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机及纤维股线喂料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纺织机及纤维股线喂料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59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42080
优先权日:2012-03-29
申请(专利)号:201310092231.5
申请日:2013-03-21
复审请求人:立达英格尔施塔特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磊
合议组组长:陆帅
参审员:宋卫华
国际分类号:D01G23/00(2006.01);D01H1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92231.5,名称为“纺织机及纤维股线喂料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立达英格尔施塔特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29日,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3063101A,公开日为1962年11月13日;
对比文件2:GB632697A,公开日为1949年11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纺织机(1)尤其是并条机的喂料方法,包括多个纤维股线(2),其中,将彼此分开的纤维股线(2)从多个收线桶(3)中引出,并由导向机构(4)收拢,然后按输送方向输送至纺织机(1),其中,各收线桶(3)彼此相邻,大体上以纤维股线的输送方向(T)设置成对齐的行列(5),另外,纤维股线(2)被分流到纺织机(1)的第一加工单元(6)以及至少一个具有相同功能的第二加工单元(7)中,其特征在于,将从其中一个行列(5c)的收线桶(3)中引出的纤维股线(2)的第一部分输送给第一加工单元(6),并将从所述行列(5c)中引出的纤维股线(2)的第二部分输送给第二加工单元(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纤维股线(2)就其数量而言,可均匀地分配到各自的加工单元(6、7)中。
3.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牵引装置可将纤维股线(2)拖拉到处理单元(6、7)中。
4.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行列(5)的总数为奇数,至少中间行列(5c)的纤维股线(2)被分流到各自的处理单元(6、7)中。
5.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各收线桶(3)按纤维股线的输送方向(T)布置在对齐的3个行列(5a、5b、5c)中,其中第一行列(5a)的纤维股线(2)输送到第一加工单元(6),第二行列(5b)的纤维股线(2)则输送到第二加工单元(7),并且其中在第一行列(5a)和第二行列(5b)之间设置的中间行列(5c)的纤维股线(2)被分流道第一加工单元(6)和第二加工单元(7)中。
6. 一种纺织机,尤其是并条机,具有单独处理多股纤维股线(2)的第一加工单元(6)和至少一个具有相同功能的第二加工单元(7),所述纤维股线按输送方向(T)由多个收线桶(3)输送到纺织机(1),其中各收线桶(3)在纤维股线(2)的输送方向(T)上布置在相邻的对齐的行列(5)中,其中所述纺织机(1)设有按纤维股线(2)的输送方向(T)置于处理单元(6、7)前的导向机构(4),利用所述导向机构使纤维股线(2)在由收线桶(3)引出中实现导向,以及其中导向机构(4)包括支架(8)和多个安装在支架(8)上的引导各自的纤维股线(2)的导向器(9),其特征在于,导向器(9)以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将纤维股线(2)喂入纺织机(1)的方式分布于支架(8)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纺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纺织机(1)为包括有处理单元(6、7)的双头拔制结构,其中每一处理单元(6、7)均包括拉拔纤维股线(2)的牵引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纺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器(9)相对于导向机构(4)的纵轴线(10)不对称安装在支架(8)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纺织机,其特征在于,纵轴线(10)大体上沿着纤维股线(2)的输送方向对齐。
10. 根据权利要求6至9之一所述的纺织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导向器(9),从支架(8)上开始延伸,向两侧突出的横梁(11)连接至支架(8),其中至少有二条横向相邻的横梁(11)上设有不同数量的导向器(9)。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方法使用导向机构(4)给纺织机(1)喂料。”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将从其中一个行列的收线桶中引出的纤维股线的第一部分输送给第一加工单元,并将从所述行列中引出的纤维股线的第二部分输送给第二加工单元。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导向器以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将纤维股线喂入纺织机的方式分布于支架上,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由此可知,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10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方法使用导向机构给纺织机喂料,由于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于对比文件2,一旦须条交叠其产生的后果就是输送的须条薄厚不均,因而不产生交叠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须条能够均匀输送。同时,需要将条筒设置得更为紧凑,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受制于加工场地的限制,当条筒过多的时候必然会遇到的问题,相应的就会产生如何排列条筒才能更加节省空间的需求,这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更为紧凑的条筒排列方式。