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端音频控制方法、装置及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终端音频控制方法、装置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97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608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28684.2
申请日:2014-10-09
复审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瑞丽
合议组组长:赵晓红
参审员:孙丽丽
国际分类号:H04M1/725(2006.01)H04W4/02(2009.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28684.2,名称为“终端音频控制方法、装置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4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3873673A,公开日:2014年06月18日。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终端音频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根据场合自动静音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触发条件包括预设亮度阈值、水平状态、黑屏状态、黑屏状态持续的预设时间阈值中的至少一种,音频功能包括音频多媒体应用。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4为分别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7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终端,根据具体的方法步骤设置相应的程序模块,并将其存储在终端的存储介质中,及由处理器调用并执行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终端音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终端当前的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位置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是否处于目标区域;
如是,判断当前是否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功能的触发条件,所述触发条件包括预设亮度阈值、水平状态、黑屏状态、黑屏状态持续的预设时间阈值中的至少一种;
如满足,则根据预设规则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功能,所述音频功能包括音频多媒体应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获取所述终端当前位置信息之前,还包括判断所述终端当前是否正在使用音频功能,如是,再获取所述终端当前的位置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功能的触发条件包括以下情况中的至少一种:
当前所处环境亮度低于预设亮度阈值;
当前终端处于水平状态;
当前终端屏幕处于黑屏状态,或且黑屏持续时间大于预设持续时间阈值。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检测当前是否满足退出音频控制模式的触发条件,如满足,退出所述终端的音频控制模式。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退出音频控制模式的触发条件包括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种:
当前所处环境亮度高于预设亮度阈值;
当前终端处于非水平状态;
当前终端屏幕被点亮。
6. 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规则为:
直接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功能;
或判断当前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功能的触发条件时,启动计时,当计时时间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功能;
或判断当前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功能的触发条件时,启动计时,在计时过程中,检测到立即关闭触发条件时,直接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功能;在计时过程中未检测到立即关闭触发条件且计时时间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功能。
7. 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关闭所述终端的音频功能包括:关闭或暂停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
8. 一种终端音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位置获取模块、位置判断模块、触控模块以及处理模块;
所述位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终端当前的位置信息;
所述位置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位置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是否处于目标区域;
所述触控模块用于在所述位置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为是时,判断当前是否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功能的触发条件,如满足,发送满足通知给所述处理模块,所述触发条件包括预设亮度阈值、水平状态、黑屏状态、黑屏状态持续的预设时间阈值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处理模块用于收到所述满足通知后,根据预设规则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功能,所述音频功能包括音频多媒体应用。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使用状态判断模块,用于在所述位置获取模块获取终端当前的位置信息前,判断所述终端当前是否正在使用音频功能,如是,再通知所述位置获取模块获取所述终端当前的位置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条件设置模块,用于预先设置所述关闭终端音频功能的触发条件;所述判断满足关 闭终端音频功能的触发条件包括以下情况中的至少一种:
当前所处环境亮度低于预设亮度阈值;
当前终端处于水平状态;
当前终端屏幕处于黑屏状态,或且黑屏持续时间大于预设持续时间阈值。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退出模块,用于在处理模块关闭掉终端的音频功能后,检测当前是否满足退出音频控制模式的触发条件,如满足,退出所述终端的音频控制模式。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退出音频控制模式的触发条件包括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种:
当前所处环境亮度高于预设亮度阈值;
当前终端处于非水平状态;
当前终端屏幕被点亮。
13. 如权利要求7-12任一项所述的音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规则为:
