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煤制柴油SRC-2为燃料的柴油机油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煤制柴油SRC-2为燃料的柴油机油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946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473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33148.7
申请日:2014-07-14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颖
合议组组长:王涛
参审员:张华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33148.7,名称为“一种煤制柴油SRC-2为燃料的柴油机油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4年7月14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1段; 2016年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煤制柴油SRC-2为燃料的柴油机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Ⅱ类基础油和聚内烯烃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
组分
质量百分数含量

基础油
余量

清净剂
12.0%~13.0%

分散剂
6.0%~8.0%

抗氧防腐剂
1.5%~2.0%

抗氧剂
0.8%~1.5%

油性剂
0.8%~1.0%

金属减活剂
0.5%~1.0%

补强剂
0.5%~0.8%

防锈剂
1.5%~2.0%

抗泡剂
0.005%~0.01%

粘度指数改进剂
3.0%~5.0%

抗磨剂
2.0%~3.0%

以上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总和为100%;
基础油是质量比50%~40%的Ⅱ类基础油与50%~60%的聚内烯烃复合;
清净剂是质量比25%~30%的低碱值合成磺酸钙、25%~30%的高碱值合成磺酸钙与50%~40%的烷基水杨酸钙复合,三组分的质量百分数总和为100%;分散剂是质量比40%~50%的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与60%~50%的硼化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复合;
抗氧防腐剂是质量比40%~50%的硫磷双辛基碱性锌盐与60%~50%的二硫代氨基甲酸钼复合;抗氧剂是质量比40%~50%的烷基二苯胺与60%~50%的2,6-二叔丁基混合酯复合;
油性剂是苯三唑脂肪胺盐;
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40%~50%的苯三唑衍生物与60%~50%的甲基甲酰三唑衍生物复合;
补强剂是3,7-二异辛基吩噻嗪;
防锈剂是质量比40%~50%的十二烯基丁二酸与60%~50%的苯并三氮唑复合;
抗泡剂是质量比40%~50%的二甲基硅油与60%~50%的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复合;
粘度指数改进剂是聚甲基丙烯酸酯;抗磨剂是硼化磷酸酯。”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煤制柴油SRC-2为燃料的柴油机油组合物,对比文件4(CN103571568A,公开日为2014年2月12日)公开了舰载机牵引车通用润滑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基础油是Ⅱ类基础油与聚内烯烃复合;清净剂中的低碱值磺酸钙和高碱值磺酸钙是合成的,且另与烷基水杨酸钙复合;抗氧防腐剂是硫磷双辛基碱性锌盐与二硫代氨基甲酸钼复合;分散剂具体是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与硼化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复合;油性剂是苯三唑脂肪胺盐;金属减活剂中与苯三唑衍生物复合的是甲基甲酰三唑衍生物;防锈剂是十二烯基丁二酸与苯并三氮唑复合;抗泡剂中与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复合的是二甲基硅油;抗磨剂是硼化磷酸酯;还含烷基二苯胺与2,6-二叔丁基混合酯复合的抗氧剂、3,7-二异辛基吩噻嗪的补强剂、聚甲基丙烯酸酯的粘度指数改进剂;不含对比文件4中的抗乳化剂、摩擦改进剂和助剂;限定了以煤制柴油SRC-2为燃料;(2)各组分的含量配比未被公开。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5(CN103589488A,公开日为2014年2月19日)公开了一种润滑剂组合物,给出了将Ⅱ类基础油与聚α-烯烃复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Ⅱ类基础油与聚内烯烃复合;其他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和/或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是易于确定的;且本申请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具体限定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组分的物化性能,通过常规性能测试即可确定其发动机选用何种燃料如以煤制柴油SRC-2为燃料。对于区别(2),各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试验进行合理调整即可确定的。并且本申请的选择也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是特性完全不同的燃料,本申请是煤制油SRC-2为燃料,对比文件5使用液化天然气,二者对发动机油的要求也就不同。(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5采用不同的物质进行复合所得的基础油性能不同,应用对象不同,添加剂配方也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5使用的燃料不同,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不同:首先, PIO与PAO结构类似但并非完全相同性能,与II类基础油复合后性能也就不同;其次,添加剂配方也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6年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4年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煤制柴油SRC-2为燃料的柴油机油组合物。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以LNG为燃料的工程机械润滑剂,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7]段):采用聚α-烯烃和Ⅱ类基础油复合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成分的质量百分数为:组分含量(质量百分比):基础油余量,清净剂4.0%~6.0%,分散剂6.0%~8.0%,抗氧防腐剂0.5%~0.7%,抗泡剂0.003%~0.005%,抗氧剂0.3%~0.5%,金属减活剂0.3%,摩擦改进剂3.0%~5.0%,粘度指数改进剂2.0%~3.0%,助剂0.2%~0.3%。基础油是质量比为30%~40%的聚α-烯烃和70%~60%的Ⅱ类基础油复合。清净剂是质量比为25%~35%的低碱值石油磺酸钙、25%~35%的高碱值石油磺酸钙与 50%~30%的硫化烷基酚钙复合。分散剂是聚异丁烯丁二酰亚胺。抗氧防腐剂是硫磷双辛基碱性锌盐。抗泡剂是丙烯酸酯与醚类共聚物。