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混凝土养护膜生产工艺及其生产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57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642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12413.7
申请日:2016-07-01
复审请求人:湖南圣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夏珊
合议组组长:夏冬
参审员:郭伟娟
国际分类号:B28B11/24;E01C23/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而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能够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时,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12413.7,名称为“混凝土养护膜生产工艺及其生产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湖南圣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7月1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579998A,公开日为2005年2月16日)、对比文件2(CN201677393U,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2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6年7月1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5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混凝土养护膜生产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放卷装置(1),通过放卷底座(11)设置第一放卷辊(12),提供设置覆盖层的塑料薄膜;
展膜装置(2),通过展膜三角台(21)将重叠的膜展开并调整展膜方向,通过若干展膜辊(22)将塑料薄膜展平;
涂胶装置(4),包括对辊设置的涂胶辊(41)和压辊(44),所述涂胶辊(41)部分浸入胶池(42)中,塑料薄膜从涂胶辊和压辊之间通过;
以及设置在展膜装置(2)和涂胶装置(4)之间的打孔装置(3),所述打孔装置(3)包括针辊(31)、橡胶辊(32)和托膜辊(33),所述针辊(31)上设有若干打孔针,并与橡胶辊(32)对辊设置,所述托膜辊(33)分别对辊设置在橡胶辊(32)的前后两侧,分别用于卷入和卷出塑料薄膜,针辊和托膜辊分别与驱动电机(34)连接;
撒粉装置(5),包括料斗(51)和撒粉辊(52),所述撒粉辊(52)设置在料斗(51)底部开口处,与料斗底部开口形成间隙,所述塑料薄膜从撒粉辊(52)下方通过;
第一加胶装置(91),包括设置在塑料薄膜两侧边的胶枪,用于对撒粉后的塑料薄膜两侧边涂加搭扣胶;
收卷装置(7),包括对辊设置的传动辊(71)和收卷辊(72),所述传动辊(71)与收卷电机(73)连接,塑料薄膜从传动辊和收卷辊之间通过,并绕卷到收卷辊(72)上;
以及设置在撒粉装置(5)和收卷装置(7)之间的复合装置(6),所述复合装置(6)包括第二放卷辊(61)和复合辊(62),所述复合辊(62)压紧在撒粉装置传输过来的打孔塑料薄膜上,所述第二放卷辊(61)上的复合塑料薄膜(81)放卷至复合辊(62)和打孔塑料薄膜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一种混凝土养护膜生产设备,所述撒粉装置(5)和复合装置(6)之间还设有第二加胶装置(92),包括设置在塑料薄膜两侧边的胶枪,用于对未撒粉的塑料薄膜进行加粘接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一种混凝土养护膜生产设备,所述打孔装置(3)的针辊(31)设置加热部件,通过对打孔针加热实现塑料薄膜热熔打孔。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复审请求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对照页,又于2018年11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2018年11月14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混凝土养护膜生产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放卷装置(1),通过放卷底座(11)设置第一放卷辊(12),提供设置覆盖层的塑料薄膜;
展膜装置(2),通过展膜三角台(21)将重叠的膜展开并调整展膜方向,通过若干展膜辊(22)将塑料薄膜展平;
涂胶装置(4),包括对辊设置的涂胶辊(41)和压辊(44),所述涂胶辊(41)部分浸入胶池(42)中,塑料薄膜从涂胶辊和压辊之间通过;
