述第一通信 记录中不包含重复的聊天信息,所述第二群组为聊天用户数多于两个的群组;将所述合并后的第一通信记录确定为第二通信记录”,删除了权利要求3和15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2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文本内容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实质上是对源用户本地的通信数据和源用户从数据库提取的通信数据去冗余,如重复,删除本地存储的通信数据,而本申请合并的通信记录都是对端用户的通信记录,并没有合并对端用户和本端用户的通信记录;2、对比文件1不涉及多个目标用户,也不涉及对多个目标用户的通信记录合并,而本申请针对的是多个对端用户的通信记录合并,去除多个对端用户所存储的重复通信记录;3、对比文件1实质上在云服务器中查找目标用户的通信数据,然后在该目标用户的通信数据中查找与源用户的通信数据,本申请的第一通信记录从对端用户接收来的,并不属于已存储在服务器中的数据;本申请在接收到恢复请求时才从对端用户获取对端用户存储的通信数据,无需服务器预先存储,可以避免对服务器造成无谓的资源损耗。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通信记录的恢复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用于服务器中,该方法包括:
基于来自本端用户的终端的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基于该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向该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发送上传与本端用户通信的通信记录的指令,接收对端用户上传的与本端用户通信的第一通信记录,从所述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为与所述本端用户相关的通信记录;
基于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确定第二通信记录,所述第二通信记录为所述本端用户与各所述对端用户之间的通信记录;
将所述第二通信记录发送给所述终端;
所述确定第二通信记录,包括:
在所述第一通信记录来自第二群组时,对从组成所述第二群组的各所述对端用户处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进行合并,所述合并后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中不包含重复的聊天信息,所述第二群组为聊天用户数多于两个的群组;
将所述合并后的第一通信记录确定为第二通信记录。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第二通信记录,包括:
在所述第一通信记录来自第一群组时,读取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中的各聊天信息的时间戳,所述第一群组为聊天用户数为两个的群组;
基于所述时间戳对所述聊天信息进行排序,得到通信记录列表;
将各所述第一群组的所述通信记录列表的集合确定为所述第二通信记录。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从组成所述第二群组的各所述对端用户处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进行合并,所述合并后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中不包含重复的聊天信息,包括:
在从组成所述第二群组的各对端用户处获取的第一通信记录中,将一个 所述第一通信记录确定为参考通信记录;
读取所述参考通信记录中各聊天信息的时间戳;
基于所述时间戳对所述聊天信息进行排序,得到参考通信记录列表;
在来自所述第二群组的除所述参考通信记录以外的其他第一通信记录中,获取与所述参考记录列表中的任一条聊天信息都不重复的聊天信息;
将所获取到的聊天信息添加到所述参考通信记录列表中。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一个所述第一通信记录确定为参考通信记录,包括:
将最早接收到的第一通信记录确定为参考通信记录;或
将聊天信息的条数最多的第一通信记录确定为参考通信记录。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与所述参考记录列表中的任一条聊天信息都不重复的聊天信息,包括:
查找所述其他第一通信记录中的各聊天信息的唯一标识;
判断所查找的唯一标识是否已存在于所述参考通信记录列表中的各聊天信息的唯一标识中;
在所查找的唯一标识不存在于所述参考通信记录列表中的各聊天信息的唯一标识中时,获取所查找的唯一标识对应的聊天信息。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为从组成所述第二群组的各对端用户处获取的、针对所述第二群组的全部通信记录,或仅针对所述本端用户的通信记录。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所述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包括:
读取所述通信记录恢复请求中携带的对端用户标识;
基于所述对端用户标识向对应的对端用户发送上传与所述本端用户通信的第一通信记录的指令;
接收所述对端用户上传的与所述本端用户通信的第一通信记录。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所述本端用户的对 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终端发送验证用户身份的通知消息;
接收所述终端发送的所述本端用户的用户信息;
基于预先存储的所述本端用户的用户信息,对所接收到的用户信息进行验证;
则所述从所述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在所接收到的用户信息通过所述验证之后执行。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所述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列表;
接收所述终端基于所述对端用户列表反馈的对端用户标识;
所述从所述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包括:
基于所述对端用户标识,向对应的对端用户发送上传与所述本端用户通信的通信记录的指令;
接收各所述对端用户标识对应的对端用户上传的与所述本端用户有关的第一通信记录。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第二通信记录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计算所确定的所述第二通信记录的大小;
检测所述终端的空闲存储大小;
判断所述第二通信记录的大小是否大于所述终端的空闲存储大小;
在判断为所述第二通信记录的大小大于所述终端的空闲存储大小时,向所述终端发送存储空间不足的提醒消息;
所述将所述第二通信记录发送给所述终端,在判断为所述第二通信记录的大小不大于所述终端的空闲存储大小时执行。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第二通信记录发送给所述终端,包括:
