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40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583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08010.4
申请日:2013-09-09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秦保军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杨桂全
国际分类号:F04C23/00(2006.01);F04C2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08010.4,名称为“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9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5月02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488861A,公开日为2004年04月14日;
对比文件2:CN203476702U,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2日;
对比文件3:CN102734447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
对比文件4:CN1097048A,公开日为1995年01月04日;
对比文件5:CN2756900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2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包括:
电机(10);
第一泵体组件(20),与所述电机(10)连接;
第二泵体组件(40),设置在所述第一泵体组件(20)的沿传动路径的下游;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离合部件,连接在所述第一泵体组件(20)和所述第二泵体组件(40)之间;
所述离合部件包括:
第一离合部件(31),与所述第一泵体组件(20)连接;
第二离合部件(32),与所述第二泵体组件(40)连接,具有与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脱离的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连接的第二状态;
电磁线圈(34),设置在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和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之间;
电磁线圈托架(33),固定在所述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的壳体上,所述电磁线圈(34)固定在所述电磁线圈托架(33)上;
所述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还包括,弹簧(35),套装在所述第二泵体组件(40)的曲轴上,两端分别抵靠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与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弹簧力方向为用于使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与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分离;
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上开设凹槽,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上设有凸块,所述凹槽与所述凸块配合;或,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上开设凹槽,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上设有凸块,所述凹槽与所述凸块配合;当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和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在所述电磁线圈(34)的作用下贴合时,所述凹槽与所述凸块配合;所述凸块的朝向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的旋转方向上的坡面的坡度大于背离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的旋转方向上的坡面的坡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固定在所述第一泵体组件(20)的曲轴上,与所述第一泵体组件(20)的曲轴一起转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固定在所述第二泵体组件(40)的曲轴上,与所述第二泵体组件(40)的曲轴一起转动。”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是双泵压缩机而不是双泵油泵,在第一、二离合器之间的离合器是电磁线圈;电磁线圈托架固定在所述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的壳体上,所述电磁线圈固定在所述电磁线圈托架上,弹簧套装在所述第二泵体组件的曲轴上,两端分别抵靠所述第一离合部件与所述第二离合部件,弹簧力方向为用于使所述第一离合部件与所述第二离合部件分离;在所述第一离合部件上开有凹槽,在所述第二离合部件上设有凸块,凹槽和凸块配合;当所述第一离合部件和所述第二离合部件在所述电磁线圈的作用下贴合时,所述凹槽与所述凸块配合;所述凸块的朝向所述第二离合部件的旋转方向上的坡面的坡度大于背离所述第二离合部件的旋转方向上的坡面的坡度。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功率损失、提高压缩机的效率,和离合制动控制简单、两个离合部件能有效结合或分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结构应用在双泵压缩机中,同样解决避免压缩机的功率损失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公开的电磁离合器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代替其中离合器以实现离合制动快速简单的技术启示。电磁线圈托架固定在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的壳体上、两个离合部件上凸块和凹槽的具体设置等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5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5公开的双轴牙嵌式离合器采用电磁线圈和弹簧的电磁式离合器能解决离合制动控制简单的技术问题,给出了与对比文件3相结合的启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针对申请日2013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将原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离合器7是一种转矩感应型的离合器,其可以根据油的粘度控制连接或断开,离合器7的机械结构是实现转矩感应的必要条件,对比文件4中的电磁离合器不能实现转矩感应,也不能根据油的粘度控制连接或断开,若将对比文件3中离合器7替换为对比文件4中的电磁离合器后,则不能根据油的粘度控制连接或断开,这与对比文件3的设计相违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式离合部件这一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4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实现离合制动控制简单的技术问题时,会从在本领域或相邻相近领域寻找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4公开的电磁离合器是利用电力直接控制离合器制动的,制动控制简单和直接,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在对比文件4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将该电磁离合器应用在对比文件3中并替换机械式离合器,以实现制动控制简单。