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复合的导电膜、制备方法及其用于制备透明导电膜的用途-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复合的导电膜、制备方法及其用于制备透明导电膜的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938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51962
优先权日:2012-05-15
申请(专利)号:201380025613.4
申请日:2013-05-15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见姬
合议组组长:兰霞
参审员:李娜
国际分类号:H01B5/14,H05B33/26,H01B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5613.4,名称为“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复合的导电膜、制备方法及其用于制备透明导电膜的用途”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申请日为2013年05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1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1、14-19、22-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2、13、20、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2月08日提交的国际公布文本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复合透明导电膜,其特征在于,由石墨烯与金属纳米线溶液复合而成,其中,所述的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重量比为1:3.3~1000;
且所述的透明导电膜还包括一透明基底;
且所述的金属纳米线选自下组:银纳米线,或铜纳米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透明导电膜的材料,其特征是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重量比为1:4.3~10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透明导电膜的材料,其特征是所述的金属纳米线指铜、银或金的金属纳米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透明导电膜的材料,其特征是所述的透明基底为玻璃或聚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透明导电膜的材料,其特征是所述的透明聚合物选自下组:聚烯烃、聚酯、聚酰胺、聚酰亚胺、聚碳酸酯、聚芳醚酮、聚卤代烯烃、聚丙烯酸酯类、环氧树脂、酚醛树脂、聚砜类、不饱和树脂或聚胺酯塑料。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透明导电膜的材料,其特征是所述的透明聚合物为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无色透明聚酰亚胺、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
7.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透明导电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通过下述步骤获得:
(1)将石墨烯分散于溶剂中;
(2)将金属纳米线分散于溶剂中;
(3)混合步骤(1)的石墨烯溶液和(2)的金属纳米线溶液,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固含量重量比为1:3.3~1000;
(4)微孔滤膜下过滤步骤(3)的溶液;
(5)所述的过滤物经过蚀刻,蚀掉微孔滤膜后,转移至玻璃或聚合物的透明基底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步骤(1)或(2)中所述的溶剂为水、醇类、酮类、酰胺类、酯类、烷烃类、芳烃类、卤代烃类或卤代芳烃类。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步骤(3)中所述的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固含量重量比为1:4.3~100。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步骤(4)中所述的微孔滤膜为 氧化铝膜、纤维素酯膜、尼龙膜、聚醚砜膜、聚碳酸酯膜、聚四氟乙烯膜或聚偏氟乙烯膜,微孔直径为0.2~0.8μm。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蚀刻和转移方法,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微孔滤膜的不同而不同:
(1)微孔滤膜为氧化铝滤膜时,将氧化铝膜支撑的复合导电膜小心置于碱液中,待滤膜溶解后,将漂浮在溶液中复合导电膜转移至玻璃或透明聚合物基底上,得到透明导电膜;所述的碱液为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溶液,浓度范围0.0001~10M;
(2)微孔滤膜为无氟聚合物滤膜时,将聚合物滤膜支撑的复合导电材料导电膜面铺展在玻璃或透明聚合物基底上,置于溶剂蒸汽中,待上层的滤膜溶解蚀刻后,溶剂小心洗涤透明导电膜;所述的溶剂优选丙酮或二氯甲烷;
(3)微孔滤膜为含氟聚合物时,将导电膜面铺展在选用的透明基底上,置于醇类溶剂蒸汽中,待膜层充分湿润后,撕去滤膜,得到透明导电膜;所述的醇类溶剂优选甲醇或乙醇。
12. 一种复合导电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导电膜是由选自下组的材料构成:
(a)石墨烯;和
(b)金属纳米线;
和任选的辅助材料;所述的辅助材料是辅助性分散试剂,所述的辅助性分散试剂是聚合物和/或表面活性剂;且所述的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重量比为1:3.3~1000。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复合导电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纳米线选自下组:铜纳米线、银纳米线、金纳米线,或其组合。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复合导电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辅助性分散试剂是聚合物和表面活性剂。
15. 如权利要求1或12所述的复合导电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是一体的。
16. 一种如权利要求12-15任一所述的复合导电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步骤(1)~(3):
(1)提供一具有石墨烯的分散体;
(2)提供一具有金属纳米线的分散体;
(3)混合步骤(1)的具有石墨烯的分散体和(2)的具有金属纳米线的分散体,形成分散体混合物;
(4)将步骤(3)的分散体混合物成膜,从而得到复合导电膜。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成膜包括步骤:微孔滤膜下过滤步骤(3)得到的分散体混合物,得到复合导电膜。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可包括步骤(3a)和(3b):