对所要发送的所述第二通信记录进行加密和打包处理;
将处理后的所述第二通信记录发送给所述终端。
12.一种通信记录的恢复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用于服务器中,该装置包括:
第一通信记录获取模块,用于基于来自本端用户的终端的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基于该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向该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发送上传与本端用户通信的通信记录的指令,接收对端用户上传的与本端用户通信的第一通信记录,从所述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为与所述本端用户相关的通信记录;
第二通信记录确定模块,用于基于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确定第二通信记录,所述第二通信记录为所述本端用户与各所述对端用户之间的通信记录;
第二通信记录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通信记录发送给所述终端;
所述第二通信记录确定模块包括:
合并子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通信记录来自第二群组时,对从组成所述第二群组的各所述对端用户处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进行合并,所述合并后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中不包含重复的聊天信息,所述第二群组为聊天用户数多于两个的群组;
确定子模块,用于将所述合并后的第一通信记录确定为第二通信记录。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通信记录确定模块包括:
时间戳读取子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通信记录来自第一群组时,读取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中的各聊天信息的时间戳,所述第一群组为聊天用户数为两个的群组;
排序子模块,用于基于所述时间戳对所述聊天信息进行排序,得到通信记录列表;
确定子模块,用于将各所述第一群组的所述通信记录列表的集合确定为 所述第二通信记录。
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合并子模块包括:
参考通信记录确定子模块,用于在从组成所述第二群组的各对端用户处获取的第一通信记录中,将一个所述第一通信记录确定为参考通信记录;
时间戳读取子模块,用于读取所述参考通信记录中各聊天信息的时间戳;
排序子模块,用于基于所述时间戳对所述聊天信息进行排序,得到参考通信记录列表;
获取子模块,用于在来自所述第二群组的除所述参考通信记录以外的其他第一通信记录中,获取与所述参考记录列表中的任一条聊天信息都不重复的聊天信息;
添加子模块,用于将所获取到的聊天信息添加到所述参考通信记录列表中。
15.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参考通信记录确定子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子模块,用于将最早接收到的第一通信记录确定为参考通信记录;或
第二确定子模块,用于将聊天信息的条数最多的第一通信记录确定为参考通信记录。
16.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子模块包括:
唯一标识查找子模块,用于查找所述其他第一通信记录中的各聊天信息的唯一标识;
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查找的唯一标识是否已存在于所述参考通信记录列表中的各聊天信息的唯一标识中;
聊天信息获取子模块,用于在所查找的唯一标识不存在于所述参考通信记录列表中的各聊天信息的唯一标识中时,获取所查找的唯一标识对应的聊天信息。
17.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信记录获取 模块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为从组成所述第二群组的各对端用户处获取的、针对所述第二群组的全部通信记录,或仅针对所述本端用户的通信记录。
18.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信记录获取模块包括:
对端用户标识读取子模块,用于读取所述通信记录恢复请求中携带的对端用户标识;
指令发送子模块,用于基于所述对端用户标识向对应的对端用户发送上传与所述本端用户通信的第一通信记录的指令;
第一通信记录接收子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对端用户上传的与所述本端用户通信的第一通信记录。
19.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验证通知模块,用于向所述终端发送验证用户身份的通知消息;
用户信息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终端发送的所述本端用户的用户信息;
验证模块,用于基于预先存储的所述本端用户的用户信息,对所接收到的用户信息进行验证;
则所述第一通信记录获取模块在所接收到的用户信息通过所述验证模块的验证之后获取所述第一通信记录。
20.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对端用户列表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列表;
对端用户标识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终端基于所述对端用户列表发送的对端用户标识;
所述第一通信记录获取模块包括:
指令发送子模块,用于基于所述对端用户标识,向对应的对端用户发送上传与所述本端用户通信的通信记录的指令;
第一通信记录接收子模块,用于接收各所述对端用户标识对应的对端用户上传的与所述本端用户有关的第一通信记录。
21.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计算模块,用于计算所确定的所述第二通信记录的大小;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终端的空闲存储大小;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二通信记录的大小是否大于所述终端的空闲存储大小;
提醒消息发送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判断为所述第二通信记录的大小大于所述终端的空闲存储大小时,向所述终端发送存储空间不足的提醒消息;
所述第二通信记录发送模块在所述判断模块判断为所述第二通信记录的大小不大于所述终端的空闲存储大小时执行发送。
22.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通信记录发送模块包括:
处理子模块,用于对所要发送的所述第二通信记录进行加密和打包处理;
发送子模块,用于将处理后的所述第二通信记录发送给所述终端。
23.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器;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基于来自本端用户的终端的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基于该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向该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发送上传与本端用户通信的通信记录的指令,接收对端用户上传的与本端用户通信的第一通信记录,从所述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为与所述本端用户相关的通信记录;
基于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确定第二通信记录,所述第二通信记录为所述本端用户与各所述对端用户之间的通信记录;
将所述第二通信记录发送给所述终端;
所述确定第二通信记录,包括:
在所述第一通信记录来自第二群组时,对从组成所述第二群组的各所述对端用户处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进行合并,所述合并后的所述第一通信 记录中不包含重复的聊天信息,所述第二群组为聊天用户数多于两个的群组;
将所述合并后的第一通信记录确定为第二通信记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2日提交意见陈述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附图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经审查,其中的修改内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220349A,公开日:2013年07月24日。
权利要求1-2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信记录的恢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源用户与目标用户之间通信数据恢复的方法、装置及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6]-[0061]段,第[0082]-[0093]段,第[0096]-[0133]段,第[0139]-[0150]段,第[0179]-[0196]段,附图2):一种在源用户与目标用户之间通信数据恢复的方法、装置及设备,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一个或多个模块由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源用户为了恢复与目标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即来自本端用户的终端的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向目标用户进行通信数据同步的请求,该请求具体可以为源用户向目标用户发起恢复“与目标用户短信会话”同步的请求(即基于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向该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发送上传与本端用户通信的通信记录的指令),若目标用户同意该同步请求,则授权云服务器为源用户恢复短信会话;云服务器在所述目标用户的通信数据中查找目标用户与所述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即获取第一通信通信记录,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为与所述本端用户相关的通信记录),在目标用户的通信数据查找目标用户与所述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时可附加条件限制,只读取两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可依据记录时间进行通信数据的去冗余,对于已经存储在源用户本地的数据可以删除(即对第一通信记录进行合并,合并后的第一通信记录中不包含重复的聊天信息);将目标用户与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作为源用户的通信数据保存(即基于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确定第二通信记录,所述第二通信记录为本端用户与各所述对端用户之间的通信记录),具体地,将目标用户与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中的目标用户表示转换为源用户标识,源用户标识转换为目标用户标识,保存所述转换后的通信数据作为源用户的通信数据;将所述源用户的通信数据发送给所述源用户。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执行通信恢复的是服务器;而对比文件1中执行通信恢复的是设备;(2)接收对端用户上传的与本端用户通信的第一通信记录,从对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而对比文件1云服务器在所述目标用户的通信数据中查找目标用户与所述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3)第一通信记录来自聊天用户数多于两个的群组,而对比文件1是聊天用户数为两个。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直接获取通信记录。
对于区别(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服务器作为用户之间进行通信或数据处理的控制设备是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云服务器从目标用户的通信记录中恢复用户的通信记录的基础上,而且基于云服务器与终端信息的同步考虑,为了直接、快速地获取与对端的通信记录,本领域技术人员直接从存储有通信记录的目标用户处获取其通信记录是容易想到的且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