将对比文件4的电磁式离合器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只会遇到结构上的变化和适应环境的不同,但这种变化和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已知手段就能适应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文本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因此,合议组针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进行复审审查,并指出,2018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所增加的“所述凸块的朝向所述第二离合部件的旋转方向上的坡面的坡度大于背离所述第二离合部件的旋转方向上的坡面的坡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基于权利要求1删除前述特征的合理预期对权利要求1-3给出了创造性评价意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还包括电磁线圈(34),设置在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和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之间;电磁线圈托架(33),所述电磁线圈(34)固定在所述电磁线圈托架(33)上;弹簧(35),套装在所述第二泵体组件(40)的曲轴上,两端分别抵靠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与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弹簧力方向为用于使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与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分离;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上开设凹槽,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上设有凸块,所述凹槽与所述凸块配合;当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和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在所述电磁线圈(34)的作用下贴合时,所述凹槽与所述凸块配合;②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是双泵压缩机,对比文件3是双泵油泵,电磁线圈托架固定在所述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的壳体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外,还包括“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上开设凹槽,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上设有凸块,所述凹槽与所述凸块配合”,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根据实际需要在多种状态下快速实现两个部件的结合或分离。但是,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在多种状态下快速实现两个部件的结合或分离以满足实际需要,未被对比文件5公开的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5及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做出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第一泵元件和第二泵元件根据实际需要同时工作或仅由第一泵元件工作的启示,对比文件5公开的电磁离合器可更容易地实现多种状态下两个部件间的快速结合与分离,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串联的油泵替换为串联的双泵,并通过对比文件5的电磁离合器将串联的双泵进行连接以满足压缩机实际工作需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2018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凸块的朝向所述第二离合部件的旋转方向上的坡面的坡度大于背离所述第二离合部件的旋转方向上的坡面的坡度”删除而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与合议组2019年05月14日所发复审通知书中作出创造性评价所合理预期的权利要求1相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包括:
电机(10);
第一泵体组件(20),与所述电机(10)连接;
第二泵体组件(40),设置在所述第一泵体组件(20)的沿传动路径的下游;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离合部件,连接在所述第一泵体组件(20)和所述第二泵体组件(40)之间;
所述离合部件包括:
第一离合部件(31),与所述第一泵体组件(20)连接;
第二离合部件(32),与所述第二泵体组件(40)连接,具有与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脱离的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连接的第二状态;
电磁线圈(34),设置在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和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之间;
电磁线圈托架(33),固定在所述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的壳体上,所述电磁线圈(34)固定在所述电磁线圈托架(33)上;
所述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还包括,弹簧(35),套装在所述第二泵体组件(40)的曲轴上,两端分别抵靠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与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弹簧力方向为用于使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与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分离;
