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耳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96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784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07629.0
申请日:2014-06-30
复审请求人:GN奈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春雨
合议组组长:蒋彤
参审员:田珊
国际分类号:H04R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能从对比文件中得到相关启示,在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足够的理由能够说明该部分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该区别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07629.0,名称为“耳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GN奈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耳机(1),所述耳机包括
第一听筒(2),所述第一听筒具有面向佩戴所述耳机(1)的用户的头部的内面(14);
头带(6),所述头带在第一端部处附接至所述第一听筒(2);以及
麦克风臂(4),所述麦克风臂能旋转地附接至所述第一听筒(2),
从而,所述麦克风臂(4)能围绕基本垂直于所述内面(14)的第一轴线(X)旋转,并且从而,所述麦克风臂(4)能旋转进入至搁置位置,在所述搁置位置中,所述麦克风臂沿着所述头带(6)延伸,其中,所述头带(6)包括第一磁性保持元件(9)并且所述麦克风臂(4)包括协作的第二磁性保持元件(10),从而,所述麦克风臂(4)在所述搁置位置中能够磁性地附着抵靠所述头带(6),其中,所述头带(4)包括头带凹部(7)以用于在所述搁置位置中接收所述麦克风臂(4)的一部分,
其中,所述头带凹部(7)适于限定围绕所述麦克风臂(4)的所述第一轴线(X)的旋转运动,
其中,所述头带凹部包括多个侧壁(21),当所述麦克风臂(4)位于所述搁置位置中时,所述多个侧壁防止所述麦克风臂(4)围绕所述第一轴线(X)在两个方向中的旋转。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耳机,其中,所述第一磁性元件为金属带(9),所述金属带设置在所述头带凹部(7)的底部处。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耳机,其中,所述麦克风臂(4)包括第一臂部件(13)以及位于外端部处的麦克风头部(5),所述麦克风头部(5)与所述第一臂部件(13)相比具有更大的横截面并且在所述搁置位置中适于被所述头带凹部(2)至少部分地接收。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耳机(1),其中,所述麦克风臂(4)在第一方向(A)上能弹至所述头带(6)且能从所述头带弹回。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耳机(1),其中,所述麦克风臂(4)在所述第一方向(A)上是柔韧的。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耳机,其中,所述耳机(1)包括第二听筒(3),所述第二听筒附接至所述头带(6)的第二端部。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耳机(1),其中,所述第一磁性保持元件(9)或所述第二磁性保持元件(10)包括至少两个永磁体(16,17)。”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10040252A1,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8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区别特征为:头带包括第一磁性保持元件,麦克风臂包括协作的第二磁性保持元件,麦克风臂和头带能够磁性抵靠;所述头带凹部包括多个侧壁,当所述麦克风臂位于所述搁置位置中时,所述多个侧壁防止所述麦克风臂围绕所述第一轴线(X)在两个方向中的旋转;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认为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理由在于:对比文件1的头带凹处也起到了限制麦克风旋转的作用,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一个侧壁的凹处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置有多个侧壁的凹处来限制麦克风的旋转,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4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0040252A1,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8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耳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头戴耳机,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6]-[0024]段,附图1、2):头戴耳机包括一个右耳机听筒、一个头带、一个左耳机听筒(即,第一听筒)、一个麦克风杆;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左耳机听筒具有面向佩戴耳机的用户的头部的内面,头带通过一端部附接至左耳机听筒;头带上设置有一凹处(即,头带凹部),用于在麦克风旋转至收起位置时容纳麦克风杆,麦克风杆收起时,其表面与头带的表面保持一致(即,麦克风臂能旋转地附接至第一听筒,从而麦克风臂能围绕基本垂直于内面的第一轴线旋转,并且从而,麦克风臂能旋转进入至搁置位置,在搁置位置中,麦克风臂沿着头带延伸,头带凹部用于在搁置位置中接收麦克风臂的一部分);另外,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和附图2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头带凹处部分具有一侧壁,以限定围绕麦克风杆的轴线的旋转运动。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头带包括第一磁性保持元件并且所述麦克风臂包括协作的第二磁性保持元件,从而,所述麦克风臂在所述搁置位置中能够磁性地附着抵靠所述头带;(2)头带凹部包括多个侧壁,当所述麦克风臂位于所述搁置位置中时,所述多个侧壁防止所述麦克风臂围绕所述第一轴线在两个方向中的旋转。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当麦克风臂收起至头带时,使麦克风臂的保持更加可靠。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磁铁具有可相互吸附的物理特性,利用磁性将两个部件抵靠连接,以使两个部件的耦合更加可靠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本申请中,凹部包括多个侧壁,限定出更加可靠的搁置位置,当麦克风杆位于搁置位置中时,其在第一轴线上靠近头带方向和远离头带方向的旋转均被限制,多个侧壁组成的凹部结构也使得用户在操作麦克风臂远离头带时,必须先将麦克风臂从凹部中取出,然后进行旋转;对比文件1中,凹处只包括一个侧壁,当麦克风杆位于凹处中时,仅能限制其在第一轴线上靠近头带方向的旋转,用户在操作麦克风杆远离头带时,仅需沿着远离头带的方向旋转麦克风杆即可,也因此可能导致由于用户的误触碰而使麦克风杆从凹处中滑出;其次,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得麦克风杆收起后的外观更加美观,其并不涉及麦克风杆在头带处的可靠保持,没有在头带上的凹处设置多个侧壁的技术需求,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另外,合议组认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头戴式耳机的头带上设置具有多个侧壁的凹部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在凹部设置了多个侧壁产生了有益效果,即使得麦克风臂在头带上的保持更加可靠。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 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确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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