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34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507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74373.3
申请日:2015-12-23
复审请求人:天津赛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邓军谋
合议组组长:张庆慧
参审员:郭彦华
国际分类号:B01D5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74373.3,名称为“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天津赛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以及捕捉室,该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包括一涡流气旋筒,在涡流气旋筒的上端制有气液混合进口,涡流气旋筒下部固装有提速渐缩筒,在提速渐缩筒的下端制有气液分离出口,在气液分离出口的圆周上固装有雾化锯齿圈,在雾化锯齿圈的下方相对应安装有气液分离板,在气液混合进口的上方安装风力换向板,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的气液混合进口与捕捉室的下面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在气液混合进口圆周上制有整流布水圈。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整流布水圈的截面为弧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液分离板的圆周大于雾化锯齿圈的圆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液分离板通过支架与提速渐缩筒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液分离板与雾化锯齿圈的距离在50-100mm。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风力换向板通过支架固装在涡流气旋筒上。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捕捉室的内壁上安装有水帘板,在水帘板的上方安装有溢流槽,捕捉室下面设置有导流槽,气液混合进口与导流槽连通。
9.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在除漆雾系统中的应用。
10.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在除尘系统中的应用。”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对比文件1(CN204122293 U,公开日为2015年1月28日)公开了一种水旋式漆雾捕集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未公开气液分离出口圆周上固装雾化锯齿圈,以及与锯齿圈的下方相对应安装的气液分离板(冲击板);(2)对比文件1未公开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的气液混合进口与捕捉室的下面连通,气液混合进口的上方安装风力换向板。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CN203710816U,公开日为2014年7月16日)公开了一种气液分离器,其中公开了气液分离出口圆周上固装雾化锯齿圈,以及与锯齿圈的下方相对应安装的气液分离板的技术手段,并且给出了相应技术启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CN104437949A,公开日为2015年3月25日)公开了双重雾化捕捉静电喷漆房,其中公开了雾化混合分离装置的气液混合进口与捕捉室的下面连通的技术手段和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0是采用权利要求1的装置在除漆雾系统和除尘系统中的应用,其同样被对比文件公开,因此其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所作的修改是将权利要求2-4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以及捕捉室,该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包括一涡流气旋筒,在涡流气旋筒的上端制有气液混合进口,涡流气旋筒下部固装有提速渐缩筒,在提速渐缩筒的下端制有气液分离出口,在气液分离出口的圆周上固装有雾化锯齿圈,在雾化锯齿圈的下方相对应安装有气液分离板,在气液混合进口的上方安装风力换向板,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的气液混合进口与捕捉室的下面连通;所述的在气液混合进口圆周上制有整流布水圈,所述的整流布水圈的截面为弧形;所述的气液分离板与雾化锯齿圈的距离在50-100mm;所述的气液分离板的圆周大于雾化锯齿圈的圆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液分离板通过支架与提速渐缩筒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风力换向板通过支架固装在涡流气旋筒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捕捉室的内壁上安装有水帘板,在水帘板的上方安装有溢流槽,捕捉室下面设置有导流槽,气液混合进口与导流槽连通。
5.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在除漆雾系统中的应用。
6.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在除尘系统中的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5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捕捉室的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2段,0012段,0017段和0018段以及附图1-2)一种水旋式漆雾捕集装置,其包括横截面呈椭圆形的动力管体1、设置在动力管体上方的调节环2、调节螺栓3、洗涤板4,洗涤板4套接设置在动力管体1的外圆周上,调节环2通过调节螺栓3与动力管体1相连,调节环2呈中空圆台状,调节环2的环壁上一体式设置有分流孔5。圆台形调节环2的设置,及环壁上设置的分流孔5,将清洗水分成细束状水流,便于水流均匀的溢入动力管体1中,且水中过量的漆雾不会被堆积和粘附在动力管体1沿口处。动力管体1的底部设置成收缩口状态,便于使风速聚变得到更高风速,收缩口的高风速使含漆雾的水流在动力管体中形成旋流状运动,气体中的漆雾与水充分混合后在收缩口处被高速抛出,从而达到充分捕捉漆雾的效果。通过设置的圆台状的调节环,来加强溢入水体的径向流动力及提高引射力,加强动力管入口处的气水混合效果,从而提高漆雾捕集洗涤效率。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同样是一种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动力管体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涡流气旋筒和提速渐缩筒,其具有气液混合进口和气液分离出口。对比文件1的调节环2为中空圆台形(即,圈形结构),其作用是使得清洗水分成细束状,便于水流均匀溢入动力管体,来加强溢入水体的径向流动力和提高引射力,与本申请的整流布水圈作用相同,同样是一种能够起到“整流布水”作用的整流布水圈,其截面为弧形。因此经比较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气液混合进口的上方安装风力换向板;(2)在气液分离出口的圆周上固装有雾化锯齿圈,在其下方有气液分离板,二者距离在50-100mm;气液分离板的圆周大于雾化锯齿圈的圆周。(3)带有捕捉室,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的气液混合进口与捕捉室的下面连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吸入静电枪漆雾,以及提高分离效率。
