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90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642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63954.X
申请日:2016-12-16
复审请求人:吉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潇潇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3/12,B32B5/02,B32B27/04,B32B25/10,B32B25/04,B32B15/04,B32B15/06,B32B7/12,B32B37/06,B32B37/10,B32B3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63954.X,名称为“一种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吉林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16日,公开日为2017年5月10日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0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199333A,公开日为2011年9月28日)与对比文件2(CN102179978A,公开日为2011年9月14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2月1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附图图1a-1c、2a-2c、图3-4;2018年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所述复合材料由纤维树脂层与阻尼层交替铺放组成,所述纤维树脂层为被树脂浸润的纤维材料,所述阻尼层为被树脂浸润的蜂窝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添加橡胶层和金属层;所添加的层结构材料相互交替铺排;所述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外层材料选用橡胶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外层材料采用橡胶层导致纤维增强材料的层叠结构发生变化,本发明的各层材料在层叠结构所处位置不能简单更换,位置选择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具备实质性特点;(2)复审请求人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及公知证据进行单独的特征及性能比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 月2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复合层状结构中添加橡胶层增加阻尼性能起到减震降噪的作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材料有更高的阻尼减振需求时,很容易想到添加橡胶层材料。同时通过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已经阐明了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中加入橡胶层已发挥减震、隔音等功能是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的技术启示,至于橡胶层设置位置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用途及对表面硬度、耐候性、耐磨损性等性能的需求,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易于想到将橡胶层设置在外层,况且,本申请说明书中无证据表明橡胶层设置在外层给本发明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创造性的评价并不是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和公知证据分别单独进行比较,对于创造性的评价,应先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再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从最接近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于本申请,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对比文件1为技术起点,结合对比文件2技术启示的教导及公知常识易于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且达到具有阻尼、防火等综合性能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 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一种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材料由纤维树脂层与阻尼层交替铺放组成;所述纤维树脂层为被树脂浸润的纤维材料,所述阻尼层为被树脂浸润的蜂窝材料,所述纤维树脂层与阻尼层的层间还添加橡胶层、金属层或橡胶/金属层,各层间相互交替设置,所述阻尼层有两层,分别位于金属层或纤维树脂层两侧。”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内层添加橡胶层,其仅可和闭孔硬质泡沫相连接,不能够和蜂窝结构联接;若和蜂窝联接,将发生上述剪切破裂问题。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在两个蜂窝层(阻尼层)中间添加了金属层或纤维树脂层,在两个蜂窝层两侧分别添加了纤维树脂层或橡胶层;金属层、纤维树脂层、橡胶层的添加,不仅能够提高复合材料的结构力学性能,还能够解决蜂窝结构对其中间夹层的剪切破裂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意见陈述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2019年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6年12月1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附图图1a-1c、2a-2c、图3-4。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酚醛蜂窝芯增强先进复合材料及其制造方法,披露了(参见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2-36段):包括以下步骤:步骤①,酚醛树脂合成:在100重量份的苯酚原料中,分次加入共计0.5~3重量份的催化剂,40~60重量份的多聚甲醛和1~5重量份的胺类化合物,经过中温缩聚反应、高温缩聚反应与中温缩聚反应的次序,制得粘度为300~1000cps的液体酚醛树脂。步骤②,蜂窝浸渍:将一定规格的蜂窝拉伸展开,浸入按步骤①制得的酚醛树脂中,2-10分钟后取出放入60~80℃的烘箱中加热固化40~60分钟,制得开孔酚醛蜂窝芯材(公开了“阻尼层为被树脂浸润的蜂窝材料”)。步骤③,制作表面增强材料:将一定规格的纤维织物在步骤①制得的酚醛树脂中浸润后再加热固化,制得纤维增强表面材料(公开了“纤维树脂层为被树脂浸润的纤维材料”)。步骤④,复合:通过模压成型工艺,在60~120℃温度条件下,将开孔酚醛蜂窝芯材与纤维表面增强材料进行复合,保持60~180分钟,制得成品(属于“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经分析,“芯材”意为中间层材料,且对比文件1阐明“将开孔酚醛蜂窝芯材与纤维表面增强材料进行复合”,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纤维表面增强材料复合在开孔酚醛蜂窝芯材的上下表面,即具有“纤维表面增强材料/开孔酚醛蜂窝芯材/纤维表面增强材料”结构,该结构属于纤维表面增强材料与开孔酚醛蜂窝芯材的交替多层结构,即公开了“交替铺放组成”,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纤维树脂层与阻尼层的层间还添加橡胶层、金属层或橡胶/金属层,各层间相互交替设置;(2)阻尼层有两层,分别位于金属层或纤维树脂层两侧。
基于该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阻尼性和防火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夹芯阻尼复合材料,披露了(参见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3-38段,附图1-2):一种夹芯阻尼复合材料,材料结构包括外层、内层和阻尼层,其中材料的外层为结构层,由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构成;材料的内层为夹芯层,由闭孔硬质泡沫组成;阻尼层位于在结构层和结构层之间或位于结构层与夹芯层之间。材料的外层和内层共同构成夹芯结构以提供材料整体的刚度和强度,并具有一定的降低振动的作用,此外,夹芯层的存在还具有减重、保温、隔音的功能,可以适应不同的功能需求。阻尼层的存在大大提高了材料的结构阻尼,使材料具有高阻尼的性质。所述的阻尼层的制造材料为丙烯酸酯橡胶、丁基橡胶、丁腈橡胶、氯化丁基橡胶类粘弹聚合物材料或改性聚合物材料。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中设置橡胶层以提高阻尼性的技术启示,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提高阻尼性这一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有动机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中交替设置橡胶层,至于橡胶层的设置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用途和性能要求而进行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另外,金属层是纤维增强复合材料中常用的层合材料,尤其常见于航空航天领域,故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中交替设置金属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大飞机复合材料结构设计导论”,杨乃宾、梁伟编著,航空工业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04-105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纤维表面增强材料与开孔酚醛蜂窝芯材的交替多层结构,在此基础上,再添加一层阻尼层和纤维表面增强材料,形成交替多层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材料的制备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同理,在阻尼层中间添加金属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用途和性能要求而做出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纤维表面增强材料与开孔酚醛蜂窝芯材的交替多层结构,在此基础上,再添加一层阻尼层和纤维表面增强材料,形成交替多层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材料的用途和性能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同理,在阻尼层中间添加金属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用途和性能要求而做出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中设置橡胶层以提高阻尼性的技术启示,至于橡胶层的设置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用途和性能要求而进行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本申请,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对比文件1为技术起点,结合对比文件2技术启示的教导及公知常识易于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且达到具有阻尼、防火等综合性能的效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 月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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