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球囊内窥镜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998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57952
优先权日:2010-03-09,2010-09-14,2011-02-09
申请(专利)号:201510484566.0
申请日:2011-03-09
复审请求人:智能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忠丽
合议组组长:孙苏晋
参审员:任晓帅
国际分类号:A61B1/005,A61B1/31,A61B1/015,A61B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的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4566.0、名称为“球囊内窥镜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是申请号为201180013002.9、名称为“球囊内窥镜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PCT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3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3月09日、2010年09月14日、2011年02月09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8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申请人为智能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636502A,公开日期为2005年07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0段、说明书附图1A-6I、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球囊内窥镜的制造方法,其包括:
提供完成的内窥镜,完成的内窥镜具有外部护套和与所述外部护套流体连通且由其密封的可选择性加压的内部空间,所述外部护套包括管状密封护套和在所述管状密封护套前方的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
改进所述内窥镜以移除所述内窥镜的所述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
提供其上具有至少一个孔的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
在所述内窥镜上安装具有至少一个孔的所述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使得所述至少一个孔与所述可选择性加压的内部空间连通;和
在具有至少一个孔的所述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上且与其密封啮合地提供可选择性充胀的球囊,所述球囊设置成在所述至少一个孔上面具有球囊空间。”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i)可选择性加压的内部空间与外部护套流体连通且由其密封,管状密封弯曲护套由橡胶制成;(ii)制造方法还包括改进内窥镜以移除内窥镜的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i)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ii)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智能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球囊设置成在所述至少一个孔上面具有球囊空间”修改为“所述球囊设置成安装在所述球囊内窥镜的刚性元件上并且在所述至少一个孔上面具有球囊空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球囊内窥镜的制造方法,其包括:
提供完成的内窥镜,完成的内窥镜具有外部护套和与所述外部护套流体连通且由其密封的可选择性加压的内部空间,所述外部护套包括管状密封护套和在所述管状密封护套前方的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
改进所述内窥镜以移除所述内窥镜的所述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
提供其上具有至少一个孔的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
在所述内窥镜上安装具有至少一个孔的所述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使得所述至少一个孔与所述可选择性加压的内部空间连通;和
在具有至少一个孔的所述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上且与其密封啮合地提供可选择性充胀的球囊,所述球囊设置成安装在所述球囊内窥镜的刚性元件上并且在所述至少一个孔上面具有球囊空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球囊设置成安装在所述球囊内窥镜的刚性元件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而且这样的设置为球囊在内窥镜上的安装提供了相当大的强度和回复力,这是重要的,因为该球囊永久地安装在内窥镜上而不是在内窥镜手术后被移除,目前在内窥镜检查中使用的其他球囊是一次性球囊,因此不需要提供它们在内窥镜上的强力安装,它们在手术后被移除,因此仅能支持一次使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将球囊安装在刚性元件上并不会使得本申请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成型的球囊内窥镜产品及相应的制造方法,而权利要求1涉及基于完成的内窥镜改造成球囊内窥镜,其中该完成的内窥镜具有和与外部护套流体连通且由其密封的可选择性加压的内部空间;管状密封弯曲护套由橡胶制成;改进内窥镜以移除内窥镜的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安装具有至少一个孔的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使得所述至少一个孔与所述可选择性加压的内部空间连通;在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上安装球囊使得所述球囊设置成安装在所述球囊内窥镜的刚性元件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部分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公知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具体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复审请求人,合议组组长由孙毅变更为孙苏晋。