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螺丝刀-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全能螺丝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61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602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53790.3
申请日:2016-04-22
复审请求人:陈有添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慧杰
合议组组长:刘渊
参审员:王宏钧
国际分类号:B25F1/02(2006.01);B25B23/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特征已被另一篇现有技术披露且给出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53790.3,名称为“全能螺丝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有添。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5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10(第1-10页);2018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366684Y,公告日为2009年12月23日;
对比文件2:CN2346541Y,公告日为1999年11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能螺丝刀,包括手柄(3)和刀杆(1),刀杆(1)端部设有刀头,其特征是,所述手柄(3)表面设有螺丝刀插孔、侧插孔(31)和万能扳手(4),螺丝刀插孔设置在手柄(3)一端,侧插孔(31)位于手柄(3)一侧,刀杆(1)设有至少一个,螺丝刀插孔和侧插孔(31)用于与刀杆(1)连接;
所述万能扳手(4)和螺丝刀插孔分别设置在手柄(3)两端,万能扳手(4)或螺丝刀插孔外固定套设有撞击帽(32);
所述刀杆(1)呈长杆状,其外周设有至少一沿刀杆(1)轴线方向延伸的平面;
所述螺丝刀插孔内设有用于固定刀杆(1)的卡盘(2),刀杆(1)表面沿其轴线方向设有多个用于与卡盘(2)卡接的定位槽(11);
所述万能扳手(4)包括套筒(6)和针体(5),针体(5)设有若干根,各针体(5)阵列在套筒(6)内,各针体(5)沿套筒(6)轴线方向指向、并与套筒(6)限位滑动配合;
所述各针体(5)呈蜂窝状排列在套筒(6)内,针体(5)端面呈正六角形;
所述套筒(6)内对应其两端之间设有针体支撑面(62),针体支撑面(62)对应每一根针体(5)设有针孔(63),针体(5)从针孔(63)内端穿出至针孔(63)外端、并与针孔(63)滑动配合,针体(5)内端外周设有限位凸棱(52),限位凸棱(52)外径大于针孔(63)外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全能螺丝刀,其特征是,所述针体(5)的内端为磁性端(51),套筒(6)后端还设有磁块(7),磁块(7)与磁性端(51)同极相对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全能螺丝刀,其特征是,所述套筒(6)后端还设有端盖(20),针体(5)的内端与端盖(20)之间设有压缩弹簧(9)。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全能螺丝刀,其特征是,所述针体支撑面(62)与端盖(20)之间还设有蜂窝板(10),蜂窝板(10)对应每根针体(5)均设有蜂窝孔(101),压缩弹簧(9)位于蜂窝孔(101)内。”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手柄表面设有万能扳手,所述万能扳手包括套筒和针体,针体设有若干根,各针体阵列在套筒内,各针体沿套筒轴线方向指向、并与套筒限位滑动配合,所述各针体呈蜂窝状排列在套筒内,针体端面呈正六角形,所述套筒内对应其两端之间设有针体支撑面,针体支撑面对应每一根针体设有针孔,针体从针孔内端穿出至针孔外端、并与针孔滑动配合,针体内端外周设有限位凸棱,限位凸棱外径大于针孔外径,万能扳手或螺丝刀插孔外固定套设有撞击帽。2)螺丝刀插孔内设有用于固定刀杆的卡盘,刀杆表面沿其轴线方向设有多个用于与卡盘卡接的定位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在螺丝刀末端设置锤击头从而使螺丝刀具有锤击的功能是本领域的常用设置方式,并列举了3篇专利文件证明其在现有技术中被广泛使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的特征包括:(1)万能扳手或螺丝刀插孔外固定套设有撞击帽;(2)螺丝刀插孔内设有用于固定刀杆的卡盘,刀杆表面沿其轴线方向设有多个用于与卡盘卡接的定位槽;(3)各针体呈蜂窝状排列在套筒内,针体端面呈正六角形;(4)针体的内端为磁性端,套筒后端还设有磁块,磁块与磁性端同极相对设置;或者,套筒后端还设有端盖,针体的内端与端盖之间设有压缩弹簧。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扳手套不能等同于“万能扳手”,并且由于“万能扳手”内部结构复杂,利用其作为锤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的。另外,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万能扳手”,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也不会考虑将其与螺丝刀结合,因为目前的技术瓶颈已经局限了“万能扳手”一般是独立存在的。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螺丝刀的长度不能调节,因此不能改变其拧动时的作用力。关于区别特征(3),本申请中针体端面呈六角形,因此,套筒内针体的排布更紧密,适应更多尺寸的螺母,并且与螺母可以实现良好配合。关于区别特征(4),本申请的“万能扳手”的具体结构与对比文件2不同。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能螺丝刀,包括手柄(3)和刀杆(1),刀杆(1)端部设有刀头,其特征是,所述手柄(3)表面设有螺丝刀插孔、侧插孔(31)和万能扳手(4),螺丝刀插孔设置在手柄(3)一端,侧插孔(31)位于手柄(3)一侧,刀杆(1)设有至少一个,螺丝刀插孔和侧插孔(31)用于与刀杆(1)连接;
