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含高Mn 聚酯和低Mn 聚酯的涂料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01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457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19339.X
申请日:2014-11-05
复审请求人: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洪波
合议组组长:张美静
参审员:丛丰
国际分类号:C09D167/02,C09D127/06,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19339.X,名称为“含高Mn 聚酯和低Mn 聚酯的涂料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申请人为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该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5日,公开日为2015年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717460A,公开日为2006年1月4日),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4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4年11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2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食品和/或饮料容器和/或用于气溶胶应用的容器的涂料组合物,包含:
(a)第一聚酯材料,其数均分子量(Mn)为500至5,500道尔顿以及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40-120℃,和(b)第二聚酯材料,其数均分子量(Mn)为6,000至100,000道尔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聚酯材料包括对苯二酸和1,2-丙二醇。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聚酯材料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至少80℃。
4.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聚酯材料基于所述涂料组合物的总固体重量能以1wt%至50wt%的量存在于所述涂料组合物中。
5.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聚酯材料基于所述涂料组合物的总固体重量能以10wt%至50wt%的量存在于所述涂料组合物中。
6.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涂料组合物还包含交联剂。
7. 用于食品和/或饮料容器和/或用于气溶胶应用的容器的涂料组合物,其包括:
(a)第一聚酯材料,其数均分子量(Mn)为500至5,500道尔顿,和
(b)第二聚酯材料,其中所述第二聚酯材料(b)包括下列的反应产物:
(i)1,2-丙二醇,
(ii)对苯二酸,和
(iii)分子量增加剂,
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分子量聚酯材料的数均分子量(Mn)为至少6,100Da并且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至少约80℃。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分子量增加剂包括多元酸、多元醇或其组合。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多元酸包括马来酸酐或衣康酸或其组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任一项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多元醇包括三羟甲基丙烷。
11. 食品和/或饮料容器,其至少一部分上用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涂料组合物涂布。
12. 气溶胶应用的容器,其至少一部分上用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涂料组合物涂布。
13. 用于食品和/或饮料容器的两层涂布系统,包括底涂层和外涂层,其中所述底涂层包括:
(a)第一聚酯材料,其数均分子量(Mn)为500至5,500道尔顿以及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40-120℃,和(b)第二聚酯材料,其数均分子量(Mn)为6,000至100,000道尔顿。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于食品和/或饮料容器的两层涂布系统,其中所述外涂层包括聚氯乙烯(PVC)树脂。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于食品和/或饮料容器的两层涂布系统,其中所述外涂层包括官能化聚氯乙烯树脂。
16. 食品和/或饮料容器,其至少一部分上用根据权利要求13-15任一项所述的两层涂布系统涂布。”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对第一聚酯材料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作了调整。