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以食用的包装纸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以食用的包装纸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13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465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1862.6
申请日:2016-04-11
复审请求人:丁奕廷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晖
合议组组长:丁德宝
参审员:王飞
国际分类号:D21H27/10,D21H11/12,D21C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就可以得到,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1862.6,名称为“一种可以食用的包装纸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912245A,公开日2007年2月14日)和对比文件2(CN101205694A,公开日2008年6月25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52段和2016年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2如下:
“1. 一种可以食用的包装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方法如下:
(1)原料选择:选择新鲜无腐烂的果蔬原料并清洗干净;
(2)浸泡:将果蔬原料加热煮沸25~35分钟或用水浸泡25~35分钟,果蔬原料与水的质量比为1:8~12;
(3)制浆:将浸泡或煮过的果蔬原料与煮沸或浸泡的水一并打浆得到抄造浆料;
(4)抄造:将浆料用抄造机抄造成纸张;
(5)干燥:将抄造成形的湿纸转移至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得到可食用的包装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以食用的包装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果蔬原料包括各种瓜果、蔬菜、谷物和豆类的外皮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制备的可食用包装纸只使用果蔬原料,不添加任何添加剂,营养成分的流失比对比文件1少。2)对比文件1采用果蔬渣与蔗糖、卡拉胶、羟甲基纤维素钠共同抄造浆料,纸张中含有大量添加剂,不符合人们对健康食品的更高要求,又进一步用调味料、添加剂等配置的涂布液涂布,使纸张的果蔬原味大打折扣。3)本申请是将果蔬原料与水按质量比1:8~12混合进行打浆,对比文件1是将经热烫护色后的蔬菜单独打浆,热烫水在热烫蔬菜后并不参与打浆,其所公开的蔬菜与热烫水的质量比不小于1:10并非本申请的混合打浆的果蔬原料与水的质量比1:8~12,两者有本质的不同。4)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法添加了大量的添加剂,采用成膜机完成膜成型,对比文件2的所谓包装纸完全达不到本申请的使用效果。5)本申请是一种包装用纸的制备方法,其目的是提供一种可以与食品一同食用的健康、安全、环保的包装纸的制备方法,技术手段主要立足于废物利用,并非如对比文件是作为一种食品的制造。本申请是利用原料的现有纤维结构,借鉴造纸的方法进行原料利用的一种高效纤维利用方式,与制造食品的方法有明显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4月2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添加NaHCO3的含量可以为0,即可以不用添加NaHCO3;对比文件1公开在打浆后分离蔬菜汁及渣,其后又加入了水和其他添加剂继续进行打浆,然后将打浆后的浆料直接上网抄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考虑添加添加剂给纸张带来的性能时,容易想到不添加添加剂,也容易想到不再分离蔬菜汁和渣,直接进行一次打浆然后上网抄造,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选择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采用了抄造的方法来进行抄纸,最终都将含水部分过滤并且干燥,本申请说明书未记载关于营养保留效果的试验数据,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也含有丰富的营养(见说明书第3页第17-21行),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营养成分流失比对比文件1少没有说服力。2)对比文件1提到了可以通过调整卡拉胶以及羧甲基纤维素钠的配比,来实现产品不同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追求最终纸张无添加剂的需求,容易想到不添加卡拉胶和羧甲基纤维素钠,添加蔗糖是为了改善口感,当对口感要求较低时,可以不添加蔗糖。至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涂布、压光等工艺,这些都属于后加工工序,是为了提高纸张口味和光泽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考虑上述性能时,容易想到不采用上述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公开了蔬菜与热烫水之质量比应不小于1∶10,其数值范围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1:8~12的数值范围有交叉,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4)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可食用包装纸的制备工艺,对比文件2给出了以新鲜蔬菜和水果为原料,将原料煮沸预处理的技术启示,并不需要结合对比文件2的成膜方式以及添加的添加剂。