对于区别(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两个以上用户间多个通信记录和两个用户间多个通信记录的可采用同样的处理方法是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对两个用户间多个通信数据去重合并的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将该方法应用到多个用户间的通信记录的处理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02]-[0113]段):在目标用户的通信数据查找目标用户与所述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时可附加条件限制,只读取两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假设两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为短信(即第一群组为聊天用户数为两个的群组);依据源用户标识从目标用户的通信数据中提取的目标用户与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可以为如下数据,date=2013-1-17 20:17:43(即读取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中的各聊天信息的时间戳);将所述目标用户与所述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作为源数据的通信数据保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QQ聊天、微信消息、短信消息等通信过程中,通常都将聊天的内容根据发生的时间进行排序展示给用户,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02]-[0113]段):在目标用户的通信数据查找目标用户与所述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时可附加条件限制,只读取两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假设两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为短信;依据源用户标识从目标用户的通信数据中提取的目标用户与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可以为如下数据,date=2013-1-17 20:17:43(即读取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中的各聊天信息的时间戳);可依据记录时间进行通信数据的去冗余,对于已经存储在源用户本地的数据可以删除(必然存在参考通信记录);将所述目标用户与所述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作为源数据的通信数据保存。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QQ聊天、微信消息、短信消息等通信过程中,通常都是将聊天的内容根据发生的时间进行排序展示给用户为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选择最早接收到的第一通信记录或者选择聊天信息条数最多的第一通信记录作为参考通信记录是一种常规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信息唯一标识并通过该标识判断信息是否重复是惯用手段,例如在关系数据库中通常都会设置一个能唯一标识数据库记录的主码字段,并且在查询和修改的时候通过该标识判断数据是否重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用户选择恢复组群的全部通信记录还是仅仅针对本端用户的通信记录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97]-[0116]段):源用户为了恢复与目标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可向目标用户发起进行通信同步的请求;依据目标用户标识查找对应的目标用户的通信数据,依据源用户标识从所述目标用户的通信数据中提取所述目标用户与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将所述目标用户与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中的目标用户标识转换为源用户标识,源用户标识转换为目标用户标识,保存所述转换后的通信数据作为源用户的通信数据。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对端用户标识和本端用户标识获取目标用户与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源用户为了恢复与目标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需要指定待恢复的目标用户,数据记录恢复请求中携带对端用户标识以及基于该用户标识向对应的用户发送指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本领域技技术人员来说,当终端进行远程访问的时候,为了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对用户的身份的合法性进行验证是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97]-[0116]段):源用户为了恢复与目标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可向目标用户发起进行通信同步的请求;依据目标用户标识查找对应的目标用户的通信数据,依据源用户标识从所述目标用户的通信数据中提取所述目标用户与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将所述目标用户与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中的目标用户标识转换为源用户标识,源用户标识转换为目标用户标识,保存所述转换后的通信数据作为源用户的通信数据。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对端用户标识和本端用户标识获取目标用户与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存在多个对端用户的情况下,采用列表的形式列出对端用户的标识以供本端用户做出选择以及向选择出的用户发送指令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数据存储操作前判断空闲的存储空间是否满足当次存储需求并在满足需求时执行存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网络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和打包以增加传输的安全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22请求保护一种通信记录的恢复装置,然而其权利要求12-22的装置中保护的各个模块单元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11中方法所执行的各个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1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2-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服务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