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所述低Tg聚酯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低于50℃,对比文件1通过调整聚酯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在上述范围内使所述涂料具备良好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视实际性能的需要对聚酯材料的Tg进行调整,没有证据证明将第一聚酯材料的Tg调整为40-120℃可取得无法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对比文件1公开2-甲基-1,3-丙二醇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选用与其结构、性能相近的1,2-丙二醇,并根据实际需要对高数均分子量的第二聚酯材料的Tg进行调整,因此独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气溶胶应用的容器与食品、饮料容器的材质相近,在对比文件1公开所述涂料组合物用于食品、饮料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所述涂料用于气溶胶用容器,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底涂层上涂覆外涂层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3,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0,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7和13中第一聚酯树脂的Tg进一步限定为50-100℃。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优选的低Tg聚酯树脂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低于约50℃,更优选低于25℃,并且最优选在15℃和25℃之间”,实施例每一个低分子量聚酯(即Mn为500-5500 Da)的Tg均小于50℃。无论是概括性描述还是具体的实施例都不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修改样品J的涂料组合物来引入如本发明权利要求所述的Mn为500至5,500道尔顿以及Tg为50-100℃的聚酯。2)在该对比文件的泛泛描述中并没有教导使用具有不同分子量的聚酯,更不用说如本发明要求保护的特定的且更窄的范围。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上得到的教导是不采用高分子量聚酯和低分子量聚酯的组合。这是因为实施例J与含有两种高分子量聚酯的实施例A相比,例如具有差的MEK双向擦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的教导是使用两种高分子量聚酯的组合。其次,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使用两种具有不同分子量的聚酯,他们将选择低分子量的树脂的Tg为15-25℃。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7和13如下:
“1. 用于食品和/或饮料容器和/或用于气溶胶应用的容器的涂料组合物,包含:
(a)第一聚酯材料,其数均分子量(Mn)为500至5,500道尔顿以及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50-100℃,和(b)第二聚酯材料,其数均分子量(Mn)为6,000至100,000道尔顿。
7. 用于食品和/或饮料容器和/或用于气溶胶应用的容器的涂料组合物,其包括:
(a)第一聚酯材料,其数均分子量(Mn)为500至5,500道尔顿以及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50-100℃,和(b)第二聚酯材料,
其中所述第二聚酯材料(b)包括下列的反应产物:
(i)1,2-丙二醇,
(ii)对苯二酸,和
(iii)分子量增加剂,
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分子量聚酯材料的数均分子量(Mn)为至少6,100Da并且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至少约80℃。
13. 用于食品和/或饮料容器的两层涂布系统,包括底涂层和外涂层,其中所述底涂层包括:
(a)第一聚酯材料,其数均分子量(Mn)为500至5,500道尔顿以及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50-100℃,和(b)第二聚酯材料,其数均分子量(Mn)为6,000至100,000道尔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9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该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3 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4 月2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13中第二聚酯材料的玻璃化转变温度限定为50-150℃。修改后权利要求1和13如下:
“1. 用于食品和/或饮料容器和/或用于气溶胶应用的容器的涂料组合物,包含:
(a)第一聚酯材料,其数均分子量(Mn)为500至5,500道尔顿以及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50-100℃,和
(b)第二聚酯材料,其数均分子量(Mn)为6,000至100,000道尔顿以及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50-150℃。
13. 用于食品和/或饮料容器的两层涂布系统,包括底涂层和外涂层,其中所述底涂层包括:
(a)第一聚酯材料,其数均分子量(Mn)为500至5,500道尔顿以及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50-100℃,和
(b)第二聚酯材料,其数均分子量(Mn)为6,000至100,000道尔顿以及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50-150℃。”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涉及特定的两种聚酯树脂的组合,(a) 第一聚酯材料,其数均分子量(Mn)为500至5,500道尔顿以及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50-100℃,和(b)第二聚酯材料,其数均分子量(Mn)为6,000至100,000道尔顿以及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50-150℃。无论在对比文件1的泛泛描述还是在具体实施例中,都没有给出对样品J的组合物进行改变以得到该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比文件1的泛泛描述可清楚且毫无疑义地知道,至少应使用低Tg和高Tg聚酯的共混物(分别地,低Tg聚酯具有低于50°的Tg和高Tg聚酯具有高于50°的Tg)。并且,对比文件1实际教导了优选低Tg聚酯,而额外使用一种或多种高Tg聚酯仅是任选的。