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微生物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杀微生物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90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46445
优先权日:2011-12-06
申请(专利)号:201280060195.8
申请日:2012-12-05
复审请求人: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毕雯倩
合议组组长:蔡丽红
参审员:田瑞增
国际分类号:A01N31/08,A01N31/06,A01N31/04,A01P1/00,A61K8/34,A61K31/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启示,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0195.8,名称为“杀微生物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06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6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4段(第1-55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其包含选自以下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5-异丙基-2-甲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
(E)-2-(丙-1-烯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
4-丙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
2-叔丁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
2-正丙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
3-正丙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
4-仲丁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
3-叔丁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
5-异丙基-2-甲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4-异丙基-3-甲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E)-2-(丙-1-烯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4-丙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2-叔丁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2-仲丁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2-正丙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3-正丙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4-正丁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4-仲丁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3-叔丁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5-异丙基-2-甲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3-异丙基-5-甲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4-异丙基-3-甲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E)-2-(丙-1-烯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4-丙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2-叔丁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2-仲丁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2-正丙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3-正丙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4-正丁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4-仲丁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和
3-叔丁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其中5-异丙基-2-甲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3.13;和
5-异丙基-2-甲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4.4。
2. 权利要求1的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其中:
(E)-2-(丙-1-烯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06至1/2.5;
4-丙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08至1/5;
2-叔丁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3.13;
2-正丙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05至1/3.13;
3-正丙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08至1/2.5;
4-仲丁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1至1/3.13;
3-叔丁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38至1/3.13;
5-异丙基-2-甲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06至1/2.5;
4-异丙基-3-甲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5至1/2.5;
(E)-2-(丙-1-烯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13至1/1.25;
4-丙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5至1/2.5;
2-叔丁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17至1/2.5;
2-仲丁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5至1/2.5;
2-正丙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05至1/1.25;
3-正丙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06至1/2.5;
4-正丁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13至1/2.5;
4-仲丁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3.13;和
3-叔丁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13至1/0.5。
3. 权利要求1的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其中:
3-异丙基-5-甲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38至1/4.38;
4-异丙基-3-甲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25至1/5.8;
(E)-2-(丙-1-烯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17至1/1.75;
4-丙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08至1/4.4;
2-叔丁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38至1/4.38;
2-仲丁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38至1/4.38;
2-正丙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19至1/3.5;
3-正丙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05至1/4.38;
4-正丁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1至1/11.7;
4-仲丁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4.4至1/7;和
3-叔丁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38至1/5.8。
4. 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其包含选自以下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4-丙基苯酚和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
2-正丙基苯酚和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
3-正丙基苯酚和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和
3-正丙基苯酚和2-((1S,4R)-4-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
5. 权利要求4的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其中:
4-丙基苯酚与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的重量比为1/0.06至1/0.4;
2-正丙基苯酚与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的重量比为1/0.13至1/3;
3-正丙基苯酚与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的重量比为1/0.25至1/3;和
3-正丙基苯酚与2-((1S,4R)-4-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的重量比为1/0.8至1/1.7。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其包含1-8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
7. 消毒表面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a.将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施用在所述表面上;和