直接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功能;
或判断当前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功能的触发条件时,启动计时,当计时时间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功能;
或判断当前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功能的触发条件时,启动计时,在计时过程中,检测到立即关闭触发条件时,直接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功能;在计时过程中未检测到立即关闭触发条件且计时时间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功能。
14. 如权利要求7-12任一项所述的音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块包括应用控制子模块,用于关闭或暂停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
15.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至少一个程序模块,所述处理器用于调用至少一个所述程序模块执行以下步骤:
获取终端当前的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位置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是否处于目标区域;
如是,判断当前是否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功能的触发条件,所述触发条件包括预设亮度阈值、水平状态、黑屏状态、黑屏状态持续的预设时间阈值中的至少一种;
如满足,则根据预设规则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功能,所述音频功能包括音频多媒体应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书中涉及的“关闭终端的音频功能”改为“关闭终端的音频多媒体应用”;将权利要求书中涉及的“关闭所述终端正在使用的音频功能”改为“关闭所述终端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对终端的情景模式的控制方法,是控制情景模式的切换,并不是对终端的应用程序的控制。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根据位置信息和触发条件来对终端上的应用程序进行控制,是对终端音频应用的播放音量的控制。静音功能与音频多媒体应用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静音功能指的是对终端的情景模式的切换的功能,而音频多媒体应用对应的是终端上的应用程序,两者不能作为等同的概念。本申请实现对终端应用本身的控制,避免在某种场合下意外打开应用而影响现场氛围的问题,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以上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及2-15具备创造性。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终端音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终端当前的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位置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是否处于目标区域;
如是,判断当前是否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多媒体应用的触发条件,所述触发条件包括预设亮度阈值、水平状态、黑屏状态、黑屏状态持续的预设时间阈值中的至少一种;
如满足,则根据预设规则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获取所述终端当前位置信息之前,还包括判断所述终端当前是否正在使用音频多媒体应用,如是,再获取所述终端当前的位置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多媒体应用的触发条件包括以下情况中的至少一种:
当前所处环境亮度低于预设亮度阈值;
当前终端处于水平状态;
当前终端屏幕处于黑屏状态,或且黑屏持续时间大于预设持续时间阈值。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检测当前是否满足退出音频控制模式的触发条件,如满足,退出所述终端的音频控制模式。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退出音频控制模式的触发条件包括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种:
当前所处环境亮度高于预设亮度阈值;
当前终端处于非水平状态;
当前终端屏幕被点亮。
6. 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规则为:
直接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
或判断当前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多媒体应用的触发条件时,启动计时,当计时时间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
或判断当前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多媒体应用的触发条件时,启动计时,在计时过程中,检测到立即关闭触发条件时,直接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在计时过程中未检测到立即关闭触发条件且计时时间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
7. 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关闭所述终端的音频多媒体应用包括:关闭或暂停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
8. 一种终端音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位置获取模块、位置判断模块、触控模块以及处理模块;
所述位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终端当前的位置信息;
所述位置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位置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是否处于目标区域;
所述触控模块用于在所述位置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为是时,判断当前是否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多媒体应用的触发条件,如满足,发送满足通知给所述处理模块,所述触发条件包括预设亮度阈值、水平状态、黑屏状态、黑屏状态持续的预设时间阈值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处理模块用于收到所述满足通知后,根据预设规则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使用状态判断模块,用于在所述位置获取模块获取终端当前的位置信息前,判断所述终端当前是否正在使用音频多媒体应用,如是,再通知所述位置获取模块获取所述终端当前的位置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条件设置模块,用于预先设置所述关闭终端音频多媒体应用的触发条件;所述判断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多媒体应用的触发条件包括以下情况中的至少一种:
当前所处环境亮度低于预设亮度阈值;
当前终端处于水平状态;