即清楚地公开了高Tg聚酯可以以0wt%的量存在,即,可以根本不使用。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教导可清楚且毫无疑义地知道,低Tg聚酯应当并且必须存在于所述的涂料组合物中,且明确且具体地教导应使用Tg为至多26.6℃,优选约15℃的聚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想要将第一聚酯的Tg改变到介于50至100℃之间,这将违背对比文件1的教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该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4年11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2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食品和/或饮料容器和/或用于气溶胶应用的容器的涂料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饮料罐底透明衬层的涂料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22页第13行-第23页第10行实施例8中的样品J),具体的包含57.700%的实施例1-第10批聚酯(其以60/40(重量比)二价酸酯/二甲苯稀释至 28.4%),32.035%的实施例3聚酯(其以60/40(重量比)二价酸酯/二甲苯稀释至27.6%),7.607%的Cymel 5010苯并胍胺(交联剂),0.777%的 Santolink EP-560酚酸,0.342%的CYCAT 600酸催化剂(其以10%溶解于异丙醇中),1.014%的Lanco Glidd LG 4832聚乙烯蜡溶液以及0.525%的Slip-Ayd SL-506巴西棕榈蜡溶液;其中实施例1-第10批聚酯的Mn=4900、Tg为15.3℃(参见说明书第18页第4-8行实施例1第10批,即第一聚酯材料);实施例3聚酯的Mn=11500、Tg为66.2℃(参见说明书第19页第5-17行实施例3,即第二聚酯材料);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所述低Tg聚酯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低于50℃,更优选低于25℃,并且最优选在15℃和25℃之间(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段)。所述涂料形成的涂层经MEK双向擦拭、反向撞击裂纹、水巴式灭菌、发白性、粘附性、水蒸煮、IT弯曲、起片、金属暴露和CuCl腐蚀的性能测试,显示性能良好(参见说明书第24页表2)。可见,配伍采用低数均分子量聚酯材料和高数均分子量聚酯材料作为涂料的成膜物质的技术手段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涂层组成和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看出所述涂料组合物是一种可用于食品和/或饮料容器和/或用于气溶胶应用的容器的涂料组合物。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第一聚酯材料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50-100℃。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涂膜硬度、耐水煮性等。对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第一聚酯材料的玻璃化转变温度高于对比文件1,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对于聚酯树脂涂料,合成树脂的原料分子中含有刚性基团会使得涂膜具有较高的硬度,玻璃化温度越高,涂膜硬度越高;低玻璃化温度单体会提供抗冲击性,改善涂膜柔韧性。对于应用于罐头涂料的聚酯涂料,为了提高耐水煮性,要适当提高树脂的玻璃化温度:用于印铁涂料的饱和聚酯树脂因要满足柔韧性方面要求,其玻璃化温度一般较低,但从耐水性角度考虑,适当提高树脂的玻璃化温度对提高其耐化学性和耐水煮性有着明显的帮助,这主要是因为高玻璃化温度的树脂抗水解性较好(参见《聚酯涂料生产实用技术问答》,吴伟卿等,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42-44,98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视硬度、抗冲击性、耐水煮性等实际性能的需要对聚酯材料的Tg进行调整,而且根据该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没有证据证明将低数均分子量的第一聚酯材料的Tg调整为50-100℃可取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分别对第二聚酯材料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实施例3的聚酯的制备原料包括2-甲基-1,3-丙二醇和对苯二甲酸,其Tg为66.2℃(参见说明书第19页第5-17行实施例3),另外,聚酯树脂包括通过使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多元酸分子与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多元醇反应形成的的树脂,合适的多元酸包括对苯二甲酸,合适的多元醇分子包括乙二醇、丙二醇、丁二醇、新戊二醇、环己二醇、环己二甲醇、己二醇、取代的丙二醇(例如2-甲基,1,3-丙二醇)(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7-15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选用1,2-丙二醇,并根据硬度、抗冲击性、耐水煮性等实际性能需要对高数均分子量的第二聚酯材料的Tg进行调整,根据该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没有证据证明将第二聚酯材料的Tg调整为至少80℃可使所述涂料取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对第一聚酯材料的用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涂料组合物包含57.700%的实施例1-第10批聚酯(其以60/40(重量比)二价酸酯/二甲苯稀释至 28.4%)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第一聚酯材料用量调整至1-50wt%的范围内。