抗氧剂是质量比为40%~50%的壬基二苯胺与60%~50%的噻二唑衍生物复合。金属减活剂是N-苯基-α萘胺。摩擦改进剂是烷基亚磷酸酯。粘度指数改进剂是乙丙共聚物。助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钨。以LNG为燃料的工程机械润滑剂,具有良好的抗高温氧化、抗磨性、高温清净分散和碱值保持性能,能有效抑制油泥的生成,减少气缸内的沉积物的生成,具有优良的抗硝化、抗磨和减摩防腐性能,能较好的减缓发动机运动副的磨损,组合物组成稳定,对动力系统中的运动副无腐蚀、环境友好,能有效降低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和颗粒排放,能显著延长发动机油的使用寿命和设备保养周期。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柴油机油组合物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工程机械润滑剂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以煤制柴油SRC-2为燃料,基础油中使用聚内烯烃代替聚a-烯烃;(2)权利要求1中的添加剂具体复配的选择与对比文件5不同,含有补强剂、防锈剂和抗磨剂;除清净剂、抗泡剂和粘度指数改进剂以外,其他添加剂组分的含量配比未被对比文件5公开。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煤制柴油SRC-2为燃料的柴油机油组合物。
对于区别(1),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使用的是煤制柴油SRC-2为燃料,而对比文件5涉及的是LNG,但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柴油机油组合物和对比文件5的工程机械润滑剂都是用于发动机的润滑油,二者具有基本相同的性能需求,例如:具有良好的抗高温氧化、抗磨性、高温清净分散和碱值保持性能,能有效抑制油泥的生成,减少气缸内的沉积物生成,抗磨和减摩防腐性能,能较好的减缓发动机运动副的磨损,对动力系统中的运动副无腐蚀、环境友好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将对比文件5的润滑剂通过常规调整用于煤制柴油SRC-2为燃料的柴油机油。同时,聚内烯烃(PIO)与PAO结构类似,具有PAO的基本特性,并且来源丰富,价格也比PAO便宜15-20%(参见《润滑剂添加剂性质及应用》黄文轩 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5月第1版,第403页,5.3小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公知常识,易于想到使用与PAO性能近似、更廉价的PIO油代替PAO,并且从本申请申请文件中也无法看出使用PIO代替PAO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2),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合成型磺酸钙是低碱值磺酸钙和高碱值磺酸钙的常规来源,烷基水杨酸钙是本领域常用的清净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以上三种组分复合;由于硼化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是本领域常用的分散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添加硼化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与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进行复合作为分散剂;对比文件5公开了助剂为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钨,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钨和二硫代氨基甲酸钼均是常用的抗氧防腐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二硫代氨基甲酸钼代替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钼,与硫磷双辛基碱性锌盐进行复合作为抗氧防腐剂;烷基二苯胺和2,6-二叔丁基混合酯都是常用的抗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烷基二苯胺和2,6-二叔丁基混合酯复合作为抗氧剂;苯三唑脂肪胺盐是本领域作为油性剂(又称摩擦改进剂)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使用苯三唑脂肪胺盐代替对比文件5中作为摩擦改进剂的烷基亚磷酸酯;苯三唑衍生物和甲基甲酰三唑衍生物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金属减活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二者复合作为金属减活剂;3,7-二异辛基吩噻嗪是常用的抗氧化剂,将其作为补强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防锈效果有动机添加防锈剂,并且苯并三氮唑和十二烯基丁二酸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防锈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二者复合作为防锈剂;二甲基硅油是常用的抗泡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添加二甲基硅油与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复合作为抗泡剂;聚甲基丙烯酸酯是本领域作为粘度指数改进剂的常规选择,使用聚甲基丙烯酸酯代替乙丙共聚物是易于想到的;硼化磷酸酯是常用的抗磨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抗磨效果易于添加。进一步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种添加剂组成的基础上,对清净剂、分散剂、抗氧防腐剂、油性剂、金属减活剂、防锈剂、抗泡剂和粘度指数改进剂等组分具体组成的选择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能够确定的,各添加剂的复配比例以及各添加剂组分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经过有限实验可以确定的,本申请并未表明采用特定含量的上述各种添加剂能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尽管权利要求1中的清净剂、分散剂、抗氧防腐剂、油性剂、金属减活剂、补强剂、抗泡剂和粘度指数改进剂与对比文件5不同,但是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添加剂都是本领域相应功能添加剂的常用种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多种常用且效果相近的添加剂进行等效替换,这样的等效替换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必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本申请实施例1产品中100℃运动粘度15.1mm?/S,倾点-25℃,碱值11.2 mgKOH/g,硫酸盐灰分1.18%,粘度指数126,闪点238℃。对比文件5产品粘度15.22mm?/S,倾点是-25℃,碱值10.2mgKOH/g,硫酸盐灰分1.126%,粘度指数132,闪点235℃。由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5的产品性能相近,本申请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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