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靶分子的非侵入性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检测靶分子的非侵入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10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425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80074306.6
申请日:2011-09-12
复审请求人:克里蒂科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姚宇鹯
合议组组长:张礅
参审员:王咪娜
国际分类号:G01N33/50;G01N33/68;C12Q1/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是在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得到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74306.6、名称为“检测靶分子的非侵入性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1年09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4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申请人为克里蒂科斯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15-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7年09月28日驳回了本申请,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3-14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4:CN1312720A,公开日2001年09月12日;
对比文件5:US2011183328A1,公开日2011年07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4年04月2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口服灌洗液在制备用于诊断受试者的胰癌的药物中的用途,其包括: 从口服消耗灌洗液的受试者获得胃肠灌洗液,从而诱导受试者的胃肠道系统的清洗; 其中所述灌洗液包含选自由聚乙二醇、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钾、柠檬酸镁、抗坏血酸、匹可硫酸钠、比沙可啶及其组合组成的组的成分;和 检测所述胃肠灌洗液中的靶分子,其中所述靶分子与胰癌的存在或胰癌倾向有关,且其中所述靶分子选自多肽、抗体或聚糖。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部分清洗所述受试者的胃肠系统。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靶分子包含多肽。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灌洗液包含硫酸镁、硫酸钠和硫酸钾。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灌洗液选自由GOLYTELY、HALFLYTELY、NULYTELY、SUPREP、FLEET'S PHOSPHO-SODA、柠檬酸镁和它们的通用等效物组成的组。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进一步包括在所述受试者上进行结肠镜检查。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是哺乳动物。
8.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是人。
9.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靶分子包含抗体。
10.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胃肠灌洗液非侵入性获得。
11. 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胃肠灌洗液通过所述受试者的非侵入性的自收集获得。
12.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胃肠灌洗液作为结肠镜检查程序的一部分而获得。
13.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还包括(1)将所述胃肠灌洗液暴露于物质以稳定化或保存靶分子;或(2)调节所述胃肠灌洗液的pH以稳定化或保存靶分子。
14.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的胃肠道系统是清洁的。
15.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多肽是IgG、IgA或IgM。
16.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包括检测至少5、10、20、30、50或100种靶分子。
17. 一种用于检测胃肠灌洗液中靶分子的试剂盒,其包含: 适于诱导受试者的胃肠道系统的清洗的灌洗液,其中所述灌洗液包含选自由聚乙二醇、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钾、柠檬酸镁、抗坏血酸、匹可硫酸钠、比沙可啶及其组合组成的组的成分; 用于收集来自所述受试者的胃肠灌洗液的容器;和 用于检测靶分子的试剂,其中所述靶分子选自多肽、抗体或聚糖且其中所述靶分子与胰癌的存在或胰癌倾向有关。
18. 权利要求17所述的试剂盒,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蛋白酶抑制剂、酶抑制剂或变性剂。
19. 权利要求17所述的试剂盒,其中所述靶分子包含多肽。
20. 权利要求17所述的试剂盒,其中所述灌洗液包含硫酸镁、硫酸钠和硫酸钾。