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对第二聚酯材料的用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所述涂料组合物还包含交联剂。参见上述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公开涂料组合物包含32.035%的实施例3聚酯(其以60/40(重量比)二价酸酯/二甲苯稀释至27.6%) 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第二聚酯材料用量调整至10-50wt%的范围内;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Cymel 5010苯并胍胺(交联剂),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食品和/或饮料容器和/或用于气溶胶应用的容器的涂料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饮料罐底透明衬层的涂料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22页第13行-第23页第10行实施例8中的样品J),其包含57.700%的实施例1-第10批聚酯(其以60/40(重量比)二价酸酯/二甲苯稀释至 28.4%),32.035%的实施例3聚酯(其以60/40(重量比)二价酸酯/二甲苯稀释至27.6%),7.607%的Cymel 5010苯并胍胺(交联剂),0.777%的 Santolink EP-560酚酸,0.342%的CYCAT 600酸催化剂(其以10%溶解于异丙醇中),1.014%的Lanco Glidd LG 4832聚乙烯蜡溶液以及0.525%的Slip-Ayd SL-506巴西棕榈蜡溶液;其中实施例1-第10批聚酯的Mn=4900(参见说明书第18页第4-8行实施例1-第10批,即第一聚酯材料);实施例3聚酯的制备原料包括2-甲基-1,3-丙二醇、对苯二甲酸和乙二醇(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分子量增加剂),其Mn=11500、Tg为66.2℃(参见说明书第19页第5-17行实施例3,即第二聚酯材料);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所述低Tg聚酯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低于50℃,更优选低于25℃,并且最优选在15℃和25℃之间(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段)。所述涂料形成的涂层经MEK双向擦拭、反向撞击裂纹、水巴式灭菌、发白性、粘附性、水蒸煮、IT弯曲、起片、金属暴露和CuCl腐蚀的性能测试,显示性能良好(参见说明书第24页表2)。可见,配伍采用低数均分子量聚酯材料和高数均分子量聚酯材料作为涂料的成膜物质的技术手段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涂层组成和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看出所述涂料组合物是一种可用于食品和/或饮料容器和/或用于气溶胶应用的容器的涂料组合物。
将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7限定第二聚酯材料的制备原料包括1,2-丙二醇,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2-甲基-1,3-丙二醇;权利要求7限定第一聚酯材料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为50-100℃,第二聚酯材料的Tg为至少约80℃。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涂膜硬度、耐水煮性等。
参见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选用1,2-丙二醇,并根据硬度、抗冲击性、耐水煮性等实际性能需要对第一聚酯材料和第二聚酯材料的Tg进行调整,根据该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没有证据证明将第一聚酯材料、第二聚酯材料的Tg分别调整为50-100℃、至少80℃可使所述涂料取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10分别对分子量增加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见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乙二醇(相当于该申请的分子量增加剂)。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对比文件1采用乙二醇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选用其他多元醇,例如但不限于三羟甲基丙烷用于增加第二聚酯材料的分子量。此外,多元酸是本领域用于增加聚酯材料的分子量而采用的一种常规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选用多元酸,例如但不限于马来酸酐或衣康酸或其组合。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食品和/或饮料容器。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气溶胶应用的容器。参见上述评述可知,上述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10所要求保护的涂料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所述涂料组合物是用于制备饮料罐底透明衬层,并公开了在食品罐和饮料罐的至少一个主体面涂覆所述涂料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5-22行)。