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机的监视装置、电机的控制装置及监视电机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42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72797
优先权日:2014-09-16
申请(专利)号:201510597091.6
申请日:2015-09-16
复审请求人:布罗斯汽车零件维尔茨堡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丽
合议组组长:郑丽芬
参审员:查洁立
国际分类号:H02P6/12;H02P6/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上述两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97091.6,名称为“电机的监视装置、电机的控制装置及监视电机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布罗斯汽车零件维尔茨堡两合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9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以及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机(2)的监视装置(1),包括:
一第一检测装置(3),用于检测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功率(4);
一第二检测装置(5),用于基于所述电机(2)的换相检测所述电机(2)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6);
一计算装置,用于基于所述测得的电功率(4)和理论机械功率(6),计算所述电机(2)的效率(8),并在计算出的效率(8)大于1时,发出一报错信号(9),其中,所述计算装置(7)用于计算在一预设时间段(15)内的所述效率(8),并在此整个预设时间段内于所述效率(8)值大于1时发出所述报错信号(9);其中,所述预设时间段(15)为一种超时机制或安全缓冲机制检测所述电机2的转子堵转情况;其中,所述第二检测装置(5)用于基于所述电机(2)的转矩及所述换相预设的所述电机(2)的转速(18)计算所述电机(2)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6),其中,所述电机2在无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以下公式计算:,其中,Iq为转子-固定坐标系q轴电流,Ψ为磁通量;所述电机2在有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Iq为转子-固定坐标系q轴电流;Ld及Lq分别为电感系数,其中,所述第一检测装置(3)包含一测量数据接口(14),并利用该测量数据接口(14)检测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压(10)和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流(11);所述监视装置(1)为一单独的控制单元,所述监视装置(1)通过总线系统联接在所述电机(2)的电机控制系统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视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检测装置(3)用于根据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压(10)和电流(11)计算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功率(4)。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监视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检测装置(3)包含:
一电压传感器(12),用于检测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压(10);和/或,
一电流传感器(13),用于检测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流(11)。
4. 一种电机(2)的控制装置(16),包括:
电子驱动装置(17),用于基于一预设转速(18)驱动所述电机(2);以及,
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监视装置(1);
其中,所述电子驱动装置(17)用于在所述监视装置(1)发出一报错信号(9)时,断开所述电机(2)的电压和/或电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控制装置,其中,所述电子驱动装置(17)包含:至少一电压传感器(12),用以检测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压(10),并向所述监视装置(1)提供测得的电压(10)的值;和/或
至少包含一电流传感器(13),用以检测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流(11),并向所述监视装置(1)提供测得的电流(11)的值。
6. 一种监视电机(2)的方法,包含:
(S1)检测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功率(4);
(S2)基于所述电机(2)的换相检测所述电机(2)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6);其中所述电机(2)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6)是以所述电机(2)的转矩以及所述电机(2)换相预设的转速(18)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其中,所述电机2在无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以下公式计算:,其中,Iq为转子-固定坐标系q轴电流,Ψ为磁通量;所述电机2在有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以下公式计算:,其中,Iq为转子-固定坐标系q轴电流;Ld及Lq分别为电感系数;
(S3)根据测得的电功率(4)和测得的理论机械功率(6)计算所述电机(2)的效率(8);以及
(S4)在计算的效率(8)大于1时发出一报错信号(9),其中,所述效率(8)是在一预设时间段(15)内计算得出的;且在此预设时间段(15)内,所述报错信号(9)是在所述效率(8)大于1时发出;其中,所述预设时间段(15)为一种超时机制或安全缓冲机制检测所述电机(2)的转子堵转情况,其中,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压(10)和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流(11)是使用一测量数据接口(14)进行检测;所述监视装置(1)为一单独的控制单元,所述监视装置(1)通过总线系统联接在所述电机(2)的电机控制系统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功率(4)是基于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压(10)和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流(11)计算得出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压(10)由一电压传感器(12)测得;和/或其中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流(11)由一电流传感器(13)测得。”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383583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200868C,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5月11日;
