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和光伏电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45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58677
优先权日:2010-01-25,2010-09-30
申请(专利)号:201410659024.8
申请日:2011-01-25
复审请求人:日立化成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明月
合议组组长:柳晶晶
参审员:戴金琪
国际分类号:H01B1/22,H01L31/02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文件进行过修改,且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够根据原始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未超出原始申请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59024.8,名称为“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和光伏电池”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日立化成工业株式会社。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1180006684.0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原申请)的分案申请,原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1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1月25日和2010年09月30日,分案提交日为2014年11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意见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WO 2008/078374A1,公开日期为2008年07月0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含铜粒子在同时测定的热重量分析/差热分析中显示最大面积的放热峰的峰值温度为280℃以上,所述含铜粒子为含磷的铜合金粒子,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中的磷含量为1-8%。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铜粉的抗氧化性,降低烧结温度。对比文件5(“超细铜粉表面磷化及其抗氧化性能研究”,刘志杰 等,《无机化学学报》,第12卷第2期,正文第193-196页,1996年06月)给出了在铜中添加磷以提高抗氧化性能的技术启示。对于具体的含量范围,是基于添加磷后铜的具体氧化温度和导电性能的要求,经有限的试验调整可以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铜为含磷的铜合金粒子,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中的磷含量为1-8%。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铜粒子用选自由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无机金属化合物盐、聚苯胺系树脂和金属醇盐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表面处理剂进行了表面处理,所述表面处理剂的含量相对于铜粒子的总质量为0.01质量%以上,以使得在同时测定的热重量分析/差热分析中显示最大面积的放热峰的峰值温度为280℃以上,所述表面处理的铜粒子中含有的其它原子的含有率为1质量%以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铜粒子的抗氧化性,延长铜的储存期。对比文件4(“铜粉抗氧化性处理技术的进展”,常仕英,《粉末冶金工业》,第17卷第1期,第49-53页,2007年02月)公开了以不饱和脂肪酸、无机金属化合物盐、有机金属化合物盐、胺类物质对铜进行表面处理,以提高铜抗氧化性的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容易想到选择其他具有相似性能的物质以及选择表面处理剂的含量在合适的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光伏电池,所述光伏电池具有通过将提供至硅基板上的权利要求1至10 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烧结而形成的电极;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在硅基板上生成电极的过程中的应用;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1月18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3段、说明书附图图1-5;2017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极用膏状组合物,所述膏状组合物包含:含铜粒子,所述含铜粒子在同时测定的热重量分析/差热分析中显示最大面积的放热峰的峰值温度为280℃以上,所述含铜粒子为含磷的铜合金粒子;玻璃粒子;溶剂;和树脂,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中的磷含量为1~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其中所述玻璃粒子具有600℃以下的玻璃软化点和高于600℃的结晶开始温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其中所述玻璃粒子包括五氧化二磷-五氧化二钒系玻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所述膏状组合物还包含银粒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其中当所述含铜粒子和所述银粒子的总量为100质量%时,所述含铜粒子的含量为9质量%至88质量%。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其中:所述含铜粒子和所述银粒子的总含量为70质量%至94质量%;所述玻璃粒子的含量为0.1质量%至10质量%;以及所述溶剂和所述树脂的总含量为3质量%至29.9质量%。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所述膏状组合物还包含含磷化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其中所述含磷化合物是选自由磷酸、磷酸铵、磷酸酯和环状磷腈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含磷化合物。
9. 一种电极用膏状组合物,所述膏状组合物包括:含磷的铜合金粒子;玻璃粒子;溶剂;和树脂,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中的磷含量为1~8%。
10. 一种电极用膏状组合物,所述膏状组合物包含:铜粒子,所述铜粒子用选自由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无机金属化合物盐、聚苯胺系树脂和金属醇盐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表面处理剂进行了表面处理;玻璃粒子;溶剂和树脂,所述表面处理剂的含量相对于铜粒子的总质量为0.01质量%以上,以使得在同时测定的热重量分析/差热分析中显示最大面积的放热峰的峰值温度为280℃以上,所述表面处理的铜粒子中含有的其它原子的含有率为1质量%以下。
11. 一种光伏电池,所述光伏电池具有通过将提供至硅基板上的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烧结而形成的电极。