(3a)提供一具有辅助试剂的分散体混合物;和
(3b)将所述具有辅助试剂的分散体混合物与所述步骤(1)的具有石墨烯的分散体混合物和(2)的具有金属纳米线的分散体混合物一并混合,并使其成膜。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具有选自下组的一个或多个特征:
所述微孔滤膜选自下组:氧化铝膜、纤维素酯膜、尼龙膜、聚醚砜膜、聚碳酸酯膜、聚四氟乙烯膜,或聚偏氟乙烯膜;和/或
所述微孔滤膜的微孔直径为≤0.8μm。
20.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复合导电膜的用途,其特征在于,用于制备具有所述复合导电膜的制品。
21. 一种复合材料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具有如权利要求12-15任一所述的复合导电膜。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的制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i)提供一基底;
(ii)使所述的复合导电膜在所述基底上成膜。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制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底是透明基底。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制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法还包括步骤:对所述复合导电膜进行蚀刻。”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176338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2417176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8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复合导电膜由石墨烯与金属纳米线溶液复合而成,不包括粘接剂,(b)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重量比为1:3.3-1000。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a)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步骤(3)和步骤(5)。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11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复合导电膜中不包括粘接剂,(b)复合导电膜中含有辅助性分散试剂,且辅助性分散试剂是聚合物和表面活性剂,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重量比为1:3.3-1000。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a)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步骤(1)-(4)。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7-19也不具备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的制法,所述制法包括的步骤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24也不具备创造性。(6)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复合导电膜中不包括粘接剂,(b)复合导电膜中含有辅助性分散试剂,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重量比为1:3.3-1000。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a)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复合导电膜的用途,其用途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复合材料制品,其引用权利要求12-15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复合导电膜的CdTe电池(即制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24项。所做的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7、12中的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重量比由“1:3.3-1000”修改为“1:4.3-1000”。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12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复合透明导电膜,其特征在于,由石墨烯与金属纳米线溶液复合而成,其中,所述的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重量比为1:4.3~1000;
且所述的透明导电膜还包括一透明基底;
且所述的金属纳米线选自下组:银纳米线,或铜纳米线。”
“7.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透明导电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通过下述步骤获得:
(1)将石墨烯分散于溶剂中;
(2)将金属纳米线分散于溶剂中;
(3)混合步骤(1)的石墨烯溶液和(2)的金属纳米线溶液,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固含量重量比为1:4.3~1000;
(4)微孔滤膜下过滤步骤(3)的溶液;
(5)所述的过滤物经过蚀刻,蚀掉微孔滤膜后,转移至玻璃或聚合物的透明基底上。”
“12. 一种复合导电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导电膜是由选自下组的材料构成:
(a)石墨烯;和
(b)金属纳米线;
和任选的辅助材料;所述的辅助材料是辅助性分散试剂,所述的辅助性分散试剂是聚合物和/或表面活性剂;且所述的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重量比为1:4.3~1000。”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仅用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复合形成的复合导电膜,且粘接剂为对比文件1中的复合导电材料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比文件1的各实施例中,粘接剂都是作为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溶剂来使用的,这表明在对比文件1的复合导电材料中,粘接剂是材料的基体,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去除粘接剂;(2)本申请当石墨烯与金属纳米线的用量比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关于粘接剂的观点,对比文件1中的粘接剂并不是本领域通常意义上的粘接剂,其并不是透明导电膜的必然含有成分,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3]段记载了,粘接剂为丙二醇、PVDF、PVP、PEG、PVA溶于乙醇、丙酮、N,N-二甲基甲酰胺、N-甲基吡咯烷酮溶液。