对比文件3:CN103944479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具体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基于所述电机的换相检测所述电机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所述第二检测装置用于基于所述电机的转矩及所述换相预设的所述电机的转速计算所述电机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2)所述电机在无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Iq为转子-固定坐标系q轴电流,Ψ为磁通量;所述电机在有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以下公式计算,其中,Iq为转子-固定坐标系q轴电流;Ld及Lq分别为电感系数;(3)所述计算装置用于计算在一预设时间段内的所述效率,并在此整个预设时间段内于所述效率值大于1时发出所述报错信号;其中,所述预设时间段为一种超时机制或安全缓冲机制检测所述电机的转子堵转情况;(4)所述第一检测装置包含一测量数据接口,并利用该测量数据接口检测供给所述电机的电压和供给所述电机的电流;所述监视装置为一单独的控制单元,所述监视装置通过总线系统联接在所述电机的电机控制系统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电机的控制装置,其包括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监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子驱动装置,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6-8为与权利要求1-3的监视装置对应的监视方法,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所作的修改是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6中加入技术特征:所述电机是以所述预设的转速被驱动;所述电机换相预设的转速是通过所述测量数据接口提供给所述监视装置。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界定的技术方案相对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下列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第二检测装置用于基于所述电机的转矩及所述换相预设的所述电机的转速计算所述电机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所述电机是以所述预设的转速被驱动;所述电机换相预设的转速是通过所述测量数据接口提供给所述监视装置”,对比文件2和3均未提供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机(2)的监视装置(1),包括:
一第一检测装置(3),用于检测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功率(4);
一第二检测装置(5),用于基于所述电机(2)的换相检测所述电机(2)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6);
一计算装置,用于基于所述测得的电功率(4)和理论机械功率(6),计算所述电机(2)的效率(8),并在计算出的效率(8)大于1时,发出一报错信号(9),其中,所述计算装置(7)用于计算在一预设时间段(15)内的所述效率(8),并在此整个预设时间段内于所述效率(8)值大于1时发出所述报错信号(9);其中,所述预设时间段(15)为一种超时机制或安全缓冲机制检测所述电机2的转子堵转情况;其中,所述第二检测装置(5)用于基于所述电机(2)的转矩及所述换相预设的所述电机(2)的转速(18)计算所述电机(2)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6),其中,所述电机2在无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以下公式计算:,其中,Iq为转子-固定坐标系q轴电流,Ψ为磁通量;所述电机2在有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以下公式计算:,其中,Iq为转子-固定坐标系q轴电流;Ld及Lq分别为电感系数,其中,所述第一检测装置(3)包含一测量数据接口(14),并利用该测量数据接口(14)检测供给所述电机(2) 的电压(10)和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流(11);所述电机(2)是以所述预设的转速(18)被驱动;所述电机(2)换相预设的转速(18)是通过所述测量数据接口(14)提供给所述监视装置(1);所述监视装置(1)为一单独的控制单元,所述监视装置(1)通过总线系统联接在所述电机(2)的电机控制系统上。”
“6. 一种监视电机(2)的方法,包含:
(S1)检测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功率(4);
(S2)基于所述电机(2)的换相检测所述电机(2)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6);其中所述电机(2)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6)是以所述电机(2)的转矩以及所述电机(2)换相预设的转速(18)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其中,所述电机2在无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以下公式计算:,其中,Iq为转子-固定坐标系q轴电流,Ψ为磁通量;所述电机2在有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以下公式计算:,其中,Iq为转子-固定坐标系q轴电流;Ld及Lq分别为电感系数;
(S3)根据测得的电功率(4)和测得的理论机械功率(6)计算所述电机(2)的效率(8);以及