21. 权利要求17所述的试剂盒,其中所述灌洗液选自由GOLYTELY、HALFLYTELY、NULYTELY、SUPREP、FLEET'S PHOSPHO-SODA、柠檬酸镁和它们的通用等效物组成的组。
22. 权利要求19所述的试剂盒,其中所述靶分子包含抗体。
23. 权利要求17所述的试剂盒,包含用于检测至少5、10、20、30、50或100种靶分子的试剂。”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下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口服灌洗液在制备用于诊断受试者的胰癌的药物中的用途,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产生和采集灌洗诱导的粪便(LIS样品)用于化学和生物学检验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前者用于诊断胰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公开了诊断癌症的试剂和方法,从受试者获得粪便样品,测定来自受试者的粪便样品中是否含有癌症的核酸标志物或多肽标志物,具体的核酸标志物和多肽标志物可以用于检测肿瘤位于何处,如位于食管、胃、小肠、胰腺,即,通过测定粪便样品中的核酸标志物或多肽标志物可以用于诊断胃肠道癌症或胰癌,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这样的启示:通过分析粪便样品不但可以诊断胃肠道癌症也可以诊断胰癌。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2、15-1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5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2、15-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检测胃肠灌洗液中靶分子的试剂盒。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产生和采集灌洗诱导的粪便(LIS)样品用于进行化学和生物学检验的检验试剂盒,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前者包含用于检测与胰癌的存在或胰癌倾向有关的靶分子的试剂。对比文件5公开了诊断癌症的试剂和方法,从受试者获得粪便样品,测定来自受试者的粪便样品中是否含有癌症的核酸标志物或多肽标志物,具体的核酸标志物和多肽标志物可以用于检测肿瘤位于何处,如位于食管、胃、小肠、胰腺,即,通过测定粪便样品中的核酸标志物或多肽标志物可以用于诊断胃肠道癌症或胰癌,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这样的启示:通过分析粪便样品不但可以诊断胃肠道癌症也可以诊断胰癌。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得出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8-2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7,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5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8-2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3-14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其中所述胃肠灌洗液中靶分子的检测指示所述受试者患有胰癌或具有胰癌倾向”,将“用于诊断受试者的胰癌的药物”修改为“用于诊断受试者的胰癌或胰癌倾向的药物”,将“从口服消耗灌洗液的受试者获得胃肠灌洗液”修改为“从口服消耗灌洗液的受试者获得包含胃肠灌洗液的样品”;在权利要求17中,将“一种用于检测肠胃灌洗液中靶分子的试剂盒”修改为“一种用于检测肠胃灌洗液中与胰癌或胰癌倾向有关的靶分子的试剂盒”,增加“所述胃肠灌洗液源自用于诊断受试者的胰癌或胰癌倾向的受试者”,将“其包含”修改为“所述试剂盒包含”,将“适于诱导受试者的胃肠道系统的清洗的灌洗液”修改为“适于向所述受试者口服施用以诱导所述受试者的胃肠道系统的清洗的灌洗液”,将“用于收集来自所述受试者的胃肠灌洗液的容器”修改为“用于收集包含来自所述受试者的胃肠灌洗液的样品的容器”,将“用于检测靶分子的试剂”修改为“用于检测胃肠灌洗液中所述靶分子的试剂”,删除“且其中所述把分子与胰癌的存在或胰癌倾向有关”;将权利要求13-14删除,并适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同时陈述了权利要求1-2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口服灌洗液在制备用于诊断受试者的胰癌或胰癌倾向的药物中的用途,其包括:
从口服消耗灌洗液的受试者获得包含胃肠灌洗液的样品,从而诱导受试者的胃肠道系统的清洗;其中所述灌洗液包含选自由聚乙二醇、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钾、柠檬酸镁、抗坏血酸、匹可硫酸钠、比沙可啶及其组合组成的组的成分;和
检测所述胃肠灌洗液中的靶分子,其中所述靶分子与胰癌的存在或胰癌倾向有关;其中所述胃肠灌洗液中靶分子的检测指示所述受试者患有胰癌或具有胰癌倾向;且其中所述靶分子选自多肽、抗体或聚糖。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部分清洗所述受试者的胃肠系统。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靶分子包含多肽。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灌洗液包含硫酸镁、硫酸钠和硫酸钾。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灌洗液选自由GOLYTELY、HALFLYTELY、NULYTELY、SUPREP、FLEET'SPHOSPHO-SODA、柠檬酸镁和它们的通用等效物组成的组。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进一步包括在所述受试者上进行结肠镜检查。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是哺乳动物。