其列举的粘接剂中的多种为本领域中的常见溶剂,具有挥发性,在进行处理后已经挥发,在导电膜中不再存在,例如其中的丙二醇,实施例1中公开了以丙二醇为溶剂将石墨烯和铜纳米线混合,然后经过搅拌混合和加热处理固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经过上述处理后,丙二醇作为溶剂已经从复合材料中挥发出来,产物中已经不存在丙二醇的成分,而且考虑到由此制备得到的太阳能工作电池的工作环境和温度,丙二醇也不会在复合导电膜中保留。(2)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观点,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石墨烯和铜纳米线制备的复合透明导电膜,且其应用的领域也与本申请相同,为光伏太阳能电池领域,而光透过率和表面方块电阻是复合透明导电膜应用于该领域时的常规参数,为了获得性能优异的导电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上述两个参数进行优化,而通过调整透明导电膜的组成以获得高的光透过率和低的表面方块电阻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料的。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20项。所做的修改为:在权利要求2中补入原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复合透明导电膜制备方法的技术特征,同时删除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是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重量比为1:4.3~100”,在原权利要求12中补入技术特征“且所述的金属纳米线选自下组:铜纳米线、银纳米线、或其组合”,并删除技术特征“和任选的辅助材料;所述的辅助材料是辅助性分散试剂,所述的辅助性分散试剂是聚合物和/或表面活性剂;”,删除权利要求3、9、13、14,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2、10的内容如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透明导电膜的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复合透明导电膜的通过以下方法制备:
(1)将石墨烯分散于溶剂中;
(2)将金属纳米线分散于溶剂中;
(3)混合步骤(1)的石墨烯溶液和(2)的金属纳米线溶液,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固含量重量比为1:4.3~1000;
(4)微孔滤膜下过滤步骤(3)的溶液;
(5)所述的过滤物经过蚀刻,蚀掉微孔滤膜后,转移至玻璃或聚合物的透明基底上。”
“10.一种复合导电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导电膜是由选自下组的材料构成:
(a)石墨烯;和
(b)金属纳米线;
且所述的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重量比为1:4.3~1000;且所述的金属纳米线选自下组:铜纳米线、银纳米线,或其组合。”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复合导电材料中采用了粘接剂,其是对比文件1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实施例1中采用了丙二醇,其处理过程为150℃60min,而1,3-丙二醇的沸点为210℃,具有基础物理知识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其在上述处理过程中已经挥发的结论;(2)对比文件1中粘接剂参与了后续的反应,对比文件1记载了对于石墨烯、铜纳米线和粘接剂具有固化的步骤,而石墨烯和铜纳米线单独无法产生固化,丙二醇具有两个羟基,可与铜单质表面发生配位反应,从而形成交联结构;(3)对比文件1的材料用于制备背电极,不是透明电极,背电极是不透光的,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使用粘合剂,也无需测试材料的透光度;(4)本申请当石墨烯与金属纳米线的用量比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20项。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2月08日提交的国际公布文本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176338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2417176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8日。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复合透明导电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石墨烯铜纳米线复合导电材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128]-[0132]段),称取0.1g石墨烯和1mg铜纳米线放入丙二醇中搅拌10h(即石墨烯与金属纳米线溶液复合)、空气气氛下150℃处理60min,获得的复合导电材料涂在预先准备的CdTe电池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确认由此形成了复合透明导电膜,且导电膜包括一基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重量比为1:4.3-1000,基底为透明的。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优化透明导电膜的性能。然而将透明导电膜应用于透明基底上是本领域中的常见方式,根据透明导电膜的应用场合来调节导电膜各成分的含量从而获得优化的导电膜性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述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合适重量比通过常规优化实验即可获得。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金属纳米线包括银纳米线的技术方案,银纳米线是本领域常见的导电膜用金属纳米线材质,通过常规选择即可获得。因此,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三维网络形貌的石墨烯-碳纳米管复合薄膜(相当于复合导电膜)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过程:先将碳纳米管分散于溶液中,记为A溶液;将石墨烯超声分散在去离子水中,记为B溶液;将制得的A溶液与B溶液按照一定质量比混合均匀,超声,制得混合溶液,将混合溶液用醋酸纤维微孔滤膜抽滤,滤饼用去离子水洗涤,洗涤后的滤饼负载在玻璃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基底上,加压室温干燥,干燥后将基底连同上面覆盖的微孔滤膜浸泡在丙酮溶液中去除微孔滤膜(即蚀刻),制得在基底上负载的复合薄膜(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9]-[0011]段)。