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C芯片特性参数测试精度的测试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ADC芯片特性参数测试精度的测试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80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661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07533.4
申请日:2015-03-11
复审请求人: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申翔
合议组组长:张焰
参审员:冉春艳
国际分类号:H03M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是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基础上通过另一对比文件的启示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可以做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是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容易做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另一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07533.4、名称为“ADC芯片特性参数测试精度的测试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CN102868406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9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测试设备为自动测试设备ATE,(2)被测ADC芯片的输入端连接ATE测试设备,(3)缓冲器的信号带宽大于等于所述被测ADC芯片的带宽,缓冲器的输入容抗小于所述被测ADC的容抗要求。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CN102394649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8日)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3)是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ADC芯片特性参数测试精度的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与被测ADC芯片的输入端和输出端连接的ATE测试设备,在所述被测ADC芯片的输出端连接一缓冲器的输入端,所述缓冲器的输出端与所述ATE测试设备连接;并且所述缓冲器的信号带宽大于等于所述被测ADC芯片的带宽,所述缓冲器的输入容抗小于所述被测ADC的容抗要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DC芯片特性参数测试精度的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冲器的输出电平大于等于所述被测ADC芯片的输出幅值。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DC芯片特性参数测试精度的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冲器的电压转换时间小于所述被测ADC芯片输出信号上升/下降的时间。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DC芯片特性参数测试精度的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ATE测试设备包括一直流电源,所述直流电源为所述被测ADC芯片提供参考电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DC芯片特性参数测试精度的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ATE测试设备为所述被测ADC芯片提供时钟信号。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DC芯片特性参数测试精度的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ATE测试设备包括一任意波形发生器,所述任意波形发生器为所述被测ADC芯片提供模拟输入信号。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DC芯片特性参数测试精度的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ATE测试设备包括一数字处理器连接,所述被测ADC芯片的输出信号经过所述缓冲器后与所述数字处理器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缓冲器的信号带宽大于等于被测ADC芯片的带宽,缓冲器的输入容抗小于被测ADC的容抗要求;对比文件1虽然使用了缓冲器,但没有对缓冲器进行其他参数限定,从对比文件1无法得出有关带宽和容抗的内容。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被测ADC芯片的输出端与测试设备之间连接缓冲器,提高ADC芯片的驱动能力的整体发明构思;增设了缓冲器必然在选取缓冲器时考虑参数问题,带宽和容抗是影响电路信号的两个重要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使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测试设备为ATE测试设备,被测ADC芯片的输入端连接ATE测试设备;(2)缓冲器的信号带宽大于等于被测ADC芯片的带宽,缓冲器的输入容抗小于被测ADC的容抗要求。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给出技术启示下通过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可以做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缓冲器的参数限定,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被测ADC芯片的输出端与测试设备之间连接缓冲器,提高ADC芯片驱动能力的发明构思,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取缓冲器时,信号带宽和输入容抗是影响电路信号的两个重要参数,一方面,缓冲器的信号带宽不小于被测ADC芯片的带宽,才能保证ADC芯片的输出信号在经过缓冲器时不损失,另一方面,缓冲器的输入容抗应尽可能小,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电路的容抗较小,进而对被测ADC芯片信号的强度影响较小。