(S4)在计算的效率(8)大于1时发出一报错信号(9),其中,所述效率(8)是在一预设时间段(15)内计算得出的;且在此预设时间段(15)内,所述报错信号(9)是在所述效率(8)大于1时发出;其中,所述预设时间段(15)为一种超时机制或安全缓冲机制检测所述电机(2)的转子堵转情况,其中,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压(10)和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流(11)是使用一测量数据接口(14)进行检测;所述电机(2)是以所述预设的转速(18)被驱动,所述电机(2)换相预设的转速(18)是通过所述测量数据接口(14)提供的;所述监视装置(1)为一单独的控制单元,所述监视装置(1)通过总线系统联接在所述电机(2)的电机控制系统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3,指出:(1)权利要求 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预设转速为换向预设的电机转速;计算装置用于计算在一预设时间段内的所述效率,并在此整个预设时间段内于所述效率值大于1时发出所述报错信号;预设时间段为一种超时机制或安全缓冲机制检测电机的转子堵转情况;电机在无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具体公式计算获得,电机在有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不同的具体公式计算获得;第一检测装置包含一测量数据接口,并利用该测量数据接口检测供给所述电机的电压和供给所述电机的电流;电机换相预设的转速是通过所述测量数据接口提供给所述监视装置;监视装置为一单独的控制单元,所述监视装置通过总线系统联接在所述电机的电机控制系统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电机的控制装置,其包括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监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子驱动装置,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6-8为与权利要求1-3的监视装置对应的监视方法,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6)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明确记载:起动运转时,旋转异常指标计算部90使用指令转速wr作为转速w,由该指令转速wr和电力Id、Iq计算马达输出功率;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机是以预设的转速wr被驱动,第二检测装置用于基于电机的转矩及预设的电机的转速wr计算所述电机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而预设转速为电机换向预设转速,并通过测量数据接口提供给所述监视装置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在权利要求1、6中加入技术特征:所述监视装置是联接在车辆总线上。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界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单独的监视装置具体通过车辆总线联接在所述电机的电机控制系统,且监视装置的第一检测装置是利用其测量数据接口检测供给所述电机的电压和供给所述电机的电流,换言之,所述监视装置跟所述电机是用于车辆中,例如所述监视装置用于监视车辆空调系统的风扇电机,所述监视装置可联接在车辆总线(例如CAN总线或FlexRay总线)上,报错信号可传输至电机的电机控制系统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可限制空调系统的功率,或仍可加大其余风扇电机的功率,以弥补故障产生的负面影响,或者也可由系统提醒驾驶员该车辆需要进行维护。相较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仅仅是涉及用于洗衣机的旋转机控制装置,在一般如洗衣机的家庭电器产品中,并没有使用总线系统来衔接监视装置及电机的电机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揭露作为一个单独控制单元的监视装置,通过车辆总线联接,利用监视装置的第一检测装置的测量数据接口检测供给所述电机的电压和/或供给所述电机的电流。换言之,对比文件1实际上没有公开向测量数据接口同时提供电压和电流,特别是借助于车辆总线。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机(2)的监视装置(1),包括:
一第一检测装置(3),用于检测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功率(4);
一第二检测装置(5),用于基于所述电机(2)的换相检测所述电机(2)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6);
一计算装置,用于基于所述测得的电功率(4)和理论机械功率(6),计算所述电机(2)的效率(8),并在计算出的效率(8)大于1时,发出一报错信号(9),其中,所述计算装置(7)用于计算在一预设时间段(15)内的所述效率(8),并在此整个预设时间段内于所述效率(8)值大于1时发出所述报错信号(9);其中,所述预设时间段(15)为一种超时机制或安全缓冲机制检测所述电机2的转子堵转情况;其中,所述第二检测装置(5)用于基于所述电机(2)的转矩及所述换相预设的所述电机(2)的转速(18)计算所述电机(2)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6),其中,所述电机2在无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Iq为转子-固定坐标系q轴电流,Ψ为磁通量;所述电机2在有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以下公式计算:,其中,Iq为转子-固定坐标系q轴电流;Ld及Lq分别为电感系数,其中,所述第一检测装置(3)包含一测量数据接口(14),并利用该测量数据接口(14)检测供给所述电机(2) 的电压(10)和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流(11);所述电机(2)是以所述预设的转速(18)被驱动;所述电机(2)换相预设的转速(18)是通过所述测量数据接口(14)提供给所述监视装置(1);所述监视装置(1)为一单独的控制单元,所述监视装置(1)通过总线系统联接在所述电机(2)的电机控制系统上;所述监视装置(1)是联接在车辆总线上。”
“6. 一种监视电机(2)的方法,包含:
(S1)检测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功率(4);
(S2)基于所述电机(2)的换相检测所述电机(2)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6);其中所述电机(2)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6)是以所述电机(2)的转矩以及所述电机(2)换相预设的转速(18)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其中,所述电机2在无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以下公式计算:,其中,Iq为转子-固定坐标系q轴电流,Ψ为磁通量;所述电机2在有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以下公式计算:,其中,Iq为转子-固定坐标系q轴电流;Ld及Lq分别为电感系数;
(S3)根据测得的电功率(4)和测得的理论机械功率(6)计算所述电机(2)的效率(8);以及
(S4)在计算的效率(8)大于1时发出一报错信号(9),其中,所述效率(8)是在一预设时间段(15)内计算得出的;且在此预设时间段(15)内,所述报错信号(9)是在所述效率(8)大于1时发出;其中,所述预设时间段(15)为一种超时机制或安全缓冲机制检测所述电机(2)的转子堵转情况,其中,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压(10)和供给所述电机(2)的电流(11)是使用一测量数据接口(14)进行检测;所述电机(2)是以所述预设的转速(18)被驱动,所述电机(2)换相预设的转速(18)是通过所述测量数据接口(14)提供的;所述监视装置(1)为一单独的控制单元,所述监视装置(1)通过总线系统联接在所述电机(2)的电机控制系统上;所述监视装置(1)是联接在车辆总线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以及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上述两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相同,即引用驳回决定中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383583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1日;
