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Co-location模式和本体的商业地址选择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Co-location模式和本体的商业地址选择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81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628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531411.7
申请日:2017-07-03
复审请求人:云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王越
国际分类号: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所称的“技术方案”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531411.7,名称为“基于Co-location模式和本体的商业地址选择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云南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7月03日,公开日为2017年11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基于用户要求的规则的设定方案(即用户规定的兴趣点特征,以及选址偏向等)。虽然其中涉及了计算机实现的兴趣点提取、计算等,并最终得到经过处理的数据,但计算机本身是公知的装置,对数据进行筛选和推荐等处理既没有给计算机装置的内部性能例如数据传输、内部资源管理等带来改进,也没有给计算机装置的构成或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用户的偏好设定来判断地址是否符合推荐条件,这不属于技术问题,其采用的手段是根据人为制定的规则来选择想要推荐的商业地址,其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仅仅是根据人为规定得到想要推荐的内容,不是技术效果,因此不属于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2-5所限定的内容均是对处理规则的进一步规定,因此也不属于技术方案。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基于Co-location模式和本体的商业地址选择方法,其特征在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步骤1,从百度地图上抓取真实兴趣点数据为源数据,且同时抓取每个兴趣点的类型,根据信息类型进行数据分类,创建相应的本体;
步骤2,借助百度地图提供的API得到两个兴趣点之间的关键距离;
步骤3,计算每个兴趣点的边长;
步骤4,计算每个兴趣点对应的邻居兴趣点集合;基于平面的网格法对地球球体进行网格划分,对当前兴趣点所在网格周围的网格中其他兴趣点进行搜索,计算周围网格的兴趣点与当前兴趣点之间的关键距离以求取邻近关系,从而进行邻近关系判断;
步骤5,当指定一个需要选址的兴趣点特征,就要开始寻找包含该特征的关键co-location模式;特征f的关键co-location模式即给定一个空间特征f,参与度阈值p,设L为所有包含特征f且参与度不小于p的co-location模式集,L中包含广义概念最多且阶数最长的co-location模式即为f的关键co-location模式;
步骤6,在最终的选址方式上,需考虑用户的选址偏向,即互利,半互斥和完全互斥;最后推荐满足用户需求的商业地址列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Co-location模式和本体的商业地址选择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本体概念分为3种类型:叶概念、广义概念和约束概念;叶概念为本体概念间包含关系的有向无环图中的叶节点,在空间co-location模式挖掘中特征即叶概念;广义概念为包含叶概念的概念;约束概念是定义在其他本体概念上的逻辑表达式;本体具体创建过程是:在抓取地图数据的过程中,同时抓取每个兴趣点的类型信息,类型信息是一个三元组(S1,S2,S3),其中 即S3is-a S2,S2is-a S1,在本体的可视化树形图中即S1指向S2,S2指向S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Co-location模式和本体的商业地址选择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计算每个兴趣点的边长的具体步骤是:即在以兴趣点标记地点为 中心,以边长为半径的一个圆形区域均属于该兴趣点,为了得到某个兴趣点的覆盖范围,首先计算当前兴趣点的属边长L,设置边界模糊度μ,0≤μ≤1,则其边长为L(1-μ)。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Co-location模式和本体的商业地址选择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邻近关系的判断准则为:给定两个兴趣点A和B,边界模糊度μ,影响距离d,兴趣点A和B的属边长分别为LA,LB,若兴趣点A和兴趣点B的关键距离≤(LA LB)*(1-μ) d,则A和B满足邻近关系;
