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终端间的协作通信方法、设备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终端间的协作通信方法、设备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12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718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77773.2
申请日:2013-05-14
复审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晓明
合议组组长:梁婷
参审员:张真
国际分类号:H04B7/08,H04L27/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某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那么,在一份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份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77773.2,名称为“一种终端间的协作通信方法、设备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14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申请日2013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7段(即第1-46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终端间的协作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终端根据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共享信号;
所述第一终端将共享信息发送给第二终端,其中所述共享信息包含所述共享信号,所述共享信号包含所述第二终端对应的频域资源上承载的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终端根据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共享信号,包括:
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后获得所述共享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间的协作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终端根据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共享信号,包括:
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循环前缀CP以及时域数字自动增益控制DAGC处理后获得所述共享信号;
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终端根据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共享信号,包括:
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CP、时域DAGC以及快速傅利叶变换FFT去除所述第一终端的频域资源上承载的信息后获得所述共享信号;
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以及所述共享信号对应的频域资源编号。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终端根据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共享信号,包括:
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CP、时域DAGC以及快速傅利叶变换FFT处理后获得所述共享信号;
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终端接收所述第二终端的标识信息;
相应的,所述第一终端根据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共享信号,还包括:
所述第一终端根据所述第二终端的标识信息获取所述共享信号。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终端根据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共享信号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终端获取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
当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小于预设阈值时,所述第一终端不向所述第二终端发送所述共享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大于等于预设阈值时,所述第一终端向所述第二终端发送所述共享信息。
9. 一种终端间的协作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二终端接收第一终端发送的共享信息,所述共享信息包含共享信号,所述共享信号包含所述第二终端对应的频域资源上承载的信息;
所述第二终端解码所述共享信号以及所述第二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所述网络侧需要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侧需要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包括所述共享信号中的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以及所述第二终端接收的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共享信号由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后获得;
相应的,所述第二终端解码所述共享信号以及所述第二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所述网络侧需要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包括:
所述第二终端将所述共享信号依次进行去除CP、时域DAGC、快速傅利叶变换FFT、解调及解码获取所述共享信号中的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所述第二终端将所述第二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CP、时域DAGC、FFT、解调及解码获取所述第二终端接收的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共享信号由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CP以及时域DAGC处理后获得;
相应的,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 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
相应的,所述第二终端解码所述共享信号以及所述第二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所述网络侧需要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包括:
所述第二终端根据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对所述共享信号进行DAGC补偿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所述共享信号依次进行FFT、解调及解码获取所述共享信号中的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所述第二终端将所述第二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CP、时域DAGC、FFT、解调及解码获取所述第二终端接收的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共享信号由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CP、时域DAGC以及FFT去除所述第一终端的频域资源上承载的信息后获得;
相应的,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以及所述共享信号对应的频域资源编号;
相应的,所述第二终端解码所述共享信号以及所述第二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所述网络侧需要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包括:
所述第二终端根据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对所述共享信号进行DAGC补偿处理,并根据所述共享信号对应的频域资源编号将处理后的所述共享信号依次进行解调及解码获取所述共享信号中的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所述第二终端将所述第二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CP、时域DAGC、FFT、解调及解码获取所述第二终端接收的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共享信号由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CP、时域DAGC以及FFT后获得;
相应的,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
相应的,所述第二终端解码所述共享信号以及所述第二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所述网络侧需要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包括:
所述第二终端根据系统分配的所述第二终端对应的频域资源编号获取所述第二终端的频域资源上承载的信息,并根据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对所述第二终端的频域资源上承载的信息进行DAGC补偿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所述第二终端的频域资源上承载的信息依次进行解调及解码获取所述共享信号中的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所述第二终端将所述第二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CP、时域DAGC、FFT、解调及解码获取所述第二终端接收的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15.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二终端将所述第二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终端,以使得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CP、时域DAGC、FFT以及根据所述第二终端的标识信息获取所述共享信号,以及获取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以及当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小于预设阈值时,不向所述第二终端发送所述共享信息,或者,当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大于等于预设阈值时,向所述第二终端发送所述共享信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
所述第二终端解码所述共享信号以及所述第二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所述网络侧需要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包括:
所述第二终端根据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对所述共享信号进行DAGC补偿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所述共享信号依次进行解调及解码获取所述共享信号中的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所述第二终端将所述第二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CP、时域DAGC、FFT、解调及解码获取所述第二终端接收的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17. 一种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共享信号, 以及将所述共享信号传输至发送单元;
发送单元,用于将共享信息发送给第二终端,其中所述共享信息包含所述共享信号,所述共享信号包含所述第二终端对应的频域资源上承载的信息。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包括:时域采样处理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后获得所述共享信号。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包括:
时域采样处理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采样处理;
去除CP模块,用于将所述时域采样处理模块处理后的信号去除循环前缀CP;
时域DAGC模块,用于将所述去除CP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时域数字自动增益控制DAGC处理并获得所述共享信号;
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包括:
时域采样处理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采样处理;
去除CP模块,用于将所述时域采样处理模块处理后的信号去除循环前缀CP;
时域DAGC模块,用于将所述去除CP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
FFT模块,用于将所述时域DAGC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快速傅利叶变换FFT去除所述第一终端的频域资源上承载的信息后获得所述共享信号;
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以及所述共享信号对应的频域资源编号。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包括:
时域采样处理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采样处理;
去除CP模块,用于将所述时域采样处理模块处理后的信号去除循环前缀CP;
时域DAGC模块,用于将所述去除CP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
FFT模块,用于将所述时域DAGC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FFT后获得所述共享信号;
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终端还包括: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终端的标识信息以及将所述第二终端的标识信息传输至所述获取单元;
相应的,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二终端的标识信息获取所述共享信号。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终端还包括:信号质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
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小于预设阈值时,不向所述第二终端发送所述共享信息。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大于等于预设阈值时,向所述第二终端发送所述共享信息。
25. 一种第二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一终端发送的共享信息,所述共享信息包含共享信号,以及将所述共享信息传输至获取单元,所述共享信号包含所述第二终端对应的频域资源上承载的信息;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从网络侧接收信号;以及将所述信号传输至所述获 取单元;
获取单元,用于解码所述共享信号以及所述第二接收单元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所述网络侧需要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第二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侧需要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包括所述共享信号中的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以及所述第二接收单元接收的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27. 根据权利要求25或26所述的第二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共享信号由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后获得,所述获取单元包括:
时域采样处理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接收单元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采样处理;
去除CP模块,用于将所述共享信号以及将所述时域采样处理模块处理后的所述第二接收单元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去除循环前缀CP处理;
时域DAGC模块,用于将所述去除CP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
FFT模块,用于将所述时域DAGC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FFT处理;
解调模块,用于将所述FFT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解调处理;
解码模块,用于将所述解调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解码处理并获取所述网络侧需要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28. 根据权利要求25或26所述的第二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共享信号由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CP以及时域DAGC处理后获得;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
所述获取单元包括:
时域采样处理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接收单元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采样处理;
去除CP模块,用于将所述时域采样处理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去除循环前缀CP处理;
时域DAGC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对所述共享信号进行DAGC补偿处理,以及将所述去除CP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
FFT模块,用于将所述共享信号以及所述时域DAGC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FFT处理;
解调模块,用于将所述FFT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解调处理;
解码模块,用于将所述解调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解码处理并获取所述网络侧需要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29. 根据权利要求25或26所述的第二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共享信号由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CP、时域DAGC以及FFT去除所述第一终端的频域资源上承载的信息后获得;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以及所述共享信号对应的频域资源编号;
所述获取单元包括:
时域采样处理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接收单元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采样处理;
去除CP模块,用于将所述时域采样处理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去除循环前缀CP处理;
时域DAGC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对所述共享信号进行DAGC补偿处理,以及将所述去除CP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