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奇数列的排列方式以及中间列分别分配至两侧的喂入方式能够使条筒排列宽度减小同时须条输送均匀的方式,这种方式恰恰是紧凑排列条筒的方式,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多个单元多列排列同样不便于条筒摆放的问题时自然完全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并未公开将从其中一列的条筒引出的须条输送至不同的加工单元从而实现须条在不同加工单元之间的均匀分配,对比文件2中的中间列的横向分开输送只是为了保证中间列的不同条筒的须条之间不会交叠。审查员认为不产生交叠的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须条能够均匀输送,复审请求人认为不产生交叠与均匀输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没有必然的关系。对比文件2的排布是为了将须条不交叠地输送至同一加工单元,而本申请的排布是为了将纤维股线均匀地分配至不同的加工单元。再者,对比文件1和2的并条机的结构、送料方式以及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和2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技术缺陷时不会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因此,对比文件2未能提供技术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来解决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须条交叠其产生的后果就是输送的须条薄厚不均,因而不产生交叠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须条能够均匀输送,两者的目的一致。同时,需要将条筒设置得更为紧凑,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受制于加工场地的限制,当条筒过多的时候必然会遇到的问题,相应的就会产生如何排列条筒才能更加节省空间的需求,这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更为紧凑的条筒排列方式。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奇数列的排列方式以及中间列分别分配至两侧的喂入方式能够使条筒排列宽度减小同时须条输送均匀的方式,这种方式恰恰是紧凑排列条筒的方式,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多个单元多列排列同样不便于条筒摆放的问题时自然完全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所采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从其中一个行列的收线桶引出的纤维股线的第一部分输送给第一加工单元,并将所述行列中引出的纤维股线的第二部分输送给第二加工单元。而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以及所属领域技术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导向器以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将纤维股线微乳并条机的方式分布于支架上,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时,设计相应的引导器属于技术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方法使用导向机构给纺织机喂料,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相应的喂料方法使用导向机构给纺织机尤其是并条机喂料,因此当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从其中一个行列的收线桶中引出的纤维股线被均匀地送入不同的加工单元,从而实现纤维股线在不同加工单元之间的均匀分配。实际上,本申请的布置克服了合议组列出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缺陷;事实上,现有技术中没有教导建议该区别技术特征“将从其中一个行列的收线桶中引出的纤维股线的第一部分输送给第一加工单元,并将从所述行列中引出的纤维股线的第二部分输送给第二加工单元”,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只是后见之明。此外,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其也只能获得技术方案,即从多列收线桶引出的纤维股线被送入多个加工单元,其中所述多个加工单元中的一个可以接收从所述多列收线桶中的一列或多列的收线桶中引出的纤维股线。显然,这不是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可见,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无法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获得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其中,纤维股线就其数量而言,可均匀地分配到各自的加工单元中”,其进一步的限定意味着,其中一个行列的收线桶中引出的纤维股线是均匀地分配到各自的加工单元。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或教导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纺织机(1)尤其是并条机的喂料方法,包括多个纤维股线(2),其中,将彼此分开的纤维股线(2)从多个收线桶(3)中引出,并由导向机构(4)收拢,然后按输送方向输送至纺织机(1),其中,各收线桶(3)彼此相邻,大体上以纤维股线的输送方向(T)设置成对齐的行列(5),另外,纤维股线(2)被分流到纺织机(1)的第一加工单元(6)以及至少一个具有相同功能的第二加工单元(7)中,其特征在于,将从其中一个行列(5c)的收线桶(3)中引出的纤维股线(2)的第一部分输送给第一加工单元(6),并将从所述行列(5c)中引出的纤维股线(2)的第二部分输送给第二加工单元(7),其中,纤维股线(2)就其数量而言,可均匀地分配到各自的加工单元(6、7)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牵引装置可将纤维股线(2)拖拉到处理单元(6、7)中。
3.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行列(5)的总数为奇数,至少中间行列(5c)的纤维股线(2)被分流到各自的处理单元(6、7)中。
4.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各收线桶(3)按纤维股线的输送方向(T)布置在对齐的3个行列(5a、5b、5c)中,其中第一行列(5a)的纤维股线(2)输送到第一加工单元(6),第二行列(5b)的纤维股线(2)则输送到第二加工单元(7),并且其中在第一行列(5a)和第二行列(5b)之间设置的中间行列(5c)的纤维股线(2)被分流道第一加工单元(6)和第二加工单元(7)中。