由此可见,所述附加技术特征的大部分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采用二维石墨烯与一维纳米线材料制备得到透明导电膜,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分别制备石墨烯和铜纳米线的分散液,并将两者混合后过滤,对于过滤后蚀刻和转移至基底的步骤,先蚀刻掉微孔滤膜再转移到基底上或者先转移到基底上再进行蚀刻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常规顺序,通过常规选择即可获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三维网络形貌的石墨烯-碳纳米管复合薄膜,其通过将碳纳米管和石墨烯混合溶液抽滤得到的滤饼负载在玻璃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基底上,从而制得在基底上负载的复合薄膜(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9]-[0011]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5引用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基底材料可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权利要求4-5中限定的其他透明聚合物基底材料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透明导电膜用基底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透明导电膜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石墨烯铜纳米线复合导电材料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128]-[0132]段),称取0.1g石墨烯和1mg铜纳米线放入丙二醇中搅拌10h、空气气氛下150℃处理60min,获得的复合导电材料涂在预先准备的CdTe电池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确认由此形成了复合透明导电膜,且导电膜包括一基底。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具体的步骤(1)-(5)。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优化具体的制备步骤以及透明导电膜的性能。对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三维网络形貌的石墨烯-碳纳米管复合薄膜(相当于复合导电膜)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过程:先将碳纳米管分散于溶液中,记为A溶液;将石墨烯超声分散在去离子水中,记为B溶液;将制得的A溶液与B溶液按照一定质量比混合均匀,超声,制得混合溶液,将混合溶液用醋酸纤维微孔滤膜抽滤,滤饼用去离子水洗涤,洗涤后的滤饼负载在玻璃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基底上,加压室温干燥,干燥后将基底连同上面覆盖的微孔滤膜浸泡在丙酮溶液中去除微孔滤膜(即蚀刻),制得在基底上负载的复合薄膜(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9]-[0011]段)。由此可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大部分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采用二维石墨烯与一维纳米线材料制备得到透明导电膜,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分别制备石墨烯和铜纳米线的分散液,并将两者混合后过滤,对于过滤后蚀刻和转移至基底的步骤,先蚀刻掉微孔滤膜再转移到基底上或者先转移到基底上再进行蚀刻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常规顺序,通过常规选择即可获得。另外,对于导电膜中的组分含量,根据透明导电膜的应用场合来调节导电膜各成分的含量从而获得优化的导电膜性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述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合适重量比通过常规优化实验即可获得。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14]段)有机溶剂可为乙醇、丙酮、N,N-二甲基甲酰胺,N-甲基吡咯烷酮或其组合,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溶剂可为去离子水。另外,酯类、烷烃类、芳烃类或卤代芳烃类溶剂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分散用溶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微孔滤膜为醋酸纤维微孔滤膜(相当于纤维素酯膜)。另外权利要求8中限定的其他微孔滤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微孔膜法制备导电膜时通常采用的微孔滤膜材质,并且根据实际制备需要,选择合适的微孔直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微孔滤膜为醋酸纤维微孔滤膜时(相当于无氟聚合物滤膜),滤饼用去离子水洗涤,洗涤后的滤饼负载在玻璃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基底上,加压室温干燥,干燥后将基底连同上面覆盖的微孔滤膜浸泡在丙酮溶液中去除微孔滤膜(相当于蚀刻),制得在基底上负载的复合薄膜。而采用溶剂丙酮或二氯甲烷的溶剂蒸汽法去除相应的微孔滤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微孔滤膜采用氧化铝滤膜,采用一定浓度的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碱液浸入溶解氧化铝微孔滤膜,以及微孔滤膜采用有氟聚合物,且采用甲醇或乙醇蒸汽润湿撕去含氟聚合物滤膜均属于本领域抽滤法制膜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复合导电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石墨烯铜纳米线复合导电材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128]-[0132]段),称取0.1g石墨烯和1mg铜纳米线放入丙二醇中搅拌10h、空气气氛下150℃处理60min,获得的复合导电材料涂在预先准备的CdTe电池上。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重量比为1:4.3-1000。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透明导电膜的性能。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根据透明导电膜的应用场合来调节导电膜各成分的含量从而获得优化的导电膜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所述石墨烯和金属纳米线的合适重量比通过常规优化实验即可获得。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金属纳米线包括银纳米线的技术方案,银纳米线是本领域常见的导电膜用金属纳米线材质,通过常规选择即可获得。因此,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或10,对比文件1公开了称取石墨烯和铜纳米线放入丙二醇中搅拌、150℃处理,获得的复合导电材料涂在预先准备的CdTe电池上(参见说明书第[0128]-[0132]段),由此能够形成石墨烯和铜纳米线的一体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复合导电膜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石墨烯铜纳米线复合导电材料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128]-[0132]段),称取0.1g石墨烯和1mg铜纳米线放入丙二醇中搅拌10h(相当于形成分散体混合物)、空气气氛下150℃处理60min,获得的复合导电材料涂在预先准备的CdTe电池上(相当于将分散体混合物成膜,从而得到复合导电膜)。