所述万能扳手(4)和螺丝刀插孔分别设置在手柄(3)两端,万能扳手(4)或螺丝刀插孔外固定套设有撞击帽(32);
所述刀杆(1)呈长杆状,其外周设有至少一沿刀杆(1)轴线方向延伸的平面;
所述螺丝刀插孔内设有用于固定刀杆(1)的卡盘(2),刀杆(1)表面沿其轴线方向设有多个用于与卡盘(2)卡接的定位槽(11);
所述万能扳手(4)包括套筒(6)和针体(5),针体(5)设有若干根,各针体(5)阵列在套筒(6)内,各针体(5)沿套筒(6)轴线方向指向、并与套筒(6)限位滑动配合;
所述各针体(5)呈蜂窝状排列在套筒(6)内,针体(5)端面呈正六角形;
所述套筒(6)内对应其两端之间设有针体支撑面(62),针体支撑面(62)对应每一根针体(5)设有针孔(63),针体(5)从针孔(63)内端穿出至针孔(63)外端、并与针孔(63)滑动配合,针体(5)内端外周设有限位凸棱(52),限位凸棱(52)外径大于针孔(63)外径;
所述针体(5)的内端为磁性端(51),套筒(6)后端还设有磁块(7),磁块(7)与磁性端(51)同极相对设置;或者,所述套筒(6)后端还设有端盖(20),针体(5)的内端与端盖(20)之间设有压缩弹簧(9)。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全能螺丝刀,其特征是,所述针体支撑面(62)与端盖(20)之间还设有蜂窝板(10),蜂窝板(10)对应每根针体(5)均设有蜂窝孔(101),压缩弹簧(9)位于蜂窝孔(101)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万能扳手,可对不同尺寸的螺母进行扳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已经解决了普通套筒扳手通用性差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完全有动机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扳手套改进为万能扳手从而解决这一问题。并且,对比文件2实质上是在柱状筒体内设置凹腔,并将可伸缩的针杆密布在凹腔内,通过针杆的伸缩实现对不同尺寸螺母的适配。而对比文件1的手柄末端同样可以开设凹腔来构成万能扳手的结构,并不存在技术障碍。2)、撞击帽的设置实质上也是螺丝刀上的一种常见的设置方式,列举了3篇专利文献证明该设置在现有技术中已经广泛使用。3)、在手动工具领域中,将螺丝刀刀杆上设置定位槽结构来调节螺丝刀刀杆长度是十分普遍的,并列举了另外3篇专利文献证明该结构在现有技术中已经广泛使用。4)本申请的万能扳手与对比文件2的万能扳手区别仅在于针体的回位方式有所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是利用压缩弹簧的弹性力实现回位还是利用磁极同性相斥的原理实现回位都是本领域较为常见的回位方式。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手柄表面设有万能扳手,万能扳手包括套筒和针体,针体设有若干根,各针体阵列在套筒内,各针体沿套筒轴线方向指向、并与套筒限位滑动配合,各针体呈蜂窝状排列在套筒内,针体端面呈正六角形,套筒内对应其两端之间设有针体支撑面,针体支撑面对应每一根针体设有针孔,针体从针孔内端穿出至针孔外端、并与针孔滑动配合,针体内端外周设有限位凸棱,限位凸棱外径大于针孔外径;(2)万能扳手或螺丝刀插孔外固定套设有撞击帽;(3)螺丝刀插孔内设有用于固定刀杆的卡盘,刀杆表面沿其轴线方向设有多个用于与卡盘卡接的定位槽;(4)针体的内端为磁性端,套筒后端还设有磁块,磁块与磁性端同极相对设置;或者,套筒后端还设有端盖,针体的内端与端盖之间设有压缩弹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中对于“针体的内端为磁性端,套筒后端还设有磁块,磁块与磁性端同极相对设置”的并列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套筒后端还设有端盖,针体的内端与端盖之间设有压缩弹簧”的并列技术方案,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于扳手结构来说,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为对比文件1中的扳手并不是“万能”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能够适用于不同尺寸的螺栓的“万能”扳手的基础上,为了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扳手套也能够适用于不同尺寸的螺栓,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套筒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另外,用作锤子的敲击部设置在螺丝刀的手柄后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2)在螺丝刀的刀杆上设置定位槽结构,并且通过定位槽与手柄卡接件的配合调节刀杆长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3)对比文件2公开了“套筒的凹腔中密布有相互挤靠在一起的针杆,针杆或是一种六棱柱”,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特征“各针体呈蜂窝状排列在套筒内,针体端面呈正六角形”。