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汇流排支撑的模块化绝缘体及装配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83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63183
优先权日:2012-09-04
申请(专利)号:201310491272.1
申请日:2013-09-04
复审请求人:通用电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素娟
合议组组长:李莉
参审员:白茜
国际分类号:H02B1/20,H02B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起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91272.1,名称为“用于汇流排支撑的模块化绝缘体及装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通用电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04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257192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0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端元件、第二端元件和中间元件均配置成耦合到同一支撑轨,凹槽设置在单个中间元件上,而不是相邻的两个中间元件的侧壁之间。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手段和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选择或者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一、第二模块化绝缘体分别耦合到第一、第二支撑轨;第一模块化元件耦合到第一支撑轨,第二模块化元件耦合到第二支撑轨;凹槽设置在第一模块化元件和第二模块化元件中的每个上,而不是设置在相邻的两个第一模块化元件的侧壁之间和相邻的两个第二模块化元件的侧壁之间。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将一对端元件耦合到第一支撑轨和第二支撑轨中的每个、以使得每对端元件彼此相对,而不是将一对端元件分别耦合到第一支撑轨和第二支撑轨;每个模块化元件耦合到第一或第二支撑轨;凹槽设置在第一模块化元件和第二模块化元件中的每个上,而不是设置在相邻的两个第一模块化元件的侧壁之间和相邻的两个第二模块化元件的侧壁之间;电导体定位在一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的每个凹槽中。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容易想到的或者本领域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8-10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6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2017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由配电系统(10)的支撑轨(36)支撑的电导体(20)的模块化绝缘体(50)所述模块化绝缘体包括:
第一端元件(52)其配置成耦合到所述支撑轨;
第二端元件(54)其配置成耦合到所述支撑轨;以及
至少一个中间元件(56)所述中间元件(56)包括凹槽(86)并且配置成可释放地耦合到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中的至少一个、以使得所述中间元件被定位在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之间,其中所述中间元件配置成耦合到所述支撑轨并在所述凹槽内容纳所述电导体的一部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还包括至少两个中间元件,其中第一中间元件(56)耦合到所述第一端元件并且第二中间元件(56)耦合到所述第二端元件。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其中所述第一中间元件耦合到所述第二中间元件、以使得所述第一中间元件和第二中间元件被定位在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之间。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其中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各自包括侧壁(64)所述侧壁(64)包括凸出(70)和凹入(72)。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其中所述中间元件包括第一侧壁(82),所述第一侧壁(82)包括凸出(90)和凹入(92),并且其中所述中间元件的所述凸出配置成与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中的任一个的所述凹入操作配合并且所述中间元件的所述凹入配置成与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中的任一个的所述凸出操作配合。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其中所述中间元件还包括第二侧壁(84),所述第二侧壁(84)包括凸出(90)和凹入(92), 所述第二侧壁相对于所述第一侧壁,其中所述第一侧壁配置成与所述第一端元件侧壁操作配合并且所述第二侧壁配置成与所述第二端元件侧壁操作配合。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还包括多个基本相同的中间元件(56)其中所述多个中间元件是各自模块化的并且配置成在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之间操作耦合,其中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基本相同。
