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旋转式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60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585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07538.4
申请日:2014-08-18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秦保军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杨桂全
国际分类号:F04C29/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07538.4,名称为“旋转式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8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6月13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4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03734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2:CN202250863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540166A,公开日为2004年10月27日;
对比文件4:CN202360468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转式压缩机,包括:
壳体(10);
第一压缩缸,具有第一吸气口、第一排气口、第一缸体(21)和第一转子;
第二压缩缸,具有第二吸气口、第二排气口、第二缸体(22)和第二转子;
电机(11),驱动所述第一转子和所述第二转子转动;
第一隔板(30),位于所述第一缸体(21)和所述第二缸体(22)之间,所述第一压缩缸、所述第二压缩缸、所述第一隔板(30)和所述电机(11)均位于所述壳体(10)内,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式压缩机还包括:
增焓混合腔(40),具有增焓冷媒进口和混合排气口,混合排气口与所述第二吸气口相连通,所述第一排气口通过该增焓混合腔(40)与所述第二吸气口相连通;
排气管,具有进气端和排气端,所述进气端与所述第二排气口相连接,所述排气端位于所述壳体(10)的外侧;
第三压缩缸,具有第三吸气口、第三排气口、第三缸体(23)和第三转子,所述第三压缩缸位于所述第一压缩缸和所述第二压缩缸之间,所述第三排气口通过所述增焓混合腔(40)与所述第二吸气口相连通;
第二隔板(50),位于所述第二缸体(22)和所述第三缸体(23)之间,所述第一隔板(30)位于所述第一缸体(21)和所述第三缸体(23)之间;
所述第一隔板(30)具有第二通孔(34),所述第二通孔(34)与所述第三排气口相连通,所述第一缸体(21)具有与所述第二通孔(34)对应的第三通孔,所述第三排气口通过所述第二通孔(34)和所述第三通孔与所述增焓混合腔(40)相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底部法兰(41),固定设置在所述第一缸体(21)上,所述第一缸体(21)位于所述底部法兰(41)与所述第二缸体(22)之间;
底部盖板(42),固定设置在所述底部法兰(41)上,所述底部法兰(41)位于所述底部盖板(42)与所述第一缸体(21)之间,所述增焓混合腔(40)形成在所述底部盖板(42)与所述底部法兰(41)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部法兰(41)的朝向所述底部盖板(42)的端面上设置有混合槽,所述混合槽与所述底部盖板(42)之间的空间形成所述增焓混合腔(4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第一缸体(21)具有对应所述混合排气口的导流孔,所述第一隔板(30)具有与所述导流孔相连通的第一通孔(31),所述 混合排气口通过所述导流孔和第一通孔(31)与所述第二吸气口相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隔板(30)的朝向所述第一压缩缸的端面上设置有流通凹槽(32),所述流通凹槽(32)具有对应所述导流孔的对应部(33),所述第一通孔(31)位于所述流通凹槽(32)的槽底,所述对应部(33)与所述第一通孔(31)在所述第一隔板(30)的周向上间隔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0)上设置有冷却液进口(12)和冷却液出口(13),所述冷却液进口(12)的设置位置对应所述电机(11)。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液进口(12)为多个,所述多个冷却液进口(12)在所述壳体(10)的周向上间隔设置。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液出口(13)的轴向与所述冷却液进口(12)的轴向垂直。”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所述壳体上设置有冷却液进口和冷却液出口,所述冷却液进口的设置位置对应所述电机;所述冷却液出口的轴向与所述冷却液进口的轴向垂直;②排气管的进气端与所述第二排气口相连接;第三压缩缸,具有第三吸气口、第三排气口、第三缸体和第三转子,所述第三压缩缸位于所述第一压缩缸和所述第二压缩缸之间,所述第三排气口通过所述增焓混合腔与所述第二吸气口相连通;第二隔板,位于所述第二缸体和所述第三缸体之间,所述第一隔板位于所述第一缸体和所述第三缸体之间;所述第一隔板具有第二通孔,所述第二通孔与所述第三排气口相连通,所述第一缸体具有与所述第二通孔对应的第三通孔,所述第三排气口通过所述第二通孔和所述第三通孔与所述增焓混合腔相连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排气阻力消耗。但是,在旋转式压缩机技术领域采用在气缸上直接设置排气管并将排气管的进气端与气缸排气口相连接进行气体排放是一种常规的排气方式,对于旋转式压缩机,设置三个或更多个气缸以形成多缸压缩机是一种常规结构,而“第三压缩缸,具有第三吸气口、第三排气口、第三缸体和第三转子,所述第三压缩缸位于所述第一压缩缸和所述第二压缩缸之间;第二隔板,位于所述第二缸体和所述第三缸体之间,所述第一隔板位于所述第一缸体和所述第三缸体之间”都是三缸压缩机的常规结构;根据三缸压缩机的具体结构,将第三排气口通过增焓混合腔与第二吸气口相连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调整即可实现的;“所述第一隔板具有第二通孔,所述第二通孔与所述第三排气口相连通,所述第一缸体具有与所述第二通孔对应的第三通孔,所述第三排气口通过所述第二通孔和所述第三通孔与所述增焓混合腔相连通”是三缸压缩机中形成压缩气体排放路径所采用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指出:低背压压缩机在泵体上设置排气管将高压气体排出壳体外是一种常规的排气结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一个缸体得到三缸压缩机是本领域常规设计。