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高分子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生产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纳米高分子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47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532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25147.2
申请日:2016-03-07
复审请求人:翟根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倩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王普天
国际分类号:C08L95/00,C08L53/02,C08L17/00,C08L23/06,C08L23/12,C08K3/22,C08K3/26,C08K3/36,C08K3/34,C08K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的创造性,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特征,进而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25147.2,名称为“纳米高分子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翟根旺。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6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及申请日2016年03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纳米高分子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高分子聚合复合改性沥青包括如下重量份数的原料:沥青 60-98份,高分子聚合物2-40份,纳米粉体 0.5-30份,助剂0.5-6.0份,所述沥青为重交通道路沥青,所述高分子聚合物包括苯乙烯类、烯类二烯类聚合物、橡胶及再生材料中的一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组合,其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第一步:备料,根据上述重量份数准备原料;
第二步:热熔,将热熔的沥青加入带加热系统的强力搅拌反应釜,然后把高分子聚合物、纳米粉体和助剂计分别投放到沥青中,助剂中软化剂采用邻苯二甲酸二辛脂,硫化交联剂为自行复配硫磺系稳定剂;
第三步:溶胀,将第二步制得的混合物加热至160~220℃,保温35-45分钟,使高分子聚合物充分溶胀;
第四步:剪切,将第三部制的的混合物使用高速剪切均化机制得纳米高分子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所述苯乙烯类为SBS或者SEBS,烯类二烯类聚合物为PE或PP,所述再生材料为再生聚乙烯、再生聚丙烯或再生废橡胶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高分子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粉体为有机纳米粉体或无机纳米粉体,有机纳米粉体为纳米氧化锌、纳米二氧化锌或纳米氧化铝,所述无机纳米粉体为白炭黑、碳酸钙、陶土或者膨润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高分子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助剂包括粘度延度调节剂、脱硫和硫化剂以及稳定剂。”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纳米高分子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生产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CN104559263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公开的纳米/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4段、0031段、0034段、0036-0038段)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还包括0.5-6.0份的助剂,并限定了助剂和沥青的种类;(2)物料投放顺序不同:前者是将高分子聚合物、纳米粉体和助剂分别投放到沥青中,后者是先将纳米材料与聚合物混合均匀再投放到沥青中;(3)溶胀的保温时间不同:前者为保温35-45分钟,使高分子聚合物充分溶胀,后者为20分钟;(4)权利要求1限定了热熔所用设备为带加热系统的强力搅拌反应釜,剪切所用设备为高速剪切均化机。对于区别特征(1),在复合沥青材料中添加助剂以提高沥青的分散性、稳定性等性能,属于本领域的普通选择。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与绝大多数工业上使用的合成树脂和橡胶均有良好的相容性,常用作橡胶的软化剂,能够改善制品的回弹性,降低压缩永久变形;硫磺为常用的硫化交联剂,能够使橡胶分子产生交联,形成空间网络,增加弹性和耐久性;硫磺也是常用的沥青改性剂,能改善沥青耐久性,且硫在沥青中的硫桥作用能提高沥青的高温抗变形能力(参见证明文件2:“化工助剂”,第1版,温辉梁主编,第199-200页,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12月31日;证明文件3:“石油沥青的生产与应用”,第1版,张德勤主编,第575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01年07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证明文件4:“土木工程材料”,第2版,叶青等主编,第177-178页,中国质检出版社,2013年09月30日,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3)。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与硫磺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助剂,为了提高沥青的综合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上述助剂进行合理选择,而进一步选择硫化交联剂为自行复配硫磺系稳定剂,仅为本领域的普通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各助剂所起的作用、产品的性能需要和生产成本,通过普通试验完成对助剂用量的选择。至于沥青为重交通道路沥青,属于本领域的普通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物料的混合均质效果、生产成本以及产品的性能需求,可对物料的投放顺序进行普通调整;至于助剂的加入时机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物料的混合均质效果、物料的反应进程、试验操作习惯以及产品性能的需要等,容易想到在热熔步骤中加入助剂后再进行溶胀以使各物料混合均匀和充分反应。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并综合考虑产品的性能需要、生产成本以及各物料用量、溶胀温度等因素的影响,可通过普通试验完成对溶胀时间的选择,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4),带加热系统的强力搅拌反应釜和高速剪切均化机均属于本领域的普通选择。