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细叶韭花序采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73
决定日:2019-07-15
委内编号:1F2470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97349.9
申请日:2014-05-12
复审请求人: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雪玲
合议组组长:朱明慧
参审员:吴洁
国际分类号:A01D9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说明书中也未记载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97349.9,名称为“一种细叶韭花序采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2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0001】-【0020】段(即第1-4页)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韭菜花的采收及分级标准”,雷加和,中国农业推广网, http://www.farmers.org.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4685,2010年07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细叶韭花采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初花期到盛花期选择80%-100%的小花开花的花序进行采摘,开花后期选择60%-90%的小花开花的花序进行采摘,且采摘的花序不带水滴;
选择采收顺序:先采摘边缘花序,再采摘中部花序;
选择存放地点:地面花序与植株上的花序分别放置于不同的容器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细叶韭花采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为藤条编制的竹篮或箩筐。”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的采收对象为细叶韭,初花期到盛花期选择80%-100%的小花开花的花序进行采摘,开花后期选择60%-90%的小花开花的花序进行采摘,选择采收顺序:先采摘边缘花序,再采摘中部花序;选择存放地点:地面花序与植株上的花序分别放置于不同的容器中,但为了实现细叶韭花的采摘,将韭菜花的采收方法用于采收细叶韭花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应用;为了提高收获产量,在初花期到盛花期选择80%-100%的小花开花的花序进行采摘以及在开花后期选择60%-90%的小花开花的花序进行采摘,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先采摘边缘花序,再采摘中部花序是采摘领域的常规采收顺序;采收后将地面花序与植株上的花序分别放置于不同的容器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所限定的容器类型为筐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选用藤条编制的竹筐或箩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细叶韭不是韭菜,细叶韭花序的采收不能套用韭菜花的采收方法和分级标准;(2)本申请是根据细叶韭花序开花的不同时期,种子结实速度的不同而选择的合理的采收技术手段,初花期到盛花期选择80%-100%的小花开花的花序进行采摘,开花后期选择60%-90%的小花开花的花序进行采摘,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当细叶韭是韭菜的一个栽培种时,可以按照对比文件1进行,同时,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细叶韭与韭菜的不同之处,即便如复审请求人所说的细叶韭与韭菜不同,但是两者同属于百合科“或葱科”葱属,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没有什么不妥;不管是第一还是第二收获产品,对比文件1涉及到韭菜花采收,即可以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驳回决定中仅仅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并没有完全套用上述采收方法来采收细叶韭。2)对于细叶韭开花规律,有相关文章进行报道,具体参见:“内蒙古地区四种葱属野菜花期物候及花营养成分研究”(杨忠仁等,北方园艺,第08期,第1-4页,2013年12月31日),则根据细叶韭开花规律,具体初花期到盛花期选择80%-100%的小花开花的花序进行采摘,开花后期选择60-90的小花开花的花序进行采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采用筐,为了避免产生水分,采用藤条编制的竹筐或箩筐,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采收对象为细叶韭,初花期到盛花期选择80%-100%的小花开花的花序进行采摘,开花后期选择60%-90%的小花开花的花序进行采摘;2)选择采收顺序:先采摘边缘花序,再采摘中部花序;3)选择存放地点:地面花序与植株上的花序分别放置于不同的容器中,关于上述区别1)和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细叶韭的栽培过程借鉴同属于百合科葱属的韭菜的栽培方法是显而易见的,细叶韭多以簇生为主、分蘖繁殖、伞形花序等习性是人们通过观察即可得知的,根据花期的不同阶段采收小花序开放程度不同的花序是显而易见的,具体选择在初花期到盛花期采收80%-100%、开花后期采收60%-90%的小花开花的花序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上述区别3),采收时将地面花序与植株上的花序分开放置以防止花序被污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存放韭菜花的容器为筐,而用藤条编制的竹筐或箩筐是农业生产中常用的容器,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通知书第二部分第3条:“复审请求人不认为:(1)细叶韭不是韭菜,细叶韭花序的采收不能套用韭菜花的采收方法和分级标准……”,采用了双重否定的判断,得出的结论完全否定了复审请求人的意愿表达,不符合复审请求人的本意;2)引用多篇文献论证细叶韭(Allium tenuissimum L.)不是韭菜;3)对比文件1公开是“韭菜花的采收及分类标准”存在不严谨、不科学之处,甚至错误,遭到了部分蔬菜专家的质疑或否定,不能用对比文件1来否定本申请的合理性;4)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公知证据所述的韭菜花开花规律很简单,只是花序个体的概念,没有提供韭菜群体开花规律,而本申请提供的细叶韭花序个体开花规律和群体开花规律分别如下,花序个体开花规律“花序由10~60朵小花组成,同一个花序中,各小花生育进程相差较大,外部小花发育较早,内部较晚,开花次序是近外部小花先开,中间最晚,往往是近外部小花开花结实,外部小花正在开放,而内部小花尚在花蕾孕育之中,花序花期较长,一般在20天~30天左右”,群体花序开花规律“同一簇植株,主分蘖花序先开花,上一年形成的分蘖后开花,先后相差在 25天~30天左右,每个植株一年可以进行多级分蘖,当年分蘖植株开花延迟,群体植株开花时花序重重叠叠,覆盖于植株上面,且花序交错”,并在此基础上提供细叶韭花序采收方法和步骤,花序采收顺序:“先采摘边缘花序再采摘中部花序”是一个群体的概念,是指在一簇或若干簇细叶韭植株开花时,花序采收次序,并不是在每个花序中选择性采收开放的小花,同时,一个花序是作为一个整体一次性采收的;5)细叶韭作为植物分类学上一个“种”,具有许多自己的特性,如耐瘠薄、耐干旱、耐寒冷“三大特性”、植株矮小、叶片纤细、水肥需求少等,进行细叶韭栽培时,必须充分考虑细叶韭的生理需求方能获得高质量、高产的细叶韭花序,栽培上照搬、照抄韭菜的栽培模式只能造成花序品质下降、产量降低,但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认为:(1)...