b.从所述表面去除所述组合物。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2186341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14日)公开了一种抗菌组合物,其包含百里酚和萜品醇(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7-12页实施例)。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醇组分和酚组分具体种类不同。本申请仅给出了相应的醇和酚在特定配比下具有协同增效作用。在增效作用机理不明确的情况下,是否增效依赖于实验数据的验证。因此,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杀微生物组合物的替代技术方案。本申请列举的酚和醇都是本领域已知的杀微生物剂,并且分别与对比文件1中的百里酚和萜品醇属于同一类别。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技术启示,为了得到更多的杀微生物组合物,将对比文件1中的醇和酚分别替换为其他具体种类,得到的组合物具有类似的杀微生物作用是可以预期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类似地,权利要求4和6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消毒表面的方法。在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D1(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百里酚和萜品醇的组合有增效作用,并且教导了类似于百里酚和萜品醇种类的公知的化合物的各种其他组合不能提供快的抗菌作用,因此教导了其他组合不能提供期望的协同作用。基于D1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用权利要求1中醇和酚的组分替代D1获得的组合物具有增效作用。2)权利要求1中各种组合均已被实施例中的实验数据证实具有增效作用,增效作用不可预期,但知晓增效组合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简单有效次实验来确定组分之间适合的重量比。驳回要求申请人限定重量比是不合理的。3)任何非协同组合已被权利要求1主题中的“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而被排除在保护范围外。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除了“5-异丙基-2-甲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3.13;和 5-异丙基-2-甲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4.4”这两种组合的其他组合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4、6-7的技术方案,由于未限定组合物中两种组分的特定配比,只能认为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百里酚和萜品醇的抗菌组合物的基础上简单替换得到的类似组合物。本申请说明书中也给出了在特定配比下SI值大于1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并非所有配比下都能产生增效作用。由于增效作用机制尚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在任意配比下都能够达到声称的协同增效效果,那么只能认为是两种组分的简单叠加,这样的简单叠加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如果未限定配比,那么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两种组分简单叠加这样的情况,这样的权利要求是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仅仅是一种效果描述。发明应当是新的技术方案的体现,即在权利要求中应当体现具体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醇组分和酚组分具体种类不同。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多元杀微生物组合物以预防和控制有害病菌、拓宽作用谱。在杀菌剂领域,为了达到防治不同的病菌的目的,将具有相应效果的活性物质混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申请列举的酚和醇都是本领域已知的杀微生物剂,并且分别与对比文件1中的百里酚和萜品醇属于同一类别。因此,为获得更多扩大杀菌谱的杀微生物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醇和酚分别替换为其他种类。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类似的,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消毒表面的方法。在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04 月3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4项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2-3并入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5并入原权利要求4。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其包含选自以下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5-异丙基-2-甲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
(E)-2-(丙-1-烯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
4-丙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
2-叔丁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
2-正丙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
3-正丙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
4-仲丁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
3-叔丁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
5-异丙基-2-甲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4-异丙基-3-甲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E)-2-(丙-1-烯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4-丙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2-叔丁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2-仲丁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2-正丙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3-正丙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4-正丁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4-仲丁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3-叔丁基苯酚和(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
5-异丙基-2-甲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3-异丙基-5-甲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4-异丙基-3-甲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E)-2-(丙-1-烯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4-丙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2-叔丁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2-仲丁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2-正丙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3-正丙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4-正丁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4-仲丁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和
3-叔丁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
其中5-异丙基-2-甲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3.13;和
5-异丙基-2-甲基苯酚和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4.4;并且,其中:
(E)-2-(丙-1-烯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06至1/2.5;
4-丙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08至1/5;
2-叔丁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3.13;
2-正丙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05至1/3.13;
3-正丙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08至1/2.5;
4-仲丁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1至1/3.13;
3-叔丁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38至1/3.13;
5-异丙基-2-甲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06至1/2.5;
4-异丙基-3-甲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5至1/2.5;
(E)-2-(丙-1-烯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13至1/1.25;
4-丙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5至1/2.5;
2-叔丁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17至1/2.5;
2-仲丁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5至1/2.5;
2-正丙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05至1/1.25;
3-正丙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06至1/2.5;
4-正丁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13至1/2.5;
4-仲丁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3.13;和
3-叔丁基苯酚与(1R,2S,5R)-5-甲基-2-(丙-1-烯-2-基)环己醇的重量比为1/0.13至1/0.5;并且,
其中:
3-异丙基-5-甲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38至1/4.38;
4-异丙基-3-甲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25至1/5.8;
(E)-2-(丙-1-烯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17至1/1.75;
4-丙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08至1/4.4;
2-叔丁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38至1/4.38;
2-仲丁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38至1/4.38;
2-正丙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19至1/3.5;
3-正丙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05至1/4.38;
4-正丁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1至1/11.7;
4-仲丁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4.4至1/7;和
3-叔丁基苯酚与2-甲基-5-(丙-1-烯-2-基)环己-2-烯醇的重量比为1/0.38至1/5.8。
2. 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其包含选自以下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4-丙基苯酚和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
2-正丙基苯酚和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
3-正丙基苯酚和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和
3-正丙基苯酚和2-((1S,4R)-4-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并且,其中:
4-丙基苯酚与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的重量比为1/0.06至1/0.4;
2-正丙基苯酚与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的重量比为1/0.13至1/3;
3-正丙基苯酚与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的重量比为1/0.25至1/3;和
3-正丙基苯酚与2-((1S,4R)-4-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的重量比为1/0.8至1/1.7。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其包含1-8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