5. 一种纺织机,尤其是并条机,具有单独处理多股纤维股线(2)的第一加工单元(6)和至少一个具有相同功能的第二加工单元(7),所述纤维股线按输送方向(T)由多个收线桶(3)输送到纺织机(1),其中各收线桶(3)在纤维股线(2)的输送方向(T)上布置在相邻的对齐的行列(5)中,其中所述纺织机(1)设有按纤维股线(2)的输送方向(T)置于处理单元(6、7)前的导向机构(4),利用所述导向机构使纤维股线(2)在由收线桶(3)引出中实现导向,以及其中导向机构(4)包括支架(8)和多个安装在支架(8)上的引导各自的纤维股线(2)的导向器(9),其特征在于,导向器(9)以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将纤维股线(2)喂入纺织机(1)的方式分布于支架(8)上。
6.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纺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纺织机(1)为包括有处理单元(6、7)的双头拔制结构,其中每一处理单元(6、7)均包括拉拔纤维股线(2)的牵引装置。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纺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器(9)相对于导向机构(4)的纵轴线(10)不对称安装在支架(8)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纺织机,其特征在于,纵轴线(10)大体上沿着纤维股线(2)的输送方向对齐。
9. 根据权利要求5至8之一所述的纺织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导向器(9),从支架(8)上开始延伸,向两侧突出的横梁(11)连接至支架(8),其中至少有二条横向相邻的横梁(11)上设有不同数量的导向器(9)。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方法使用导向机构(4)给纺织机(1)喂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纺织机尤其是并条机的喂料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栏14-43行、附图1-3)公开了一种并条机的喂料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其包括多个纤维股线,其中将彼此分开的纤维股线从多个收线桶m中引出,并由导向机构收拢,然后按照输送方向输送至并条机,其中各收线桶m彼此相邻,大体上以纤维股线的输送方向设置成对齐的行列(附图1所示),纤维股线被分流到并条机的第一加工单元A以及至少一个具有相同功能的第二加工单元B-D。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从其中一个行列的收线桶引出的纤维股线的第一部分输送给第一加工单元,并将所述行列中引出的纤维股线的第二部分输送给第二加工单元,其中,纤维股线(2)就其数量而言,可均匀地分配到各自的加工单元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纤维股线收线桶的排布方式以利于空间上的充分利用。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并条机的喂入方法(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栏14-35行、附图1-2),其公开了将输送至同一加工单元的条桶设置成横向的多列(对比文件2中为3列),这样设置可以缩短纤维股线到牵引部的距离,可以减少输送过程中的牵引不良或断线故障。
综上从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来看,其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将从其中一个行列的收线桶引出的纤维股线的第一部分输送给第一加工单元,并将所述行列中引出的纤维股线的第二部分输送给第二加工单元,其中,纤维股线(2)就其数量而言,可均匀地分配到各自的加工单元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双头拔制的情况下,为实现对由收线桶提供的纤维股线的均匀分布,按现今的技术水平通常按纤维股线输送方向并排布置四个组成一行的收线桶。二个行列的纤维股线被输送到第一加工单元,而余下的二行列的纤维股线被输送到第二加工单元。实际上对这种类型的结构,其收线桶的宽度一般超过了纺织机的宽度,以至于当有多个相邻布置的纺织机时,不能充分利用现有的安装位置。对比文件1虽然有多个加工单元,但都是单列多个纱筒对应单个加工单元,已经无法再精简纱筒列,因此其不存在由于多个纱筒并列导致的占用空间过宽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则是多个并列的纱筒输送到单个加工单元,其看似与本申请的纱筒排布很像,但客观上对于单个加工单元而言,反而是采用了比本申请更多列的纱筒,增加了占用的宽度。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非所属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进一步的,引用该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纺织机,其中该纺织机的导向器以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方法将纤维股线喂入纺织机的方式分布于支架上,由于上述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并且对于该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限定作用,因此该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进一步的,引用该独立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方法使用导向机构给纺织机喂料,由于上述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并且对于该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限定作用,因此该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驳回理由和前置意见的回应
合议组认为,驳回决定中采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不能作为本申请改进的基础,首先对比文件1虽然有多个加工单元,但都是单列多个纱筒对应单个加工单元,已经无法再精简纱筒列,因此其不存在由于多个纱筒并列导致的占用空间过宽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则是多个并列的纱筒输送到单个加工单元,其看似与本申请的纱筒排布很像,但其实客观上对于单个加工单元而言,反而是采用了比本申请更多列的纱筒,而是增加了占用的宽度。因此,对比文件1和2之间不存在结合启示,二者不能用于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