8. 一种电导体支撑系统(32)包括:
第一电导体(20);
第一支撑轨(36)
耦合到所述第一支撑轨的第一模块化绝缘体,所述第一模块化绝缘体包括第一端元件、第二端元件和在其间耦合的第一模块化元件,所述第一模块化元件耦合到所述第一支撑轨;
第二支撑轨(38),与所述第一支撑轨基本平行;以及
第二模块化绝缘体,其耦合到所述第二支撑轨并且与所述第一模块化绝缘体相对定位,所述第二模块化绝缘体包括第三端元件、第四端元件和在其间耦合的第二模块化元件,所述第二模块化元件耦合到所述第二支撑轨,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模块化元件中的每个包括配置成操作容纳所述电导体的一部分的凹槽,并且其中所述电导体固定在所述第一和第二模块化元件之间的所述凹槽内。
9. 一种装配电导体支撑系统(32)的方法,包括:
提供相对的第一支撑轨和第二支撑轨(36、38);
提供多个端元件(52、54)
提供具有在其中形成的凹槽(86)的多个模块化元件(56)
将一对端元件耦合到所述第一支撑轨和第二支撑轨中的每个、以使得每对端元件彼此相对;
耦合每对端元件之间的所述多个模块化元件中的至少一个模块化元件,以便提供一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每个模块化元件的所述凹槽基本对齐,并且每个模块化元件耦合到所述第一或第二支撑轨;
将电导体(20)定位在所述一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的每个凹槽中以便支撑所述电导体。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耦合每对端元件之间的至少一个模块化元件的步骤包括:耦合每对端元件之间的所述多个模块化元件中的三个模块化元件(56)以便提供三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每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的凹槽被对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8和9中增加了特征“并且其中所述电导体耦合到电路保护装置”。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与“电导体”以及“电路保护装置”有关的所有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由配电系统(10)的支撑轨(36)支撑的电导体(20)的模块化绝缘体(50),所述模块化绝缘体包括:
第一端元件(52),其配置成耦合到所述支撑轨;
第二端元件(54),其配置成耦合到所述支撑轨;以及
至少一个中间元件(56),所述中间元件(56)包括凹槽(86)并且配置成可释放地耦合到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中的至少一个、以使得所述中间元件被定位在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之间,其中所述中间元件配置成耦合到所述支撑轨并在所述凹槽内容纳所述电导体的一部分,并且其中所述电导体耦合到电路保护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还包括至少两个中间元件,其中第一中间元件(56)耦合到所述第一端元件并且第二中间元件(56)耦合到所述第二端元件。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其中所述第一中间元件耦合到所述第二中间元件、以使得所述第一中间元件和第二中间元件被定位在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之间。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其中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各自包括侧壁(64),所述侧壁(64)包括凸出(70)和凹入(72)。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其中所述中间元件包括第一侧壁(82),所述第一侧壁(82)包括凸出(90)和凹入(92),并且其中所述中间元件的所述凸出配置成与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中的任一个的所述凹入操作配合并且所述中间元件的所述凹 入配置成与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中的任一个的所述凸出操作配合。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其中所述中间元件还包括第二侧壁(84),所述第二侧壁(84)包括凸出(90)和凹入(92),所述第二侧壁相对于所述第一侧壁,其中所述第一侧壁配置成与所述第一端元件侧壁操作配合并且所述第二侧壁配置成与所述第二端元件侧壁操作配合。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还包括多个基本相同的中间元件(56),其中所述多个中间元件是各自模块化的并且配置成在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之间操作耦合,其中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基本相同。
8. 一种电导体支撑系统(32)包括:
第一电导体(20);
第一支撑轨(36);
耦合到所述第一支撑轨的第一模块化绝缘体,所述第一模块化绝缘体包括第一端元件、第二端元件和在其间耦合的第一模块化元件,所述第一模块化元件耦合到所述第一支撑轨;
第二支撑轨(38),与所述第一支撑轨基本平行;以及
第二模块化绝缘体,其耦合到所述第二支撑轨并且与所述第一模块化绝缘体相对定位,所述第二模块化绝缘体包括第三端元件、第四端元件和在其间耦合的第二模块化元件,所述第二模块化元件耦合到所述第二支撑轨,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模块化元件中的每个包括配置成操作容纳所述电导体的一部分的凹槽,并且其中所述电导体固定在所述第一和第二模块化元件之间的所述凹槽内,并且其中所述电导体耦合到电路保护装置。