4)对比文件2给出了关于“万能扳手”的技术启示。而具体到提供限制针体缩回的阻力的部件采用何种结构形式,弹簧设置的具体位置等细节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运用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和常用技术手段能够进行常规设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将螺丝刀、扳手、锤子的功能结合应当具有创造性,因为目前没有三种功能结合,而将三种功能结合在一起需要克服很多技术偏见才能实现;再有,螺丝刀的刀头还可以更换,刀杆长度可以调节,扳手属于万能扳手,由此可见,螺丝刀的适用范围可以进一步提高;还有,螺丝刀的刀杆还可以拔出后插入侧插孔内,作为扳手的手柄使用,由此可见,扳手的力臂可以增长,实现省力的操作。另外,关于锤子的特点,并没有相应的对比文件公开其技术特征,其并非现有技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08日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10(第1-10页),2018年09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能螺丝刀,对比文件1(CN201366684Y)公开了一种具有外六角套筒扳手的起子,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一段及附图1-3):该起子同时具有扳手和螺丝刀(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全能螺丝刀),包括手柄3和起子杆1(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刀杆),起子杆1端部设有刀头,所述手柄表面设有螺丝刀插孔、轴套4(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侧插孔)和扳手套5,螺丝刀插孔设置在手柄3一端,轴套4位于手柄一侧,起子杆1设有一个(落入本权利要求中的“至少一个”范围内),螺丝刀插孔和轴套4用于与起子杆1连接,所述扳手套5和螺丝刀插孔分别设置在手柄3两端,所述起子杆1呈长杆状,其外周设有一沿起子杆1轴线方向延伸的平面。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手柄表面设有万能扳手,万能扳手包括套筒和针体,针体设有若干根,各针体阵列在套筒内,各针体沿套筒轴线方向指向、并与套筒限位滑动配合,各针体呈蜂窝状排列在套筒内,针体端面呈正六角形,套筒内对应其两端之间设有针体支撑面,针体支撑面对应每一根针体设有针孔,针体从针孔内端穿出至针孔外端、并与针孔滑动配合,针体内端外周设有限位凸棱,限位凸棱外径大于针孔外径;(2)万能扳手或螺丝刀插孔外固定套设有撞击帽;(3)螺丝刀插孔内设有用于固定刀杆的卡盘,刀杆表面沿其轴线方向设有多个用于与卡盘卡接的定位槽;(4)针体的内端为磁性端,套筒后端还设有磁块,磁块与磁性端同极相对设置;或者,套筒后端还设有端盖,针体的内端与端盖之间设有压缩弹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锤子功能以及如何实现对不同尺寸的螺栓进行扳拧。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2346541Y)公开了一种套筒扳手,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段至第2页第6段,附图1-2):该套筒扳手的套筒可对不同尺寸的螺栓进行扳拧(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万能扳手),万能套筒扳手包括筒体1(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套筒)和针杆3(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针体),针杆3设有若干根,各针杆3阵列在筒体1内,各针杆3沿筒体1轴线方向指向、并与筒体1限位滑动配合,针杆3呈蜂窝状排列在筒体1内,针杆3是一种六棱柱(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针体端面呈正六角形)(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9段),筒体1内对应其两端之间设有挡片6(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针体支撑面),挡片6对应每一个针杆3设有针孔,针杆3从针孔内端穿出至针孔外端、并与针孔滑动配合,针杆3内端外周设有限位套5(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限位凸棱),限位套5外径大于针孔外径。由此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对不同尺寸的螺栓进行扳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起子的手柄上设有扳手套的基础上,为了使该扳手套能够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即能够适用于不同尺寸的螺栓,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扳手套设置为对比文件2中套筒的结构形式。