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离焦渐进式多焦点隐形眼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05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578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87549.8
申请日:2016-02-16
复审请求人:侯绪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聂泽锋
合议组组长:孙苏晋
参审员:梁沁
国际分类号:G02C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87549.8、名称为“离焦渐进式多焦点隐形眼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申请人为侯绪华。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947749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7日;
对比文件2:US20130090730A1,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1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渐进式多焦点隐形眼镜,具有中心光学区,该中心光学区具有近视距区、过渡区和远视距区,其特征在于,所述近视距区具有第一焦点,第一光学中心,穿过第一光学中心的光线在该第一焦点的焦平面上形成虚像,所述远视距区具有第二焦点,第二光学中心,穿过第二光学中心的光线在该第二焦点的焦平面上形成虚像,所述第一光学中心和第二光学中心由人眼的瞳距来确定,并且位于所述隐形眼镜的整体的光学中心,在该近视距区中分布多个衍射区,该多个衍射区包括一个衍射中央区和围绕该衍射中央区的多个衍射环形同心区,该衍射区具有与该近视距区光焦度相关的第一衍射光焦度,该近视距区的第一焦点处对应所述多个衍射区对应标称波长生成的最亮衍射级的会聚光斑点,在该衍射中央区中加入棱镜度,以与所述第一衍射光焦度相适配,在该远视距区中分布多个衍射区,该多个衍射区包括一个衍射中央区和围绕该衍射中央区的多个衍射环形同心区,该衍射区具有与该远视距区光焦度相关的第二衍射光焦度,该远视距区的第二焦点处对应所述多个衍射区对应标称波长生成的最亮衍射级的会聚光斑点,在该衍射中央区中加入棱镜度,以与所述第二衍射光焦度相适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渐进式多焦点隐形眼镜,其特征在于,该多个衍射区中的每一个衍射区具有一个球面轮廓。”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隐形眼镜是渐进式的,中心光学区还包括过渡区,并且在近视距区和远视距区的衍射中央区中加入棱镜度,分别与第一、第二衍射光焦度相适配。而在多焦点镜片的中心光学区中设置过渡区是公知常识,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衍射环之间设置过渡区的启示;同时,设置棱镜度的手段没有有益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轮廓形状,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侯绪华(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仅陈述了意见,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其采用多环带多相位带,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其解决色散,像散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同,其解决色散像散增进视觉,并不属于本申请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解决传统多焦衍射透镜中产生光晕的问题,其和本申请解决离焦的问题无关。(2)传统屈光度矫正镜片中必须消除棱镜度。本申请中,加入的棱镜度根据衍射中央区屈光度的算术平均值或者加权平均值设置,以产生与衍射光焦度相适配的离焦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在该近视距区的该衍射中央区中加入棱镜度,以与所述第一衍射光焦度相适配,在该远视距区的该衍射中央区中加入棱镜度,以与所述第二衍射光焦度相适配”。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具体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意见陈述书中记载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但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之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在该衍射中央区中加入棱镜度,以与所述第二衍射光焦度相适配”修改为“在该衍射中央区中加入棱镜度,以产生与所述第二衍射光焦度相适配的离焦度”,且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近视距区第一焦点和远视距区第二焦点对应一个给定光波长所生成的最亮衍射级光斑点,在近视距区和远视距区的棱镜度相同,并且设置为衍射中央区屈光度的算术平均值或者加权平均值,在近视距区的中央衍射区和远视距区的中央衍射区加入相同的棱镜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渐进式多焦点隐形眼镜,具有中心光学区,该中心光学区具有近视距区、过渡区和远视距区,其特征在于,所述近视距区具有第一焦点,第一光学中心,穿过第一光学中心的光线在该第一焦点的焦平面上形成虚像,所述远视距区具有第二焦点,第二光学中心,穿过第二光学中心的光线在该第二焦点的焦平面上形成虚像,所述第一光学中心和第二光学中心由人眼的瞳距来确定,并且位于所述隐形眼镜的整体的光学中心,在该近视距区中分布多个衍射区,该多个衍射区包括一个衍射中央区和围绕该衍射中央区的多个衍射环形同心区,该衍射区具有与该近视距区光焦度相关的第一衍射光焦度,该近视距区的第一焦点处对应所述多个衍射区对应标称波长生成的最亮衍射级的会聚光斑点,在该衍射中央区中加入棱镜度,以与所述第一衍射光焦度相适配,在该远视距区中分布多个衍射区,该多个衍射区包括一个衍射中央区和围绕该衍射中央区的多个衍射环形同心区,该衍射区具有与该远视距区光焦度相关的第二衍射光焦度,该远视距区的第二焦点处对应所述多个衍射区对应标称波长生成的最亮衍射级的会聚光斑点,在该衍射中央区中加入棱镜度,以产生与所述第二衍射光焦度相适配的离焦度,所述近视距区第一焦点和远视距区第二焦点对应一个给定光波长所生成的最亮衍射级光斑点,在近视距区和远视距区的棱镜度相同,并且设置为衍射中央区屈光度的算术平均值或者加权平均值,在近视距区的中央衍射区和远视距区的中央衍射区加入相同的棱镜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渐进式多焦点隐形眼镜,其特征在于,该多个衍射区中的每一个衍射区具有一个球面轮廓。”