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04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582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30910.1
申请日:2014-04-02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丽娟
合议组组长:伊健
参审员:章放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的技术手段,且这些技术手段在上述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30910.1,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4月02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8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10、12、22、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03473004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第一操作为单次点击操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03607516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6日)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第一操作针对所述信息的任意位置;(2)判断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位置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第一预设条件为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之间的距离小于第一预设阈值;当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位置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所在区域的中心位置为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均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第一操作针对所述信息的任意位置;(2)确定所述第二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初始位置和终止位置;获取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中任意两个触控点之间在所述初始位置处的第一距离,以及在所述终止位置处的第二距离;判断所述第二距离与所述第一距离之间的差值是否达到第三预设阈值;当所述第二距离与所述第一距离之间的差值达到第三预设阈值时,确定所述第二手势操作为预设的拆分手势操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均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22、24请求保护的一种电子设备,是与权利要求10、12请求保护的一种信息处理方法相对应功能模块构架类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同权利要求10、12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2、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在其他说明部分,原审查部门还评述了:权利要求13-18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33条的相关规定,权利要求7-9、11、19-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0段、说明书附图图1-2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针对于信息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为单次点击操作;
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符合预设合并条件;
当所述第一操作符合预设合并条件时,对所述第一操作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操作;
其中,所述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符合预设合并条件,包括:判断所述单次点击操作是否针对于不同信息,并且所述第一操作是否对应合并指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针对于信息的第一操作,包括:
获取针对于信息的第一手势操作;
所述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符合预设合并条件,包括:
判断所述第一手势操作是否为预设的合并手势操作,并且,判断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初始触摸点是否位于不同信息的显示界面上;
当所述第一手势操作为预设的合并手势操作,并且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初始触摸点位于不同信息的显示界面上时,确定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符合预设合并条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第一手势操作是否为预设的合并手势操作,包括:
判断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终止位置是否满足预设条件;所述预设条件包括: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的终止位置之间的距离小于第一预设阈值;
当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终止位置满足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一手势操作为预设的合并手势操作。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为文字信息;所述对所述第一操作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操作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合并后的文字信息的字数总和是否超过第二预设阈值;
当所述合并后的文字信息的字数总和超过第二预设阈值时,展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提示对所述合并后的文字信息进行删减操作;
获取第二操作,根据所述第二操作对所述合并后的文字信息进行删减;
确定所述文字信息的字数总和未超过第二预设阈值时,获取第三操作,执行所述第三操作对应的操作指令,将所述文字信息以一条信息的形式发出。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为文字信息;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第四操作,执行所述第四操作对应的操作指令,将合并操作后的信息以至少一条信息的形式发出。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为图片信息;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是否超过第三预设阈值;
当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时,按预设压缩方式对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进行压缩操作;
确定所述图片信息的容量未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时,获取第五操作,执行所述第五操作对应的操作指令,将所述图片信息发出。
7.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针对于一条信息的第一操作,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其中,所述拆分位置将所述信息划分为至少两条子信息;所述第一操作针对所述信息的任意位置;
获取针对于所述信息的第二操作;
判断所述第二操作是否符合预设拆分条件;
当所述第二操作符合预设拆分条件时,将所述信息拆分为所述至少两条子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针对于一条信息的第一操作,包括:
获取针对于所述一条信息的第一手势操作;
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触控点的位置关系,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针对于所述信息的第二操作,包括:
获取针对于所述信息的第二手势操作;
所述判断所述第二操作是否符合预设拆分条件,包括:
判断所述第二手势操作是否为预设的拆分手势操作;
当所述第二手势操作为预设的拆分手势操作时,确定所述第二操作符合预设拆分条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触控点的位置关系,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包括:
判断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位置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第一预设条件为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之间的距离小于第一预设阈值;
当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位置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所在区域的中心位置为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触控点的位置关系,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包括:
判断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位置是否满足第二预设条件;所述第二预设条件为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中任意两个触控点之间的距离大于第二预设阈值;
当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位置满足第二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的位置为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第二手势操作是否为预设的拆分手势操作,包括:
确定所述第二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初始位置和终止位置;
获取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中任意两个触控点之间在所述初始位置处的第一 距离,以及在所述终止位置处的第二距离;
判断所述第二距离与所述第一距离之间的差值是否达到第三预设阈值;
当所述第二距离与所述第一距离之间的差值达到第三预设阈值时,确定所述第二手势操作为预设的拆分手势操作。
13.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获取单元、判断单元和合并单元;其中,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针对于信息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为针对至少一个拆分位置的触摸操作;
所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一操作是否符合预设合并条件;
所述合并单元,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符合预设合并条件时,对所述第一操作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操作;
其中,所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单次点击操作是否针对于不同信息,并且所述第一操作是否对应合并指令。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针对于信息的第一手势操作;
所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一手势操作是否为预设的合并手势操作,并且,判断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初始触摸点是否位于不同信息的显示界面上;
所述合并单元,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第一手势操作为预设的合并手势操作,并且确定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初始触摸点位于不同信息的显示界面上时,确定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符合预设合并条件,对所述第一手势操作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操作。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终止位置是否满足预设条件;所述预设条件包括: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的终止位置之间的距离小于第一预设阈值;确定当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终止位置满足预设条件时,确定 所述第一手势操作为预设的合并手势操作。
16.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5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为文字信息;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展示单元和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判断单元,还用于判断合并后的文字信息的字数总和是否超过第二预设阈值;还用于判断删减后的文字信息的字数总和是否超过第二预设阈值;
所述展示单元,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获得确定所述合并后的文字信息的字数总和超过第二预设阈值时,展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提示对所述合并后的文字信息进行删减操作;
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展示单元展示的提示信息,获取第二操作,根据所述第二操作对所述合并后的文字信息进行删减;还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合并后的文字信息或所述删减后的文字信息的字数总和未超过第二预设阈值时,获取第三操作;
所述发送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三操作,执行所述第三操作对应的操作指令,将所述文字信息以一条信息的形式发出。
17.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5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为文字信息;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获取第四操作;
所述发送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第四操作,执行所述第四操作对应的操作指令,将合并操作后的信息以至少一条信息的形式发出。
18.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5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为图片信息;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压缩单元和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判断单元,还用于判断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是否超过第三预设阈值;还用于判断压缩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是否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
所述压缩单元,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时,按预设压缩方式对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进行压缩操作;
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 或所述压缩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未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时,获取第五操作;
所述发送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五操作,执行所述第五操作对应的操作指令,将所述图片信息发出。
19.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获取单元、确定单元、判断单元和拆分单元;其中,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针对于一条信息的第一操作;还用于获取针对于所述信息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一操作针对所述信息的任意位置;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一操作,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其中,所述拆分位置将所述信息划分为至少两条子信息;
所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二操作是否符合预设拆分条件;