12. 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在硅基板上生成电极的过程中的应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将权利要求1和9中的“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修改为“包括Cu相和Cu3P相的含磷的铜合金粒子”,将权利要求7的“中任一项”删除,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10,并适应性地修改了原权利要求11、12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中虽然记载了超细铜粉表面磷化的抗氧化方法,但没有教导铜粉中的磷含量,也没有教导同时包括Cu相和Cu3P相的含磷的铜合金粒子;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结合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单独提高对比文件1中(B)粒子的耐氧化性,且磷含量并非是容易选择得到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极用膏状组合物,所述膏状组合物包含:
含铜粒子,所述含铜粒子在同时测定的热重量分析/差热分析中显示最大面积的放热峰的峰值温度为280℃以上,所述含铜粒子为包括Cu相和Cu3P相的含磷的铜合金粒子;玻璃粒子;溶剂;和树脂,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中的磷含量为1~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其中所述玻璃粒子具有600℃以下的玻璃软化点和高于600℃的结晶开始温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其中所述玻璃粒子包括五氧化二磷-五氧化二钒系玻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所述膏状组合物还包含银粒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其中当所述含铜粒子和所述银粒子的总量为100质量%时,所述含铜粒子的含量为9质量%至88质量%。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其中:所述含铜粒子和所述银粒子的总含量为70质量%至94质量%;所述玻璃粒子的含量为0.1质量%至10质量%;以及所述溶剂和所述树脂的总含量为3质量%至29.9质量%。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所述膏状组合物还包含含磷化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其中所述含磷化合物是选自由磷酸、磷酸铵、磷酸酯和环状磷腈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含磷化合物。
9. 一种电极用膏状组合物,所述膏状组合物包括:包括Cu相和Cu3P相的含磷的铜合金粒子;玻璃粒子;溶剂;和树脂,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中的磷含量为1~8%。
10. 一种光伏电池,所述光伏电池具有通过将提供至硅基板上的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烧结而形成的电极。
11. 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在硅基板上生成电极的过程中的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9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铜中含Cu3P的特征,《航空发动机制造中的铸造.锻造.热处理》,H.B.OKPOMEHIKO 等著,高等教育出版社,1955年05月第一版,第298-299页,给出了为了减少铜中氧含量,提高抗氧化性,而在铜中加入磷化铜。《铜加工技术实用手册》,钟卫佳 等著,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年01月第1版,第419-420页,给出了在铜液中加磷以脱氧,以及需要根据导电率的测定控制磷的加入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9中增加技术特征“含磷的铜合金粒子包括Cu相和Cu3P相”,该技术方案无法从原始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假设复审请求人为克服修改超范围而将权利要求1和9中技术特征“含磷的铜合金粒子包括Cu相和Cu3P相”删除或者将权利要求1和9中技术特征“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中的磷含量为1~8%”修改为“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中的磷含量为7%”分别评述了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将权利要求1和9中的“包括Cu相和Cu3P相的”删除,同时在权利要求1和9中进一步限定“所述含磷的铜合金粒子通过溶解含磷的铜合金并将其形成粉末而得到”,“1%-8%”改为“1质量%-8质量%”。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中,磷元素均匀分布,即在含磷的铜合金粒子的内部和表面均存在磷元素,而对比文件5中磷元素仅存在于铜粉的表面,而没有进入铜粉粒子的内部。两者在结构上,以及烧结时反应机理和顺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将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1结合,也只能想到仅在表面存在磷的铜粉,而不会想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含磷的铜合金粒子,更无法预期本申请由于含磷的铜合金粒子的特定结构而获得的“同时抑制铜的氧化并获得低电阻率”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1月18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3段、说明书附图图1-5。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标识的范围。
如果申请文件进行过修改,且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够根据原始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未超出原始申请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9中修改超范围的技术特征“所述含铜粒子为包括Cu相和Cu3P相的含磷的铜合金粒子”删除,同时在权利要求1和9中进一步限定“所述含磷的铜合金粒子通过溶解含磷的铜合金并将其形成粉末而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9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有记载(说明书第57-58段),并且能够从原始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和9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已有的其它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WO 2008/078374A1,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3日;
对比文件5:“超细铜粉表面磷化及其抗氧化性能研究”,刘志杰 等,《无机化学学报》,第12卷第2期,正文第193-196页,1996年06月。
其中以对比文件1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现有技术。
