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媒体资源的播放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35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633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15293.5
申请日:2015-01-12
复审请求人:北京小熊博望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楠
合议组组长:田志刚
参审员:郝晓丽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152935,名称为“一种多媒体资源的播放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原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4日申请人变更为北京小熊博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发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搜索引擎的边界在哪里,肖楠,《中华工商时报》,第1-2页,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1446954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03日;
对比文件3:视频搜索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徐松林,《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第26-28页,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第1-100段,及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0如下:
“1. 一种多媒体资源的播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在搜索结果页中触发的多媒体资源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依据所述URL,获得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播放地址;
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中调用播放框,以使得所述播放框加载所述播放地址,以实现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中播放所述触发的多媒体资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触发的多媒体资源的URL包括所述搜索结果页中的搜索结果或者所述搜索结果页中的推荐资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中还触发另一多媒体资源的URL,使用已有播放框播放所述另一多媒体资源。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URL,获得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播放地址,包括:
依据所述URL,确定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播放源地址;
对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播放源地址进行重组,以获得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播放地址。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中调用播放框,包括:
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中调用显示方式为上浮式的所述播放框;或者,
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中调用显示方式为下拉式的所述播放框。
6. 一种多媒体资源的播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URL获取单元,用于获得在搜索结果页中触发的多媒体资源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地址获取单元,用于依据所述URL,获得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播放地址;
多媒体资源播放单元,用于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中调用播放框,以使得所述播 放框加载所述播放地址,以实现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中播放所述触发的多媒体资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触发的多媒体资源的URL包括所述搜索结果页中的搜索结果或者所述搜索结果页中的推荐资源。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媒体资源播放单元,还用于:若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中还触发另一多媒体资源的URL,使用已有播放框播放所述另一多媒体资源。
9. 根据权利要求6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地址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依据所述URL,确定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播放源地址;
对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播放源地址进行重组,以获得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播放地址。
10. 根据权利要求6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媒体资源播放单元,具体用于:
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中调用显示方式为上浮式的所述播放框;或者,
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中调用显示方式为下拉式的所述播放框。”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中调用播放框,以使得所述播放框加载所述播放地址;2)对比文件1公开了网址未发生跳转,未公开页面是否发生跳转。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二公开了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2)。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获得从属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进行视频播放的前提不同,深度链接是直接对应存储文件的直接链接,对比文件1是获得URL,依据所述URL获得多媒体资源的播放地址;深度链接显示的是直接的视频界面,对比文件1显示的是对应网站的播放界面。两者技术方案不同,因此缺乏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获得URL、根据所述URL获得播放地址并进行播放的技术方案,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是否是在搜索结果页进行的播放(即,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网址并未发生跳转,但也记载了点击播放后显示的是对应网站的播放页面,参见对比文件1第8段)。对比文件3提供了一种通过深度链接在当前页面播放其他页面、其他网站的内容而不发生页面跳转的方式。则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获取了URL或播放地址之后,可以采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例如获取的URL或播放地址采用深度链接的方式处理),在搜索结果页直接播放该多媒体资源,实现页面不跳转、提升播放效率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由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播放组件为播放框,上述区别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获得从属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深度链接是设链网站对第三方网站中存储文件的直接链接,而本方案是在搜索结果页中设置多媒体资源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URL并不是第三方网站中存储文件的直接链接,由此,为了实现上述跨网站的直接播放,搜索结果页面上必然存在着播放组件,该播放组件不一定必然需要获得指明待播放视频文件在网络上第三方网站内的访问地址的URL来访问该视频文件,由以上分析可得,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依据URL获得多媒体资源的播放地址的过程,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并未针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第1-100段,及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搜索引擎的边界在哪里,肖楠,《中华工商时报》,第1-2页,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1446954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03日;
对比文件3:视频搜索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徐松林,《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第26-28页,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媒体资源的播放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深度链接在视频网站中播放视频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6-28页):搜索类视频网站服务器上存储的不是具体影视作品,而是类似于“种子”的资源,即网络链接,对以网络深度链接方式进行的盗版侵权行为能否进行刑法评价、如何评价是一个刑法难题。深度链接是设链网站对第三方网站中存储文件的直接链接,用户点击之后,即可以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在线打开第三方网站的视频文件,观看其影视作品;深度链接是对他人视频网站中影音文件的直接链接,用户点击后不经跳转程序,即可以一键式直接打开第三方网站的视频作品。深度链接者可以通过多种格式解码技术在自己的搜索页面中直接嵌套播放他人受保护的作品。由上述公开的内容可以知道,在用户利用设置有深度链接的搜索类视频网站进行搜索后,在搜索结果页面上触发想观看的视频,借助深度链接就可以在当前页面直接播放第三方网站的视频文件,为了实现上述跨网站的直接播放,搜索结果页面上必然存在着播放组件,该播放组件必然需要获得指明待播放视频文件在网络上第三方网站内的访问地址的URL来访问该视频文件,并进而将该URL转换成播放组件可以进行播放的播放地址以便在搜索结果页面上直接进行播放。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播放组件为播放框。因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播放组件在网页上播放视频。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2页):在人人网或者微博中,点击在信息流中出现的视频链接,可以直接以小窗口的方式预览播放,不需要跳转;微博和微信对于出现的第三方网址,过去需要调用第三方浏览器浏览,现在则可直接在微博和微信浏览,也就是说,它们通过嵌入浏览器内核充当了浏览器;也即,浏览器内核可以实现通过小窗口播放视频的功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调用播放框,以使得所述播放框加载所述播放地址)。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在网页上进行视频播放。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由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触发的多媒体资源的URL包括所述搜索结果页中的搜索结果”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进行的评述),而根据搜索信息进行相关资源的推荐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利用已有播放框播放其他多媒体资源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网页视频地址的获取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段至第6页第1段):所述方法首先提取网页中的超链接,使用通用地址分析提取器102分析提取网页中的指向视频的通用形式超链接(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所述URL),再使用视频标识提取器103分析提取网页中的视频的标识符号,使用播放地址合成器104将视频标识符号合成播放器所需的网页地址(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多媒体资源的播放地址),使用真实地址提取器105在播放地址所指向的页面中提取视频真实存放地址(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播放源地址),所述方法公开了URL、视频标识符号、播放器所需的网页地址以及视频真实存放地址之间的对应关系。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该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获取多媒体资源的播放地址。在本领域中,确定上述对应关系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就可以根据某一信息查找出其他信息。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在本领域中,将播放框的显示方式设置为上浮式或下拉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独立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多媒体资源的播放装置,该装置权利要求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5中各个步骤完全一致,其属于与权利要求1-5完全对应的功能模块架构形式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深度链接是设链网站对第三方网站中存储文件的直接链接,它虽然绕过被链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网站内部文件,但是链接格式与普通链接没有区别,仍然需要遵守互联网资源访问规范,而URL正是互联网上标准资源的地址,由此为了实现跨网站对第三方网站内视频文件的访问,必然需要知道该视频文件对应的URL才能获取到文件内容,进一步为了实现跨网站的直接播放,搜索结果页面上必然存在着播放组件,该播放组件必然需要借助深度链接获得指明待播放视频文件在网络上第三方网站内的访问地址的URL来访问该视频文件,因此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权利要求1-10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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