复审请求人未在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内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提供其上具有至少一个孔的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在所述内窥镜上安装具有至少一个孔的所述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修改为“提供传统弯曲橡胶护套;在所述内窥镜上安装具有被可移除地密封的至少一个孔的所述传统弯曲橡胶护套”,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在所述传统弯曲橡胶护套上形成至少一个孔;通过可移除密封件可移除地密封所述至少一个孔”、“将所述可移除密封件从所述至少一个孔移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球囊内窥镜的制造方法,其包括:
提供完成的内窥镜,完成的内窥镜具有外部护套和与所述外部护套流体连通且由其密封的可选择性加压的内部空间,所述外部护套包括管状密封护套和在所述管状密封护套前方的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
改进所述内窥镜以移除所述内窥镜的所述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
提供传统弯曲橡胶护套;
在所述传统弯曲橡胶护套上形成至少一个孔;
通过可移除密封件可移除地密封所述至少一个孔;
在所述内窥镜上安装具有被可移除地密封的至少一个孔的所述传统弯曲橡胶护套,使得所述至少一个孔与所述可选择性加压的内部空间连通;
将所述可移除密封件从所述至少一个孔移除;和
在具有至少一个孔的所述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上且与其密封啮合地提供可选择性充胀的球囊,所述球囊设置成安装在所述球囊内窥镜的刚性元件上并且在所述至少一个孔上面具有球囊空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每个特征,例如至少没有公开“在所述传统弯曲橡胶护套上形成至少一个孔;通过可移除密封件可移除地密封所述至少一个孔;在所述内窥镜上安装具有被可移除地密封的至少一个孔的所述传统弯曲橡胶护套,使得所述至少一个孔与所述可选择性加压的内部空间连通;将所述可移除密封件从所述至少一个孔移除”等特征。而且,这些特征既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少基于以上原因,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09日、2019年04月22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0段、说明书附图1A-6I、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的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球囊内窥镜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气囊控制装置的内窥镜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5行到第5页第14行,图1-3):如图1所示,内窥镜装置主要由内窥镜10、光源装置20、处理器30、和气囊控制装置100构成,内窥镜10具有插入到体腔内的插入部12和连接该插入部12的手持操作部14(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5-29行);在手持操作部14的基端部,设置有对后述的气囊42供给气体、或从气囊42吸引气体用供给?吸引口44,插入部12由前端部46、弯曲部48、和软性部50构成(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6-9行);如图2所示,在插入部12的外周面上安装有由橡胶等的弹性体构成的气囊42,气囊42形成为缩紧两端部的略筒状,在插入插入部12后,通过将气囊42的两端部固定在插入部12上来进行安装,气囊42的两端部的固定方法,例如通过在气囊42的两端部缠绕线来进行,由此使气囊42的两端部紧密地接触在插入部12的外周面的全周上,另外,代替缠绕线,也可以将由橡胶等构成的固定环嵌装在气囊42的两端部,在插入部12的气囊42的安装位置,形成有通气孔62,该通气孔62通过插入到插入部12内的管66(参照图3)连通在供给·吸引口44上,在供给·吸引口44连接管64的前端部,该管64的基端部连接在后述的气囊控制装置100上,气囊控制装置100,是通过管64、66对气囊42供给空气、吸引空气的装置,通过该气囊控制装置100,控制气囊42的膨胀、收缩,另外,气囊42在空气供给时膨胀成略球状,在空气吸引时贴在插入部12的外表面上(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14行)。
通过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具有气囊控制装置的内窥镜装置,且其公开了通过将气囊42的两端部固定在内窥镜10的插入部12上来形成具有气囊的内窥镜的制作步骤,因此,其相应地也公开了一种气囊内窥镜即球囊内窥镜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中通气孔62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至少一个孔。由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在插入部12的气囊42的安装位置,形成有通气孔62”结合内窥镜的插入部必然具有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插入部12的外部上必然具有外部护套,此外,在内窥镜领域,为了保护插入部的内部元件,在插入部12的软性部50部分的外部护套必然是管状密封护套,在插入部12的弯曲部48的外部护套也必然是管状密封弯曲护套。基于对比文件1中的说明书附图1-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气囊42安装在内窥镜10的插入部12的弯曲部48上,则通气孔62也必然形成在弯曲部48的管状密封弯曲护套上。