权利要求12中的制备步骤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具体的步骤(1)-(3)。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优化具体的制备步骤。对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将两种物料直接加入溶剂中形成分散体、或者将两种物料分别加入溶剂中后混合形成分散体,均是本领域中的常见方式,采用任意一种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0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三维网络形貌的石墨烯-碳纳米管复合薄膜(相当于复合导电膜)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过程:先将碳纳米管分散于溶液中,记为A溶液;将石墨烯超声分散在去离子水中,记为B溶液;将制得的A溶液与B溶液按照一定质量比混合均匀,超声,制得混合溶液,将混合溶液用醋酸纤维微孔滤膜抽滤,滤饼用去离子水洗涤(即采用微孔滤膜过滤分散体混合物,从而得到复合导电膜),洗涤后的滤饼负载在玻璃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基底上(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9]-[001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微孔膜过滤的方式以制备复合导电膜,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2,通过加入辅助试剂以提高分散体的均匀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将辅助试剂单独配制为分散体混合物、而后与石墨烯分散体和金属纳米线分散体混合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步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微孔滤膜为醋酸纤维微孔滤膜(相当于纤维素酯膜)。另外权利要求15中限定的其他微孔滤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微孔膜法制备导电膜时通常采用的微孔滤膜材质,并且根据实际制备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常规手段即可以将微孔滤膜的微孔直径设定为≤0.8μm,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复合导电膜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获得的复合导电材料涂在预先准备的CdTe电池上(参见说明书第[013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确认由此形成了复合导电膜,且该导电膜用于CdTe电池的制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6、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复合材料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CdTe电池,其中包含由石墨烯和铜纳米线形成的复合导电膜(参见说明书第[0128]-[0132]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10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7、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的制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CdTe电池的制法,将制备得到的石墨烯和铜纳米线复合导电材料涂在预先准备的CdTe电池上(隐含了具有提供一基底的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13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确认由此在CdTe电池提供的基底上形成了复合导电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8、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8,基底采用透明基底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9、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8,根据复合导电膜的制备方式,例如采用滤膜过滤制备时,通过蚀刻的方式以除去其中的滤膜是本领域的常见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中丙二醇通常指1,2-丙二醇,而非1,3-丙二醇,其中1,2-丙二醇的沸点为177℃,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未达到丙二醇的沸点,因此其不可能挥发的观点,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溶液并不需要达到沸点才挥发,例如水、酒精、丙酮等常见溶液在常温敞口放置时即可挥发,并不需要达到其沸点,溶液的温度越高,其挥发越快,根据对比文件1实施例1的记载,“称取0.1g石墨烯和1mg铜纳米线放入丙二醇中搅拌10h、空气气氛下150℃处理60min”,由于石墨烯和铜纳米线的总量仅为0.101g,基于常识可判断,与之对应的丙二醇的使用量也非常少,由于丙二醇的用量非常少,且在接近其沸点的温度150℃处理60min,其从组分中挥发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还记载了上述热处理的步骤实际是固化处理(说明书第[0021]段),即其最后得到的是固态,由此也说明丙二醇已经挥发;(2)对比文件1仅记载了“在保护气氛下固化”(说明书第[0021]段),其并未记载 “发生了化学变化的固化反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固化过程发生了配位反应的化学变化,所述“配位反应得到交联结构”属于复审请求人的主观推测,不足以被采信;(3)对比文件1采用0.1g石墨烯和1mg铜纳米线制备得到了导电膜,而基于本领域的常识,石墨烯的透光率可达97%,该导电膜自然是透光的,其透光性是由导电膜的组成决定的,而不是由其用途“作为背电极”决定的;(4)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石墨烯和铜纳米线制备的复合透明导电膜,且其应用的领域也与本申请相同,为光伏太阳能电池领域,而光透过率和表面方块电阻是复合透明导电膜应用于该领域时的常规参数,为了获得性能优异的导电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上述两个参数进行优化,而通过调整透明导电膜的组成以获得高的光透过率和低的表面方块电阻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料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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