9. 一种装配电导体支撑系统(32)的方法,包括:
提供相对的第一支撑轨和第二支撑轨(36、38);
提供多个端元件(52、54);
提供具有在其中形成的凹槽(86)的多个模块化元件(56);
将一对端元件耦合到所述第一支撑轨和第二支撑轨中的每个、以使得每对端元件彼此相对;
耦合每对端元件之间的所述多个模块化元件中的至少一个模块化元件,以便提供一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每个模块化元件的所述凹槽基本对齐,并且每个模块化元件耦合到所述第一或第二支撑轨;
将电导体(20)定位在所述一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的每个凹槽中以便支撑所述电导体,并且其中所述电导体耦合到电路保护装置。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耦合每对端元件之间的至少一个模块化元件的步骤包括:耦合每对端元件之间的所述多个模块化元件中的三个模块化元件(56)以便提供三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每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的凹槽被对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在模块化绝缘体凹槽中的母排(相当于电导体)。其次,在汇流排连接回路中设置断路器类的保护装置(相当于电路保护装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的惯用手段(参见吴忠林.船舶交流电力系统保护[M].1988,第187-188页,附图6.2.1,“在主汇流排接入保护装置(通常用断路器)。这样一来,在其负载侧发生故障时,可以利用此保护装置起作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 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端元件、第二端元件和中间元件均配置成耦合到同一支撑轨,凹槽设置在单个中间元件上,而不是设置在相邻的两个中间元件的侧壁之间;(2)电导体耦合到电路保护装置。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者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选择或者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一、第二模块化绝缘体分别耦合到第一、第二支撑轨;第一模块化元件耦合到第一支撑轨,第二模块化元件耦合到第二支撑轨;凹槽设置在第一模块化元件和第二模块化元件中的每个上,而不是设置在相邻的两个第一模块化元件的侧壁之间和相邻的两个第二模块化元件的侧壁之间;(2)电导体耦合到电路保护装置。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容易想到的或者本领域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将一对端元件耦合到第一支撑轨和第二支撑轨中的每个、以使得每对端元件彼此相对,而不是将一对端元件分别耦合到第一支撑轨和第二支撑轨;每个模块化元件耦合到第一或第二支撑轨;凹槽设置在模块化元件上,而不是设置在相邻的两个模块化元件的侧壁之间;电导体定位在一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的每个凹槽中;(2)电导体耦合到电路保护装置。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容易想到的或者本领域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在权利要求1、8和9中删除了提交复审时增加的特征“并且其中所述电导体耦合到电路保护装置”,并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支撑轨耦合到支撑框架(34),并且其中所述支撑框架平行于所述电导体”。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由配电系统(10)的支撑轨(36)支撑的电导体(20)的模块化绝缘体(50),所述模块化绝缘体包括:
第一端元件(52),其配置成耦合到所述支撑轨;
第二端元件(54),其配置成耦合到所述支撑轨;以及
至少一个中间元件(56),所述中间元件(56)包括凹槽(86)并且配置成可释放地耦合到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中的至少一个、以使得所述中间元件被定位在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之间,其中所述中间元件配置成耦合到所述支撑轨并在所述凹槽内容纳所述电导体的一部分,其中所述支撑轨耦合到支撑框架(34),并且其中所述支撑框架平行于所述电导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还包括至少两个中间元件,其中第一中间元件(56)耦合到所述第一端元件并且第二中间元件(56)耦合到所述第二端元件。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其中所述第一中间元件耦合到所述第二中间元件、以使得所述第一中间元件和第二中间元件被定位在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之间。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其中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各自包括侧壁(64),所述侧壁(64)包括凸出(70)和凹入(72)。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其中所述中间元件包括第一侧壁(82),所述第一侧壁(82)包括凸出(90)和凹入(92),并且其中所述中间元件的所述凸出配置成与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 端元件中的任一个的所述凹入操作配合并且所述中间元件的所述凹入配置成与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中的任一个的所述凸出操作配合。