FFT模块,用于将所述时域DAGC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FFT处理;
解调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共享信号对应的频域资源编号将所述FFT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解调处理;
解码模块,用于将所述解调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解码处理并获取所述网络侧需要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30. 根据权利要求25或26所述的第二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共享信号由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CP、时域DAGC以及FFT后获得;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
所述第二终端还包括:
时域采样处理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接收单元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采样处理;
去除CP模块,用于将所述时域采样处理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去除循环前缀CP处理;
时域DAGC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对所述共享信号进行DAGC补偿处理,以及将所述去除CP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
FFT模块,用于将所述时域DAGC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FFT处理;
解调模块,用于根据系统分配的所述第二终端对应的频域资源编号将所述FFT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解调处理;
解码模块,用于将所述解调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解码处理并获取所述网络侧需要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31. 根据权利要求25或26所述的第二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终端还包括:
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二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终端,以使得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CP、时域DAGC、FFT以及根据所述第二终端的标识信息获取所述共享信号,以及获取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以及当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小于预设阈值时,不向所述第二终端发送所述共享信息,或者,当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大于等于预设阈值时,向所述第二终端发送所述共享信息。
32.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第二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
所述获取单元包括:
时域采样处理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接收单元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采样处理;
去除CP模块,用于将所述时域采样处理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去除循环前缀CP处理;
时域DAGC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对所述共享信号进行DAGC补偿处理,以及将所述去除CP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
FFT模块,用于将所述时域DAGC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FFT处理;
解调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共享信号对应的频域资源上承载的信息将所述FFT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解调处理;
解码模块,用于将所述解调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解码处理并获取所述网络侧需要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的信息。”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 2012142345A1,公开日为2012年06月07日;
对比文件2:CN 102113210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9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9、10、17、25、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11-16、18-24、27-3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包括12项权利要求。同时陈述了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理由:1、对比文件1不论是AF合作模式,还是DF合作模式,都需要将协作终端320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解码后进行转发,与本申请不同。2、本申请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协作通信,共享特定信息完成协作传输,提高性能;而对比文件1只是公开了协作传输,没有公开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关于终端对其接收到的信号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循环前缀CP、时域数字自动增益控制DAGC处理以及共享信息包含共享信号及DAGC处理的DAGC因子的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提高了终端间协作通信的效率。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由终端执行的终端间的协作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根据所述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共享信号;
所述终端将共享信息发送给另一终端,其中所述共享信息包含所述共享信号;
所述终端根据所述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共享信号包括:
所述终端将所述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循环前缀CP以及时域数字自动增益控制DAGC处理后获得所述共享信号;
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终端将所述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根据所述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共享信号,包括:
所述终端将所述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快速傅利叶变换FFT去除所述终端的频域资源上承载的信息后获得所述共享信号;
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共享信号对应的频域资源编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根据所述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共享信号,包括:
所述终端在进行DAGC处理后进行快速傅利叶变换FFT处理后获得所述共享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终端接收所述另一终端的标识信息;
相应的,还包括:
所述终端根据所述另一终端的标识信息获取所述共享信号。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终端根据所述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共享信号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终端获取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
当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小于预设阈值时,所述终端不向所述另一终端发送所述共享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大于等于预设阈值时,所述终端向所述另一终端发送所述共享信息。
7.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共享信号,以及将所述共享信号传输至发送单元;
发送单元,用于将共享信息发送给另一终端,其中所述共享信息包含所述共享信号;所述获取单元包括:
时域采样处理模块,用于将所述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采样处理;
去除CP模块,用于将所述时域采样处理模块处理后的信号去除循环前缀CP;
时域DAGC模块,用于将所述去除CP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时域数字自动增益控制DAGC处理;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终端将所述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包括:
FFT模块,用于将所述时域DAGC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快速傅利叶变换FFT去除所述终端的频域资源上承载的信息;
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共享信号对应的频域资源编号。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包括:
FFT模块,用于将所述时域DAGC模块处理后的信号进行FFT后获得所述共享信号。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另一终端的标识信息以及将所述另一终端的标识信息传输至所述获取单元;