所述拆分单元,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第二操作符合预设拆分条件时,根据所述确定单元确定的拆分位置将所述信息拆分为所述至少两条子信息。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针对于所述一条信息的第一手势操作;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触控点的位置关系,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针对于所述信息的第二手势操作;
所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第二手势操作是否为预设的拆分手势操作;确定所述第二手势操作为预设的拆分手势操作时,确定所述第二操作符合预设拆分条件。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位置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第一预设条件为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之间的距离小于第一预设阈值;确定当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位置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所在区域的中心位置为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位置是否满足第二预设条件;所述第二预设条件为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中任意两个触控点之间的距离大于第二预设阈值;确定当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位置满足第二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的位置为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
24.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用于确定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第二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初始位置和终止位置;获取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中任意两个触控点之间在所述初始位置处的第一距离,以及在所述终止位置处的第二距离;判断所述第二距离与所述第一距离之间的差值达到第三预设阈值时;确定当所述第二距离与所述第一距离之间的差值达到第三预设阈值时,确定所述第二手势操作为预设的拆分手势操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22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方法还包括:判断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是否超过第三预设阈值;当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时,按预设压缩方式对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进行压缩操作;确定所述图片信息的容量未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时,获取第五操作,执行所述第五操作对应的操作指令,将所述图片信息发出”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无论从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都是完全不同的,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到的作用完全不同,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容易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2)对比文件1中第三阈值为屏幕显示面积阈值,其目的是如何显示合并后图片;而本申请的第三阈值为信息发送能承载的最大容量,其目的是将信息发送出去。(3)关于拆分位置的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依赖信息合并的前提下,对合并后的信息按照原本子信息的合并位置进行拆分还原,拆分后的子信息仍为合并前的子信息,无法实现信息的任意拆分。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6、12、17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针对于信息的第一操作;
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符合预设合并条件;
当所述第一操作符合预设合并条件时,对所述第一操作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操作;
所述信息为图片信息;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是否超过第三预设阈值;
当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时,按预设压缩方式对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进行压缩操作;
确定所述图片信息的容量未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时,获取第五操作,执行所述第五操作对应的操作指令,将所述图片信息发出。”
“6.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针对于一条信息的第一操作,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其中,所述拆分位置将所述信息划分为至少两条子信息;所述第一操作针对所述信息的任意位置;
获取针对于所述信息的第二操作;
判断所述第二操作是否符合预设拆分条件;
当所述第二操作符合预设拆分条件时,将所述信息拆分为所述至少两条子信息。”
“12.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获取单元、判断单元和合并单元;其中,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针对于信息的第一操作;
所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一操作是否符合预设合并条件;
所述合并单元,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符合预设合并条件时,对所述第一操作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操作;
其中,所述信息为图片信息;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压缩单元和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判断单元,还用于判断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是否超过第三预设阈值;还用于判断压缩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是否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
所述压缩单元,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时,按预设压缩方式对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进行压缩操作;
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或所述压缩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未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时,获取第五操作;
所述发送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五操作,执行所述第五操作对应的操作指令,将所述图片信息发出。”
“1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获取单元、确定单元、判断单元和拆分单元;其中,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针对于一条信息的第一操作;还用于获取针对于所述信息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一操作针对所述信息的任意位置;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一操作,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其中,所述拆分位置将所述信息划分为至少两条子信息;
所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二操作是否符合预设拆分条件;