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上开设凹槽,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上设有凸块,所述凹槽与所述凸块配合;或,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上开设凹槽,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上设有凸块,所述凹槽与所述凸块配合;当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和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在所述电磁线圈(34)的作用下贴合时,所述凹槽与所述凸块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固定在所述第一泵体组件(20)的曲轴上,与所述第一泵体组件(20)的曲轴一起转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固定在所述第二泵体组件(40)的曲轴上,与所述第二泵体组件(40)的曲轴一起转动。”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基于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消除双转子变容压缩机在单缸运行时有一个压缩腔空转引起的功率损失。本申请属于压缩机领域,对比文件3属于油泵领域,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抑制低温环境下由于油的粘度变高导致的电动机发热。对比文件3未公开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中离合器的工作原理是当转轴的转矩达到一预设值时,外圈不能向内圈传递转矩,而对比文件5公开的双轴牙嵌式离合器利用磁吸原理确保两个部件脱离或者吸附在一起,对比文件3、5中离合器的工作原理不同,在面对对比文件3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结合对比文件3和5。基于对比文件3和5,得不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其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一中包含特征“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上开设凹槽,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上设有凸块,所述凹槽与所述凸块配合”,技术方案二中包含特征“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上开设凹槽,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上设有凸块,所述凹槽与所述凸块配合”。
经查,对比文件3(CN102734447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公开了一种电动油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1-105段,附图1-10):其包括电动机3(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机),第一泵元件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泵体组件)包括泵转子11、外转子12、第一轴15,其与电动机3连接,第二泵元件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泵体组件)包括泵转子13、外转子14、第二轴26,其设置在第一泵元件1的沿传动路径的下游(即公开了第一泵元件1、第二泵元件2串联),还包括离合器7,连接在第一泵元件1和第二泵元件2之间;根据其运动过程,当油粘度超过规定值,为了减少电动机3的发热,离合器7动作,将第一泵元件1、第二泵元件2分离,只有第一泵元件1运转,第二泵元件2停止,由此能够抑制低温环境下电动机3的发热(同时也实现了变排量);离合器7包括外圈7a(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离合部件),与第一泵元件1的第一轴15连接; 内圈7b(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离合部件)与第二泵元件2的第二轴26连接,具有与外圈7a脱离的第一状态和与外圈7a连接的第二状态。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还包括电磁线圈(34),设置在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和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之间;电磁线圈托架(33),所述电磁线圈(34)固定在所述电磁线圈托架(33)上;弹簧(35),套装在所述第二泵体组件(40)的曲轴上,两端分别抵靠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与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弹簧力方向为用于使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与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分离;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上开设凹槽,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上设有凸块,所述凹槽与所述凸块配合;当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和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在所述电磁线圈(34)的作用下贴合时,所述凹槽与所述凸块配合;②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是双泵压缩机,对比文件3是双泵油泵,电磁线圈托架固定在所述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的壳体上。由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根据实际需要,在多种状态下快速实现两个部件的结合或分离。
对比文件5(CN2756900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2月08日)公开了一种双轴牙嵌式离合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2页21行-第3页第12行,附图1-5):包括壳体1、输出轴2、输入轴3、衔铁4、转盘5、分离弹簧6、凹槽7、齿条8、隔磁铜圈9、安装座10、 励磁线圈11(相当于本申请电磁线圈)、轴套12、定位销13,衔铁4的端面设有凹槽7,转盘5的端面设有与凹槽7 相配套的齿条8,励磁线圈11固定在壳体1(相当于本申请电磁线圈托架)上。使用时,当励磁线圈11得电时,衔铁4吸向输出轴2的转盘5 上,分离弹簧6被压缩,输入轴3转动≤π/12(30℃)时,转盘5端面的齿条8嵌入衔铁4端面的凹槽7内,使输入轴3带动转盘5上的输出轴2工作。当励磁线圈11断电时,衔铁4依靠分离弹簧6的弹力作用,使齿条8与凹槽7分离,转盘5上的输出轴2停止工作,以便实现手动控制。可以看出,对比文件5的轴套12、衔铁4相当于本申请第一离合部件,转盘5相当于本申请第二离合部件,分离弹簧6设在输出轴2(相当于本申请曲轴)内,两端分别抵靠所述第一离合部件和第二离合部件,弹簧力方向为用于使所述第一离合部件与所述第二离合部件分离,当通电时所述第一离合部件和所述第二离合部件在励磁线圈11的作用下贴合,衔铁4端面的凹槽7与转盘5端面的齿条8(相当于本申请凸块)配合。