气溶胶应用的容器与食品、饮料容器的材质相近,在对比文件1公开所述涂料组合物用于食品、饮料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所述涂料用于气溶胶用容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10所要求保护的涂料组合物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要求保护涂布有上述涂料组合物的食品和/或饮料容器的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涂布有上述涂料组合物的气溶胶应用的容器的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用于食品和/或饮料容器的两层涂布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饮料罐底透明衬层(参见说明书第22页第13行-第23页第10行实施例8中的样品J),具体的包含57.700%的实施例1-第10批聚酯(其以60/40(重量比)二价酸酯/二甲苯稀释至 28.4%),32.035%的实施例3聚酯(其以60/40(重量比)二价酸酯/二甲苯稀释至27.6%),7.607%的Cymel 5010苯并胍胺(一种交联剂),0.777%的 Santolink EP-560酚酸,0.342%的CYCAT 600酸催化剂(其以10%溶解于异丙醇中),1.014%的Lanco Glidd LG 4832聚乙烯蜡溶液以及0.525%的Slip-Ayd SL-506巴西棕榈蜡溶液;其中实施例1-第10批聚酯的Mn=4900、Tg为15.3℃(参见说明书第18页第4-8行实施例1-第10批,即第一聚酯材料);实施例3聚酯的Mn=11500、Tg为66.2℃(参见说明书第19页第5-17行实施例3,即第二聚酯材料);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所述低Tg聚酯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低于50℃,更优选低于25℃,并且最优选在15℃和25℃之间(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段)。所述涂料形成的涂层经MEK双向擦拭、反向撞击裂纹、水巴式灭菌、发白性、粘附性、水蒸煮、IT弯曲、起片、金属暴露和CuCl腐蚀的性能测试,显示性能良好(参见说明书第24页表2)。可见,配伍采用低数均分子量聚酯材料和高数均分子量聚酯材料作为涂料的成膜物质的技术手段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涂层组成和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看出所述涂料组合物是一种可用于食品和/或饮料容器应用的涂料组合物。
将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3第一聚酯材料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50-100℃;限定涂布系统为两层结构,包括底涂层和外涂层,对比文件1公开的涂布系统为底涂层一层结构,未公开外涂层。
对于玻璃化转变温度,可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底涂层上涂覆外涂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底透明衬层(相当于一种底涂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性能需要在其上涂覆外涂层。
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4和15分别对外涂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聚氯乙烯(PVC)树脂以及官能化聚氯乙烯树脂均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树脂成膜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选用该树脂用于外涂层。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和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食品和/或饮料容器。参见上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6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3-15所限定的两层涂布系统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所述涂料组合物是用于制备饮料罐底透明衬层,并公开了在食品罐和饮料罐的至少一个主体面涂覆所述涂料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5-22行)。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3-15所要求保护的两层涂布系统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要求保护的涂布有上述两层涂布系统的食品和/或饮料容器的权利要求1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低分子量聚酯的玻璃化转变温度确实低于权利要求1第一聚酯材料的玻璃化转变温度。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对于聚酯树脂涂料,合成树脂的原料分子中含有刚性基团会使得涂膜具有较高的硬度,玻璃化温度越高,涂膜硬度越高;低玻璃化温度单体会提供抗冲击性,改善涂膜柔韧性。对于应用于罐头涂料的聚酯涂料,为了提高耐水煮性,要适当提高树脂的玻璃化温度:用于印铁涂料的饱和聚酯树脂因要满足柔韧性方面要求,其玻璃化温度一般较低,但从耐水性角度考虑,适当提高树脂的玻璃化温度对提高其耐化学性和耐水煮性有着明显的帮助,这主要是因为高玻璃化温度的树脂抗水解性较好(参见《聚酯涂料生产实用技术问答》,吴伟卿等,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42-44,98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视硬度、抗冲击性、耐水煮性等实际性能的需要对聚酯材料的Tg进行调整,例如选用两种玻璃化转变温度相对较高的聚酯配伍,而且该申请说明书记载相应涂料的实施例1和2也没有记载所用聚酯材料聚酯ES410(第二聚酯材料)和聚己二酸酯(第一聚酯材料)的Tg,查阅现有技术可知聚酯ES410的Tg为47℃,并且该申请说明书记载了第一和第二聚酯材料均可具有任何合适的Tg(参见说明书第47、70段),即任何玻璃化温度的聚酯均能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并且申请文件中未记载调整聚酯材料的Tg可对涂料性能产生何种影响,可见该申请关注点在于分子量,根据该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没有证据证明将低数均分子量的第一聚酯材料的Tg调整为50-100℃可取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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