此外,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防止电机过热所采用的常规的冷却方式,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形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6、8,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三大区别技术特征:一是排气管的进气端与第二排气口相连接,可通过排气管将第二排气口排出的高温冷媒直接排出壳体,避免了高温冷媒与壳体内的电机接触,延长了电机的使用寿命;二是在第一隔板上设置第二通孔,在第一缸体上设置与第二通孔对应的第三通孔,无需单独设置管道即可使第三排气口通过第二通孔和第三通孔与增焓混合腔相连通,增加了压缩机的压缩量;三是在壳体上设置冷却液进口和冷却液出口,冷却液进来后可对电机降温,冷却液出口的轴向与冷却液进口的轴向垂直,避免冷却液顺利流出壳体,提高冷却液的利用率,更好地降低电机的温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4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更好地降低了压缩机的工作温度、延长了机内部件的使用寿命、提高了压缩量,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从2018年02月05日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中提取出来的一个技术方案,其保护范围比2018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大,审查员在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已经采用了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评述了该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具体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卧式旋转压缩机,压缩机构部为双缸旋转式压缩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该压缩机进行改进以降低电机温度,对比文件4给出了一种通过在壳体上设置冷却液进口和出口并通过引入和排出冷却液从而对电机进行冷却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在下法兰12上设置增焓混合腔并通过增焓管13喷射流体的方式来降低排气温度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的同样是在隔板和缸体上设置通孔结构将气体排出增焓混合腔并将增焓混合腔中的气体导入高压级压缩腔中实现进一步的压缩,也公开了通过在泵体内设置通道来引导流体在各个缸体之间进行流动;为了提高排气量和排气压力以及降低排气温度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旋转式压缩机设置为三缸压缩机,而具体采用两个缸体为低级压缩,另外一个缸体为高级压缩也是三缸压缩机中的一种常规两级压缩设置;综上,修改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并引入了公知常识性证据1(“压缩空气干燥与净化设备”,黄虎,第138-140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01月),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所述壳体上设置有冷却液进口和冷却液出口,所述冷却液进口的设置位置对应所述电机;所述冷却液出口的轴向与所述冷却液进口的轴向垂直;②排气管的进气端与所述第二排气口相连接;第三压缩缸,具有第三吸气口、第三排气口、第三缸体和第三转子,所述第三压缩缸位于所述第一压缩缸和所述第二压缩缸之间,所述第三排气口通过所述增焓混合腔与所述第二吸气口相连通;第二隔板,位于所述第二缸体和所述第三缸体之间,所述第一隔板位于所述第一缸体和所述第三缸体之间;所述第一隔板具有第二通孔,所述第二通孔与所述第三排气口相连通,所述第一缸体具有与所述第二通孔对应的第三通孔,所述第三排气口通过所述第二通孔和所述第三通孔与所述增焓混合腔相连通。由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防止电机过热,增加电机寿命和压缩机的容量。对比文件4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①,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电机过热,增加电机寿命,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其中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了排气管3的进气端与气缸体2的排气口相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及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6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4、2及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卧式旋转式压缩机通常将压缩机后的冷媒直接通过排气管排出,并且再次引用公知常识性证据1予以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对三缸压缩机的具体结构进行常规设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冷却液进口和冷却液出口的相应特征,也是用于防止电机过热,增加电机寿命。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0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2018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删除权利要求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旋转式压缩机,包括:
壳体(10);
第一压缩缸,具有第一吸气口、第一排气口、第一缸体(21)和第一转子;
第二压缩缸,具有第二吸气口、第二排气口、第二缸体(22)和第二转子;
电机(11),驱动所述第一转子和所述第二转子转动;
第一隔板(30),位于所述第一缸体(21)和所述第二缸体(22)之间,所述第一压缩缸、所述第二压缩缸、所述第一隔板(30)和所述电机(11)均位于所述壳体(10)内,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式压缩机还包括:
增焓混合腔(40),具有增焓冷媒进口和混合排气口,混合排气口与所述第二吸气口相连通,所述第一排气口通过该增焓混合腔(40)与所述第二吸气口相连通;
排气管,具有进气端和排气端,所述进气端与所述第二排气口相连接,所述排气端位于所述壳体(10)的外侧;
第三压缩缸,具有第三吸气口、第三排气口、第三缸体(23)和第三转子,所述第三压缩缸位于所述第一压缩缸和所述第二压缩缸之间,所述第三排气口通过所述增焓混合腔(40)与所述第二吸气口相连通;
第二隔板(50),位于所述第二缸体(22)和所述第三缸体(23)之间,所述第一隔板(30)位于所述第一缸体(21)和所述第三缸体(23)之间;
所述第一隔板(30)具有第二通孔(34),所述第二通孔(34)与所述第三排气口相连通,所述第一缸体(21)具有与所述第二通孔(34)对应的第三通孔,所述第三排气口通过所述第二通孔(34)和所述第三通孔与所述增焓混合腔(40)相连通;
所述壳体(10)上设置有冷却液进口(12)和冷却液出口(13),所述冷却液进口(12)的设置位置对应所述电机(11);
所述冷却液出口(13)的轴向与所述冷却液进口(12)的轴向垂直;
所述冷却液进口(12)为多个,所述多个冷却液进口(12)在所述壳体(10)的周向上间隔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底部法兰(41),固定设置在所述第一缸体(21)上,所述第一缸体(21)位于所述底部法兰(41)与所述第二缸体(22)之间;
底部盖板(42),固定设置在所述底部法兰(41)上,所述底部法兰(41)位于所述底部盖板(42)与所述第一缸体(21)之间,所述增焓混合腔(40)形成在所述底部盖板(42)与所述底部法兰(41)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部法兰(41)的朝向所述底部盖板(42)的端面上设置有混合槽,所述混合槽与所述底部盖板(42)之间的空间形成所述增焓混合腔(4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第一缸体(21)具有对应所述混合排气口的导流孔,所述第一隔板(30)具有与所述导流孔相连通的第一通孔(31),所述混合排气口通过所述导流孔和第一通孔(31)与所述第二吸气口相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隔板(30)的朝向所述第一压缩缸的端面上设置有流通凹槽(32),所述流通凹槽(32)具有对应所述导流孔的对应部(33),所述第一通孔(31)位于所述流通凹槽(32)的槽底,所述对应部(33)与所述第一通孔(31)在所述第一隔板(30)的周向上间隔设置。”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具有三大区别技术特征,由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降低排气温度的同时更好地提高电机的使用寿命和压缩量、优化压缩机的内部结构。本申请通过排气管将第二排气口排出的高温冷媒直接排出壳体10,能够避免高温冷媒与壳体10内的电机11接触,延长了电机的使用寿命。通过第二通孔和第三通孔能够便于将第三压缩缸内的气体排入增焓混合腔中,使得压缩机内部结构更加紧凑,且第三压缩缸的工作能够增加旋转式压缩机的压缩量。通过在壳体的轴向上间隔设置多个冷却液进口能够对电机进行更有效的降温,提高电机的使用寿命。虽然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提及了排气管的进气端与气缸体的排气口相连接,但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压缩机主要用于压缩空气干燥与净化设备中,而本申请的压缩机主要用于冷冻冷藏领域,不具有结合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排气口通过增焓混合腔与第二吸气口相连通,但并未公开第三排气口通过增焓混合腔与第二吸气口相连通,也未公开在隔板和缸体上开设互相连通的通孔以形成气体流动路径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后,无法想到对压缩机内部的结构进行简化和优化;虽然对比文件4公开了喷液管为两个,但这两个喷液管为垂直设置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若审查员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请审查员举证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和2019年06月06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旋转式压缩机。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冷剂压缩机以及热泵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6-171段,附图1-8):包括:密闭壳体8;第一压缩缸,具有汽缸吸入口15(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吸气口)、排出口16(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排气口)、汽缸1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缸体)和旋转活塞1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转子);第二压缩缸,具有汽缸吸入口25(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吸气口)、排出口26(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排气口)、汽缸2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缸体)和旋转活塞2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转子);马达部9(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机),驱动所述旋转活塞12和所述旋转活塞22转动;中间分隔板5(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隔板),位于所述汽缸11和所述汽缸21之间,所述第一压缩缸、所述第二压缩缸、所述中间分隔板5和所述马达部9均位于所述密闭壳体8内,所述旋转式压缩机还包括:低级排出消声器空间31(相当于本申请的增焓混合腔),其具有喷射注入口86(相当于本申请的增焓冷媒进口)和连通口34(相当于本申请的混合排气口),连通口34与汽缸吸入口25相连通,排出口16通过低级排出消声器空间31与汽缸吸入口25相连通;压缩机排出管2(相当于本申请的排气管),具有进气端和排气端,所述排气端位于所述密闭壳体8的外侧。