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和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内容相同,认为:由于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棱镜度的具体设置方式,即“所述近视距区第一焦点和远视距区第二焦点对应一个给定光波长所生成的最亮衍射级光斑点,在近视距区和远视距区的棱镜度相同,并且设置为衍射中央区屈光度的算术平均值或者加权平均值,在近视距区的中央衍射区和远视距区的中央衍射区加入相同的棱镜度”,进一步区分对比文件1。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渐进式多焦点隐形眼镜。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多焦点透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183]段,图1-18):多焦点透镜为眼睛透镜,尤其是隐形眼镜(参见说明书第[0087]段);多焦点透镜至少为三焦点透镜,多焦点透镜具有包括至少一个第一环带的第一透镜部分,多焦点透镜至少包括具有至少一个第二环带的第二透镜部分,透镜部分的带各自具有至少一主要子带和至少一相位子带,主要子带和相位子带二者也都形成为环状(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透镜部分的形状和/或相对于彼此的局部布置被形成为使得多焦点透镜的远屈光力基本等于仅由第一透镜部分的带或仅由第二透镜部分的带形成的透镜的远屈光力(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透镜部分的形状和/或相对于彼此的局部布置优选形成为使得多焦点透镜的近屈光力基本等于仅由第一透镜部分的带或仅由第二透镜部分的带形成的透镜的近屈光力(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在由n-1个双焦点透镜部分构成、具有n>2个主屈光力的透镜中,提供了一构造,使得通过各个焦点的焦深范围的重叠构造而形成连续的焦点范围以及因此连续的屈光力范围,这具有如下优势,不出现针对在多个屈光力之间的某些屈光力范围的成像的失败(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透镜的光学表面没有形貌学和光学台阶,这意味着表面轮廓是连续的,特别地,这也意味着在根据本发明的透镜的后面的波前是连续的,即在透镜后面的波前的部分之间不会出现光程长度差或光学台阶(参见说明书第[0067]段);多焦点透镜13具有第一透镜部分15和第二透镜部分16,第一透镜部分15由多个环形带6构成,每一个环形带6具有主要子带7和相位子带8(参见说明书第[0114]段,图5、13);将透镜13构造为使得第二透镜部分16具有多个相同的环形带10,每一个带10也都具有主要子带11和相位子带12,透镜13构造为不同的带6和10的组合,带6和10以交替地方式布置为彼此相邻且邻接(参见说明书第[0115]段,图5、13);将透镜13的前表面14形成为没有形貌学和光学台阶或不连续,这意味着前表面14的轮廓是连续的,而且,这种无台阶形成的透镜13也暗示着在透镜13后面的波前是连续的,在该实施例中将前表面14的轮廓构造为使得带6的相位子带8的轮廓的方向朝向透镜13的后侧17,并且连接径向上在后的带10的主要子带11的轮廓,这些同样适用于所有的带6和所有的带10,这是示例性的,也可规定所有的相位子带8的轮廓延伸各自向前,核心在于它们都取向为一个方向(参见说明书第[0117]段);根据图5的透镜13在根据图3和图4的两个透镜的相同远焦点例如20屈光度和相同近焦点例如24屈光度之间的中心具有弱强度焦点(参见说明书第[0120]段);具有折射和衍射屈光力的透镜13由至少两个带6和10组成,然而,为了简化,现在,其被称为带6或双焦点透镜部分15或带10或双焦点透镜部分16,它们具有较大的屈光力和较小的屈光力(参见说明书第[0124]段);图9中按比例示出了具有20屈光度的远屈光力的眼内透镜13的前表面的截面,带6即奇数带和10即偶数带的主要子带部分各自都为85%,带6的相对远强度为86%,带10为40%,从图9明显看出,该透镜13不具有任何形貌上的台阶,而仅是平滑的,很难感觉到主要子带之间的转变,这些转变由各个相位子带形成,与传统衍射透镜不同,本发明的透镜不具有任何形貌上的台阶,在衍射透镜中需要形貌上的台阶,以在单独带的波前之间产生光程长度差,在衍射透镜后面的波前因此是不连续的,而在根据本发明的透镜后面的波前是连续的(参见说明书第[0126]段);带6和10彼此组合,使得产生的透镜13具有与仅由带6或仅由带10组成的透镜相同的远屈光力和相同的近屈光力(参见说明书第[0159]段);在图13中,特别地,关于带6和10的面积尺寸不成比例地示出了透镜13的示意平面图(参见说明书第[0168]段);在所有的实施方式中,第一透镜部分的最内第一带也被称为是环形的(参见说明书第[0183]段)。
通过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多焦点透镜13可以是隐形眼镜(参见说明书第[0087]段),并且透镜13的光学表面没有形貌学和光学台阶或不连续,即,光学表面的轮廓连续,屈光力范围连续(参见说明书第[0061]、[0067]、[0117]、[0126]段),因而多焦点透镜1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渐进式多焦点隐形眼镜;对比文件1中,第一透镜部分15和第二透镜部分16中的一个产生远屈光力,另一个产生近屈光力(参见说明书第[0047]、[0048]、[0159]段),例如,第一透镜部分15的带6和第二透镜部分16的带10的主要子带部分各自都为85%,带6的相对远强度为86%,带10为40%(参见说明书第[0126]段),此时,第一透镜部分15的主要子带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远视距区)具有远焦点(