源用户与目标用户之间通信数据恢复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6]-[0061]段,第[0082]-[0093]段,第[0096]-[0133]段,第[0139]-[0150]段,第[0179]-[0196]段,附图2):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存储器;一个或多个模块存储于存储器中,并被配置成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源用户为了恢复与目标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即来自本端用户的终端的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向目标用户进行通信数据同步的请求,该请求具体可以为源用户向目标用户发起恢复“与目标用户短信会话”同步的请求(即基于通信记录恢复请求,向该本端用户的对端用户发送上传与本端用户通信的通信记录的指令),若目标用户同意该同步请求,则授权云服务器为源用户恢复短信会话;云服务器在所述目标用户的通信数据中查找目标用户与所述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即获取第一通信通信记录,所述第一通信记录为与所述本端用户相关的通信记录),在目标用户的通信数据查找目标用户与所述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时可附加条件限制,只读取两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可依据记录时间进行通信数据的去冗余,对于已经存储在源用户本地的数据可以删除(即对第一通信记录进行合并,合并后的第一通信记录中不包含重复的聊天信息);将目标用户与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作为源用户的通信数据保存(即基于获取的所述第一通信记录,确定第二通信记录,所述第二通信记录为本端用户与各所述对端用户之间的通信记录),具体地,将目标用户与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中的目标用户表示转换为源用户标识,源用户标识转换为目标用户标识,保存所述转换后的通信数据作为源用户的通信数据;将所述源用户的通信数据发送给所述源用户;(3)第一通信记录来自聊天用户数多于两个的群组,而对比文件1是聊天用户数为两个。
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执行通信恢复的是服务器;而对比文件1中执行通信恢复的是设备;(2)接收对端用户上传的与本端用户通信的第一通信记录,从对端用户处获取第一通信记录,而对比文件1云服务器在所述目标用户的通信数据中查找目标用户与所述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3)第一通信记录来自聊天用户数多于两个的群组,而对比文件1是聊天用户数为两个。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2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直接获取通信记录。
对于区别(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服务器作为用户之间进行通信或数据处理的控制设备是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从目标用户的通信记录中恢复用户的通信记录的基础上,而且基于云服务器与终端信息的同步的考虑,为了直接、快速地获取与对端的通信记录,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直接从存储有通信记录的目标用户处获取其通信记录的选择是容易想到的且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
对于区别(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两个以上用户间多个通信记录和两个用户间多个通信记录的可采用同样的处理方法是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对两个用户间多个通信数据去重合并的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将该方法应用到多个用户间的通信记录的处理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的数据合并涉及对端用户处获取的与源目标用户间的第一通信记录,对比文件1的去冗余针对的是源用户先前的通信数据以及新获取的目标用户与所述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这和本申请是一致的; 本申请先获取一些第一通信记录,当新接收到的第一通信记录与先前或接收的第一通信记录重复时会进行合并,对比文件1也是将先前的通信数据与新接收到的通信数据去冗余,如重复就删除之前的通信数据,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对通信数据去冗余的处理方法是相同的。
2、本申请第一通信记录来自聊天用户数多于两个的群组,而对比文件1是聊天用户数为两个,这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众所周知,群组通常由两个以上的用户构成,无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户聊天时都会产生多个通信记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两个以上用户间多个通信记录和两个用户间多个通信记录的可采用同样的处理方法,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对两个用户间多个通信数据去重合并的处理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方法应用到多个用户间通信记录的去重合并处理。
3、对比文件1在目标用户的云服务器中查找目标用户与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而本申请由对端用户上传与本端用户通信的第一通信记录。但是,如前面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在目标用户的云服务器中查找目标用户与源用户之间的通信数据的基础上,而且基于云服务器与终端信息的同步的考虑,为了直接、快速地获取与对端的通信记录,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直接从存储有通信记录的目标用户处获取其通信记录的选择是容易想到的且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和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1 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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