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39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617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74869.0
申请日:2015-12-23
复审请求人:天津赛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邓军谋
合议组组长:张庆慧
参审员:郭彦华
国际分类号:B01D47/12;B01D50/00;B01D4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74869.0,名称为“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天津赛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涡流气旋筒,在涡流气旋筒的上端制有气液混合进口,涡流气旋筒下部固装有提速渐缩筒,在提速渐缩筒的下端制有气液分离出口,在气液分离出口的圆周上固装有雾化锯齿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在气液混合进口圆周上制有整流布水圈。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整流布水圈的截面为弧形。
4.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在除漆雾系统中的应用。
5.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在除尘系统中的应用。”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对比文件2(CN104289348A,公开日为2015年1月21日)公开了一种水旋式漆雾捕集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气液分离出口的圆周上固装有雾化锯齿圈,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漆雾捕集效率。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CN104492641A,公开日为2015年4月8日)公开了一种高效雾化捕捉喷漆室,其中公开了第一涡旋雾化空间26出口处设置有锯齿29对水雾进行进一步的雾化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相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其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是权利要求1的装置在除漆雾系统和除尘系统中的应用,其同样被对比文件公开,因此其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3补入权利要求1。同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未公开本申请的弧形的整流布水圈。对比文件2的调节环的横截面是为了与动力管体连接而采用椭圆形,而本申请整流布水圈的截面为弧形并不是指横截面为弧形,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是纵向剖面内侧为弧形。本申请整流布水圈通过弧形面进行布水的,而对比文件2中的调节环是通过分流孔布水的,两者的结构和作用不同。本申请的整流布水圈还具有减噪和进气气流效果的作用。对比文件2中的调节环分流孔的设置会增大液体流动的噪音,也不会起到优化进气气流的作用。2.对比文件1的双重雾化喷漆捕捉结构的净化过程和底板导流结构的特殊形状、弧面提升段的形状及位置、凸出导流段的特殊形状及位置、弧面导流段的特殊形状及位置以及主锯齿板、导流锯齿板的形状、位置都是分不开的,是缺一不可的。而本申请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整体形状为圆筒型,外形就与对比文件1有相当大的不同。也并不存在底板导流结构的特殊形状、弧面提升段的形状、凸出导流段的特殊形状、弧面导流段的特殊形状以及主锯齿板,更不要说其位置设置的不同了。本申请的两次雾化洗涤过程与对比文件1相比完全不同,原理上完全不同,也不能提供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涡流气旋筒,在涡流气旋筒的上端制有气液混合进口,涡流气旋筒下部固装有提速渐缩筒,在提速渐缩筒的下端制有气液分离出口,在气液分离出口的圆周上固装有雾化锯齿圈,所述的在气液混合进口圆周上制有整流布水圈,所述的整流布水圈的截面为弧形。
2.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在除漆雾系统中的应用。
3.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在除尘系统中的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本申请对于整流布水圈仅仅是功能描述“整流布水”,并未公开其具体的结构特征,即使依据本申请的附图1单方向视图,也难以确定所述整流布水圈的横截面就不是椭圆形,而且图1似乎显示了在其视图方向上存在着剖面内侧截面为弧形的情形,但是其仅仅是一个单方向视图,据此也并不能确定其代表了该布水圈的整个圈上都具有这种结构;其次,对比文件2的调节环2为中空圆台形(即,也是一种圈形结构),其作用是使得清洗水分成细束状,便于水流均匀溢入动力管体,来加强溢入水体的径向流动力和提高引射力,也就是使得水离开筒壁,向筒中心回拢,由于气旋作用,将水打散雾化,与本申请的整流布水圈作用相同,同样能够起到“整流布水”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能够明确地确定其调节环就是一种弧形的整流布水圈,其作用原理和功能与本申请相同,由于其布水作用,也能够改善进气流效果,达到缩短气旋筒长度的作用。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和说明书记载的本申请的整流布水圈的减噪作用,合议组认为,增加布水圈之后,会增大气流在其流路上的阻力,会引起噪音升高,而本申请中记载了在增加整流布水圈不仅未发生噪音升高,反而降低了噪音,本申请中并未解释这种效果如何实现,也没有对于整流布水圈的具体的结构特征进行公开,仅仅是功能描述“整流布水”,因此合议组对于这样仅仅声称的技术效果不予采信。因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整流布水圈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2.