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焦点)和较小的屈光力即远屈光力,第二透镜部分16的主要子带1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近视距区)具有近焦点(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焦点)和较大的屈光力即近屈光力;对比文件1中,通过相位子带8、12形成为使得透镜13的前表面14没有形貌学和光学台阶或不连续,即,前表面14的轮廓连续,屈光力范围连续(参见说明书第[0061]、[0067]、[0117]、[0126]段),因而相位子带8、1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过渡区;对比文件1中,结合图13所示的透镜13的示意平面图可知,主要子带7、11以及相位子带8、12组成了多焦点透镜13的中心光学区,根据光学中心的特性可知,穿过第一透镜部分15的主要子带7的光学中心(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光学中心)的光线在远焦点的焦平面上形成虚像,穿过第二透镜部分16的主要子带11的光学中心(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光学中心)的光线在近焦点的焦平面上形成虚像,再者由于多焦点透镜13是隐形眼镜,主要子带7的光学中心和主要子带11的光学中心必然由人眼的瞳距来确定并且位于多焦点透镜13的整体的光学中心;对比文件1中,在具有远屈光力的部分中分布多个环形主要子带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衍射区),最内主要子带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衍射中央区,围绕最内主要子带7的主要子带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衍射环形同心区,主要子带7具有远屈光力(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与该远视距区光焦度相关的第二衍射光焦度),主要子带7的远焦点处必然对应主要子带7对应标称波长生成的最亮衍射级的会聚光斑点;在具有近屈光力的部分中分布多个环形主要子带1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衍射区),最内主要子带1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衍射中央区,围绕最内主要子带11的主要子带1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衍射环形同心区,主要子带11具有近屈光力(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与该近视距区光焦度相关的第一衍射光焦度),主要子带11的近焦点处必然对应主要子带11对应标称波长生成的最亮衍射级的会聚光斑点,显然,主要子带11的近焦点和主要子带7的远焦点对应一个给定光波长所生成的最亮衍射级光斑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在该近视距区的该衍射中央区中加入棱镜度,以与所述第一衍射光焦度相适配,在该远视距区的该衍射中央区中加入棱镜度,以产生与所述第二衍射光焦度相适配的离焦度,在近视距区和远视距区的棱镜度相同,并且设置为衍射中央区屈光度的算术平均值或者加权平均值,在近视距区的中央衍射区和远视距区的中央衍射区加入相同的棱镜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延缓近视的发展。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要延缓近视的发展,常用技术手段之一就是加入适当的棱镜度,所加入的棱镜度要与所加入位置的屈光力即光焦度相适配,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加入棱镜度的设置方式。在此基础上,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对比文件1的最内主要子带7和最内主要子带11中加入棱镜度,并与各自的衍射光焦度相适配,并且使得在近视距区的中央衍射区和远视距区的中央衍射区加入相同的棱镜度,且设置为衍射中央区屈光度的算术平均值或者加权平均值。也就是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
综上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棱镜度在传统屈光度矫正镜片中的应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的,例如,加入与屈光力适配的棱镜度可以用于延缓近视的发展,也可以用于同时矫正斜视和屈光不正,此时通常是对矫正屈光不正的镜片采用移心也即使透镜的光学中心偏离瞳孔中心的办法来加入处方中的棱镜度。复审请求人虽然进一步限定了棱镜度的具体设置方式,但是,也只是限定为“衍射中央区屈光度的算术平均值或者加权平均值”,这种具体设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的棱镜度设置方面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的,因而本申请这种对棱镜度的简单应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中关于延缓近视发展和棱镜度设置的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再者,无论是原说明书还是原权利要求书,都未给出所述衍射中央区屈光度的算术平均值或者加权平均值的具体算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判断出其与上述根据本领域周知的现有算法得到的衍射中央区屈光度的算术平均值或者加权平均值设置方式有何差异。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关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衍射透镜中,球面轮廓是衍射区的常用轮廓之一;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每一个主要子带7、11的轮廓为球面轮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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