进行邻近关系判断的具体方法是:将地球球体按照两个垂直的方向进行180等分,即在竖直方向上,沿着每个维度的经线圈进行切分180等分;在水平方向上,沿着每个维度的纬线圈进行切分180等分;对于需要寻找其邻近兴趣点集合的某点p,需要对其所在的格子及周围的8个格子进行搜索,搜索按照一定的方向且按宽度优先的搜索方式;在搜索每个格子之前,都要判断p与当前格子的最短距离是否大于影响距离,若大于影响距离,则当前被探索的格子及其相应方向的格子都无须再进行探索,因为被探索格子的任何一个点与p的距离都大于影响距离;若当前被探索的格子与p的最短距离不大于影响距离,则遍历该格子的所有实例并计算各个实例与p的关键距离,若某个实例s与p的关键距离不大于影响距离且s与p不属于同一个特征,则s与p满足邻近关系,若s与p属于同一个广义概念,则将s加入到邻接关系表中对应广义概念下p的邻接实例集合中,否则,将s加入邻接关系表中不同广义概念下p的邻接实例集合中;遍历完当前格子的所有实例之后,将当前格子周围的8个格子加入到队列中,并继续遍历队列的下一个格子,直到队列中的格子全部遍历完毕。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Co-location模式和本体的商业地址选择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6中,假设当前需要选址的特征为f;
所述互利:互利即与f同类型特征的商业体共同互利,与f同属于一个本体广义概念的特征都属于f的同类型特征;选择此偏向则依次遍历f的关键co-location模式的行实例,以每个行实例的中心点作为选择的地址送给客户进行评估;
所述半互斥:半互斥即不能容忍选择的地址存在f特征的商业体;选择此偏向则需要对关键co-location模式进行拆分,将特征f从关键co-location模式中剔除,形成一个新的模式,然后寻找新模式的表实例,将f的关键co-location模式与新模式的行实例进行一一对比,得到的不同的行实例即为候选的地址;
所述全互斥:完全互斥即不能容忍选择的地址存在与f同类型特征的商业体;选择此偏向也需要寻找同半互斥相同的新的模式的表实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地图上获取源数据,获取类型,进行分类,建立感兴趣的两个兴趣点之间的距离,计算兴趣点边长,获得临近关系,寻找给定兴趣点特征的关键co-location模式,利用co-location模式可以快速而准确地找到与空间某个特征最相关的特征集,最后给出选址判断上的参考”;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获得的效果是:快速准确找到与空间某个特征最相关的特征集,从而给出商业选址的推荐,节省大量时间、人力、财力,并且提高了结果推荐的准确率;(2)涉及兴趣点提取、计算,并最终得到处理的数据,是技术特征,本申请是借助计算机辅助来实现兴趣点抓取和距离、边长的计算,自然无需对计算机本身的软件或硬件部分进行改进;(3)部分步骤中有制定规则,不应影响全文技术手段的判断,从属权利要求中也描述了具体的物理应用场景,符合客观规律,因此本申请满足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涉及兴趣点提取、计算,并最终得到处理的数据,这本身从技术上而言,对现有计算机本身的软件或者硬件并不存在任何改进,因此,其仅仅是辅助完成根据用户喜好来获得要推荐的内容,并不构成技术贡献;(2)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恰恰是由这些人为规定的要素所主导决定的,其解决的问题是:怎样给出商业选址的推荐。这种根据用户喜好进行的推荐并不能构成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根据人为制定的规则获取想要推荐的内容,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也是根据人为规定得到推荐的内容,不是技术效果,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与“涉及兴趣点提取、计算,并最终得到处理的数据”的论述同理,也不构成技术贡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和驳回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中明确指出:“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
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所称的“技术方案”的规定。
(2-1)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Co-location模式和本体的商业地址选择方法,该方法通过构建空间数据库,挖掘空间数据库的数据之间的关系,结合用户的选址偏向,给出推荐集合。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是根据用户的要求,给出适合创建兴趣点类型的地址列表供用户进一步的评估(参见说明书第14段),由于其中使用到了本体和co-location模式结合的数据挖掘方法,该问题的解决在信息搜索领域是有技术意义的,因此该问题属于技术问题;在该方案中,对地理信息这种计算机外部数据进行处理,通过数据抓取、数据分类、数据挖掘等处理过程,获得了地图数据间的空间位置关系,其中对于数据的分类、挖掘等处理并不是人为的随意设定,而是利用统计学中的概率原理进行的有目的的符合自然规律的处理,采用了技术手段;并且本方案通过一系列的处理过程,获得了适合创建兴趣点类型的地址列表供用户进一步的评估,由于本体和co-location模式结合的数据挖掘方法可以更为精确的提供地址列表,从而也提高了后续对于用户地址选择的准确度,这些效果均属于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利用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其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2-2)权利要求2-5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权利要求2-5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的进一步限定,由于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同样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虽然在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最后的选址需要结合用户的选址偏向,但是由于其方案的实质是根据地图信息,使用数据挖掘方法挖掘数据之间的关系,从而给出推荐集合,其中解决了技术问题、使用了技术手段、获得了技术效果,因此,并不能仅仅因为方案中涉及到了用户的选址偏向就认为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综上,合议组对于原审查部门的意见不予支持。