相应的,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终端的标识信息获取所述共享信号,所述共享信号包含所述另一终端对应的频域资源上承载的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信号质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
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小于预设阈值时,不向所述另一终端发送所述共享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大于等于预设阈值时,向所述另一终端发送所述共享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3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提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1、首先,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是由所述终端对其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处理后,不需要解码直接发送给另一个终端共享,使得另一个终端进行解码。但是修改的权利要求1是一个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强调的上述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体现;其次,对比文件1记载的协作终端320可以基于两个合作模式,以改善目标终端340的信号质量的协作信号。这两种合作模式是AF(放大转发)模式和DF(解码转发)模式,所谓的AF放大转发中的 “解码”是将获取的信号Y1进行解码处理,从而获得发送给目标终端的信号Y1-X1,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放大转发”是提取出发送给目标终端340的信号,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对信号进行时频处理;最后,对比文件1中的解码,与本申请背景技术中的“两个终端在完全解调解码对方终端的信息后才可以完成各自信息的解调”的解码并不是一样的概念,对比文件1中包括AF(放大转发),DF(解码转发)两种模式,其中放大转发是不需要“完全解调解码其它终端的信息”,因此不会增加终端的处理负载,对比文件1中的解码只是将发送给目标终端340的信号Y1-X1进行获取,也就是本申请共享信号的转发。2、参见本复审通知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2)的评述,终端对于获取的信号进行上述处理已被对比文件2基于相同作用所公开。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所发送的共享信息与对比文件1中的剩余协作信号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1中的协作终端320与本申请中的终端对于各自从网络中接收到的信号的处理也是完全不同的。2、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解决的完全是不同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面临的技术问题时,是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中寻求解决方案的;对比文件2中对于输入信号的处理与本申请中对于从网络中接收到的信号进行处理,其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3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 2012142345A1,公开日为2012年06月07日;
对比文件2:CN 102113210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由终端执行的终端间的协作通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目标终端与协作终端的协作通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71]-[0077]段、第[0161]段,图3):干扰信道环境下终端之间进行协作通信的例子,由基站310发送的信号被称作X1,协作终端320(相当于所述终端)从基站310及基站330(相当于网络侧)接收信号,接收到的信号被称为Y1(相当于接收的信号),协作终端320首先解码接收到的信号X1,并转发剩余协作信号Y1-X1(相当于共享信号)给目标终端340(相当于另一终端),用于基站310、330服务的终端320、340之间使用频域资源进行通信,协作终端320和目标终端340之间的信道或链路可以使用不同的频域资源,通过使用不同的频域资源,基站310、330和终端320、340之间的通信以及终端320、340之间的通信不会互相干扰。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共享信息包含所述共享信号;(2)所述终端根据所述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获取共享信号包括:所述终端将所述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依次进行时域采样处理、去除循环前缀CP以及时域数字自动增益控制DAGC处理后获得所述共享信号;所述共享信息还包含所述终端将所述终端从网络侧接收的信号进行时域DAGC处理的DAGC因子。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从接收信号中获取所需信号来完成终端间的协作通信,提高系统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便于信号传输,将要传输的信号封装到信息的数据中进行传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6]段、第[0062]段,图3、图4、图6):接收机单元162可以处理接收到的信号,并将输入采样提供给OFDM解调器164。在OFDM解调器164内,循环前缀移除单元232可在一个OFDM符号周期中获取NFFT NCP个输入采样,移除针对循环前缀的NCP个输入采样,并提供NFFT个输入采样。在框616的一个设计中,接收机可采用在FFT之前实施的DAGC来调整增益。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从接收信号中获取所需信号从而完成相应通信过程,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DAGC因子是DAGC处理的常用参数,将其包含在共享信息中发送给终端从而使终端获知DAGC因子以进行DAGC处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6] 段、第[0062]段,图3、图4):在OFDM解调器164内,循环前缀移除单元232可在一个OFDM符号周期中获取NFFT NCP个输入采样,移除针对循环前缀的NCP个输入采样,并提供NFFT个输入采样。快速傅立叶变换(FFT)单元234可采用NFFT点的FFT将NFFT个输入采样变换到频域。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区分频域资源信号,将对应的频域资源编号包含在共享信息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6]段、第[0062]段,图3、图4、图6):接收机单元162可以处理接收到的信号。在框616的一个设计中,接收机可采用在FFT之前实施的DAGC来调整增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27]-[0130]段):目标终端可以广播包括例如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个的消息:目标终端的地址,所述目标终端的服务基站的标识ID,在440中,目标终端基于与协作终端相对应的协作模式来执行与协作终端的协作通信。由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目标终端通过协作通信向协作终端发送消息,相当于所述终端接收另一终端的标识信息。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另一终端的标识信息获取对应的共享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和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4和5,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保证信号质量及信号有效性,对接收的信号质量进行判断,当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小于预设阈值时,表示信号质量不佳,所述终端不向另一终端发送所述共享信息;当所述共享信号的信号质量大于等于预设阈值时,表示信号质量良好,所述终端向另一终端发送所述共享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和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为了将方法产品化,采用相应的单元来实施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对权利要求1-6的方法权利要求的评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记载的协作终端320可以基于两个合作模式,以改善目标终端340的信号质量的协作信号。这两种合作模式是AF(放大转发)模式和DF(解码转发)模式(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5]-[0066]段),所谓的AF放大转发中的 “解码”是将获取的信号Y1进行解码处理,从而获得发送给目标终端的信号Y1-X1,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放大转发”是提取出发送给目标终端340的信号,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对信号进行时频处理;对比文件1中的解码,与本申请背景技术中的“两个终端在完全解调解码对方终端的信息后才可以完成各自信息的解调”的解码并不是一样的概念,对比文件1中包括AF(放大转发),DF(解码转发)两种模式,其中放大转发是不需要“完全解调解码其它终端的信息”,因此不会增加终端的处理负载,对比文件1中的解码只是将发送给目标终端340的信号Y1-X1进行获取,也就是本申请共享信号的转发。2、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2)的评述,终端对于获取的信号进行上述处理已被对比文件2基于与本申请相同的作用(都是用于从接收信号中获取所需信号从而完成相应通信过程)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6]段、第[0062]段,图3、图4、图6)。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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