对于权利要求1中高分子聚合物为SBS以外的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高分子聚合物的种类不同。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给出了高分子聚合物可以选择橡胶的技术启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据此进行改进。至于高分子聚合物选择烯类二烯类聚合物、再生材料中的一种或者苯乙烯类、烯类二烯类聚合物、橡胶及再生材料中的两种以上的组合,均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手段;而苯乙烯类、烯类二烯类聚合物和再生材料的种类选择均为本领域常用的高分子聚合物,仅为本领域的普通选择,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翟根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3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160~220℃”限定为“180~220℃”。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纳米高分子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高分子聚合复合改性沥青包括如下重量份数的原料:沥青 60-98份,高分子聚合物2-40份,纳米粉体 0.5-30份,助剂0.5-6.0份,所述沥青为重交通道路沥青,所述高分子聚合物包括苯乙烯类、烯类二烯类聚合物、橡胶及再生材料中的一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组合,其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第一步:备料,根据上述重量份数准备原料;
第二步:热熔,将热熔的沥青加入带加热系统的强力搅拌反应釜,然后把高分子聚合物、纳米粉体和助剂计分别投放到沥青中,助剂中软化剂采用邻苯二甲酸二辛脂,硫化交联剂为自行复配硫磺系稳定剂;
第三步:溶胀,将第二步制得的混合物加热至180~220℃,保温35-45分钟,使高分子聚合物充分溶胀;
第四步:剪切,将第三部制的的混合物使用高速剪切均化机制得纳米高分子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所述苯乙烯类为SBS或者SEBS,烯类二烯类聚合物为PE或PP,所述再生材料为再生聚乙烯、再生聚丙烯或再生废橡胶粉。”
复审请求人认为:(1)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不仅发挥了其软化剂和增塑剂特性,提高了沥青的延度,还作为相容剂扩大了纳米材料与沥青界面间的相容性;(2)特定的加料顺序、温度控制、专用设备、新助剂的使用及产品配比改善了现有技术中简单混合溶胀工艺,纳米粒径小,助剂组分难混合均匀的问题,提高了纳米改性沥青的性能,由说明书第[0024]段(实质上为说明书第[0025]段)及检测报告可知本申请技术方案制备的纳米改性沥青的旋转粘度、针入度、软化点、弹性恢复、延度各项指标均满足交通部颁标准JT/T798-2001《公路工程废胎胶粉橡胶沥青》的相关要求,说明本产品有良好的路用性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0034]段,[0036]-[0038]段)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改性沥青还包括0.5-6.0重量份的助剂,并限定了助剂和沥青的种类;(2)权利要求1制备步骤中的混料顺序、加热温度、溶胀保温时间、混料设备、剪切设备等均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于本申请取得的技术效果,合议组认为:(1)对于邻苯二甲酸二辛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为了提高沥青材料的塑性、柔韧性和延伸性,常常加入软化剂或增塑剂,常用的增塑剂有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等(参见《园林建筑材料实用教程》,何云晓等主编,东南大学出版社,第193-194页,2015年09月第1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即,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作为软化剂和增塑剂可以提高沥青延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至于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作为相容剂的技术效果,原始申请文件中未提及也未以具体的实验数据予以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信息以及现有技术也不能预期所述技术效果。(2)本申请说明书第[0025]段仅泛泛记载了实例一各项指标复合JTG F40-200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中聚合物改性沥青SBS类技术要求,实例二、实例三符合JT/T798-2001《公路工程废胎橡胶粉技术要求》,其中并未记载本申请实例中得到的改性沥青各项性能的具体数值或数值范围。而意见陈述书中提及的特定的加料顺序、温度控制、专用设备、新助剂的使用和产品配比所具有的技术效果,以及检测报告中的实验数据均未记载于原始申请文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信息以及现有技术也不能预期本申请中的改性沥青具有所述性能指标,权利要求1中的原料及其配比、制备步骤具有所述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公知,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可提高沥青材料的塑性、柔韧性和延伸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硫磺为常用的硫化交联剂,能够使改性沥青中的橡胶分子产生交联,形成空间网络,增加弹性和耐久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硫磺是常用的沥青改性剂,能改善沥青耐久性,且硫在沥青中的硫桥作用能提高沥青的高温抗变形能力(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可见,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与硫磺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为了提高沥青的综合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沥青中加入一定量的所述助剂,并进一步选择硫化交联剂为自行复配硫磺系稳定剂,采用所述助剂并调整其用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重交通道路沥青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石油沥青,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沥青作为原料制备改性沥青。对于区别特征(2),就混料顺序而言,将除沥青外的原料混合后再加入沥青中进行混合,以及将除沥青外的原料分别加入沥青中进行混合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混料顺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所述混料顺序进行调整。