8.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是人。
9.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靶分子包含抗体。
10.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胃肠灌洗液非侵入性获得。
11. 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胃肠灌洗液通过所述受试者的非侵入性的自收集获得。
12.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胃肠灌洗液作为结肠镜 检查程序的一部分而获得。
13.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多肽是IgG、IgA或IgM。
14.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包括检测至少5、10、20、30、50或100种靶分子。
15. 一种用于检测胃肠灌洗液中与胰癌或胰癌倾向有关的靶分子的试剂盒,所述胃肠灌洗液源自用于诊断受试者的胰癌或胰癌倾向的受试者,所述试剂盒包含:
适于向所述受试者口服施用以诱导所述受试者的胃肠道系统的清洗的灌洗液,其中所述灌洗液包含选自由聚乙二醇、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钾、柠檬酸镁、抗坏血酸、匹可硫酸钠、比沙可啶及其组合组成的组的成分;
用于收集包含来自所述受试者的胃肠灌洗液的样品的容器;和
用于检测胃肠灌洗液中所述靶分子的试剂,其中所述靶分子选自多肽、抗体或聚糖。
16. 权利要求15所述的试剂盒,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蛋白酶抑制剂、酶抑制剂或变性剂。
17. 权利要求15所述的试剂盒,其中所述靶分子包含多肽。
18. 权利要求15所述的试剂盒,其中所述灌洗液包含硫酸镁、硫酸钠和硫酸钾。
19. 权利要求15所述的试剂盒,其中所述灌洗液选自由GOLYTELY、HALFLYTELY、NULYTELY、SUPREP、FLEET'SPHOSPHO-SODA、柠檬酸镁和它们的通用等效物组成的组。
20. 权利要求17所述的试剂盒,其中所述靶分子包含抗体。
21. 权利要求15所述的试剂盒,包含用于检测至少5、10、20、30、50或100种靶分子的试剂。”
复审请求人认为:(1)申请人基于口服灌洗液以诱导受试者的胃肠道系统的清洗、并随后收集和评估所得胃肠灌洗液意外和成功地鉴定了一种方便、非侵入性或最低程度侵入性的诊断胰腺癌的手段。申请人鉴定胃肠灌洗液(GLF)主要反映胰液的组成,从而提供非侵入性或最低程度侵入性的评估胰腺病理的技术。申请人鉴定了口服灌洗液不仅刺激胰腺分泌,提供富含和独特的样品,而且进一步提供以保存胰腺蛋白、聚糖和抗体用于随后的评佑。(2)对比文件4不涉及任何靶分子。相反,对比文件4检测灌洗诱导的粪便中的细胞,目的是诊断疾病例如结肠癌、直肠癌、胃癌和食道癌:对比文件4使用通便灌洗和脱落灌洗来去除灌洗所暴露的器官(即结肠、直肠、 胃和食道)中的细胞。最终收集灌洗诱导的粪便(LIS)后,仅收集脱落细胞并丢弃LIS,以评估灌洗通过的器官,特别是脱落灌洗通过的器官的病症。尽管对比文件5采用多肽标记物方法来诊断胰腺癌,但是所述多肽标记物在粪便样品中检测到,所述粪便样品在不存在诱导受试者的胃肠道系统的清洗以允许产生并随后分析胃肠灌洗液的口服灌洗组合物的情况下产生,使用胃肠灌洗液相对于粪便是有利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口服灌洗液在制备用于诊断受试者的胰癌或胰癌倾向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4公开了口服灌洗液在产生和采集灌洗诱导的用于化学和生物学检验的粪便(LIS样品)中的用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于诊断胰癌或胰癌倾向,靶分子与胰癌的存在或胰癌倾向有关,肠胃灌洗液中靶分子的检测指示受试者患有胰癌或具有胰癌倾向,靶分子选自多肽、抗体或聚糖;灌洗液包含选自由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钾、抗坏血酸、匹可硫酸钠、比沙可啶及其组合组成的组的成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公开了诊断癌症的试剂和方法,并公开了通过测定粪便样品中的核酸标志物或多肽标志物可以用于诊断胃肠道癌症或胰癌,其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用相同,都是通过靶分子检测受试者的胰癌或胰癌倾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口服灌洗液来产生液体粪便样品、水样粪便样品、LIS样品,并用对比文件5的试剂和分析方法来分析肠胃灌洗液中的靶分子并诊断胰癌或胰癌倾向。另外,除了聚乙二醇、柠檬酸镁外,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钾、抗坏血酸、匹可硫酸钠、比沙可啶都是常用的肠胃灌洗液成分,抗体和聚糖是检测胰癌或胰癌倾向的靶分子中常见成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5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检测胃肠灌洗液中与胰癌或胰癌倾向有关的靶分子的试剂盒。对比文件4公开了产生和采集灌洗诱导的粪便(LIS)样品用于进行化学和生物学检验的检验试剂盒,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于检测胃肠灌洗液中与胰癌或胰癌倾向有关的靶分子的试剂盒,包括用于检测胃肠灌洗液中靶分子的试剂,靶分子选自多肽、抗体或聚糖,胃肠灌洗液源自用于诊断受试者的胰癌或胰癌倾向的受试者,灌洗液包括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钾、抗坏血酸、匹可硫酸钠、比沙可啶及其组合组成的组的成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公开了诊断癌症的试剂和方法,并公开了通过测定粪便样品中的核酸标志物或多肽标志物可以用于诊断胃肠道癌症或胰癌,其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用相同,都是通过靶分子检测受试者的胰癌或胰癌倾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4的涉及灌洗液的试剂盒中增加用于检测与胰癌的存在或胰癌倾向有关的靶分子的试剂,靶分子选自多肽、抗体或聚糖,并选择胃肠灌洗液源自用于诊断受试者的胰癌或胰癌倾向的受试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除了聚乙二醇、柠檬酸镁外,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钾、抗坏血酸、匹可硫酸钠、比沙可啶都是常用的灌洗液成分。