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在螺丝刀末端设置锤击头从而使螺丝刀具有锤击的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已经在现有技术中广泛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该螺丝刀具有更多功能,能够选择在螺丝刀的基础上设置锤击功能,而为了设置锤击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1中的扳手套或螺丝刀插孔外固定套设置撞击帽,从而使螺丝刀具有锤击的功能。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在手动工具领域中,在螺丝刀刀杆上设置定位槽结构,通过定位槽与手柄卡接件的配合来调节螺丝刀刀杆长度是本领域常用的结构形式,已经在现有技术中广泛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调节螺丝刀刀杆的长度,能够选择在对比文件1中的起子杆表面轴线方向上设置多个定位槽,并在螺丝刀插孔内设置用于固定刀杆的卡盘,通过卡盘与定位槽的卡接从而固定不同长度的起子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于“针体的内端为磁性端,套筒后端还设有磁块,磁块与磁性端同极相对设置”的并列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弹簧产生针杆缩回阻力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其他替代方式产生针杆缩回阻力,而磁性同极相斥能够产生相向运动的阻力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弹簧结构,能够选择在针体内端设置磁性端,在套筒后端设置磁块,磁块与磁性端同极相对设置从而利用磁力推顶针体内端。
对于“套筒后端还设有端盖,针体的内端与端盖之间设有压缩弹簧”的并列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及附图1-2):针杆3中部的台阶与挡片6之间设有弹簧4。由此可知,设置弹簧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针杆的缩回提供阻力。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容易选择在筒体后端设置端盖,在针杆的内端与端盖之间设置压缩弹簧。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在挡片与端盖之间设置蜂窝板,从而将每根针杆的压缩弹簧设置在蜂窝板所对应的每个蜂窝孔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弹簧结构时所采用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拧螺丝的起子与套筒扳手两种功能结合使用的技术方案,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一个工具上集合多种工具功能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锤子的特征,但将螺丝刀和锤子结合使用是本领域的常用设置方式,驳回决定中也已经给出了3篇专利文献用于说明用作锤子的敲击部设置在螺丝刀的手柄后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在此基础上,为了使螺丝刀能够集合更多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螺丝刀和扳手的结构中再增加一个敲击部件以实现锤子的功能,这种设置并不需要克服技术偏见。
其次,驳回决定中已经给出了3篇专利文献用于说明在螺丝刀的刀杆上设置定位槽结构,并且通过定位槽与手柄卡接件的配合调节刀杆长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为了使螺丝刀的刀杆长度能够可调,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将对比文件1的起子杆改造为在螺丝刀插孔内设有用于固定刀杆的卡盘,刀杆表面沿其轴线方向设有多个用于与卡盘卡接的定位槽的结构形式,这是刀杆长度可调的常用结构形式。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套筒扳手能够用于多种不同规格尺寸的螺头,即对比文件2公开的套筒扳手属于万能扳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2中的套筒扳手的具体结构用于改进对比文件1中的扳手套。
最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拧外六角头螺栓时,将起子杆从手柄中取出,再插入手柄中部的轴套中……用手握住起子杆并转动起子杆,则起子杆带动手柄转动,从而将外六角头螺栓拧动”,由此可知,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螺丝刀的刀杆还可以拔出后插入侧插孔内,作为扳手的手柄使用”的特点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能够起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扳手的力臂增长,实现省力的操作的效果。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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