就加热温度和溶胀保温时间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溶胀温度过低,会导致溶胀时间延长,降低生产效率增加生产成本,而溶胀温度过高,则会导致溶胀时间过短,同时引起沥青老化和聚合物降解。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加热温度和溶胀保温时间。就混料设备和剪切设备而言,带加热系统的强力搅拌反应釜和高速剪切均化机均为本领域的常用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设备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混料设备和剪切设备。对于权利要求1中高分子聚合物为SBS以外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所述纳米材料为纳米CaCO3时,所述聚合物为SBR(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5]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橡胶作为高分子聚合物。而SEBS、PE、PP、再生聚乙烯、再生聚丙烯和再生废橡胶粉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改性沥青的高分子聚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聚合物,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采用所述聚合物给本申请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采用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作为相容剂增大了纳米材料与沥青界面间的相容性,所述温度区间和升温方式能够使各物料发挥最大效用,投料顺序能提高剪切过程中的均匀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3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6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及申请日2016年03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发明的创造性,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特征,进而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纳米高分子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生产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纳米/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该纳米/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材料由纳米材料、聚合物及基质沥青组成;当所述纳米材料为纳米ZnO时,所述聚合物为SBS,其中,纳米/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材料中纳米ZnO的质量分数及SBS的质量分数分别为5%及4.2%。所述纳米/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材料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称取纳米材料、聚合物及基质沥青,将纳米材料与聚合物混合均匀,再将基质沥青加热为均匀液体,然后将纳米材料与聚合物的混合物加入到均匀液体的基质沥青中,并在恒温下进行搅拌及剪切,得纳米/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材料。将纳米材料与聚合物放置到搅拌机中搅拌均匀,再加入到均匀液体的基质沥青中,然后在温度为170℃的条件下搅拌20min后通过剪切机剪切40min,得纳米/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材料(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0034]段,[0036]-[0038]段)。
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涉及纳米高分子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生产方法,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SBS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苯乙烯类高分子聚合物,纳米ZnO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纳米粉体。以纳米/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材料中纳米ZnO为5重量份进行换算,SBS为4.2重量份,沥青为90.8重量份,即对比文件1中沥青、高分子聚合物、纳米材料的重量份数均落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内。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改性沥青还包括0.5-6.0重量份的助剂,并限定了助剂和沥青的种类;(2)权利要求1制备步骤中的混料顺序、加热温度、溶胀保温时间、混料设备、剪切设备等均与对比文件1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在将沥青、高分子聚合物、纳米粉体和助剂经过搅拌混合溶胀后采用高剪切均化机进行剪切均化,使高分子聚合物、纳米粉体与沥青基质充分混合形成高质量的纳米复合改性沥青,所形成的复合改性沥青符合交通部JTJ052-2000《公路工程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的性能要求。说明书中共记载了三个实例,其中,实例一各项指标复合JTG F40-200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中聚合物改性沥青SBS类技术要求,实例二、实例三符合JT/T798-2001《公路工程废胎橡胶粉技术要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2段、0025段)。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中采用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作为相容剂增大了纳米材料与沥青界面间的相容性,所述温度区间和升温方式能够使各物料发挥最大效用,投料顺序能提高剪切过程中的均匀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于邻苯二甲酸二辛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为了提高沥青材料的塑性、柔韧性和延伸性,常常加入软化剂或增塑剂,常用的增塑剂有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等(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即,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作为软化剂和增塑剂可以提高沥青延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至于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作为相容剂的技术效果,原始申请文件中未提及也未以具体的实验数据予以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信息以及现有技术也不能预期所述技术效果。