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所述壳体上设置有冷却液进口和冷却液出口,所述冷却液进口的设置位置对应所述电机;所述冷却液出口的轴向与所述冷却液进口的轴向垂直,所述冷却液进口为多个;②排气管的进气端与所述第二排气口相连接;第三压缩缸,具有第三吸气口、第三排气口、第三缸体和第三转子,所述第三压缩缸位于所述第一压缩缸和所述第二压缩缸之间,所述第三排气口通过所述增焓混合腔与所述第二吸气口相连通;第二隔板,位于所述第二缸体和所述第三缸体之间,所述第一隔板位于所述第一缸体和所述第三缸体之间;所述第一隔板具有第二通孔,所述第二通孔与所述第三排气口相连通,所述第一缸体具有与所述第二通孔对应的第三通孔,所述第三排气口通过所述第二通孔和所述第三通孔与所述增焓混合腔相连通;所述多个进液口在所述壳体的周向上间隔设置。由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防止电机过热,增加电机寿命和压缩机的容量。
对比文件4(CN202360468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01日)公开了一种离心式制冷压缩机的喷液冷却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22-27段,附图1):压缩机壳体1上对应于电机定子4的两端均穿设有至少一个喷液管5(相当于本申请壳体上设置有冷却液进口);每一根喷液管5位于压缩机壳体1外的端部设有注液口12,喷液管5位于压缩机壳体1内的端部上设有喷液口13(相当于本申请冷却液进口的设置位置对应电机),该喷液口13位于压缩机壳体1内腔的制冷剂8液面以上;所述压缩机壳体1上在制冷剂8液面以下还开设有排液口6(相当于本申请冷却液出口),从附图1可以看出排液口6的轴向与喷液管5的轴向垂直,且所述喷液管5为两个(相当于本申请冷却液进口为多个,两个构成多个的下位概念)。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①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电机过热,增加电机寿命,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其中,公知常识性证据1(“压缩空气干燥与净化设备”,黄虎,第138-140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01月)公开了排气管3的进气端与气缸体2的排气口相连接(图8-23),显然这种布置使得电动机5不会被排气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为避免过热的排气对电机产生不利影响,容易想到可将排气管的进气端与所述第二排气口相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两个气缸的压缩机,在此基础上,设置三个气缸以形成三缸压缩机是一种合乎逻辑的类推设计,按照设置两个气缸压缩机的设计思路再增加一个压缩缸、一个隔板并使该压缩缸与增焓混合腔连通是容易实现的,因此,“第三压缩缸,具有第三吸气口、第三排气口、第三缸体和第三转子,所述第三压缩缸位于所述第一压缩缸和所述第二压缩缸之间;第二隔板,位于所述第二缸体和所述第三缸体之间,所述第一隔板位于所述第一缸体和所述第三缸体之间”都是增加第三个压缩缸时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排气口通过增焓混合腔与第二吸气口相连通的基础上,采用与之类似的考虑,将第三排气口通过增焓混合腔与第二吸气口相连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设计即可实现的;在旋转式压缩机的隔板和缸体上开设互相连通的通孔以形成气体流动路径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开设相应的通孔并实现通孔间的连通,“所述第一隔板具有第二通孔,所述第二通孔与所述第三排气口相连通,所述第一缸体具有与所述第二通孔对应的第三通孔,所述第三排气口通过所述第二通孔和所述第三通孔与所述增焓混合腔相连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设计思路的指引下针对三缸压缩机的具体结构设计第三缸的压缩气体排放路径时容易做出的常规设置;“所述多个冷却液进口在所述壳体的周向上间隔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机冷却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设置,本领域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得到这种选择,并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6-171段,附图1):下部轴承部61(相当于本申请底部法兰),固定设置在汽缸11上,汽缸11位于下部轴承部61与汽缸21之间;容器底盖32b(相当于本申请底部盖板),固定设置在下部轴承部61上,下部轴承部61位于容器底盖32b与汽缸11之间,低级排出消声器空间31形成在容器32(包括容器外周侧壁32a和容器底盖32b)和下部支承部件60之间。因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6-171段,附图4-5):下部轴承部61朝向容器底盖32b的端面上设置有排出口背面导向部41(相当于本申请混合槽),排出口背面导向部41与容器底盖32b之间的空间形成低级排出消声器空间31。因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6-171段,附图1):汽缸11具有对应连通口34的导流孔,中间分隔板5具有与连通口34向连通的第一通孔,连通口34通过所述导流孔和所述第一通孔与汽缸吸入口25相连通。