的尝试,在这个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借鉴同为百合科葱属的韭菜的栽培方法是显而易见的……(2)如上文所述,细叶韭多以簇生为主、分蘖繁殖、伞形花序等习性是人们通过观察即可得知的”,以此为证据来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是不科学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审查基础,即:申请日2014年05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0001】-【0020】段(即第1-4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细叶韭花采收方法。经查,对比文件1(“韭菜花的采收及分级标准”,雷加和,中国农业推广网, http://www.farmers.org.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4685,2010年7月22日)公开了韭菜花的采收方法及分级标准,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全文):采收应在每天的露水干后进行(即采摘的花序不带水滴);选择存放地点:放入清洁的袋子或筐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采收对象为细叶韭,初花期到盛花期选择80%-100%的小花开花的花序进行采摘,开花后期选择60%-90%的小花开花的花序进行采摘;2)选择采收顺序:先采摘边缘花序,再采摘中部花序;3)选择存放地点:地面花序与植株上的花序分别放置于不同的容器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高品质的细叶韭花。
对于上述区别1)和2),首先,细叶韭与韭菜同属于百合科葱属,其中韭菜的人工栽培历史悠久,细叶韭虽然是野生的,但其作为一种花序可以用来调味的野菜植物早已被人们所熟知,近年来为了满足供给,逐渐开始采用人工移植栽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细叶韭的栽培过程借鉴同属于百合科葱属的韭菜的栽培方法是显而易见的;其次,细叶韭虽然人工栽培的历史较短,但细叶韭多以簇生为主、分蘖繁殖、伞形花序等习性是人们通过观察即可得知的,并且,同为百合科葱属的韭菜的开花习性是人们所熟知的(可参考《蔬菜良种繁育原理与技术》,王爱民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03月第1版,具体参见第十三章“百合科蔬菜良种繁育技术”第三节“韭菜”,第312-313页):“韭菜花的开花顺序一般为先外后内,由于其总花序是由若干个小花序组成,故可见到几个开花中心”以及“在盛花期每天开花8-11朵,最多可达20朵,初花期及末花期每天平均开放2-4朵”,即:韭菜花开花顺序一般为先外后内,组成总花序的小花序不是同时开放,在不同时期花序开放速度不同。同为百合科葱属的细叶韭与韭菜开花习性基本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工采收细叶韭的花序时,先采摘边缘花序再采摘中部花序,以及综合考虑采收后的花序的品质以及采收效率,根据花期的不同阶段采收小花序开放程度不同的花序是显而易见的,具体选择在初花期到盛花期采收80%-100%、开花后期采收60%-90%的小花开花的花序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3),在开花期间,部分花序因开放时间过长而掉落在地面,或采收过程中因碰触到植株而导致部分花絮掉落在地面,掉落在地面的花序会沾上泥土等杂质而导致品质下降,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收时将地面花序与植株上的花序分开放置以防止花序被污染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容器为藤条编织的竹筐或箩筐”。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采收的韭菜花可以放入筐中,藤条编织的竹筐或箩筐是农业生产中常用的容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上文所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相应的答复,其中在概述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时出现了笔误,将“复审请求人认为”写成“复审请求人不认为”,但根据复审通知书正文“对此,合议组认为”部分的具体阐述,可以确定合议组并没有违背本申请的文本表达含义。
2)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均不存在“细叶韭是韭菜”的观点。
3)首先,合议组采用对比文件1是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而非合理性;其次,创造性的评价中是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收韭菜花应在每天的露水干后进行,即公开了本申请中采摘的花序不带水滴,还公开了本申请中的选择存放地点“放入清洁的袋子或筐中”,同时认定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而并不是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其他内容都套用到细叶韭花的采收上;进而,在对区别特征的评述中是基于韭菜和细叶韭同属于百合科葱属进行的,而非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其他内容。
4)首先,关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细叶韭花序个体开花规律和群体开花规律,在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只记载了如下内容:“细叶韭花序由几十朵小花组成,各小花开花时间很不一致,前后相差20余天”,并未记载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个体花序中内部、外部小花的开花先后顺序等规律,更未记载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群体花序开花规律;其次,关于细叶韭花序采收先采摘边缘花序后采摘中部花序,在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的相应记载为“开花时花序重重叠叠,覆盖于植株上面,且花薹交错,采收次序不当,就会将花薹折断,把无用的花薹茎秆混杂于花序中,影响品质,因而采收次序要合理,先采收边缘花序,再进行中部花序的收获”,即由外而内的采摘顺序是为了防止将花薹茎秆混杂于花序中,影响品质,而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群体的概念”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
5)虽然细叶韭目前以野生居多,但其作为一种花序可以用来调味的野菜植物早已被人们所熟知,近年来为了满足供给,逐渐开始采用人工移植栽培,人工栽培的历史尽管较短,但其多以簇生为主、分蘖繁殖、伞形花序等习性是人们通过观察即可得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细叶韭的栽培过程借鉴同属于百合科葱属的韭菜的栽培方法是显而易见的,借鉴并非照搬,借鉴过程中根据细叶韭自身习性,通过常规的观察方法以及试验方法最终寻找出适合细叶韭的栽培方法,这属于非常常规的研究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基本技能。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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