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31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681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82242.X
申请日:2014-03-07
复审请求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常州天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淑鹏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杨静
国际分类号:G05B19/4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82242.X,名称为“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常州天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常州天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7;2018年08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分布式功率变换器的结构和控制体系”,马铭瑶等,电工技术学报,第22卷第6期,第70-75页,公开日为:2007年06月30日;
对比文件2:“输入串联输出并联全桥变换器的均压均流的一种方法”,章涛等,中国电机工程学报,第25卷第24期,第47-50页,公开日为:2005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所述分布式控制系统包括多个控制节点,每个所述控制节点中含有通讯装置,所述的通讯装置构成环形的通讯架构,相邻的通讯装置之间进行数据通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信装置同时进行数据的发送或接受,形成一个不间断的数据流;每个通讯装置的数据处理均是独立,并不受限于其它通讯节点。
2. 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讯装置通过数字通讯端口相互串联构成环形的通讯架构。
3. 如权利要求2 所述的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讯装置至少包括一数字接受端口和一数字发送端口,所述的数字接受端口与相邻的上一模块变换器的通讯装置的数字发送端口连接;所述的数字发送端口与相邻的下一控制节点的通讯装置的数字接受端口连接。
4. 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讯装置之间传递的数据具有这样的数字结构,包含一公共区域,所述公共区域的值可以被每个所述通讯装置修改。
5. 如权利要求4 所述的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据结构还包含一保留区域,所述的保留区域中的值只能被指定的控制节点的通讯装置修改。
6. 如权利要求5 所述的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留区域中放置每个控制节点的公共参考值。
7. 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分布式控制系统为一由多个电能转换器的输入端串联,输出端并联构成的多模块电能转换系统。
8. 如权利要求7 所述的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能转换器中含有所述通讯装置,多个所述电能转换器的通讯装置相互串联构成一环形的通讯架构。
9. 如权利要求8 所述的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讯装置包含一数字接受端口和一数字发送端口,通讯装置的数字接受端口和相邻的上一通讯装置的数字发送端口连接,数字发送端口和相邻的下一通讯装置的数字接受端口连接。
10. 如权利要求9 所述的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其特征在于,将每个电能转换器的输入电流的参考值和输出电压的参考值放置在所述数据结构中的保留区域中,并指定一通讯装置可以修改保留区域中的数据。
11. 如权利要求10 所述的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指定的通讯装置检测分布式控制系统的输出电压并据以修改保留区域中的数值。
12. 如权利要求11 所述的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其特征在于,将每个所述电能转换器的输入电压的累加值放置在数据结构的公共区域中。
13. 如权利要求12 所述的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通讯装置检测所述电能转换器输入端的电压,并在所述累加值中减去原有的输入端的电压值,再加入最新检测到的输入端的电压值。
14. 一种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方法:
步骤一,将分布式控制系统中每个控制节点的通讯装置构建为环形的通讯架构;
步骤二,每个通讯装置同时发送或接受数据,形成一个不间断的数据流;
所述的每个通讯装置的数据处理均是独立,并不受限于其它通讯节点。
15. 如权利要求14 所述一种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二中的数据,具有这样的数据结构,包含一公共区域和一保留区域。
16. 如权利要求15 所述一种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更包括:步骤三:将每个所述控制节点的输入电压的累加值放置在所述数据结构的公共区域中,所述控制节点的通讯装置使用最新的输入电压检测值更新原有的输入电压检测值。”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各通信装置同时进行数据发送和接收,形成一个不间断的数据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各通信装置同时进行数据发送和接收,形成一个不间断的数据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5-16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常州天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的通讯装置相连构成以环形通讯网络”;将权利要求14中的特征“步骤一,将分布式控制系统中每个控制节点的通讯装置构建为环形的通讯架构”修改为“步骤一,将分布式控制系统中每个控制节点的通讯装置构建为首尾相连的环形的通讯架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如下:
“1. 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所述分布式控制系统包括多个控制节点,每个所述控制节点中含有通讯装置,所述的通讯装置构成环形的通讯架构,相邻的通讯装置之间进行数据通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讯装置首尾相连构成一环形通讯架构;所述的通信装置同时进行数据的发送或接受,形成一个不间断的数据流;每个通讯装置的数据处理均是独立,并不受限于其它通讯节点。
14. 一种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方法:
步骤一,将分布式控制系统中每个控制节点的通讯装置构建为首尾相连的环形的通讯架构;
步骤二,每个通讯装置同时发送或接受数据,形成一个不间断的数据流;
所述的每个通讯装置的数据处理均是独立,并不受限于其它通讯节点。”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环形通信结构的时延”,而不是完全“解决环形网络因传输路径长短不一而引起的传输延时问题”。对比文件1中同一信息需要被一个节点接收、传输再传送到下一个节点,这就存在了延时,本申请是“所述的通信装置同时进行同一数据的发送或接收(权利要求1)”,也即同一数据不需要经上一节点接收、传输再传送到本节点,而是直接由本节点接收、处理,从而减少了对比文件1的“被一个节点接收、处理在传送到下一个节点”的时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6仍然不具有创造性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各通信装置同时进行数据发送和接收,形成一个不间断的数据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各通信装置同时进行数据发送和接收,形成一个不间断的数据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5-16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所述分布式控制系统包括多个控制节点,每个所述控制节点中含有通讯装置,所述的通讯装置构成环形的通讯架构,相邻的通讯装置之间进行数据通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讯装置首尾相连构成一环形通讯架构;所述的通信装置同时进行数据的发送或接受,形成一个不间断的数据流;每个通讯装置的数据处理均是独立,并不受限于其它通讯节点;所述的通讯装置通过数字通讯端口相互串联构成环形的通讯架构;所述的通讯装置至少包括一数字接受端口和一数字发送端口,所述的数字接受端口与相邻的上一模块变换器的通讯装置的数字发送端口连接;所述的数字发送端口与相邻的下一控制节点的通讯装置的数字接受端口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1、针对于开放式总线,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送的信号形式包括一对一信号,一对多信号、以及广播信号。也即由一个节点发出的信号,可以指定某一个或几个节点作为接受对象,也可以群发信息给各个节点。在总线上的各个节点不断接受总线上的数据,再判断是否与自己的通信地址相符,相符则进行行动响应,否则就丢弃数据不进行任何响应。因此,1)、本申请中发出信号的节点与本申请中通讯节点是一致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作为一个或几个节点作为接受对象中的节点与本申请中的通信节点是不同的,其能做到接受信号的作用,如果不符合则直接丢弃数据的行为证明他只能是接受节点而不能对信号进行传输。2)、本申请中的节点均为通讯节点,即信息如果不满足自己的通信地址,则将信息进行一次传递。而对比文件1中是将信息就行了群发,无形中增加了信息,使得通讯速度减慢。3)、本申请中的节点均为通讯节点,即信息如果不满足自己的通信地址,则将信息进行一次传递。而对比文件1中在总线上的各个节点不断接受总线上的数据,再判断是否与自己的通信地址相符,相符则进行行动响应,否则就丢弃数据不进行任何响应。对比文件1中无形增加了缓存,形成了数据的堆积。4)、本申请中因为全是通讯节点,因此可以满足所有模块同时传输信号。而对比文件1中因为有部分信号是接受信号,并没有传输的功能,满足不了所有节点同时通信。因此审查员认为的:“所有模快同时传输信号是“几个节点同时通信”的一种特殊情况”。2、针对于环形总线,对比文件1中73页公开了:“由环形连接构成的分布式变换器,其信号的传输总是从一个节点开始,信息从一个节点按照规定方向依次传说到下一个节点,最终该信号又被该节点所受。”因此,1)、本申请中每个通讯装置的数据处理均是独立,并不受限于其它通讯节点,对比文件1中的传输有规定方向依次传说到下一个节点,最后回到起始节点。即如果我们N个节点,M个数据则本申请至少需要M次至多需要(M 1)*M/2次而对比文件需要N*M次。2)、本申请中由任意通讯装置出现问题对其他的通讯装置不产生影响,而对比文件中任意的节点出现问题则无法传输数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8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布式功率变换器的网络结构,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第71-73页):图4b所示为环形网络形式,由环形连接构成的分布式变换器,其信号的传输总是从一个节点开始,信息从一个节点按照规定方向依次传送到下一个节点,最终该信号又被该节点所接受。从某个节点发送某信号到该节点再次接收到该信号为一个发送周期,在此周期内,各个节点都“读入”该信号,在判断是否与自己的通信地址相符,符合则接收数据,反之将该信号发给下一个节点。环形网络连接的优点在于其退避机制比较简单,网络利用率较高,可同时允许几个节点在环形网络内传输信号。SERCO和MACRO工业网络采用了这种环形结构。