5)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食性包装纸的制备工艺,其也提供了具有可与食品一同使用的健康、安全、环保的包装纸的制备方法,其还公开了“采用本发明生产可食性包装纸几乎没有废弃物,工艺过程绿色无污染。整个工艺能耗比较低,原料中的营养素保存率高,保持了蔬菜水果原料的原始风味。本申请借鉴传统造纸工艺,整个生产工艺方便易行,容易实现工业化生产”(见说明书第3页第17-21行)。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造纸抄造的工艺来制备可食性包装纸。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52段和2016年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就可以得到,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申请: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以食用的包装纸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CN1912245A)公开了一种可食性包装纸的制备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的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8行-第3页第11页):一种可食性包装纸的制备方法,以新鲜蔬菜或生产果蔬汁后得到的果蔬渣为原料,借鉴传统造纸工艺,开发一种新型的纸型产品,既可以作为休闲食品,也可以用做可食性的食品包装材料,为果蔬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提供一种可行的方法,同时解决果蔬渣等的污染问题……技术方案:以常见的果汁加工下脚料苹果渣、柑橘渣,新鲜蔬菜芹菜、青菜、白菜、胡萝卜,以及海带、紫菜为原料,经预处理、热烫及护色、打浆、配料、抄纸、脱水及干燥、涂布、压光、卷纸、裁切、选别、包装步骤制成可食性包装纸;(1)原料:以苹果渣、柑橘渣、芹菜、青菜、白菜、胡萝卜、海带和/或紫菜为原料,苹果渣、柑橘渣选用经干燥后的干渣,应无腐败变质现象,蔬菜应新鲜无病虫害;(2)预处理:对原料进行清洗,去除泥沙杂质;芹菜、青菜、白菜应将根切除干净,并去除发黄或霉烂的叶子,将芹菜茎与叶分开,青菜或白菜的叶子与菜帮分开;胡萝卜应切除上部残留的绿缨,然后顺长度方向切成宽×厚为1cm×0.5cm的长条备用;海带切成长×宽为10cm×1cm左右的长条;(3)热烫及护色:将处理好的蔬菜立即放入沸水浴中进行热烫处理,热烫沸水中含质量浓度0-0.2%的NaHCO3(NaHCO3的含量可以为0,即表示可以不用添加NaHCO3),蔬菜与热烫水之间质量比应不小于1∶10(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1:8~12范围有交叉),热烫时间青菜、白菜或芹菜0.5-2min,胡萝卜2-5min,热烫后用洁净水迅速冷却;(4)打浆:将热烫冷却后的蔬菜原料送入打浆机中进行打浆,分离蔬菜汁及渣;(5)配料:将(4)打浆后的蔬菜渣或干燥的果渣加入水、蔗糖、卡拉胶、羧甲基纤维素钠;将上述物料按比例配好后送入打浆机中进一步处理,使物料混合均匀,并使蔬菜渣或果渣的纤维进一步细化,控制粒径10-100μm;(6)抄纸、脱水及干燥:将配料打浆后的浆料送入抄纸机的流浆箱中,通过流浆箱以均匀、稳定的出浆速度喷到网上脱去大部分水,然后送入压榨机压榨脱水,纸张经压榨脱水后被送到造纸机的干燥部进行干燥,干燥温度60-90℃。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果蔬原料加热煮沸25~35分钟或用水浸泡25~35分钟,将浸泡或煮过的果蔬原料与煮沸或浸泡的水一并打浆,未添加添加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不含添加剂的可食用包装纸。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CN101205694A)公开了一种果蔬纸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3行-第2页第7行),包括以下步骤:①选取新鲜蔬菜和水果,放入清水中浸泡10-20分钟,清洗干净捞出,切碎;②将上述切碎的蔬菜和水果放入水中煮沸5-10分钟,捞出冷却;③将步骤②中煮过的蔬菜和水果放入容器中,研磨成果蔬浆;④按比例取蔗糖、魔芋粉、琼脂、食盐和调味剂,放入步骤③中的果蔬浆中,混合搅拌均匀;⑤将步骤④所得的混合物放入成膜机中进行成型、干燥、揭膜、切膜处理;⑥紫外线灭菌处理,真空封装,即为成品。对比文件2给出了以新鲜蔬菜和水果为原料,将其煮沸预处理最终获得果蔬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新鲜水果为原料及煮沸方式,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具体的煮沸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的不同进行常规试验就能获得。用水浸泡也是常用的果蔬预处理方式,根据原料的不同,采用浸泡的方式来替代热烫是本领域的常规替换,具体的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的不同进行常规试验就能获得。在打浆时原料与水混合打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打浆时将浸泡过的果蔬原料与煮沸或浸泡的水一并打浆。对比文件1公开在打浆后分离蔬菜汁及渣,而其后又加入了水和其他添加剂继续进行打浆,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考虑纸张的其他性能时,容易想到不添加添加剂,也容易想到不分离蔬菜汁和渣,直接进行后续的抄造过程,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具体限定了所述果蔬原料的种类。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常见的果汁加工下脚料苹果渣、柑橘渣,新鲜蔬菜芹菜、青菜、白菜、胡萝卜,以及海带、紫菜为原料,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选取谷物、豆类的外皮等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只用打浆后的渣料来制作包装纸,其必须加入水、蔗糖、卡拉胶、羧甲基纤维素钠后混合打浆,这是造纸的常用辅料和工艺,加入蔗糖并不只是调整口味,更多的是为了增加粘结作用,改善后续抄造工艺性能,为了使浆料获得良好的抄造性能,生产所需的包装纸,添加剂是必须添加的。