所述拆分单元,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第二操作符合预设拆分条件时,根据所述确定单元确定的拆分位置将所述信息拆分为所述至少两条子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其中,消息可不仅包括文字,还可以包括图片和视频(参见第[0105]段,相当于“所述信息为图片信息”)。在彩信发送的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设定短信传输文件大小为第三阈值,当图片信息容量超过该阈值时则进行压缩,否则就直接将信息发出也是惯用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中的第三阈值的设定以及作用确实与本申请不同,但是在计算机短信发送的领域中,设置传输容量为第三阈值,当图片超过第三阈值时对图片进行压缩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31条1款的相关规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对信息进行合并;而权利要求6则是针对信息进行拆分;也就是说独立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技术上互不关联,也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它们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专利法31条1款规定的单一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指出:权利要求1-2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2-1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一种信息处理方法的步骤特征一一对应的功能模块构架类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5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2-1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11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7-22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6-11请求保护的一种信息处理方法的步骤特征一一对应的功能模块构架类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6-11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7-2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7、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短信传输文件大小设置阈值,当信息容量超过该阈值时则进行压缩,否则就直接将信息发出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1中的第三阈值的设定以及作用确实与本申请不同,但是无论是面积阈值还是容量,其均属于容量上限,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计算机短信发送时,设置传输容量为第三阈值,当图片超过第三阈值时对图片进行压缩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用户将进行信息进行任意划分成不同部分的需求是可以预见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拆分成整条的基础上,设置在任意位置将信息划分并拆开也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含权利要求第1-22项。修改的主要内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对所述第一操作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操作,包括:对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点针对的至少两条信息进行合并操作;所述第一操作针对至少两条信息;所述对所述第一操作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操作,包括:依据所述至少两条信息的原始排列顺序对所述至少两条信息进行合并,或者,依据所述第一操作对所述至少两条信息的操作时间对所述至少两条信息进行合并”,在权利要求12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合并单元,用于对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点针对的至少两条信息进行合并操作;所述第一操作针对至少两条信息;所述合并单元,用于依据所述至少两条信息的原始排列顺序对所述至少两条信息进行合并,或者,依据所述第一操作对所述至少两条信息的操作时间对所述至少两条信息进行合并”,在权利要求6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包括: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至少一个操作点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在权利要求17中增加特征“所述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至少一个操作点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将第一预设手势针对的两个端点之间的所有消息进行合并处理。而本申请中,是对第一操作的操作点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如触摸点针对第一条信息和第三条信息,则本申请是将第一条信息和第三条信息进行合并。对比文件1中仅记载了将第一预设手势针对的两个端点之间的消息进行合并,对比文件1中并未记载具体的合并策略,也无法解决本申请能够实现对任意信息的合并处理的技术问题。基于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无法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得到任何启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无论从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都是完全不同的,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容易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2)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先对至少两个信息进行合并操作,然后需要对合并后的信息再进行拆分时,通过操作将合并后的信息拆分为合并前的多条信息,即对合并后的信息进行拆分时,拆分的位置为预先配置好的(例如可对合并前的每条短信加以颜色区分,从而可直接确定预先配置好的拆分位置),也即拆分的位置是固定的,一方面并未通过操作确定拆分位置,另一方面也无法通过操作重新确定拆分位置,即拆分位置是不可变更的。对比文件2通过将短信进行合并处理,为了解决信息合并出错的问题,提出了按照合并的位置对短信进行拆分,也即按照固定的位置(即合并的位置)进行拆分,还原合并前的状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54段的描述)。而本申请中,是根据针对于一条信息的第一操作确定信息的拆分位置,具体是根据第一操作的至少一个操作点确定信息的拆分位置,而该第一操作是针对信息的任意操作。基于此,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信息在任意位置的拆分,并且通过用户的第一操作任意确定拆分位置,也即可将一条信息拆分成任意子信息,从而无需通过剪切操作,将所述信息中的其他内容剪切,仅通过第一操作确定拆分位置,通过符合预设拆分条件的第二手势操作便可实现信息的拆分,大大提升了用户的操作体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不会面临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换句话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不会想到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此,本申请权利要求6公开的技术方案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12、17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针对于信息的第一操作;
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符合预设合并条件;
当所述第一操作符合预设合并条件时,对所述第一操作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操作;
所述信息为图片信息;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是否超过第三预设阈值;
当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时,按预设压缩方式对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进行压缩操作;
确定所述图片信息的容量未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时,获取第五操作,执行所述第五操作对应的操作指令,将所述图片信息发出;