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可知:分布式功率变换器是简单的分布式控制的电力电子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分布式控制系统;分布式功率变换器的环形网络结构相当于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架构;图4b所示的分布式功率变换器的环形总线结构中包含多个模块(节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节点;每个节点既能读入信号又能发送信号,则每个节点必然包含用于发送和接收的通讯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控制节点中含有通讯装置;信息从一个节点按照规定方向依次传送到下一个节点,最终该信号又被该节点所接受,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通讯装置构成环形的通讯架构,相连的通讯装置之间进行数据通讯,所述的通讯装置首尾相连构成一环形通讯架构;环形网络可同时允许几个节点在环形网络内传输信号,每个节点均可自己传输信号,那么每个节点均会自己对自己的节点进行传输信号时的通信处理,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通讯装置的数据处理均是独立,并不受限于其它通讯节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每个节点既能读入信号又能发送信号,并按照规定方向,从一个节点传送至下一个节点,最后被该节点接收。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讯装置构成环形的通讯架构,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SERCO和MACRO工业网络采用了这种环形结构”,而上述工业网络采用的数字通信,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字接收端口和数字发送端口;所述的数字接受端口与相邻的上一模块变换器的通讯装置的数字发送端口连接;所述的数字发送端口与相邻的下一控制节点的通讯装置的数字接受端口连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各通信装置同时进行数据发送或接受,形成一个不间断的数据流。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网络利用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环形网络可同时允许几个节点在环形网络内传输信号,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实质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每个通信装置都同时进行数据发送或接受,从而能形成一个不间断的数据流,而对比文件1只记载了可同时允许几个节点在环形网络内传输信号,并没有强调每个装置都同时进行数据发送或接受,以便形成一个不间断的数据流。而所有节点同时传输信号是“几个节点同时通信”的一种特殊情形,也是一种常规通信情形,采用该种通信方式充分利用每个节点的通信功能,必然可以充分传递信息,从而进一步提高网络利用率。在所有模块同时传输信号的情况下,则必然会形成一个不间断的数据流。因此,各通信装置同时进行数据发送和接收,形成一个不间断的数据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控制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前述意见陈述1所针对的是开放式总线,而合议组所认定的事实均是基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环形总线进行的,评述过程中并未引用开放式总线的相关内容作为证据。2、针对于环形总线,首先,对比文件1不仅记载了“由环形连接构成的分布式变换器,其信号的传输总是从一个节点开始,信息从一个节点按照规定方向依次传送到下一个节点,最终该信号又被该节点所接受”,还记载了(参见第73页第2栏第2段):“环形网络可同时允许几个节点在环形网络内传输信号”,即对比文件1可同时允许几个节点在环形网络内传输信号,而所有节点同时传输信号是“几个节点同时通信”的一种特殊情形,也是一种常规通信情形,采用该种通信方式充分利用每个节点的通信功能,必然可以充分传递信息,从而进一步提高网络利用率,当所有节点同时传输数据时,对比文件1中的每个通讯装置的数据处理与本申请中的通讯装置同样是独立的,不受限于其它通讯节点,由于对比文件1具备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网络架构,其可以达到与权利要求1中网络架构相同的传输次数。其次,如前所述,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是环形网络,它们中的通讯装置都进行数据的接收和发送,因此,本申请中通讯装置的接收端口与上一通讯装置的发送端口连接,发送端口与下一通讯装置的接收端口连接,如果某一个通讯装置出现问题,则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网络结构一样,该通信装置不能将自己接收到的数据传送给下一通讯装置,则必然无法传输数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成立。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通讯装置之间传递的数据具有这样的数字结构,包含一公共区域,所述公共区域的值可以被每个所述通讯装置修改”;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数据结构还包含一保留区域,所述的保留区域中的值只能被指定的控制节点的通讯装置修改”;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保留区域中放置每个控制节点的公共参考值”。在控制领域,数据帧的数字结构和内容是构成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的。例如,当仅仅涉及两个节点之间的信号传输时,仅需要包含地址信息和相应的数据信息;当涉及若干节点之间的信息交互时,则需要包含设定信息的区域(即保留区域,用于特定节点进行数值设定)和存储统计信息的区域(即公共区域,用于相应节点进行数据改变)。至于设定信息的类别,如各节点的电压设定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分布式控制系统为一由多个电能转换器的输入端串联,输出端并联构成的多模块电能转换系统”。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71页):通信架构应用于分布式功率变换器,即公开了多个电能转换器。