抗体和聚糖都是胰癌或胰癌倾向中常见靶分子。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16-21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5,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5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6-2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1月15日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2019年03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4月2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是在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得到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口服灌洗液在制备用于诊断受试者的胰癌或胰癌倾向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4公开了口服灌洗液在产生和采集灌洗诱导的用于化学和生物学检验的粪便(LIS样品)中的用途,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3、8-14、16-21,说明书第1-7页):给病人口服灌洗液,清洗病人的消化道,获得液体粪便或LIS(灌洗诱导的粪便)样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10段);口服灌洗液可以含有聚乙二醇、柠檬酸镁等(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3段);检测液体粪便或LIS样品以确定是否有癌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于诊断胰癌或胰癌倾向,靶分子与胰癌的存在或胰癌倾向有关,肠胃灌洗液中靶分子的检测指示受试者患有胰癌或具有胰癌倾向,靶分子选自多肽、抗体或聚糖;灌洗液包含选自由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钾、抗坏血酸、匹可硫酸钠、比沙可啶及其组合组成的组的成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靶分子检测受试者的胰癌或胰癌倾向,合理选择灌洗液成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公开了诊断癌症的试剂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摘要,说明书第2、6-17、34、92、110、113、117段,权利要求1-25):从受试者获得粪便样品,测定来自受试者的粪便样品中是否含有癌症的核酸标志物或多肽标志物,具体的核酸标志物和多肽标志物可以用于检测肿瘤位于何处,如位于食管、胃、小肠、胰腺,即,通过测定粪便样品中的核酸标志物或多肽标志物可以用于诊断胃肠道癌症或胰癌(参见说明书第2、17段),其作用是通过靶分子检测受试者的胰癌或胰癌倾向,与该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通过分析粪便样品中的靶分子可以诊断胰癌或胰癌倾向的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口服灌洗液来产生液体粪便样品、水样粪便样品、LIS样品,并用对比文件5的试剂和分析方法来分析肠胃灌洗液中的靶分子并诊断胰癌或胰癌倾向。另外,除了聚乙二醇、柠檬酸镁外,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钾、抗坏血酸、匹可硫酸钠、比沙可啶都是常用的肠胃灌洗液成分,并且,抗体和聚糖是检测胰癌或胰癌倾向的靶分子中常见成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口服初始灌洗液以清洗病人消化道,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靶分子包含多肽,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灌洗液包含硫酸镁、硫酸钠和硫酸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灌洗液成分选择时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灌洗液选自由GOLYTELY、HALFLYTELY、NULYTELY、SUPREP、FLEET'SPHOSPHO-SODA、柠檬酸镁和它们的通用等效物组成的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灌洗液成分选择时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受试者上进行结肠镜检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受试者是人(相当于哺乳动物),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受试者是人,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靶分子包含抗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胰癌检测时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1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包括灌洗液的试剂盒可实现非侵入性检测胃肠道疾病,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从属权利要求1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包括灌洗液的试剂盒可实现非侵入性检测胃肠道疾病,并且可以在家进行采集样品,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2.