因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CN202250863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公开了一种双级旋转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18段,附图1-6):包括吸气管1、壳体2、驱动电机、曲轴5及沿曲轴5轴线自上而下设置的上消音器3、上法兰4、上滚子6、隔板8(相当于本申请第一隔板)、法兰12和下法兰盖板14,所述下法兰12上的气流通道与增焓管13相连通,上滚子6与上气缸7形成第二压缩腔15,下滚子10与下气缸11形成第一压缩腔16,增焓混合腔,具有增焓冷媒进口和混合排气口,混合排气口与第二吸气口(位于进气孔81上方)相连通,第一压缩腔16的第一排气口通过该增焓混合腔与所述第二吸气口相连通;第一缸体具有对应所述混合排气口的导流孔,隔板8具有与所述导流孔相连通的进气孔8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通孔),所述混合排气口通过所述导流孔和进气孔81与所述第二吸气口相连通;隔板8的朝向第一压缩腔16的端面上设置有弧形导气槽80(相当于本申请的流通凹槽),所述弧形导气槽80具有对应所述导流孔的对应部,所述进气孔81位于所述弧形导气槽80的槽底,所述对应部与所述进气孔81在隔板8的周向上间隔设置。因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5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引导冷媒稳定的流过,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出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具有三大区别技术特征,由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降低排气温度的同时更好地提高电机的使用寿命和压缩量、优化压缩机的内部结构。本申请通过排气管将第二排气口排出的高温冷媒直接排出壳体10,能够避免高温冷媒与壳体10内的电机11接触,延长了电机的使用寿命。通过第二通孔和第三通孔能够便于将第三压缩缸内的气体排入增焓混合腔中,使得压缩机内部结构更加紧凑,且第三压缩缸的工作能够增加旋转式压缩机的压缩量。通过在壳体的轴向上间隔设置多个冷却液进口能够对电机进行更有效的降温,提高电机的使用寿命。虽然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提及了排气管的进气端与气缸体的排气口相连接,但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压缩机主要用于压缩空气干燥与净化设备中,而本申请的压缩机主要用于冷冻冷藏领域,不具有结合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排气口通过增焓混合腔与第二吸气口相连通,但并未公开第三排气口通过增焓混合腔与第二吸气口相连通,也未公开在隔板和缸体上开设互相连通的通孔以形成气体流动路径的技术方案,本领域在看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后,无法想到对压缩机内部的结构进行简化和优化;虽然对比文件4公开了喷液管为两个,但这两个喷液管为垂直设置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若审查员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请审查员举证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意见如下:合议组确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比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三大区别技术特征少了如下特征“排气管具有进气管和排气端,所述排气管位于所述壳体的外侧”,因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压缩机排出管2具有进气端和排气端,所述排气端位于所述密闭壳体8的外侧”,其余一致。其中涉及电机采用冷却液降温的绝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未被对比文件1、4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虽然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压缩机主要用于压缩空气干燥与净化设备中,而本申请的压缩机主要用于冷冻冷藏领域,但上述压缩机均用于对冷媒压缩、均排出高温冷媒,均需要避免电机在高温下工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了排气管3的进气端与气缸体2的排气口相连接的基础上,将对比文件1中的排气管的进气端与第二排气口相连接是一种常规的类似设计;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排气口通过增焓混合腔与第二吸气口相连通的基础上,采用与之类似的考虑,针对三缸压缩机,将第三排气口通过增焓混合腔与第二吸气口相连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设计即可实现的;在旋转式压缩机的隔板和缸体上开设互相连通的通孔以形成气体流动路径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开设相应的通孔并实现通孔间的连通,同时使压缩机内部结构简化。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喷液管为两个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冷却需要合理布置喷液管的位置,将多个冷却液进口在壳体的周向上间隔设置是一种常规的布置方式,本领域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得到这种选择,并且这种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关于复审请求人对公知常识提出的异议,按照《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相关规定,审查员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都是允许的,合议组是采用了说明理由和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证明。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故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6 月1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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