(2)本申请说明书第[0025]段仅泛泛记载了实例一各项指标复合JTG F40-200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中聚合物改性沥青SBS类技术要求,实例二、实例三符合JT/T798-2001《公路工程废胎橡胶粉技术要求》,其中并未记载本申请实例中得到的改性沥青各项性能的具体数值或数值范围。而意见陈述书中提及的特定的加料顺序、温度控制、专用设备、新助剂的使用和产品配比所具有的技术效果,以及复审请求书中的检测报告中的实验数据均未记载于原始申请文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信息以及现有技术也不能预期本申请中的改性沥青具有所述性能,以及权利要求1中的原料及其配比、制备步骤具有所述技术效果。
综上,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未提及也未以具体的实验数据证实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相比取得了何种优异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获得一种与现有技术具有相似效果的纳米高分子聚合物复合改性沥青生产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公知,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可提高沥青材料的塑性、柔韧性和延伸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硫磺为常用的硫化交联剂,能够使改性沥青中的橡胶分子产生交联,形成空间网络,增加弹性和耐久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硫磺是常用的沥青改性剂,能改善沥青耐久性,且硫在沥青中的硫桥作用能提高沥青的高温抗变形能力(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可见,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与硫磺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为了提高沥青的综合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沥青中加入一定量的所述助剂,并进一步选择硫化交联剂为自行复配硫磺系稳定剂,采用所述助剂并调整其用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重交通道路沥青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石油沥青,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沥青作为原料制备改性沥青,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上述原料及其用量的选择给本申请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就混料顺序而言,将除沥青外的原料混合后再加入沥青中进行混合,以及将除沥青外的原料分别加入沥青中进行混合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混料顺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所述混料顺序进行调整。就加热温度和溶胀保温时间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溶胀温度过低,会导致溶胀时间延长,降低生产效率增加生产成本,而溶胀温度过高,则会导致溶胀时间过短,同时引起沥青老化和聚合物降解。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加热温度和溶胀保温时间。就混料设备和剪切设备而言,带加热系统的强力搅拌反应釜和高速剪切均化机均为本领域的常用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设备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混料设备和剪切设备。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上述制备步骤中的混料顺序、加热温度、溶胀保温时间、混料设备、剪切设备的选择给本申请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权利要求1中高分子聚合物为SBS以外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所述纳米材料为纳米CaCO3时,所述聚合物为SBR(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5]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橡胶作为高分子聚合物。而SEBS、PE、PP、再生聚乙烯、再生聚丙烯和再生废橡胶粉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改性沥青的高分子聚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聚合物,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采用所述聚合物给本申请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3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中纳米粉体的种类作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纳米氧化锌和纳米碳酸钙。而权利要求2中的其他粉体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纳米粉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所述粉体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纳米粉体,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采用所述纳米粉体给本申请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中助剂的种类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入邻苯二甲酸二辛酯提高沥青材料的延度,加入硫磺作为硫化剂改善沥青材料的耐久性和弹性。且粘度延度调节剂、脱硫剂和稳定剂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加入所述助剂提高沥青的综合性能,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加入所述助剂给本申请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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