从属权利要求1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胃肠灌洗液作为结肠镜检查程序的一部分而获得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从属权利要求1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多肽是IgG、IgA或Ig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多肽选择时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从属权利要求1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检测至少5、10、20、30、50或100种靶分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靶分子选择时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检测胃肠灌洗液中与胰癌或胰癌倾向有关的靶分子的试剂盒。对比文件4公开了产生和采集灌洗诱导的粪便(LIS)样品用于进行化学和生物学检验的检验试剂盒,其包括(参见权利要求1-3、8-14、16-21,说明书第1-7页):适于向受试者口服施用以诱导受试者的胃肠道系统的清洗的灌洗液,其中灌洗液可以含有聚乙二醇、柠檬酸镁等(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3段);灌洗诱导的粪便的收集装置,如标本容器(即样品的容器),采集肠蠕动所得的固态和液态标本(参见权利要求16),检测液体粪便或LIS样品。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于检测胃肠灌洗液中与胰癌或胰癌倾向有关的靶分子的试剂盒,包括用于检测胃肠灌洗液中靶分子的试剂,靶分子选自多肽、抗体或聚糖,胃肠灌洗液源自用于诊断受试者的胰癌或胰癌倾向的受试者,灌洗液包括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钾、抗坏血酸、匹可硫酸钠、比沙可啶及其组合组成的组的成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靶分子检测受试者的胰癌或胰癌倾向,合理选择灌洗液成分。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公开了诊断癌症的试剂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摘要,说明书第2、6-17、34、92、110、113、117段,权利要求1-25):从受试者获得粪便样品,测定来自受试者的粪便样品中是否含有癌症的核酸标志物或多肽标志物,具体的核酸标志物和多肽标志物可以用于检测肿瘤位于何处,如位于食管、胃、小肠、胰腺,即,通过测定粪便样品中的核酸标志物或多肽标志物可以用于诊断胃肠道癌症或胰癌(参见说明书第2、17段),其作用是通过靶分子检测受试者的胰癌或胰癌倾向,与该特征在权利要求15中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通过分析粪便样品中的靶分子可以诊断胰癌或胰癌倾向,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4的涉及灌洗液的试剂盒中增加用于检测与胰癌的存在或胰癌倾向有关的靶分子的试剂,靶分子选自多肽、抗体或聚糖,并选择胃肠灌洗液源自用于诊断受试者的胰癌或胰癌倾向的受试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除了聚乙二醇、柠檬酸镁外,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钾、抗坏血酸、匹可硫酸钠、比沙可啶都是常用的灌洗液成分。并且,抗体和聚糖都是胰癌或胰癌倾向中常见靶分子。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从属权利要求1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6):试剂盒包括EDTA(相当于蛋白酶抑制剂),而选择酶抑制剂或变性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7.从属权利要求1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5公开了:核酸标志物或多肽标志物可以用于诊断胃肠道癌症或胰癌(参见说明书第17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从属权利要求1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灌洗液包含硫酸镁、硫酸钠和硫酸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灌洗液成分选择时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从属权利要求1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灌洗液选自由GOLYTELY、HALFLYTELY、NULYTELY、SUPREP、FLEET'SPHOSPHO-SODA、柠檬酸镁和它们的通用等效物组成的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灌洗液成分选择时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0.