4. 消毒表面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a.将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施用在所述表面上;和
b.从所述表面去除所述组合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而非两种或更多种杀微生物活性成分的简单叠加,D1并未教导任何醇和酚的组合都具有协同作用,更没有教导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醇和酚的组合能表现出协同杀微生物作用;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多种组合,其中每一种组合均已被实施例中的实验数据证实为具有协同杀微生物作用,任何非协同组合物实际上已通过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即“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而被排除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3.对于权利要求的开放式撰写方式,另外的活性成分添加到要求保护的两种活性成分的组合中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指引很容易就确定包含其他活性成分的所得组合是否仍然具有协同效应,这完全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内,任何非协同组合物实际上已经被本申请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排除在权利要求范围之外,类似的陈述同样适用于包含四元或更多元活性成分的组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4项权利要求)。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 月30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4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4段(第1-55页)、说明书摘要。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启示,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详见案由部分)。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发明涉及具有比单独的杀微生物剂上观察到的更大活性的选择的杀微生物剂的协同组合。说明书提供了多组实验结果(见说明书表1-38),证明了相应的多组二元活性成分组合物在一定的配比范围内对大肠杆菌10536具有协同增效作用(见说明书表1-44),0.125%2-丙基苯酚和0.125%二氢香芹醇组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存在杀微生物性能的增强(见说明书表45-46),0.1%2-丙烯基苯酚和0.25%二氢香芹醇组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具有协同作用(见说明书表47)。
然而,对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主题虽然是“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但其中的“协同”是对技术效果的限定。申请人试图用效果特征对组合物权利要求的组分和含量进行限定,但基于协同增效作用的难以预期性的前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种效果特征限定无法明确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定义或范围,因此该组合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仍然要依据其中明确限定的组成和含量。在协同增效作用的难以预期的前提下,首先,权利要求1中的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包含一种或多种的组合,这种开放式撰写方式,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其他活性成分,而加入其它活性成分的效果是难以预期的。其次,该组合物中可以含有二元、四元以至更多元活性成分组合,根据说明书提供的实验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除特定二元组合以外的任意组合均能够产生协同作用。针对目前权利要求限定的组成和含量所对应的保护范围,基于说明书提供的实验证据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实际上提供了多组分的杀微生物组合物。当组分为已知的杀微生物剂时,多组分的杀微生物组合物具有杀微生物作用并且兼具各组分已知的作用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但该组合物是否具有协同增效作用是难以预期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抗菌组合物。其包含百里酚和萜品醇,并验证了其在短期内对大肠杆菌有协同杀菌作用,对多种细菌有抗菌活性(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7-12页实施例)。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醇组分和酚组分具体种类不同。本申请说明书中仅给出了特定的醇和酚在特定配比下具有协同增效作用。在增效作用机理不明确的情况下,是否增效依赖于实验数据的验证。因此,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多元杀微生物组合物以预防和控制有害病菌、拓宽作用谱。
在杀菌剂领域,为了达到防治不同的病菌的目的,将具有相应效果的活性物质混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申请列举的酚和醇都是本领域已知的杀微生物剂,并且分别与对比文件1中的百里酚和萜品醇属于同一类别。因此,为获得更多扩大杀菌谱的杀微生物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醇和酚分别替换为其他已知的杀微生物剂。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其包含选自以下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4-丙基苯酚和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
2-正丙基苯酚和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
3-正丙基苯酚和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和
3-正丙基苯酚和2-((1S,4R)-4-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并且,其中:
4-丙基苯酚与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的重量比为1/0.06至1/0.4;
2-正丙基苯酚与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的重量比为1/0.13至1/3;
3-正丙基苯酚与2-(反-4-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的重量比为1/0.25至1/3;和
3-正丙基苯酚与2-((1S,4R)-4-丙基环己基)丙烷-1,3-二醇的重量比为1/0.8至1/1.7。
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类似,均要求保护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仅除了具体限定的酚和醇与权利要求1不同。权利要求2也存在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缺陷。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醇组分和酚组分具体种类不同。本申请仅给出了特定的醇和酚在特定配比下具有协同增效作用。在增效作用机理不明确的情况下,是否增效依赖于实验数据的验证。因此,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多元杀微生物组合物以预防和控制有害病菌、拓宽作用谱。
在杀菌剂领域,为了达到防治不同的病菌的目的,将具有相应效果的活性物质混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申请列举的酚和醇都是本领域已知的杀微生物剂,并且分别与对比文件1中的百里酚和萜品醇属于同一类别。因此,为获得更多扩大杀菌谱的杀微生物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醇和酚分别替换为其他种类。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其包含1-8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杀微生物组合物包含1-80%的表面活性剂,该表面活性剂是皂、烷基硫酸盐或直链烷基苯磺酸盐(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3-5)。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作杀微生物组合物中的表面活性剂,用于配制实际使用时适宜的制剂。在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消毒表面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a.将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施用在所述表面上;和b.从所述表面去除所述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所述杀微生物组合物施用在所述表面上,再用合适的溶剂冲洗该表面(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1)。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消毒表面的方法。在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关于创造性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
(1).虽然复审请求人声称请求保护的是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但是目前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与其声称想保护的范围并不一致。本申请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并无证据证明或者根据现有技术预期其均能产生协同作用。主题中的“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的限定作用的分析详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权利要求实际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多元杀微生物组合物以预防和控制有害病菌、拓宽作用谱。
(2).说明书虽然记载了多组实验结果,但所述结果均只证明了二元活性成分组合的效果。说明书并无证据证明在此基础上再添加其他活性成分所带来的效果或影响,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增效作用难以预期,虽然二元组合增效,但三元或更多元组合的效果仍然是难以预期的,存在拮抗、加和或增效的可能。复审请求人声称“任何非协同组合物实际上已通过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即‘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而被排除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但是除本申请二元组合包含的活性成分外的其他活性成分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协同杀微生物组合物”看似从功能上限定了组合物的效果,但并无实际意义,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确定能够被排除在之外的活性成分有哪些,也无法预期能够被排除在之外的活性成分有哪些。
(3).对于权利要求的开放式撰写方式,复审请求人所称“另外的活性成分添加到要求保护的两种活性成分的组合中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指引很容易就确定包含其他活性成分的所得组合是否仍然具有协同效应”并无任何证据支持,因为基于“增效作用难以预期”这一前提,依赖对比文件1的教导无法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用权利要求1中醇和酚的组分替代对比文件1相应组分获得的组合物具有增效作用,同样地,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确定其他活性成分的所得组合是否仍然具有协同效应。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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