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其中所述中间元件还包括第二侧壁(84),所述第二侧壁(84)包括凸出(90)和凹入(92),所述第二侧壁相对于所述第一侧壁,其中所述第一侧壁配置成与所述第一端元件侧壁操作配合并且所述第二侧壁配置成与所述第二端元件侧壁操作配合。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绝缘体,还包括多个基本相同的中间元件(56),其中所述多个中间元件是各自模块化的并且配置成在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之间操作耦合,其中所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基本相同。
8. 一种电导体支撑系统(32)包括:
第一电导体(20);
第一支撑轨(36);
耦合到所述第一支撑轨的第一模块化绝缘体,所述第一模块化绝缘体包括第一端元件、第二端元件和在其间耦合的第一模块化元件,所述第一模块化元件耦合到所述第一支撑轨;
第二支撑轨(38),与所述第一支撑轨基本平行;以及
第二模块化绝缘体,其耦合到所述第二支撑轨并且与所述第一模块化绝缘体相对定位,所述第二模块化绝缘体包括第三端元件、第四端元件和在其间耦合的第二模块化元件,所述第二模块化元件耦合到所述第二支撑轨,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模块化元件中的每个包括配置成操作容纳所述电导体的一部分的凹槽,并且其中所述电导体固定在所述第一和第二模块化元件之间的所述凹槽内,其中所述第一支撑轨 和所述第二支撑轨耦合到支撑框架(34),并且其中所述支撑框架平行于所述电导体。
9. 一种装配电导体支撑系统(32)的方法,包括:
提供相对的第一支撑轨和第二支撑轨(36、38),其中所述第一支撑轨和所述第二支撑轨耦合到支撑框架(34),并且其中所述支撑框架平行于所述电导体;
提供多个端元件(52、54);
提供具有在其中形成的凹槽(86)的多个模块化元件(56);
将一对端元件耦合到所述第一支撑轨和第二支撑轨中的每个、以使得每对端元件彼此相对;
耦合每对端元件之间的所述多个模块化元件中的至少一个模块化元件,以便提供一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每个模块化元件的所述凹槽基本对齐,并且每个模块化元件耦合到所述第一或第二支撑轨;
将电导体(20)定位在所述一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的每个凹槽中以便支撑所述电导体。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耦合每对端元件之间的至少一个模块化元件的步骤包括:耦合每对端元件之间的所述多个模块化元件中的三个模块化元件(56)以便提供三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每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的凹槽被对齐。”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支撑轨耦合到支撑框架,并且该支撑框架平行于电导体。这与对比文件1的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的安装支座1和压板2之间的结构足够强健,没有必要在安装支座1和压板之间耦合任何支撑框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6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2019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起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使用的对比文件1,即:
对比文件1:CN 101257192 A ,公开日为2008年09月03日。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由配电系统的支撑轨支撑的电导体的模块化绝缘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压配电柜主母线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该低压配电柜(配电柜必然和配电系统同时使用,相当于隐含公开配电柜用于配电系统中)主母线夹包括安装支座1、压板2(安装支座1、压板2相当于支撑轨)和若干组母线夹持部件3,如图1-2所示,每组母线夹持部件3的一列包括分别与安装支座1、压板2连接的两个端模块(相当于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均配置成耦合到支撑轨)以及可释放地耦合到两个端模块之间的若干母线夹持模块32(相当于至少一个中间元件,中间元件配置成可释放地耦合到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中的至少一个,以使得中间元件被定位在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之间),相邻的两个母线夹持模块32的侧壁之间开有用于夹持母线(相当于电导体)的母线夹持槽口321(相当于凹槽,中间元件配置成在凹槽内容纳电导体的一部分)。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两个端模块和若干母线夹持模块32均为绝缘体(两个端模块和至少一个母线夹持模块32相当于模块化绝缘体),因此其公开了一种用于由配电系统的支撑轨支撑的电导体的模块化绝缘体。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端元件、第二端元件和中间元件均配置成耦合到同一支撑轨,凹槽设置在单个中间元件上,而不是设置在相邻的两个中间元件的侧壁之间;(2)支撑轨耦合到支撑框架,支撑框架平行于电导体。