其中,所述对所述第一操作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操作,包括:对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点针对的至少两条信息进行合并操作;
所述第一操作针对至少两条信息;所述对所述第一操作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操作,包括:依据所述至少两条信息的原始排列顺序对所述至少两条信息进行合并,或者,依据所述第一操作对所述至少两条信息的操作时间对所述至少两条信息进行合并。
6.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针对于一条信息的第一操作,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其中,所述拆分位置将所述信息划分为至少两条子信息;所述第一操作针对所述信息的任意位置;
获取针对于所述信息的第二操作;
判断所述第二操作是否符合预设拆分条件;
当所述第二操作符合预设拆分条件时,将所述信息拆分为所述至少两条子 信息;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包括: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至少一个操作点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
12.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获取单元、判断单元和合并单元;其中,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针对于信息的第一操作;
所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一操作是否符合预设合并条件;
所述合并单元,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符合预设合并条件时,对所述第一操作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操作;
其中,所述信息为图片信息;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压缩单元和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判断单元,还用于判断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是否超过第三预设阈值;还用于判断压缩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是否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
所述压缩单元,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时,按预设压缩方式对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进行压缩操作;
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或所述压缩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未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时,获取第五操作;
所述发送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五操作,执行所述第五操作对应的操作指令,将所述图片信息发出;
其中,所述合并单元,用于对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点针对的至少两条信息进行合并操作;
所述第一操作针对至少两条信息;所述合并单元,用于依据所述至少两条信息的原始排列顺序对所述至少两条信息进行合并,或者,依据所述第一操作对所述至少两条信息的操作时间对所述至少两条信息进行合并。
1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获取单元、确定单元、判断单元和拆分单元;其中,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针对于一条信息的第一操作;还用于获取针对于所述信息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一操作针对所述信息的任意位置;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一操作,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其中,所述拆分位置将所述信息划分为至少两条子信息;
所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二操作是否符合预设拆分条件;
所述拆分单元,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第二操作符合预设拆分条件时,根据所述确定单元确定的拆分位置将所述信息拆分为所述至少两条子信息;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至少一个操作点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22项。经审查,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于申请日2014年04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0段、说明书附图图1-2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的技术手段,且这些技术手段在上述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473004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3607516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6日。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消息的方法、装置及终端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0007]、[0008]、[0010]、[0014]段):提供一种显示消息的方法、装置及终端设备,能够为用户提供对消息的处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段,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检测针对消息显示页面的第一预设手势,所述预设手势包括两个端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7]段,相当于“获取针对于信息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预设手势包括:双指内向捏合手势、双指点击手势或单向滑动手势(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段,相当于“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符合预设合并条件”),对消息显示页面中所述两个端点之间的消息进行处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段)(当选定的两个端点是紧邻的两条消息时,则对该两条消息进行合并,即相当于对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点针对的至少两条信息进行操作,第一操作针对至少两条信息),包括将消息显示页面中所述两个端点之间的消息进行合并显示(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相当于“当所述第一操作符合预设合并条件时,对所述第一操作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操作,依据所述至少两条信息的原始排列顺序对所述至少两条信息进行合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4]-[0110]段):其中,消息可不仅包括文字,还可以包括图片和视频(参见说明书第[0105]段,相当于“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为图片信息”);判断要显示的消息的长度是否超过预设阈值(参见说明书第[0104]段),预设阈值可以设置为在终端屏幕的当前分辨率下能显示的字数或面积;提取该要显示的消息的预设部分进行显示,该预设部分可以预先设置;将要显示的消息进行显示;还可以将要显示的消息的剩余部分进行分页显示,通过检测用户的滑动或点击手势进行翻页显示(参见说明书第[0110]段,相当于“获取第五操作,执行所述第五操作对应的操作指令”)。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当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的容量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时,按预设压缩方式对所述合并后的图片信息进行压缩操作;确定所述图片信息的容量未超过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时,基于第五操作,将所述图片信息发出。作为并列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依据所述第一操作对所述至少两条信息的操作时间对所述至少两条信息进行合并。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处理图片以用于后续的图片发送,以及如何确定合并信息的排列顺序。