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成型的球囊内窥镜上具有包括管状密封护套和管状密封弯曲护套的外部护套;在所述内窥镜的所述管状密封弯曲护套上设置有至少一个孔;在具有至少一个孔的所述管状密封弯曲护套上与其密封地啮合着可选择性充胀的球囊;所述球囊设置成安装在所述至少一个孔上面具有球囊空间。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成型的球囊内窥镜产品及相应的制造方法,而权利要求1涉及基于完成的内窥镜结合传统弯曲橡胶护套改造成球囊内窥镜,其中该完成的内窥镜具有与外部护套流体连通且由其密封的可选择性加压的内部空间;管状密封弯曲护套由橡胶制成;改进内窥镜以移除内窥镜的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提供传统弯曲橡胶护套;在所述传统弯曲橡胶护套上形成至少一个孔;通过可移除密封件可移除地密封所述至少一个孔;在所述内窥镜上安装具有被可移除地密封的至少一个孔的所述传统弯曲橡胶护套,使得所述至少一个孔与所述可选择性加压的内部空间连通;将所述可移除密封件从所述至少一个孔移除;在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上安装球囊使得所述球囊设置成安装在所述球囊内窥镜的刚性元件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已有的传统非球囊内窥镜和传统弯曲橡胶护套改造为球囊内窥镜以及如何能够提供球囊在内窥镜上的强力安装。
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使用者不具有条件购买成型的球囊内窥镜,一些使用者希望将已有的传统非球囊内窥镜改造成球囊内窥镜,而球囊内窥镜在使用上具有普通内窥镜所不具有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传统非球囊内窥镜改造成球囊内窥镜,将传统非球囊内窥镜改造成球囊内窥镜构成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面临的技术问题。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一种成型的球囊内窥镜产品,其给出了成型的球囊内窥镜产品作为改造方向的参考。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将传统非球囊内窥镜改造为球囊内窥镜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部分技术启示。
由前面评述的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一种具有球囊的内窥镜装置,且其已经公开了同时利用通气孔62和管66对气囊42实现供气,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管路进行气体的运输,以实现对气囊充气的球囊内窥镜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内窥镜本身的内部空间也属于一种管路,当内窥镜的内部空间不需要复杂的构造时,可以直接利用内窥镜本身的管路实现气体的运输,以对气囊充气,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
当已有的非球囊内窥镜具有与外部护套流体连通且由其密封的可选择性加压的内部空间时,为了简化改造过程,相对于在非球囊内窥镜中增加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管66充当可选择性加压的内部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容易想到保留非球囊内窥镜原有的可选择性加压内部空间。在此基础上,为了使得可选择性加压内部空间能够与球囊流体连通,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非球囊内窥镜的球囊安装位置即插入部的弯曲部的外部的管状弯曲护套上形成孔来达到上述目的,而通过具有至少一个孔的传统弯曲橡胶护套替换已有的非球囊内窥镜的不具有孔的管状弯曲护套则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当通过采用使用具有至少一个孔的传统弯曲护套来替换已有的非球囊内窥镜的不具有孔的管状弯曲护套时,必然需要改进非球囊内窥镜以移除非球囊内窥镜的不具有孔的管状密封弯曲橡胶护套,而采用橡胶这种可形变材料作为管状密封弯曲护套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将气囊42的两端部固定在插入部12上来进行安装,此外,本领域公知的是,在内窥镜的插入部的某些部分上可以具有刚性元件,因此,为了能够提供球囊在内窥镜上的强力安装,将所述球囊设置成安装在内窥镜的刚性元件上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
虽然如前所述通过具有至少一个孔的传统弯曲护套替换已有的非球囊内窥镜的不具有孔的管状弯曲护套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但是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具体的替换过程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也就是说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限定的“通过可移除密封件可移除地密封所述至少一个孔;在所述内窥镜上安装具有被可移除地密封的至少一个孔的所述传统弯曲橡胶护套,使得所述至少一个孔与所述可选择性加压的内部空间连通;将所述可移除密封件从所述至少一个孔移除”这种具体的如何使用具有至少一个孔的传统弯曲护套替换已有的非球囊内窥镜的不具有孔的管状弯曲护套的方式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限定的技术特征“通过可移除密封件可移除地密封所述至少一个孔;在所述内窥镜上安装具有被可移除地密封的至少一个孔的所述传统弯曲橡胶护套,使得所述至少一个孔与所述可选择性加压的内部空间连通;将所述可移除密封件从所述至少一个孔移除”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由于具有上述技术特征,本申请具有仅需要改动内窥镜的弯曲段就“能够将传统弯曲橡胶护套结合到传统非球囊内窥镜中从而形成球囊内窥镜”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会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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