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以简便快捷的选择端部元件和中间元件的数量,同时使得支撑轨和电导体稳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配电系统中电导体采用垂直方向布置或者水平方向布置是本领域常用的两种布置方式,具体采用垂直布置方式还是水平布置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如电流强度、散热或载流量)可以常规选择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导体采用水平方向布置的方式,其将固定电导体的模块化绝缘体的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耦合在相互平行且水平设置的相对的两个支撑轨上,使得耦合在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之间的中间元件上的凹槽呈水平方向以便容纳电导体;当选择采用垂直布置方式将电导体布置在上述相互平行且水平设置的相对的两个支撑轨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用于固定电导体的模块化绝缘体的第一端元件、第二端元件以及中间元件相应地耦合到同一支撑轨中,进而中间元件上的凹槽呈垂直方向以便容纳电导体。此外,在满足容纳电导体的一部分的需求基础上,凹槽的具体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任意选择的。
另外,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支撑轨耦合到支撑框架,同时使得支撑框架平行于电导体。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在配电领域,汇流排就是母线排,在电路中用于接收电能和分配电能,有时候汇流排也称为母线或者电导体,通常采用水平或者垂直方向设置方式。当采用水平方式布置电导体时,如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直接将电导体夹在两个母线夹持部件之间,同时将母线夹持部件通过螺栓固定在压板和安装支座之间,无须其他固定部件,已经能满足稳固安装的要求。当采用垂直设置汇流排时,为了增加汇流排和电导体的稳固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用于插入电导体的绝缘装置的支撑轨通过本领域常规的固定方式,比如螺接、粘结或者焊接等方式固定于一个支撑部件上,其仅仅是起到一个固定连接的作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同时,将支撑框架设置成和电导体平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设计手段,当汇流排的导体垂直设置时,显然也会选择将固定装置也设置成与其平行,这样的设置方式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如图1-2所示,包括至少两个母线夹持模块32(相当于中间元件),两个母线夹持模块32分别耦合到与之相邻的端元件(相当于第一中间元件耦合到第一端元件并且第二中间元件耦合到第二端元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如图1-2所示,包括至少两个一端互相耦合的母线夹持模块32(相当于第一中间元件耦合到第二中间元件),该两个母线夹持模块32的另一端分别耦合到与之相邻的端元件(相当于第一中间元件和第二中间元件被定位在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之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如图1-2所示,相邻母线夹持模块32的侧壁接触表面设置有相互配合的凸筋和凹槽322,母线夹持模块32与相邻的端模块通过凸筋和凹槽322相互配合(可知与母线夹持模块32的凸筋配合的端模块的侧面设有配合的凹槽,与母线夹持模块32的凹槽配合的端模块的侧面设有配合的凸筋,相当于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各自包括侧壁,侧壁包括凸出或者凹入)。然而在两个端元件的侧壁上同时设置凸出和凹入以便加强元件之间的耦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如图1-2所示,相邻母线夹持模块32(相当于中间元件)的侧壁接触表面设置有相互配合的凸筋(相当于凸出)和凹槽322(相当于凹入,可知中间元件包括两个侧壁即具有第一、二侧壁,一个侧壁包括凸出,一个侧壁包括凹入),母线夹持模块32与相邻的端模块通过凸筋和凹槽322相互配合(可知中间元件的凸出配置成与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中具有凹入的一个操作配合并且中间元件的凹入配置成与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中具有凸出的一个操作配合)。然而在中间元件的第一侧壁上同时设置凸出和凹入以便加强元件之间的耦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当在两个端元件的侧壁上同时设置凸出和凹入时,显然中间元件的凸出和凹入可与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中的任一个的凹入和凸出操作配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如图1-2所示,相邻母线夹持模块32(相当于中间元件)的侧壁接触表面设置有相互配合的凸筋(相当于凸出)和凹槽322(相当于凹入,可知中间元件包括两个侧壁即具有第一、二侧壁,一个侧壁包括凸出,一个侧壁包括凹入,第二侧壁相对于第一侧壁),母线夹持模块32与相邻的端模块通过凸筋和凹槽322相互配合(相当于第一侧壁配置成与第一端元件侧壁操作配合并且第二侧壁配置成与第二端元件侧壁操作配合)。然而,在中间元件的第二侧壁上同时设置凸出和凹入以便加强元件之间的耦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如图1-2所示,包括若干个母线夹持模块32(相当于多个基本相同的中间元件),该母线夹持模块32各自模块化(相当于多个中间元件是各自模块化的),母线夹持模块32在两个端模块之间通过其侧壁上的凸筋和凹槽322相互配合(相当于中间元件配置成在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之间操作耦合)。