然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显示图片时,判断图片是否超过预设阈值,并在超过预设阈值时进行分页显示的内容,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进行下一步操作时,受限于设备的实际情况而根据图片信息的大小与预设阈值的关系对图片进行调整的启示;而在例如短信、微信等信息传输应用中,由于网络通信速度、信道容量等限制,所发送图片的容量大小是有限制的,为了顺利发出彩信,微信,很多主流手机厂商都在手机中内置了压缩程序,对拟发送的超过容量限制的图片信息进行压缩, 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进一步的,当图片信息没有超过图片容量阈值时,即待发送图片容量大小符合阈值要求时,通过用户操作直接将图片信息发出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另外,依据操作时间的先后顺序来设置短信的合并后顺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0011]、[0014]段):检测针对消息显示页面的第一预设手势,所述预设手势包括两个端点(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相当于“获取针对于信息的第一手势操作”);所述第一预设手势包括:双指内向捏合手势、双指点击手势或单向滑动手势(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所述对消息显示页面中所述两个端点之间的消息进行处理(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由手势包括两个端点且对两个端点间的信息做处理隐含公开初始触摸点位于不同信息上,即相当于“判断所述第一手势操作是否为预设的合并手势操作,并且,判断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初始触摸点是否位于不同信息的显示界面上”);将消息显示页面中所述两个端点之间的消息进行合并显示(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相当于“当所述第一手势操作为预设的合并手势操作,并且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初始触摸点位于不同信息的显示界面上时,确定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符合预设合并条件”)。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进一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手势操作为合并手势。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短信操作方法、装置及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当用户希望对两个短信进行合并时,可以通过手指拖拽这两条短信(相当于“判断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终止位置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当用户的手指向合拢的方向靠近,且手指移动的距离大于预先设置的合并移动距离,认为手势操作为短信合并操作(相当于“当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终止位置满足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一手势操作为预设的合并手势操作”)。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3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即都是通过判断手势的终止触摸点是否满足距离阈值要求,从而达到合并信息的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手指移动终点位置来判断手指移动距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手指终点位置之间的距离小于阈值来判断手势操作,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4]-[0110]段):其中,消息可不仅包括文字,还可以包括图片和视频(参见说明书第[0105]段,相当于“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为文字信息”);判断要显示的消息的长度是否超过预设阈值(参见说明书第[0104]段),预设阈值可以设置为在终端屏幕的当前分辨率下能显示的字数或面积(参见说明书第[0106]段,相当于“所述对所述第一操作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操作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判断合并后的文字信息的字数总和是否超过第二预设阈值”);提取该要显示的消息的预设部分进行显示,该预设部分可以预先设置,例如,当消息为文字时,仅显示该消息的第一行内容;将要显示的消息进行显示;还可以将要显示的消息的剩余部分进行分页显示,通过检测用户的滑动或点击手势进行翻页显示(参见说明书第[0110]段,相当于“获取第三操作,执行所述第三操作对应的操作指令”)。然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合并后文字的超过文字总和阈值时,对文字信息进行分页显示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传输类似短信的文字信息时,每条信息可传输的字数是有限制的,当用户输入的信息的字数超过单次课传输的字数时,信息传输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显示提示信息,以提示用户删减文字以满足字数要求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当文字信息没有超过文字总和阈值时,通过用户操作直接将文字信息发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用户的操作来发送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合并后的信息,该信息大小可能超过单次可发送信息最大容量,对超过单次发送最大容量的信息分割后发送,进而将信息以至少一条信息的形式发出同样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信息发送手段。无论对短信进行了何种操作,合并、插入图片、文字编辑、转发等,为了发出短信,采取用户触摸虚拟的发送按钮的方式,也就是通过用户提供一个操作,才可以将短信发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2-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1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一种信息处理方法的步骤特征一一对应的功能模块构架类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5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2-1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短信操作方法、装置及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6]、[0060]段):提供了一种短信操作的方法、装置及设备(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6]段,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对合并前的每条短信加以颜色区分,因此需要对合并后的短信进行拆分时,用户可以利用手指对需要拆分的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短信进行拖拽(由两条以上的短信合并后的短信为一条短信,利用手指对不同颜色标明的短信拖拽为确定需要拆分的短信,被拖拽的不同颜色的短信的开头或结束位置即为拆分位置,相当于“获取针对于一条信息的第一操作,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当检测到用户的手指之间的移动距离达到预先设置的拆分移动距离时,认为用户的手势操作为短信拆分手势(相当于“获取针对所述信息的第二操作,判断所述第二操作是否符合预设拆分条件”),对上述两条短信进行拆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60]段,相当于“当所述第二操作符合预设拆分条件时,对所述信息拆分为至少两条子信息”)。
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所述第一操作针对所述信息的任意位置,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至少一个操作点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不同位置的信息拆分。