至于多电能变换器的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变换器的均压均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摘要,第47-49页):所述多模块全桥变换器的结构为ISOP,及输入端串联输出端并联。由此可见,上述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均属于控制领域,其在对比文件2中与在本申请中都是给出了变换器的具体形式,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电能转换器中含有所述通讯装置,多个所述电能转换器的通讯装置相互串联构成一环形的通讯架构”;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通讯装置包含一数字接受端口和一数字发送端口,通讯装置的数字接受端口和相邻的上一通讯装置的数字发送端口连接,数字发送端口和相邻的下一通讯装置的数字接受端口连接”。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分布式功率变换器(即电能转换器)中设置通讯装置构成环形的通讯架构。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讯装置构成环形的通讯架构,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SERCO和MACRO工业网络采用了这种环形结构”,而上述工业网络采用的数字通信,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字接收端口和数字发送端口。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不具有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将每个电能转换器的输入电流的参考值和输出电压的参考值放置在所述数据结构中的保留区域中,并指定一通讯装置可以修改保留区域中的数据”;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指定的通讯装置检测分布式控制系统的输出电压并据以修改保留区域中的数值”;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将每个所述电能转换器的输入电压的累加值放置在数据结构的公共区域中”;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每个所述通讯装置检测所述电能转换器输入端的电压,并在所述累加值中减去原有的输入端的电压值,再加入最新检测到的输入端的电压值”。在控制领域,数据帧的数字结构和内容是构成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的。例如,当仅仅涉及两个节点之间的信号传输时,仅需要包含地址信息和相应的数据信息;当涉及若干节点之间的信息交互时,则需要包含设定信息的区域(即保留区域,用于特定节点进行数值设定)和存储统计信息的区域(即公共区域,用于相应节点进行数据改变)。至于设定信息的类别,如各节点的电压设定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当面临数据的累加时,为避免重复计算,利用数据替换是最简单的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采用减去原有数值及增加新的数值的方式。因此,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布式变换器的网络结构,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2相比,可知:分布式功率变换器是最简单的分布式控制的电力电子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2中的分布式控制系统;信息从一个节点按照规定方向依次传送到下一个节点,最终该信号又被该节点所接受,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分布式控制系统的通讯方法。图4b所示的分布式功率变换器的环形总线结构中包含多个节点,每个节点既能读入信号又能发送信号,则每个节点必然包含用于发送和接收的通讯装置;信息从一个节点按照规定方向依次传送到下一个节点,最终该信号又被该节点所接受,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将分布式控制系统中每个控制节点的通讯装置构成首尾相连的环形的通讯架构,相连的通讯装置之间进行数据通讯,所述的通讯装置首尾相连构成一环形通讯架构;环形网络可同时允许几个节点在环形网络内传输信号,每个节点均可自己传输信号,那么每个节点均会对自己的节点传输信号时的通信处理,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每个通讯装置的数据处理均是独立,并不受限于其它通讯节点。
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每个通信装置同时进行数据发送和接收,并形成一个不间断的数据流。因而,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网络利用率。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控制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步骤二中的数据,具有这样的数据结构,包含一公共区域和一保留区域。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了“步骤三:将每个所述控制节点的输入电压的累加值放置在所述数据结构的公共区域中,所述控制节点的通讯装置使用最新的输入电压检测值更新原有的输入电压检测值”。在控制领域,数据帧的数字结构和内容是构成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的。例如,当仅仅涉及两个节点之间的信号传输时,仅需要包含地址信息和相应的数据信息;当涉及若干节点之间的信息交互时,则需要包含设定信息的区域(即保留区域,用于特定节点进行数值设定)和存储统计信息的区域(即公共区域,用于相应节点进行数据改变)。同时,当面临多节点数据的累加时,为避免重复计算,利用数据替换是最简单的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在接收的数据帧的公共区域中的相应位置采用减去原有数值及增加新的数值的方式。因此,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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