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访问失效网址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00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597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93999.8
申请日:2015-06-01
复审请求人:安一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海春
合议组组长:柴德娥
参审员:李路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93999.8,名称为“访问失效网址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安一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929985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失败时,从本地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装置,其是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访问失效网址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用户对本地保存网址的访问请求;
判断所述网址是否为失效网址;
若是,从本地或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
展示所述网页快照;
其中,所述从本地或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包括:
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
若返回失败,则从本地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检测到在本地保存网址时,将该网址对应的网页快照保存在本地。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本地保存网址包括:
将网址收藏在网页浏览器的收藏夹中或在本地文件中添加网页超链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网址是否为失效网址包括:
提取所述网址的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状态码;
基于所述HTTP状态码,判断所述网址是否为失效网址。
5. 一种访问失效网址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对本地保存网址的访问请求;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网址是否为失效网址;
获取模块,用于响应于所述网址为失效网址,从本地或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
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网页快照;
其中,所述获取模块还用于:
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
若返回失败,则从本地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保存模块,用于当检测到在本地保存网址时,将该网址对应的网页快照保存在本地。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保存模块还用于:
将网址收藏在网页浏览器的收藏夹中或在本地文件中添加网页超链接。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模块还用于:
提取所述网址的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状态码;
基于所述HTTP状态码,判断所述网址是否为失效网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对比文件1的服务器是专门用于保存/收藏网页快照的服务器,本申请的服务器是搜索引擎的服务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段明确提到本申请涉及互联网通信技术领域,其解决的是互联网上的网页改变导致收藏夹中网页无法访问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服务器首先具备搜索引擎功能,其次,所述服务器还具备生成网页快照的功能,而非专门收藏网页快照的服务器。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了相同的通过服务器获取失效网页的网页快照的技术手段,达到了相同的方便用户浏览网页的技术效果。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防止网页快照在服务器端丢失,容易想到对快照进行备份,将网页快照下载至本地保存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从本地或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包括: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若返回失败,则从本地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装置,其是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3段明确记载了“搜索引擎在收录网页时,对网页进行备份,存在自己的服务器缓存里,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点击“网页快照”链接时,搜索引擎将Spider(蜘蛛)系统当时所抓取并保存的网页内容展现出来,称为“网页快照”。网页快照一般是与搜索引擎结合,搜索引擎保留的网页缓存,只能在搜索时起作用,而无法与浏览器的收藏夹结合起来。而本申请可以将网页快照应用在与浏览器结合的收藏夹中”。可见,对比文件1的服务器与本申请的服务器一致,均为搜索引擎的服务器,并非复审请求人认定的服务器是专门用于保存网页快照的服务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10项权利要求)。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本地或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包括:若所述网址的保存时间早于预设时间,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网页快照;若所述网址的保存时间晚于预设时间,从本地获取网页快照”,删除特征“所述从本地或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包括: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若返回失败,则从本地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并将其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5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获取模块具体用于:若所述网址的保存时间早于预设时间,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网页快照;若所述网址的保存时间晚于预设时间,从本地获取网页快照”,删除特征“所述获取模块还用于: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若返回失败,则从本地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并将其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做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本地或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包括:若所述网址的保存时间早于预设时间,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网页快照;若所述网址的保存时间晚于预设时间,从本地获取网页快照。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2)虽然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3段记载了“搜索引擎在收录网页时,对网页进行备份,存在自己的服务器缓存里”,但是这显然是对对比文件1的现有技术的描述,而非对对比文件1的服务器的描述,并且从“网页快照一般是与搜索引擎结合,搜索引擎保留的网页缓存,只能在搜索时起作用,而无法与浏览器的收藏夹结合起来”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搜索引擎保留的网页缓存无法与浏览器的收藏夹结合起来,而对比文件1正是为了解决该问题才提出了专门用于保存网页快照的服务器,所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服务器不同。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访问失效网址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用户对本地保存网址的访问请求;
判断所述网址是否为失效网址;
若是,从本地或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
展示所述网页快照;
其中,所述本地或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包括:
若所述网址的保存时间早于预设时间,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网页快照;
若所述网址的保存时间晚于预设时间,从本地获取网页快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本地或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还包括:
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