然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合并后的信息拆分成原来的整条信息的基础上,当存在希望在信息的任意位置进行拆分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拆分的位置,也即从拆分成整条信息到实现对信息的任意位置进行拆分可以根据需要设置,通过操作点来确定该拆分位置也是惯用技术手段,这种拆分方式的转换的实现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信息拆分时,为提高用户使用体验,设定拆分的位置为任意位置且根据第一操作的至少一个操作点来确定该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能够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0]段):对合并前的每条短信加以颜色区分,因此需要对合并后的短信进行拆分时,用户可以利用手指对需要拆分的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短信进行拖拽(由两条以上的短信合并后的短信为一条短信,利用手指对不同颜色标明的短信拖拽为确定需要拆分的短信,相当于“获取针对于所述一条信息的第一手势操作;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比如,用户希望对合并后的短信中的两条短信进行拆分时,可以利用两根手指对这两条短信进行拖拽(由两根手指拖拽可知,两根手指的初始触摸点位于两种颜色的短信显示界面上,属于触控点位置关系的一种,相当于“根据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触控点的位置关系,确定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0]段):当这两根手指之间的移动距离大于预先设置的拆分移动距离时(相当于“获取针对于所述信息的第二手势操作;所述判断所述第二操作是否符合预设拆分条件”),认为用户的该手势操作为短信拆分手势,激活短信拆分状态(相当于“判断所述第二手势操作是否为预设的拆分手势操作;当所述第二手势操作为预设的拆分手势操作时,确定所述第二操作符合预设拆分条件”)。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是如何根据触控点的位置关系确定信息的拆分位置,然而,在触控点为多个时,根据触控点确定拆分位置有不同实现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用户的操作需求,在确定拆分位置时,先判断至少两个触控点件的距离是否小于预设阈值、并在满足该条件时,将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所在区域的中心位置作为信息的拆分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拆分点确定方法。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0060]段):如果用户希望对两条以上的短信进行拆分时,以三条短信为例,此时用户可以利用三根手指对上述三条短信进行拖拽,当第一根手指与第二根手指之间的移动距离大于预先设置的拆分移动距离,且第二根手指与第三根手指之间的移动距离大于预先设置的拆分移动距离,或者三根手指两两之间的移动距离大于预先设置的拆分移动距离时(相当于“判断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位置是否满足第二预设条件”),认为该用户的手势操作为短信拆分手势,激活短信拆分状态,对上述三条短信进行拆分(相当于“当所述第一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位置满足第二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的位置为所述信息的拆分位置”)。虽然对比文件2是根据三根手指两两之间的移动距离大于预先设置的拆分移动距离来作为判断条件,但是判断手指的移动距离必然包含了对于手指终点位置的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再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触控点移动距离(包含触控点起点和终点)来作为判断条件的基础上,设置所述至少两个触控点中任意两个触控点之间的距离大于第二预设阈值作为第二预设条件进行判断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0]段):如果用户希望对两条以上的短信进行拆分时,以三条短信为例,此时用户可以利用三根手指对上述三条短信进行拖拽,当第一根手指与第二根手指之间的移动距离大于预先设置的拆分移动距离,且第二根手指与第三根手指之间的移动距离大于预先设置的拆分移动距离,或者三根手指两两之间的移动距离(判断触控点的移动距离必然包含了对于触控点起始位置和终点位置的判断,移动距离即两两手指之间的初始位置之间的距离和终点位置之间的距离的差值)大于预先设置的拆分移动距离时(相当于“确定所述第二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的初始位置和终止位置,获取所述第二手势操作的至少两个触控点之间在所述初始位置处的第一距离,以及在所述终点位置处的第二距离,判断所述第二距离与所述第一距离之间的差值是否达到第三预设阈值”),认为该用户的手势操作为短信拆分手势,激活短信拆分状态,对上述三条短信进行拆分(相当于“当所述第二距离与所述第一距离之间的差值是否达到第三预设阈值时,确定所述第二手势操作为预设的拆分手势操作”)。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7-2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22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6-11请求保护的一种信息处理方法的步骤特征一一对应的功能模块构架类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6-11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7-2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意见(1),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所述对所述第一操作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操作,包括:对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点针对的至少两条信息进行合并操作”,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对操作端点A和B所针对的至少两条信息(包含信息2和信息4)进行合并,即相当于对第一操作的操作点针对的至少两条信息进行了合并,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特征;至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声称的“本申请中是对第一操作的操作点针对的信息进行合并,如触摸点针对第一条信息和第三条信息,则本申请是将第一条信息和第三条信息进行合并”的内容,其并没有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即权利要求中的现有记载并没有使其区别于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合并方式,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操作端点所针对的两条信息若为相邻信息如信息2和信息3,则其即与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仅包含操作点针对的信息的技术方案相同。进一步的,即使复审请求人将上述特征限定为合并信息来源仅限于每个操作点所选择的信息,而不包括操作点选中的信息之间的其他信息,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因为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8]段公开:“当用户希望对两个短信进行合并时,可以通过手指拖拽这两条短信,当用户的手指向合拢的方向靠近,且手指移动的距离大于预先设置的合并移动距 离,认为手势操作为短信合并操作;如果用户希望对两条以上的短信进行合并时,以三条短信为例,用户可以通过三根手指对这三条短信进行拖拽,当用户的手指两两之间向靠拢方向移动的距离大于预先设置的合并移动距离阈值时, 认为用户的手势操作为短信合并操作(三根手指选定的信息即为操作点针对的信息,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信息合并方法即相当于将操作点选中的信息进行合并,而不包括操作点选定信息之间的信息)”,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对于意见(2),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合并后的信息拆分成原来的整条信息的基础上,当存在希望在信息的任意位置进行拆分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拆分的位置,也即从拆分成整条信息到实现对信息的任意位置进行拆分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而通过操作点来确定拆分位置也是惯用技术手段,这种拆分方式的转换的实现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信息拆分时,为提高用户使用体验,设定拆分的位置为任意位置且根据第一操作的至少一个操作点来确定该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能够容易想到的,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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