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电路需求在一定范围内设置缓冲器的信号带宽和输入容抗,且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的意见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实质相同,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缓冲器与对比文件1的缓冲器作用并不完全相同,同时从对比文件1无法得出有关带宽和容抗的内容,而且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是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基础上通过另一对比文件的启示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可以做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是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容易做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另一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868406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2394649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ADC芯片特性参数测试精度的测试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通道高速并行交替ADC采样电路及其测试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27段,图2):该ADC采样电路包括模拟差分信号输入模块、时钟产生和分相模块、并行ADC模块、数据传输模块4个部分,模拟查分信号输入模块的各数据输出端与并行ADC模块中对应的各数据输入端相连,时钟产生和分相模块的各时钟输出端与并行ADC模块中对应的各时钟输入端相连,并行ADC模块的各数据输出端与数据传输模块相连;其中ADC的数据输出经过型号为74VCX16244的缓冲器进行数据缓冲,通过抬高电平信号增强信号驱动能力;数据传输模块包括数据缓存单元、数据传输单元、数据测试单元,数据缓存单元用于缓存来自于并行ADC模块的异步时钟数据,数据传输单元用于将各个子ADC的输出进行合路,产生系统输出,数据测试单元为了方便开发过程中逻辑分析仪对数据的测试(相当于公开了被测ADC的输出端连接测试设备,在被测ADC的输出端连接一缓冲器的输入端,缓冲器的输出端与测试设备连接)。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测试设备为ATE测试设备,被测ADC芯片的输入端连接ATE测试设备;(2)缓冲器的信号带宽大于等于被测ADC芯片的带宽,缓冲器的输入容抗小于被测ADC的容抗要求。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ADC芯片测试效率和如何设置ADC芯片与测试设备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晶振的高带宽高速模数转换器量产测试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6-80段,图1-2):该测试装置包括:自动测试设备1(相当于ATE测试设备)、金属弹簧针组2和测试载板3,自动测试设备1包括直流电源4和检测模块5;测试载板3包括被测模数转换器芯片12、为被测模数转换器芯片12提供模拟信号输入的电路模块、为被测模数转换器芯片12提供数字时钟信号输入的电路模块。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被测ADC芯片的测试设备为ATE测试设备,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都用于提高ADC芯片测试效率,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为被测ADC芯片提供模拟输入信号的电路模块可以设置在ATE测试设备中,也可以不设置在其中,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设置,且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缓冲器参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被测ADC芯片的输出端与测试设备之间连接缓冲器,提高ADC芯片驱动能力的发明构思,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取缓冲器时,信号带宽和输入容抗是影响电路信号的两个重要参数,一方面,缓冲器的信号带宽不小于被测ADC芯片的带宽,才能保证ADC芯片的输出信号在经过缓冲器时不损失,另一方面,缓冲器的输入容抗应尽可能小,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电路的容抗较小,进而对被测ADC芯片信号的强度影响较小。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电路需求在一定范围内设置缓冲器的信号带宽和输入容抗,且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2、3均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保障ADC芯片的输出信号时序和电平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被测ADC芯片的实际需要设置缓冲器的输出电平幅值和电压转换时间,且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9段):直流电源4嵌在自动测试设备1内,通过金属弹簧针组2为测试载板3上的被测模数转换器芯片12经滤波电路11后供电。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5、6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已公开了为ADC芯片提供模拟信号输入和时钟信号输入的电路模块(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这些电路模块设置在ATE测试设备之内或之外,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由任意波形发生器提供模拟输入信号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5、6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ADC的数据输出经缓冲器进行数据缓冲后与数据传输模块(相当于数字处理器)连接,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数字处理器设置在ATE测试设备之内或之外,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主要观点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缓冲器的信号带宽大于等于被测ADC芯片的带宽,缓冲器的输入容抗小于被测ADC的容抗要求。对比文件1虽然使用了缓冲器,但没有对缓冲器进行其他参数限定,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缓冲器,且缓冲器具有提高ADC驱动能力的功能,与本申请中的缓冲器具有相同的功能(具体参见上述创造性评述意见)。虽然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缓冲器的参数限定,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被测ADC芯片的输出端与测试设备之间连接缓冲器,提高ADC芯片驱动能力的发明构思,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取缓冲器时,信号带宽和输入容抗是影响电路信号的两个重要参数,一方面,缓冲器的信号带宽不小于被测ADC芯片的带宽,才能保证ADC芯片的输出信号在经过缓冲器时不损失,另一方面,缓冲器的输入容抗应尽可能小,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电路的容抗较小,进而对被测ADC芯片信号的强度影响较小。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电路需求在一定范围内设置缓冲器的信号带宽和输入容抗,且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容易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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