如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分析的,对比文件2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对比文件1的作用仅仅是用于给出使用锯齿形状来形成雾化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判中,合议组将其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并非与对比文件1的双重雾化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其次,基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使用锯齿雾化结构,而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使用这样的结构来对未被包裹的漆雾进入二级漆雾进口后药剂水再次被雾化,这样的技术启示是明确的和显而易见的,其并不涉及对比文件1的其他结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11段,0014段和0015段以及附图1-2)一种水旋式漆雾捕集装置,其包括横截面呈椭圆形的动力管体1、设置在动力管体上方的调节环2、调节螺栓3、洗涤板4,洗涤板4套接设置在动力管体1的外圆周上,调节环2通过调节螺栓3与动力管体1相连,调节环2呈中空圆台状,调节环2的环壁上一体式设置有分流孔5。圆台形调节环2的设置,及环壁上设置的分流孔5,将清洗水分成细束状水流,便于水流均匀的溢入动力管体1中,且水中过量的漆雾不会被堆积和粘附在动力管体1沿口处。动力管体1的底部设置成收缩口状态,便于使风速聚变得到更高风速,收缩口的高风速使含漆雾的水流在动力管体中形成旋流状运动,气体中的漆雾与水充分混合后在收缩口处被高速抛出,从而达到充分捕捉漆雾的效果。通过设置的圆台状的调节环,来加强溢入水体的径向流动力及提高引射力,加强动力管入口处的气水混合效果,从而提高漆雾捕集洗涤效率。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2同样是一种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动力管体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涡流气旋筒和提速渐缩筒,具有气液混合进口和气液分离出口。对比文件2的调节环2为中空圆台形(即,圈形结构),其作用是使得清洗水分成细束状,便于水流均匀溢入动力管体,来加强溢入水体的径向流动力和提高引射力,与本申请的整流布水圈作用相同,同样是一种能够起到“整流布水”作用的整流布水圈,其截面为弧形。因此经比较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仅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气液分离出口的圆周上固装有雾化锯齿圈。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漆雾的分离效率。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28和0029段、附图1-4)一种高效雾化捕捉喷漆室,一种高效雾化捕捉喷漆室,其包括双重雾化漆雾捕捉结构,该双重雾化漆雾捕捉结构包括水帘板、底板导流结构15、主锯齿板17,主锯齿板下端设置锯齿28,水帘板设置在底板导流结构上方,主锯齿板通长固装在水帘板底端,水帘板底端制有弧面提升段18,在弧面提升段上端的水帘板侧壁安装一导流锯齿板23,导流锯齿板下端设置锯齿29。该导流锯齿板一体延伸制出弧形导流面21,该弧形导流面与底板导流结构相配合,主锯齿板、导流锯齿板、水帘板底端的弧面提升段以及底板导流结构之间形成第一涡旋雾化空间26,导流锯齿板与底板导流结构之间形成第二涡旋雾化空间20。底板导流结构上制有与弧面提升段相配合的凸出导流段25,该凸出导流段与主锯齿板以及导流锯齿板形成空间配合。主锯齿板与底板导流结构之间形成一级漆雾进口27。导流锯齿板与底板导流结构之间形成二级漆雾进口24。弧形导流面末端与底板导流结构延伸底面11形成气雾分离口。药剂水流向一级漆雾进口,由于送风机以及引风机的作用,药剂水被抽吸通过主锯齿板后由于涡旋作用药剂水被分散为雾状,形成雾状的药剂水表面积成几何级数增大,对气流中的漆雾形成包裹,随着气流未被包裹的漆雾进入二级漆雾进口后药剂水再次被雾化,到第二涡旋雾化空间后剩余的漆雾基本被全部包裹,通过弧形导流面被药剂水包裹的漆雾形成下冲与底板导流结构延伸底面上的药剂水融合从液体出口流入下道工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锯齿结构来实现二次雾化,将初次雾化时未被雾化的药剂水在锯齿结构处二次雾化,以提高分离效率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出于提高分离效率的目的,容易想到借助锯齿结构实现二次雾化,即,在气液分离出口的圆周上固装有雾化锯齿圈来实现二次雾化是能够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1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的装置在除漆雾系统和除尘系统中的应用。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是一种对于漆雾的捕集装置,而防尘系统是类似的应用场合。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重复了提出复审请求时所陈述的两条意见(具体参见前述案由部分,不再赘述)。另外复审请求人还认为借助于与本申请同日的专利文件CN105396401B可以理解到,整流布水圈为截面为弧形的结构,可以起到缓冲过程,从而实现洗涤液在一个倾斜的弧形面上再次均匀分布,并且该整流布水圈的设计目的并不是将水流分成细流状,而是尽可能在整个整流布水圈表面的分布,实现沿整流布水圈下沿的均匀分布。对比文件2中的增压管设计会降低气液混合进口两端的气压差,从而降低气体的流通速度,使得气水混合效果变差。另外,在气体流经有弧度的整流布水圈首先经历圆滑收缩的过程,在通过整流布水圈之后进入涡流气旋筒,体积扩大实现扩张室式消声器的作用,该消声器类型属于抗性消声器,这在湍流气体噪声消除领域是公知的。因此在整流布水圈的设置上,该结构实现了均匀分散洗涤液,并且降低气流噪声的功能。另外,本申请中从名称整流布水圈当中可以看出这装置为圆环形圈状,在机械制图绘图的基本原则中对于圆周对称的结构往往可以省略其他视图,因此整流布水圈的结构是清楚完整的。
对此,合议组经过审查后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引入CN105396401B的相关附图来帮助理解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具有可参考性,因为两个申请之间不具有对应关系,也不能直接照搬理解,当然这并非问题的关键。其次,复审请求人从弧形的结构推出实现了均匀分散洗涤液的效果,从气体流经有弧度的整流布水圈首先圆滑收缩,随后体积扩大实现扩张室式消声来推出实现了降噪效果也不具备足够的说服力。这样的分析和推测是基于所述布水圈具有对称的剖面内侧截面为弧形为基础的,姑且不说其结论能否成立,首先这样的结构在本申请中并未明确公开。另外就降噪效果来说,不论布水圈的剖面内侧截面为何种形状,从整体上来说,增加布水圈之后,必然会增大气流在其流路上的阻力,也会引起噪音升高。另外前述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也不涉及对比文件2的增压管,对比文件2采用增压管来用于增压和管内紊流,其仅仅是一个辅助进风装置,实际上在对比文件2中,结合其说明书0002段和附图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其主要进风口是调节环的中空部分,并非增压管。第三,从本申请的附图显然难以确定所述布水圈是一种圆周对称的结构,因此请求人认为机械制图中对于圆周对称的结构可以省略其他视图的理由也不具有说服力。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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