然而,在满足与中间元件耦合需求基础上,将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设置为基本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电导体支撑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压配电柜主母线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包括若干组夹在安装支座1和压板2(安装支座1、压板2相当于第一支撑轨、第二支撑轨)之间用于夹持母线(相当于第一电导体)的母线夹持部件3,如图1-2所示,每组母线夹持部件3相对的两列均包括分别与安装支座1、压板2连接的两个端模块(相当于第一端元件和第二端元件、第三端元件和第四端元件)以及可释放地耦合到两个端模块之间的若干母线夹持模块32(相当于在第一端元件、第二端元件之间耦合的第一模块化元件,在第三端元件、第四端元件之间耦合的第二模块化元件),安装支座1和压板2基本平行(相当于第一支撑轨与第二支撑轨基本平行),每组母线夹持部件3相对的两列中每列的相邻两个母线夹持模块32的侧壁之间开有母线夹持槽口321(相当于容纳电导体的一部分的凹槽),母线固定在相对的两列的母线夹持槽口321之间(相当于电导体固定在第一和第二模块化元件之间的凹槽内)。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两个端模块和若干母线夹持模块32均为绝缘体(可知第一模块化体和第二模块化体均为模块化绝缘体)。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公开了一种电导体支撑系统。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第二模块化绝缘体分别耦合到第一、第二支撑轨;第一模块化元件耦合到第一支撑轨,第二模块化元件耦合到第二支撑轨;凹槽设置在第一模块化元件和第二模块化元件中的每个上,而不是设置在相邻的两个第一模块化元件的侧壁之间和相邻的两个第二模块化元件的侧壁之间;(2)支撑轨耦合到支撑框架,支撑框架平行于电导体。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以简便快捷的选择端部元件和中间元件的数量,同时使得支撑轨和电导体稳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配电系统中电导体采用垂直方向布置或者水平方向布置是本领域常用的两种布置方式,具体采用垂直布置方式还是水平布置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如电流强度、散热或载流量)可以常规选择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导体采用水平方向布置的方式,其将用于固定电导体的相对的两个模块化绝缘体各自的两个端元件分别耦合在相互平行且水平设置的相对的两个支撑轨上,使得耦合在两个端元件之间的模块化元件上的凹槽呈水平方向以便容纳电导体;当选择采用垂直布置方式将电导体布置在上述相互平行且水平设置的相对的两个支撑轨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用于固定电导体的相对的两个模块化绝缘体各自的两个端元件以及两个端元件中间的模块化元件相应地耦合到同一支撑轨中(如将第一、第二模块化绝缘体分别耦合到第一、第二支撑轨,第一模块化元件耦合到第一支撑轨,第二模块化元件耦合到第二支撑轨),进而模块化元件上的凹槽呈垂直方向以便容纳电导体。此外,在满足容纳电导体的一部分的需求基础上,凹槽的具体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任意选择的。
另外,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支撑轨耦合到支撑框架,同时使得支撑框架平行于电导体。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在配电领域,汇流排就是母线排,在电路中用于接收电能和分配电能,有时候汇流排也称为母线或者电导体,通常采用水平或者垂直方向设置方式。当采用水平方式布置电导体时,如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直接将电导体夹在两个母线夹持部件之间,同时将母线夹持部件通过螺栓固定在压板和安装支座之间,无须其他固定部件,已经能满足稳固安装的要求。当采用垂直设置汇流排时,为了增加汇流排和电导体的稳固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用于插入电导体的绝缘装置的支撑轨通过本领域常规的固定方式,比如螺接、粘结或者焊接等方式固定于一个支撑部件上,其仅仅是起到一个固定连接的作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同时,将支撑框架设置成和电导体平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设计手段,当汇流排的导体垂直设置时,显然也会选择将固定装置也设置成与其平行,这样的设置方式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装配电导体支撑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压配电柜主母线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包括若干组夹在安装支座1和压板2(相当于提供相对的第一支撑轨和第二支撑轨)之间用于夹持母线(相当于电导体)的母线夹持部件3,如图1-2所示,每组母线夹持部件3相对的两列均包括分别与安装支座1、压板2连接的两个端模块(相当于提供多个端元件,将一对端元件分别耦合到第一支撑轨和第二支撑轨)和若干母线夹持模块32(相当于多个模块化元件),相邻两个母线夹持模块32的侧壁之间开有母线夹持槽口321(相当于提供具有在其中形成的凹槽的多个模块化元件),相对的两列的两个端模块之间耦合至少一个母线夹持模块32(相当于耦合每对端元件之间的多个模块化元件中的至少一个模块化元件,以便提供一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相对的母线夹持模块32的母线夹持槽口321基本对齐(相当于每个模块化元件的凹槽基本对齐);母线定位在相对的每个母线夹持槽口321中以便支撑母线。