若返回失败,则从本地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检测到在本地保存网址时,将该网址对应的网页快照保存在本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本地保存网址包括:
将网址收藏在网页浏览器的收藏夹中或在本地文件中添加网页超链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网址是否为失效网址包括:
提取所述网址的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状态码;
基于所述HTTP状态码,判断所述网址是否为失效网址。
6. 一种访问失效网址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对本地保存网址的访问请求;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网址是否为失效网址;
获取模块,用于响应于所述网址为失效网址,从本地或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
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网页快照;
其中,所述获取模块具体用于:
若所述网址的保存时间早于预设时间,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网页快照;
若所述网址的保存时间晚于预设时间,从本地获取网页快照。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还用于:
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
若返回失败,则从本地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保存模块,用于当检测到在本地保存网址时,将该网址对应的网页快照保存在本地。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保存模块还用于:
将网址收藏在网页浏览器的收藏夹中或在本地文件中添加网页超链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模块还 用于:
提取所述网址的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状态码;
基于所述HTTP状态码,判断所述网址是否为失效网址。”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10项权利要求)。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2929985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访问失效网址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收藏网页展示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2-136段,附图1-4),其包括,步骤101:浏览器接收网址访问请求(相当于接收用户对本地保存网址的访问请求),并将所述网址访问请求发送至服务器;所述网址访问请求可以为用户打开收藏夹后点击收藏夹中收藏的网址的访问请求,浏览器收藏夹收藏网址时,将所述网址的访问的网址、用户机器码、网站内容验证串以及校验码存储在本地缓存中。步骤102:判断所述网址访问请求是否为收藏夹中失效网址的访问请求(相当于判断所述网址是否为失效网址)。步骤103:当所述网址访问请求为收藏夹中失效网址的访问请求时,服务器获取所述收藏夹中失效网址对应的网页快照并返回给浏览器(相当于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步骤104:浏览器展示所述网页快照(相当于展示所述网页快照)。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8段),此方法可以扩展为浏览器收藏夹与云同步相结合,实现用户的脱机(不联网状态)浏览收藏夹中收藏的网址对应的网页内容的过程。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保证在脱机状态下浏览网页内容,必然会将网页内容保存在本地,即,从本地获取网页快照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本地或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包括:若所述网址的保存时间早于预设时间,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网页快照;若所述网址的保存时间晚于预设时间,从本地获取网页快照。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新更快地获取网页内容。
一般来说,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上保存的网页快照可能会不断地增加、删除、更新等,所以其内容通常是对应网址的最新内容,而在用户不主动删除的情况下,本地保存的网页快照通常会一直保存;同时,本领域公知,获取本地保存的内容的速度比获取服务器上保存的内容的速度要快。所以在兼顾内容更新和浏览速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若网址的保存时间较长则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网页快照,若网址的保存时间较短则从本地获取网页快照。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但是,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上保存的内容通常是对应网址的最新内容,而在用户不主动删除的情况下,本地保存的内容通常会一直保存,所以为了获取最新的网页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从服务器获取网页内容,当服务器获取失败时才从本地获取网页内容,即,该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8段):浏览器收藏夹收藏网址时,将所述网址的访问的网址、用户机器码、网站内容验证串以及校验码存储在本地缓存中(相当于在本地保存网址)。可见,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将该网址对应的网页快照保存在本地”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8段):浏览器收藏夹收藏网址时,将所述网址的访问的网址、用户机器码、网站内容验证串以及校验码存储在本地缓存中(相当于将网址收藏在网页浏览器的收藏夹中)。可见,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本地文件中添加网页超链接”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获取网页内容,容易想到在本地文件中添加网页超链接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14段):浏览器根据所述网址访问请求的响应消息提取对应网址的HTTP状态码;浏览器依据所述HTTP状态码判定网址访问请求是否为失效网址的访问请求。可见,其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访问失效网址的装置,其是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5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本地或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所述网址的网页快照,包括:若所述网址的保存时间早于预设时间,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网页快照;若所述网址的保存时间晚于预设时间,从本地获取网页快照。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2)虽然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3段记载了“搜索引擎在收录网页时,对网页进行备份,存在自己的服务器缓存里”,但是这显然是对对比文件1的现有技术的描述,而非对对比文件1的服务器的描述,并且从“网页快照一般是与搜索引擎结合,搜索引擎保留的网页缓存,只能在搜索时起作用,而无法与浏览器的收藏夹结合起来”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搜索引擎保留的网页缓存无法与浏览器的收藏夹结合起来,而对比文件1正是为了解决该问题才提出了专门用于保存网页快照的服务器,所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服务器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1)一般来说,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上保存的网页快照可能会不断地增加、删除、更新等,所以其内容通常是对应网址的最新内容,而在用户不主动删除的情况下,本地保存的网页快照通常会一直保存;同时,本领域公知,获取本地保存的内容的速度比获取服务器上保存的内容的速度要快。所以在兼顾内容更新和浏览速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若网址的保存时间较长则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获取网页快照,若网址的保存时间较短则从本地获取网页快照。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首先,复审请求人也认可,在现有技术中网页快照是保存在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中。其次,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3段记载的“网页快照一般是与搜索引擎结合,搜索引擎保留的网页缓存,只能在搜索时起作用,而无法与浏览器的收藏夹结合起来”并不排除对比文件1的网页快照既与搜索引擎结合又与浏览器的收藏夹结合,即,对比文件1的服务器具备现有技术中搜索引擎服务器的功能。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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