当前终端屏幕处于黑屏状态,或且黑屏持续时间大于预设持续时间阈值。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退出模块,用于在处理模块关闭掉终端的音频多媒体应用后,检测当前是否满足退出音频控制模式的触发条件,如满足,退出所述终端的音频控制模式。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终端音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退出音频控制模式的触发条件包括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种:
当前所处环境亮度高于预设亮度阈值;
当前终端处于非水平状态;
当前终端屏幕被点亮。
13. 如权利要求7-12任一项所述的音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规则为:
直接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
或判断当前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多媒体应用的触发条件时,启动计时,当计时时间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
或判断当前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多媒体应用的触发条件时,启动计时,在计时过程中,检测到立即关闭触发条件时,直接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在计时过程中未检测到立即关闭触发条件且计时时间达到预设时间阈值时,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
14. 如权利要求7-12任一项所述的音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块包括应用控制子模块,用于关闭或暂停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
15.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至少一个程序模块,所述处理器用于调用至少一个所述程序模块执行以下步骤:
获取终端当前的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位置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是否处于目标区域;
如是,判断当前是否满足关闭终端音频多媒体应用的触发条件,所述触发条件包括预设亮度阈值、水平状态、黑屏状态、黑屏状态持续的预设时间阈值中的至少一种;
如满足,则根据预设规则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移动终端的音频功能包括静音功能、响铃功能和音频多媒体应用功能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03]、[0005]段中已经明确指出“在参加会议时,要求手机设为静音状态”、“根据场合移动终端自动静音”,“具有免去手动设置静音,从而在用户忘记设置时避免对现场气氛造成影响”。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在需要安静的区域对音频功能实现自动静音的技术启示。根据上述公开内容对比文件1中的静音模式是为了使得移动终端在需要安静的区域实现“静音”或“静音状态”,而关闭音频应用必然会使终端处于“静音状态”,如只将移动终端设置为静音模式而继续播放音频应用必然会使播放的音频对现场气氛造成影响。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智能终端,如个人数字助理、平板电脑、智能手机都已经广泛使用,通过应用程序实现对系统中各应用程序的管理也为惯用手段,通过音量控制程序实现所有应用程序中的音频多媒体应用管理或静音也为个人电脑使用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尽管对比文件1具体实施例中移动终端切换为静音模式,但为了使得移动终端在需要安静的区域实现“静音”或“静音状态”,及“避免对现场气氛造成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关闭音频应用,或继续运行音频应用的同时将音频应用也设置为静音状态,从而“根据场合移动终端自动静音”,以避免对现场气氛造成影响,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8年0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并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移动终端的音频功能包括非静音、音频多媒体应用和收音机等,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在参加会议时,要求手机设为静音状态,根据场合移动终端自动静音,具有免去手动设置静音,从而在用户忘记设置时避免对现场气氛造成影响(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03]、[0005]、[0031]-[0035]段)。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在需要安静的区域关闭音频功能的技术启示。关闭音频多媒体应用和设置静音作为两种常见的关闭音频功能的方式,均已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在智能终端,如个人数字助理、平板电脑、智能手机中被广泛使用,二者侧重不同,关闭音频多媒体应用能够完全控制多媒体应用不产生音频噪声且节省终端电量,但不能影响来电铃声,设置静音能够控制来电铃声和部分音频应用的声音,但不能影响部分多媒体应用的音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不同的考虑,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关闭音频功能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移动终端切换为静音模式,但如果较多的考虑音频多媒体应用对特地场所的影响,为了使得移动终端在需要安静的区域实现静音,及避免对现场气氛造成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自动关闭音频多媒体应用。因此,权利要求1及2-15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根据预设规则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在不合时宜的时间内自动对终端的音频应用进行控制的问题。对比文件1是对终端的情景模式的控制方法,控制情景模式的切换,情景模式不是终端的音频多媒体应用,情景模式、音频多媒体应用以及收音机虽然均属于终端上的音频功能,但是它们存在明显差别;权利要求1中,当检测到满足条件时,及时快速的将终端中的声源关闭,而非取消终端中的声音提醒功能,能够最大限度的达到安静的效果,避免终端在不合时宜的时间发出声音给用户造成干扰或尴尬,提升用户体验的满意度。因此,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8年0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
即:对比文件1:CN103873673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终端音频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根据场合自动静音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5]、[0023]-[0035]段,附图1-2):在参加会议、演讲或观看某些比赛时,要求手机设为静音模式,本申请提供的自动静音方法,免去手动设置静音,从而在用户忘记设置时避免对现场气氛造成影响且提高用户体验;通过GPS定位移动终端的位置,根据定位信息判断移动终端是否位于预设场所(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位置信息判断所述终端当前是否处于目标区域);如果位于预设场所,移动终端进一步判断当前时间是否位于预设时间内,预设时间指终端需要静音的时间区间;如是,移动终端自动切换为静音模式。