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在多种状态下快速实现两个部件的结合或分离以满足实际需要,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流体机械领域,油泵与压缩机都是用于压缩、输送介质的机械,虽然介质不同(一个是油,一个是空气或制冷剂),但两者的结构通常都包括气缸及其内的泵体组件,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第一泵元件和第二泵元件根据实际需要同时工作或仅由第一泵元件工作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避免变容压缩机在单缸运行时有一个压缩腔空转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压缩机的两个泵体组件通过电磁离合器进行连接,以实现两个泵体组件在多种状态下的快速结合与快速分离,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的情况下可以做出的合理选择,至于“电磁线圈托架固定在所述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的壳体上”则属于将电磁离合器应用于压缩机时容易做出的常规布置。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一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外,还包括“所述第二离合部件(32)上开设凹槽,所述第一离合部件(31)上设有凸块,所述凹槽与所述凸块配合”,但是,在对比文件5中还公开了衔铁4端面的凹槽7与转盘5端面的齿条8配合(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2页21行-第3页第12行,附图1-5),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凹槽7与齿条8的位置互换,即将凹槽7设置转盘5上,齿条8设在衔铁4上,同样可以实现第一离合部件与第二离合部件的相互配合,这属于一种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2页21行-第3页第12行,附图1-5)轴套12、衔铁4固定在输入轴3上,转盘5固定在输出轴2上,即第一离合部件和第二离合部件分别固定在不同的转轴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5的电磁离合器应用于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时,容易想到将第一离合部件和第二离合部件分别固定在第一、第二泵体组件的曲轴上并与其一起转动,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作出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基于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消除双转子变容压缩机在单缸运行时有一个压缩腔空转引起的功率损失。本申请属于压缩机领域,对比文件3属于油泵领域,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抑制低温环境下由于油的粘度变高导致的电动机发热。对比文件3未公开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中离合器的工作原理是当转轴的转矩达到一预设值时,外圈不能向内圈传递转矩,而对比文件5公开的双轴牙嵌式离合器利用磁吸原理确保两个部件脱离或者吸附在一起,对比文件3、5中离合器的工作原理不同,在面对对比文件3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结合对比文件5。基于对比文件3和5,得不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意见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压缩机领域的双转子变容压缩机单缸运行时有一个压缩腔空转导致功率损失的技术问题时,由于油泵与压缩机同属流体机械,属于相近技术领域,油泵领域也存在多个泵元件具有多种工作状态的情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到油泵领域寻找是否存在可以避免泵元件空转导致功率损失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中的第一泵元件和第二泵元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同时工作或仅由第一泵元件工作,当仅有第一泵元件工作时,对比文件3同样可以避免功率损失,油泵与压缩机同属流体机械,虽然领域略有差异,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第一泵元件和第二泵元件的不同工作形式应用于本申请的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上是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并且可以取得避免功率损失的效果,同时,由于对比文件3只能在单一状态下实现泵元件的结合或分离,而权利要求1可在多种状态下实现泵元件的结合或分离,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实际需要,在多种状态下快速实现两个部件的结合或分离,进而避免消除双转子变容压缩机在单缸运行时有一个压缩腔空转引起的功率损失。也就是说,复审请求人概括的技术问题是一个最终的表面结果,其实质是因为本申请可在多种状态下快速实现两个泵体组件的结合或分离,而合议组对技术问题的概括反映了问题的实质。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第一泵元件和第二泵元件根据实际需要同时工作或仅由第一泵元件工作的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将双泵串联变容压缩机的两个泵体组件通过离合器连接时,首先容易想到的是采用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转矩感应型的离合器,但使用转矩感应型的离合器需要精确设定出状态切换时对应的转矩值,而变容压缩机的变容(双缸变单缸、单缸变双缸)需求可能在多种工作状态下出现,在不同工作状态下对应的转矩值通常是不同的,而对比文件3中的转矩感应型的离合器只能针对一个特定的转矩值做出响应动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转矩感应型的离合器并不适合用于变容压缩机,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还有动机去现有技术中寻找其它类型的离合器,而对比文件5公开的电磁离合器可更容易地实现多种状态下两个部件间的快速结合与分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多种状态下压缩机变容后单缸运行时有一个压缩腔空转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串联的两个泵元件替换为串联的两个泵体组件,并通过对比文件5中的电磁离合器将串联的两个泵体组件进行连接,实现压缩机的两个泵体组件在多种状态下快速结合或分离,以满足压缩机实际工作需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5和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故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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