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公开了一种装配电导体支撑系统的方法。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一对端元件耦合到第一支撑轨和第二支撑轨中的每个、以使得每对端元件彼此相对,而不是将一对端元件分别耦合到第一支撑轨和第二支撑轨;每个模块化元件耦合到第一或第二支撑轨;凹槽设置在模块化元件上,而不是设置在相邻的两个模块化元件的侧壁之间;电导体定位在一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的每个凹槽中;(2)支撑轨耦合到支撑框架,支撑框架平行于电导体。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以简便快捷的选择端部元件和中间元件的数量,同时使得支撑轨和电导体稳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配电系统中电导体采用垂直方向布置或者水平方向布置是本领域常用的两种布置方式,具体采用垂直布置方式还是水平布置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如电流强度、散热或载流量)可以常规选择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导体采用水平方向布置的方式,其将用于固定电导体的相对的两个模块化绝缘体各自的两个端元件分别耦合在相互平行且水平设置的相对的两个支撑轨上,使得耦合在两个端元件之间的模块化元件上的凹槽呈水平方向以便容纳电导体;当选择采用垂直布置方式将电导体布置在上述相互平行且水平设置的相对的两个支撑轨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用于固定电导体的相对的两个模块化绝缘体各自的两个端元件以及两个端元件中间的模块化元件相应地耦合到同一支撑轨中(如将一对端元件相应地耦合到第一支撑轨和第二支撑轨中的每个,每个模块化元件耦合到第一或第二支撑轨),从而每对端元件彼此相对,且模块化元件上的凹槽呈垂直方向以便容纳电导体。此外,在满足容纳电导体的一部分的需求基础上,凹槽的具体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任意选择的;当选择将凹槽设置在模块化元件上时,电导体即定位在一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的每个凹槽中。
另外,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支撑轨耦合到支撑框架,同时使得支撑框架平行于电导体。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在配电领域,汇流排就是母线排,在电路中用于接收电能和分配电能,有时候汇流排也称为母线或者电导体,通常采用水平或者垂直方向设置方式。当采用水平方式布置电导体时,如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直接将电导体夹在两个母线夹持部件之间,同时将母线夹持部件通过螺栓固定在压板和安装支座之间,无须其他固定部件,已经能满足稳固安装的要求。当采用垂直设置汇流排时,为了增加汇流排和电导体的稳固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用于插入电导体的绝缘装置的支撑轨通过本领域常规的固定方式,比如螺接、粘结或者焊接等方式固定于一个支撑部件上,其仅仅是起到一个固定连接的作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同时,将支撑框架设置成和电导体平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设计手段,当汇流排的导体垂直设置时,显然也会选择将固定装置也设置成与其平行,这样的设置方式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如图1-2所示,同一组的两列耦合每对端模块(相当于端元件)之间的多个母线夹持模块32上的母线夹持槽口321(相当于凹槽)成对相向设置(相当于耦合每对端元件之间的多个模块化元件中的模块化元件相对设置,每对相对的模块化元件的凹槽被对齐)。而具体每对端元件之间耦合的模块化元件的个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系统中电导体的数目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支撑轨耦合到支撑框架,并且该支撑框架平行于电导体。这与对比文件1的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的安装支座1和压板2之间的结构足够强健,没有必要在安装支座1和压板2之间耦合任何支撑框架。
合议组认为:
首先,在配电系统中,采用垂直方向布置或者水平方向布置电导体是本领域常用的两种布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如电流强度、散热或载流量)进行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导体采用水平方向布置的方式,将母线夹持模块通过螺栓固定在安装支座和压板之间,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说,这样的方式已经很稳固,所以不需要在安装支座和压板之间耦合任何支撑框架;而当选择采用垂直布置方式将电导体布置在水平设置的相对的两个支撑轨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支撑轨固定于支撑框架上,因为,只有将其固定在支撑框架上,才能进一步稳固汇流排和支撑轨不容易松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而且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公开将支撑轨耦合到支撑框架并且支撑框架平行于电导体的设置方式能带来任何其它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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