3.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用导电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13,说明书第[0020]段):导电膏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的电极,导电膏包括导电粒子、玻璃粒子、树脂粘结剂和溶剂,导电粒子包括含铜粒子。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当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含铜粒子在同时测定的热重量分析/差热分析中显示最大面积的放热峰的峰值温度为280℃以上,所述含铜粒子为含磷的铜合金粒子,所述含磷的铜合金粒子通过溶解含磷的铜合金并将其形成粉末而得到,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中的磷含量为1~8%。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铜的抗氧化性从而提高导电率。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对铜进行磷化表面改性以改进其抗氧化性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正文第193-196页):对粒径为1μm的铜粉表面进行磷化处理,在铜粉表面形成磷化膜,磷化膜的主要组成为Cu3(PO4)2、Zn3(PO4)2和Zn(NO3)2·H2O,其热重曲线显示在380℃左右产生增重(落入280℃以上的数值范围内),磷化后氧化温度可达350℃,比原铜粉提高约100℃,显著增加了铜粉的抗氧化性能。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所述含铜粒子在同时测定的热重量分析/差热分析中显示最大面积的放热峰的峰值温度为280℃以上”,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含铜粒子为含磷的铜合金粒子,所述含磷的铜合金粒子通过溶解含磷的铜合金并将其形成粉末而得到,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中的磷含量为1~8%”。该未被对比文件5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表明本申请所采用的是铜磷合金,而对比文件5是在铜粒子表面形成磷化膜,磷化膜的主要组成为Cu3(PO4)2、Zn3(PO4)2和Zn(NO3)2·H2O,因此两者的铜粒子具有不同的结构和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铜粒子的抗氧化性,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5公开的表面具有磷化膜的铜粒子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然而没有给出启示将表面具有磷化膜的铜粒子替换为通过溶解含磷的铜合金并将其形成粉末而得到的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且选择出铜合金粒子中合适的磷含量,使其也具有同时测定的热重量分析/差热分析中显示最大面积的放热峰的峰值温度为280℃以上。另外在本领域,在电极用膏状组合物中使用通过溶解含磷的铜合金并将其形成粉末而得到的铜合金粒子,且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中的磷含量为1~8%,具有同时测定的热重量分析/差热分析中显示最大面积的放热峰的峰值温度为280℃以上;也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实现了较好的耐氧化性和低电阻率。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用导电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13,说明书第[0020]段):导电膏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的电极,导电膏包括导电粒子、玻璃粒子、树脂粘结剂和溶剂,导电粒子包括含铜粒子。
因此,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当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铜为含磷的铜合金粒子,所述含磷的铜合金粒子通过溶解含磷的铜合金并将其形成粉末而得到,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中的磷含量为1~8%。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对铜进行磷化表面改性以改进其抗氧化性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正文第193-196页):对粒径为1μm的铜粉表面进行磷化处理,在铜粉表面形成磷化膜,其热重曲线显示在380℃左右产生增重,磷化后氧化温度可达350℃,比原铜粉提高约100℃,显著增加了铜粉的抗氧化性能。本申请采用的是铜磷合金,对比文件5是在铜粒子表面形成磷化膜,磷化膜的主要组成为Cu3(PO4)2、Zn3(PO4)2和Zn(NO3)2·H2O,因此两者的铜粒子具有不同的结构和组成。因此,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铜粒子的抗氧化性,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5公开的表面具有磷化膜的铜粒子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然而没有给出启示将表面具有磷化膜的铜粒子替换为通过溶解含磷的铜合金并将其形成粉末而得到的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且选择出铜合金粒子中合适的磷含量。另外在本领域,在电极用膏状组合物中使用通过溶解含磷的铜合金并将其形成粉末而得到的铜合金粒子,且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中的磷含量为1~8%;也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电极用膏状组合物实现了较好的耐氧化性和低电阻率。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9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10-11
独立权利要求10-11引用权利要求1-9,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时,独立权利要求10-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原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
复审请求人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9中技术特征“所述含铜粒子为包括Cu相和Cu3P相的含磷的铜合金粒子”删除,权利要求1和9超范围缺陷已克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公知常识性证据仅表明在铜合金铸造过程中,可添加磷元素或磷化铜以降低铜合金含氧量,无法证明在电极用膏状组合物中使用通过溶解含磷的铜合金并将其形成粉末而得到的铜合金粒子,且含磷的铜合金粒子中的磷含量为1~8%能够使膏状组合物实现了较好的耐氧化性和低电阻率,且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本申请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1月18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3段、说明书附图图1-5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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