权利要求1与该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触发条件包括预设亮度阈值、水平状态、黑屏状态、黑屏状态持续的预设时间阈值中的至少一种,根据预设规则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如何关闭音频功能以避免音频噪声。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人员知晓:终端的音频功能通常包括非静音、音频多媒体应用和收音机等,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05]、[0023]、[0031]-[0035]段)公开了移动终端根据具体场合,如会议室、比赛场所、电影院、演讲场所,实现自动静音,以避免对现场气氛造成影响。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在需要安静的区域关闭音频功能实现自动静音的技术启示,关闭音频多媒体应用和设置静音作为两种常见的关闭音频功能的方式,均已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在智能终端,如个人数字助理、平板电脑、智能手机中被广泛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移动终端切换为静音模式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关闭所述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从而在节约电量的同时避免在特定的场所忘记设置静音造成的不好影响,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基于预设时间的判断来触发静音模式的切换(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7]段),而预设亮度阈值、水平状态、黑屏状态、黑屏状态持续的预设时间阈值等触发条件均是本领域用来判断终端当前未被用户使用,是否位于播放音频对现场气氛造成影响的场合的惯用手段,例如,屏幕低于预设亮度阈值或黑屏状态、黑屏状态持续预设时间阈值为判断终端当前未被使用并处于卧室等需要安静的区域,终端为水平状态则为判断放置在某处而未被用户使用并处于会议室等需要安静的区域,这些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判断终端在进入会议室、比赛场所等场所时,进一步通过判断时间和/或周围环境、终端状态等参数以进一步确定播放音频对现场气氛造成影响以决定关闭音频多媒体应用,实现自动静音,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根据预设条件(如位置、时间段)将终端设为关闭音频多媒体应用前先判断终端是否正在使用音频应用,在此基础上再去获取位置信息、时间段信息为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基于预设时间的判断来触发静音模式的切换(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7]段)。同时,预设亮度阈值、水平状态、黑屏状态、黑屏状态持续的预设时间阈值等触发条件都是本领域用来判断终端当前未被用户使用,是否位于播放音频对现场气氛造成影响的场合的惯用手段,例如,屏幕低于预设亮度阈值或黑屏状态、黑屏状态持续预设时间阈值为判断终端当前未被使用并处于卧室等需要安静的区域,终端为水平状态则为判断放置在某处而未被用户使用并处于卧室等需要安静的区域,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判断当前时间是否位于预设时间内,如果当前时间不在预设时间内,移动终端从静音模式切换至非静音模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7]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判断终端当前被用户使用,位于播放音频对现场气氛不造成影响场合,退出音频控制模式触发条件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7均引用权利要求1-5之一, 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果为预设场所并且当前时间位于预设时间内时设为静音模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7]段);手机根据开会时间设置定时器,开会时间到了时自动设置为静音(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0]段)。而在计时过程中,通过设置中断条件,如检测到则立即关闭触发条件直接关闭或暂停终端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这些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终端音频控制装置,其是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的装置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根据场合自动静音的装置,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终端的具体模块执行相应的功能,这些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9-14分别为与权利要求2-7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7类似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 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终端,根据具体的方法步骤去设置相应的程序和指令,并将其存储在终端的存储介质中,及由处理器调用并执行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移动终端的音频功能包括非静音、音频多媒体应用和收音机等,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在参加会议时,要求手机设为静音状态,根据场合移动终端自动静音,具有免去手动设置静音,从而在用户忘记设置时避免对现场气氛造成影响(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03]、[0005]、[0031]-[0035]段)。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在需要安静的区域和时间关闭音频功能的技术启示,同样也能够实现避免在不合时宜的时间发出声音给用户造成干扰或尴尬。同时,关闭音频多媒体应用和设置静音作为两种常见的关闭音频功能的方式,均已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在智能终端,如个人数字助理、平板电脑、智能手机中被广泛使用,二者侧重不同,关闭音频多媒体应用能够完全控制多媒体应用不产生音频噪声且节省终端电量,但不能影响来电铃声,设置静音能够控制来电铃声和部分音频应用的声音,但不能影响部分多媒体应用的音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不同的考虑,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关闭音频功能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将移动终端切换为静音模式来实现自动静音,但如果较多的考虑音频多媒体应用对特地场所的影响,为了使得移动终端在需要安静的区域实现静音,及避免对现场气氛造成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预设规则自动关闭当前正在使用的音频多媒体应用。因此,权利要求1及2-15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