关于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防止气动力雾化混合分离装置在吸入空气时带入静电枪的漆雾,而将吸风方向由直流吸入进行换向这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防止吸入静电枪漆雾的目的,在气液混合进口的上方安装风力换向板,改变风向是能够想到的。
关于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26和0027段、附图1-2)一种双重雾化捕捉静电喷漆房,包括一静电喷漆房7,该静电喷漆房内安装静电喷头6,其在静电喷漆房内壁设置主水幕板4以及侧水幕板12,在静电喷漆房主水幕板背面连接一汽水分离室14,汽水分离室上方安装有引风机1,主水幕板下部设置为斜面冲水板5,静电喷漆房通过斜面冲水板下端连接的双重雾化漆雾捕捉结构与汽水分离室连通,该双重雾化漆雾捕捉结构包括主锯齿板18、导流锯齿板22以及底板导流结构11,主锯齿板下端制有锯齿26,导流锯齿板下端制有锯齿27,主锯齿板设置在斜面冲水板下端,主锯齿板一体延伸制出弧形连接段16与斜面冲水板连接,导流锯齿板安装在弧形连接段的末端,主锯齿板及其弧形连接段与底板导流结构形成第一涡旋雾化空间20,导流锯齿板及其弧形导流段与底板导流结构形成第二涡旋雾化空间24,底板导流结构上制有与弧形连接段相配合的凸出导流段21,主锯齿板与底板导流结构之间形成一级漆雾进口19,导流锯齿板与底板导流结构之间形成二级漆雾进口,弧形导流段末端与底板导流结构延伸面13形成气雾分离口。药剂水流向一级漆雾进口,由于引风机的作用,药剂水被抽吸通过主锯齿板后由于涡旋作用药剂水被分散为雾状,形成雾状的药剂水表面积成几何级数增大,对气流中的漆雾形成包裹,随着气流未被包裹的漆雾进入二级漆雾进口后药剂水再次被雾化,到第二涡旋雾化空间后剩余的漆雾基本被全部包裹,通过弧形导流面被药剂水包裹的漆雾形成下冲与底板导流结构延伸底面上的药剂水融合从液体出口流入下道工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锯齿结构来实现二次雾化,将初次雾化时未被雾化的药剂水在锯齿结构处二次雾化,以提高分离效率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出于提高分离效率的目的,在对比文件1的一次雾化结束时(即,在气液分离出口的圆周上)固装有雾化锯齿圈来实现二次雾化是能够想到的;其次,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说明书0002段)公开了水旋式漆雾捕集装置的工作原理:水和空气按一定比例同时进入筒体,水由进水口溢入圆筒,在圆筒内形成中空的螺旋圆柱水面。空气在风机的抽力下(即,气动力)从螺旋圆柱水面进入动力管内,空气进入动力管的风速为15~20m/s,在底部调风阀出口处风速为20~30m/s,由于水和空气的速度相差很大,根据汽液两相混合物的雾化原理,水在空气中很好地被雾化,与空气中漆雾充分接触、凝聚,然后混合物以20~30 m/s的速度冲向调风阀的调风板,水和漆雾的粒子进一步接触凝聚,空气冲向调风板后突然转向,水和漆雾留在水中,达到汽水分离。即,对比文件1中的调风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气液分离板,而根据气液分离效果来选择气液分离板与锯齿圈的间距以及根据气液分离板的作用(阻挡作用)选择其圆周大于雾化锯齿圈的圆周也是能够想到的。
关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具有水幕板的静电喷漆房7就是捕捉室,而且所述雾化混合分离装置的气液混合进口也与捕捉室的下面连通。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3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气液分离板与风力换向板的连接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支架将部件连接到距其较近的部件上来实现固装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同样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限定了捕捉室的特征。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的公开了静电喷漆房7内壁设置主水幕板4以及侧水幕板12,主水幕板以及侧水幕板上方均设置溢流槽3,以及斜面冲水板5,从附图可知,斜面冲水板5在双重雾化捕捉机构中形成导流槽。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同样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6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的装置在除漆雾系统和除尘系统中的应用。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是一种对于漆雾的捕集装置,而防尘系统是类似的应用场合。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5、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于风力换向板来说,首先“如何避免吸入静电枪的漆雾”并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未有任何对比文件公开了能够实现“避免吸入静电枪的漆雾”技术效果该如何操作。
2.对比文件3中锯齿26和锯齿27起到的雾化作用并不仅仅通过其自身实现的,而是在主锯齿板18和导流锯齿板22之间还设置有很多结构来辅助锯齿26和锯齿27来实现雾化,但是这些辅助结构并未在本发明权1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1和3后能够得到的是“对比文件1 主锯齿板18和导流锯齿板22之间的辅助结构 锯齿26 和锯齿27”,而并非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3.本申请是一个机械部件之间相互配合实现技术效果,经过二次雾化形成二次洗涤雾化区提高洗涤效率,经过两步的处理,能够将洗涤效率提高到99.6%(现有技术的洗涤效率为95%)。这并不是通过一个部件来实现其整体的技术效果,而是通过部件与部件之间的相互有机协作,共同实现其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经过审查后认为:
1.在对喷漆室的废气进行处理时,在漆雾分离设备与喷漆室直接相连的情况中,由于静电喷漆枪的喷涂特点,漆雾会弥散在喷漆室中,因此必然会面临着要避免吸入静电枪的漆雾的技术问题,这是喷漆废气处理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而将直流吸入进行换向,由此使得抽吸缓和来避免吸入静电枪漆雾是能够想到的技术手段。
2.如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述,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锯齿结构来实现二次雾化,将初次雾化时未被雾化的药剂水在锯齿结构处二次雾化,以提高分离效率的技术启示。具体来说在锯齿27处实现了二次雾化,这与本申请中二次雾化的结构和原理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在创造性评述时引用对比文件3的作用就是给出利用锯齿形成二次雾化的技术启示,这并不涉及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辅助结构。
3.如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分析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次雾化,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锯齿结构来实现二次雾化,将初次雾化时未被雾化的药剂水在锯齿结构处二次雾化,以提高分离效率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可以获得本申请技术方案的二次雾化的两步处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结合所获得的技术方案同样也会具有本申请中所声称的类似或者相当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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