对比文件3:CN103944479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
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机的监视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13页倒数第2段及附图1-7)公开了一种旋转机控制装置以及洗衣机,并具体公开了:旋转异常检测部(即电机的监视装置),包括旋转异常指标计算部90,其中功率计算部92用于计算马达输入功率(即包括第一检测装置,用于检测供给电机的电功率)以及马达输出功率(即包括第二检测装置,用于检测电机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除法器93基于所述测得的马达输入功率和马达输出功率,计算马达的旋转异常指标(即效率);判定部91在计算出的旋转异常指标大于1时,发出一报错信号Sa(参见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第8页第4段),可见旋转异常指标计算部90和判定部91构成计算装置;起动运转时,旋转异常指标计算部90使用指令转速wr作为转速(即第二检测装置基于预设的电机转速计算电机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马达是以指令转速(即预设的转速)被驱动(参见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马达输出功率基于电机的转矩及指令转速计算(即第二检测装置用于基于电机的转矩及预设的电机的转速计算电机输出的理论机械功率)(参见说明书第8页公式(5));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 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预设转速为换向预设的电机转速;计算装置用于计算在一预设时间段内的所述效率,并在此整个预设时间段内于所述效率值大于1时发出所述报错信号;预设时间段为一种超时机制或安全缓冲机制检测电机的转子堵转情况;电机在无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具体公式计算获得,电机在有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由不同的具体公式计算获得;第一检测装置包含一测量数据接口,并利用该测量数据接口检测供给所述电机的电压和供给所述电机的电流;电机换相预设的转速是通过所述测量数据接口提供给所述监视装置;监视装置为一单独的控制单元,所述监视装置通过总线系统联接在所述电机的电机控制系统上;监视装置是联接在车辆总线上。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识别空调的压缩机磁极对数的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2]-[0060]段):根据力矩平衡方程Te-TL=Ja(1);当压缩机采用id=0(相当于无磁场减弱情况下)控制策略,且恒转速运行时,即加速度a=0,则负载转矩与q轴工作电流成近似正比关系,参见公式(3):TL=1.5NpΦiq (3)(即电机在无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可知:Te=1.5Np (Φiq (Ld-Lq) idiq) (2)(即电机在有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转矩M),式(2)中Np为磁极对数,Φ为永磁体磁通(即Ψ为磁通量),Ld为d轴电感,Lq为q轴电感(即Ld及Lq分别为电感系数),Te为电磁力矩,id为压缩机工作时的d轴电流,iq为压缩机工作时的q轴工作电流(即iq为转子-固定坐标系q轴电流)。可见上述电机在无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和有磁场减弱情况下运转时的转矩公式均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均是用于计算在有磁场减弱和无磁场减弱时的转矩值,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转子堵转是电机常见的异常情况,根据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测转子堵转的异常;计算装置用于计算一预设时间段内的所述效率,并在此整个预设时间段内于所述效率值大于1时发出所述报错信号,预设时间段为一种超时机制或安全缓冲机制检测电机的转子堵转情况以提高检测情况的准确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检测装置包含一测量数据接口,并利用该测量数据接口检测供给所述电机的电压和供给所述电机的电流,电机换相预设的转速通过所述测量数据接口提供给所述监视装置,监视装置为一单独的控制单元,监视装置联接在车辆总线上,通过总线系统联接在所述电机的电机控制系统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该权利要求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马达输入功率=3/2×Vdq×Idq×cos(Vθ-Iθ)…(4),其中Vdq为施加在马达上的电压的振幅,Idq为流过绕组的电流的振幅,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该权利要求引用权利要求2,设置电压传感器和电流传感器以检测供给电机的电压和电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电机的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马达控制装置61(即电机的控制装置)包括变换器63(即电子驱动装置),其基于指令转速wr(即预设转速)驱动马达,以及旋转异常检测部67(即监视装置);变换器用于旋转异常检测部67发出异常判定信号Sa(即报错信号)时,停止开关动作(即断开电机的电压和/或电流);那么在其包括的权利要求1-3所述的监视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该权利要求引用权利要求4,参见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与权利要求1的监视装置对应的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参见对权利要求2-3的评述,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设置单独的控制装置,通过总线与电机控制系统相连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要容易想到,设置独立的控制装置,通过车辆总线与电机控制系统连接,进行通信,获取检测数据,这根据常规设计手段容易实施且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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