对比文件1给出的指引是采用渣料来制作包装纸,果汁或蔬菜汁的价值比渣料具有更高的商品价值,基于本领域普通认知,蔬菜汁或果汁单独售卖具有更高的收益,因此,用渣抄造需要添加添加剂,也不容易想到不分离蔬菜汁和渣。2)对比文件1热烫水是丢弃的,另外用冷水冷却,并限定蔬菜与热烫水质量比不小于1:10并非本申请打浆时的“果蔬原料与水的质量比为1:8-12”,本申请的果蔬原料时与煮沸或浸泡的水一并打浆的,本申请没有丢弃煮沸或浸泡的水。3)对比文件1用于制备纸张的只是果蔬经榨汁或打浆过滤后的渣料,该渣料与配料混合后仍然要经过打浆、抄纸、脱水及干燥,这个过程中营养成分进一步流失。本申请工序少,营养成分流失少;不需要试验数据来证明,本申请的包装纸营养更加丰富,更好地保留了果蔬的本香口感。4)本申请完全利用果蔬纤维进行纤维结构的成型,得到无外加添加剂的更加健康、安全的食品包装纸。不添加添加剂,对比文件1采用胶合工艺,与本申请出发点不同。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在进行打浆后分离蔬菜汁和渣,然后加入添加剂继续打浆,使物料混合均匀和使渣进一步细化,目的是有利于原料成型和减少粗渣(粗纤维)含量,进一步增加口感。其添加添加剂的目的也是为了使纤维原料在细化后具有较好的成型性能和强度要求。同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以新鲜水果为原料制备果蔬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新鲜水果来替代对比文件1的中的果汁下脚料苹果渣、柑橘渣。而果蔬原料中本身含有纤维,打浆有利于纤维分丝帚化,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基础知识,打浆后纤维在抄造网上能够相互缠绕使纸张成型且具有一定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基于健康食品更高要求考虑时,容易想到不添加添加剂,在不添加添加剂时,基于后续抄造性能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进行一次打浆,保留纤维的分丝帚化状态,不对纤维进行进一步细化,其上网后纤维之间相互缠绕成型且具有一定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蔗糖作为添加剂,主要可以调节口味,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蔗糖和水的添加量,蔗糖在抄造上网时无粘合作用,而纤维之间的相互缠绕可以使纸张成型,虽然在干燥阶段蔗糖能起到粘结作用,但当不添加蔗糖时,纤维原料在上网阶段已经可以成型且具有一定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考虑调节口味的需求时,容易想到也不添加蔗糖。虽然对比文件1在打浆后分离了蔬菜汁及渣,但其在上网前又加入了水,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浆料在上网前是以悬浮液的形式上网,目的是保证浆料的均匀分散和保证成纸均匀,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考虑其他附加利益时,可以选择将蔬菜汁和渣不分离一起上网抄造。
2)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在浸泡时,果蔬原料与水的质量比是1:8-12”,对比文件1公开了蔬菜与热烫水之间质量比应不小于1∶10,因此,在浸泡阶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果蔬原料与水之间的质量比。针对打浆阶段,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将热烫水与蔬菜一并打浆,但打浆时原料与水混合打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将浸泡或煮过的果蔬原料与煮沸或浸泡的水一并打浆得到抄造浆料是本领域基于打浆程度的要求进行常规试验就能获得。
3)对比文件1公开以蔬菜为原料时,蔬菜经过打浆后添加添加剂,然后再继续打浆进行进一步细化,其目的是减少粗渣(粗纤维)含量,针对水果渣,其添加添加剂后直接打浆细化,目的也是为了减少粗渣的含量。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以新鲜水果为原料制备果蔬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新鲜水果来替代对比文件1的中的果汁下脚料苹果渣、柑橘渣。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当采用新鲜水果时,其与蔬菜相同,也含有丰富的纤维原料,容易想到采用与蔬菜为原料相同的处理方式,而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健康食品的更高追求时,容易想到不添加添加剂,在不添加添加剂后也就容易想到不采用二次打浆。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纤维原料在打浆后要上网抄造,上网抄造时纤维原料与水会进一步分离,同理,本申请虽然在打浆时未分离果蔬汁和渣,但其经过了上网抄造工序,果蔬汁会通过网孔与果蔬渣分离,且本申请未记载关于营养保留效果的试验数据。
4)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食性包装纸的制备工艺,其也提供了具有可与食品一同使用的健康、安全、环保的包装纸的制备方法,其还公开了“采用本发明生产可食性包装纸几乎没有废弃物,工艺过程绿色无污染。整个工艺能耗比较低,原料中的营养素保存率高,保持了蔬菜水果原料的原始风味。本发明借鉴传统造纸工艺,整个生产工艺方便易行,容易实现工业化生产”(见说明书第3页第17-21行)。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造纸抄造的工艺来制备可食性包装纸。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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