以及设置在展膜装置(2)和涂胶装置(4)之间的打孔装置(3),所述打孔装置(3)包括针辊(31)、橡胶辊(32)和托膜辊(33),所述针辊(31)上设有若干打孔针,并与橡胶辊(32)对辊设置,所述托膜辊(33)分别对辊设置在橡胶辊(32)的前后两侧,分别用于卷入和卷出塑料薄膜,针辊和托膜辊分别与驱动电机(34)连接;其中,橡胶辊(32)与针辊(31)的对辊接触位置超过针部件的针头,用于橡胶辊(32)和针辊(31)的对辊过程中,针辊(31)的针部件针头可扎入橡胶辊(32)表面;橡胶辊(32)的转轴通过滑块(35)安装于竖直的导槽内,滑块(35)与升降部件(36)连接;
撒粉装置(5),包括料斗(51)和撒粉辊(52),所述撒粉辊(52)设置在料斗(51)底部开口处,与料斗底部开口形成间隙,所述塑料薄膜从撒粉辊(52)下方通过;
第一加胶装置(91),包括设置在塑料薄膜两侧边的胶枪,用于对撒粉后的塑料薄膜两侧边涂加搭扣胶;
收卷装置(7),包括对辊设置的传动辊(71)和收卷辊(72),所述传动辊(71)与收卷电机(73)连接,塑料薄膜从传动辊和收卷辊之间通过,并绕卷到收卷辊(72)上;
以及设置在撒粉装置(5)和收卷装置(7)之间的复合装置(6),所述复合装置(6)包括第二放卷辊(61)和复合辊(62),所述复合辊(62)压紧在撒粉装置传输过来的打孔塑料薄膜上,所述第二放卷辊(61)上的复合塑料薄膜(81)放卷至复合辊(62)和打孔塑料薄膜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一种混凝土养护膜生产设备,所述撒粉装置(5)和复合装置(6)之间还设有第二加胶装置(92),包括设置在塑料薄膜两侧边的胶枪,用于对未撒粉的塑料薄膜进行加粘接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一种混凝土养护膜生产设备,所述打孔装置(3)的针辊(31)设置加热部件,通过对打孔针加热实现塑料薄膜热熔打孔。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4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2018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6年7月1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5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而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能够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时,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混凝土养护膜生产设备,包括放卷装置、展膜装置、涂胶装置、打孔装置、撒粉装置、复合装置、第一加胶装置和收卷装置。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吸水保水功能膜的生产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至第3页最后1段,图1):生产设备包括压辊、收卷器(相当于收卷装置)、表面处理装置、支架、覆膜器,其中原膜后安装有两级压辊2、3,二级压辊之后设有表面处理装置和覆膜器,覆膜器(包括料斗5和料斗架6)两边装有支撑滚筒7,最后为收卷器8,收卷器用电动带动,压辊、收卷器、表面处理装置、覆膜器安装在统一的支架上,或者分别安装在单独的支架上,表面处理装置对薄膜表面进行打磨、穿孔(隐含公开了打孔装置)、涂胶(隐含公开了涂胶装置)、表面化学和/或光化学改性、表面物理处理,覆膜器将需要的物质从料斗注入,均匀地覆盖在薄膜表面。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复合型混凝土节水保湿养护膜及其生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024段,图1):养护膜依次由单层不透水膜1、可控高分子吸水材料层2和有孔的塑料膜组成,其生产方法为:选取高压聚乙烯薄膜,在打孔设备(相当于打孔装置)上打孔成为有孔的塑料膜3,在该膜表面涂覆粘合剂,然后将聚丙烯酸粉末均匀涂覆在薄膜表面上,形成可控高分组吸水材料层2,再与不透水膜机械复合,形成节水保湿养护膜。
经上述特征对比,合议组认为,上述对比文件1-2至少均未公开技术特征:橡胶辊的转轴通过滑块安装于竖直的导槽内,滑块与升降部件连接。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上述技术特征是为了方便调节橡胶辊位置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橡胶辊的转轴通过滑块安装于竖直的导槽内,滑块与升降部件连接的设置方式,能够实现对橡胶辊的竖直方向的调节,实现针辊打孔时插入深度的调整,便于设备内部的维修。上述结构是与针辊、托膜辊的设置相配合的,通过上述设置既能实现橡胶辊与托膜辊的分离便于检修设备,又能实现橡胶辊与针辊的距离调整实现打孔深度的可控化。可见由于包含了上述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有效地解决了打孔深度可控、设备方便检修的技术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2既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未给出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