从属权利要求2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靶分子包含抗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靶分子选择时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从属权利要求2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检测至少5、10、20、30、50或100种靶分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靶分子选择时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技术没有教导胃肠灌洗液的功效,功效是出乎意料的。对比文件4仅用其评估其中包含的细胞,而没有利用GLF本身以用于诊断目的。对比文件4使用通便灌洗和脱落灌洗来去除灌洗所暴露的器官(即结肠、直肠、 胃和食道)中的细胞。最终收集灌洗诱导的粪便(LIS)后,仅收集脱落细胞并丢弃LIS,以评估灌洗通过的器官,特别是脱落灌洗通过的器官的病症,实际上,在申请人的意外发现之前,GLF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废物,正如在对比文件4中被丢弃。对比文件4明确设计对灌洗后脱落细胞进行分析,对比文件5明确聚焦于粪便,并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及GLF。实际上,基于现有技术,关于使用明确设计用于从结肠、直肠、胃和食道脱落细胞的灌洗的教导将不适用于对比文件5的教导。对比文件4的方法要求灌洗直接接触器官以进行评估,即使考虑对比文件5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理由尝试利用这种灌洗来评估灌洗液不能通过的胰腺的病理。
(2)申请人已经鉴定,通过口服摄入灌洗液引起的水大量流入肠内产生的胃肠灌洗液出乎意料地富含胰液(包括胰酶和其他物质)。申请人鉴定胃肠灌洗液(GLF)主要反映胰液的组成,从而提供非侵入性或最低程度侵入性的评估胰腺病理的技术。申请人鉴定了口服灌洗液不仅刺激胰腺分泌,提供富含和独特的样品,而且进一步提供以保存胰腺蛋白、聚糖和抗体用于随后的评佑,没有灌洗液,肽和抗体通过正常化消化过程降解并破坏。因此,这些标记物将不存在于GLF但用于申请人的方法中。
合议组认为:(1)灌洗液是本领域经常采用的,该医疗试剂既可清洗肠道又能加速肠蠕动,因此在灌洗液流经肠胃消化系统中时,肠胃消化系统中的疾病相关的标记物容易被灌洗液携带并排出,由于灌洗液在体内的流动速度较快,消化系统对与疾病相关的标记物的消化破坏作用大大降低,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对比文件4中对排泄物--液体粪便检测疾病,即灌洗液也可以作为靶分子的液体载体,这与本申请中的排泄物—肠胃灌洗液作为靶分子的液体载体的作用相同,并没有完全将LIS丢弃,同时,对比文件5给出了胰癌相关的标记物可以通过排泄物进行检测的技术启示,即经过肠胃系统后的排泄物中可以对胰癌标记物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患有胰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检测胰癌相关标记物,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4中的含有灌洗液的液体粪便进行检测以确定胰癌相关标记物,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好的保留胰癌相关的标记物,防止标记物被消化系统破坏,选择针对排泄后的肠胃灌洗液中的成分进行检测,以获得胰癌或是胰癌倾向的判断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相对于选择粪便作为检测样品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首先,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收集、检测、测量和鉴定靶分子的非侵入性方法和组合物,避免采用侵入性技术对胃肠道相关的紊乱和疾病的检测时对受试者造成风险,而对比文件4使用灌洗液以诱导肠蠕动并清洗病人消化道,通过采集粪便或是水样粪便的方式实现体外非侵入性检测疾病,即对比文件4已经将非侵入性检测疾病的技术问题解决了,对比文件4给出了可以采用灌洗液诱导肠蠕动的方式获得排泄物并对其进行疾病检测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5给出了可以检测粪便排泄物中是否含有癌症的核酸标志物或多肽标志物,用于诊断胃肠道癌症或胰癌,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4中通过灌洗液诱导肠蠕动方式获得的排泄物进行检测方向上的改进,用非侵入性的方式对排泄物进行检测,以判断是否为胰癌或胰癌倾向。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灌洗液的成分进行改变,保证胰癌或是胰癌倾向相关的靶分子更好的保留下来,以排泄物的方式排出体外以供检测,因此,具体的灌洗液的组分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次,对比文件5检测经过肠胃消化形成的排泄物是否含有核酸标志物或多肽标志物从而诊断胰癌,即核酸标志物或多肽标志物经过肠胃消化系统后会保留下并未完全降解,也就是说胰癌相关的多肽标记物并不会被肠胃消化系统完全降解,并且随着排泄物排出后也是可以被检测到,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通过检测包括灌洗液在内排泄物是否含有疾病标记物基础上,将对比文件5应用到对比文件4时,本领域容易想到通过含有灌洗液的排泄物检测胰癌相关的标记物,即在对比文件5应用到对比文件4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灌洗液进行胰癌相关标记物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患有胰癌,两者的结合并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障碍,也不存在技术困难。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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