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之处,有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7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531411.7,名称为“基于Co-location模式和本体的商业地址选择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云南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7月03日,公开日为2017年11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基于用户要求的规则的设定方案(即用户规定的兴趣点特征,以及选址偏向等)。虽然其中涉及了计算机实现的兴趣点提取、计算等,并最终得到经过处理的数据,但计算机本身是公知的装置,对数据进行筛选和推荐等处理既没有给计算机装置的内部性能例如数据传输、内部资源管理等带来改进,也没有给计算机装置的构成或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用户的偏好设定来判断地址是否符合推荐条件,这不属于技术问题,其采用的手段是根据人为制定的规则来选择想要推荐的商业地址,其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仅仅是根据人为规定得到想要推荐的内容,不是技术效果,因此不属于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2-5所限定的内容均是对处理规则的进一步规定,因此也不属于技术方案。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基于Co-location模式和本体的商业地址选择方法,其特征在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步骤1,从百度地图上抓取真实兴趣点数据为源数据,且同时抓取每个兴趣点的类型,根据信息类型进行数据分类,创建相应的本体;
步骤2,借助百度地图提供的API得到两个兴趣点之间的关键距离;
步骤3,计算每个兴趣点的边长;
步骤4,计算每个兴趣点对应的邻居兴趣点集合;基于平面的网格法对地球球体进行网格划分,对当前兴趣点所在网格周围的网格中其他兴趣点进行搜索,计算周围网格的兴趣点与当前兴趣点之间的关键距离以求取邻近关系,从而进行邻近关系判断;
步骤5,当指定一个需要选址的兴趣点特征,就要开始寻找包含该特征的关键co-location模式;特征f的关键co-location模式即给定一个空间特征f,参与度阈值p,设L为所有包含特征f且参与度不小于p的co-location模式集,L中包含广义概念最多且阶数最长的co-location模式即为f的关键co-location模式;
步骤6,在最终的选址方式上,需考虑用户的选址偏向,即互利,半互斥和完全互斥;最后推荐满足用户需求的商业地址列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Co-location模式和本体的商业地址选择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本体概念分为3种类型:叶概念、广义概念和约束概念;叶概念为本体概念间包含关系的有向无环图中的叶节点,在空间co-location模式挖掘中特征即叶概念;广义概念为包含叶概念的概念;约束概念是定义在其他本体概念上的逻辑表达式;本体具体创建过程是:在抓取地图数据的过程中,同时抓取每个兴趣点的类型信息,类型信息是一个三元组(S1,S2,S3),其中 即S3is-a S2,S2is-a S1,在本体的可视化树形图中即S1指向S2,S2指向S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Co-location模式和本体的商业地址选择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计算每个兴趣点的边长的具体步骤是:即在以兴趣点标记地点为 中心,以边长为半径的一个圆形区域均属于该兴趣点,为了得到某个兴趣点的覆盖范围,首先计算当前兴趣点的属边长L,设置边界模糊度μ,0≤μ≤1,则其边长为L(1-μ)。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Co-location模式和本体的商业地址选择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邻近关系的判断准则为:给定两个兴趣点A和B,边界模糊度μ,影响距离d,兴趣点A和B的属边长分别为LA,LB,若兴趣点A和兴趣点B的关键距离≤(LA LB)*(1-μ) d,则A和B满足邻近关系;
进行邻近关系判断的具体方法是:将地球球体按照两个垂直的方向进行180等分,即在竖直方向上,沿着每个维度的经线圈进行切分180等分;在水平方向上,沿着每个维度的纬线圈进行切分180等分;对于需要寻找其邻近兴趣点集合的某点p,需要对其所在的格子及周围的8个格子进行搜索,搜索按照一定的方向且按宽度优先的搜索方式;在搜索每个格子之前,都要判断p与当前格子的最短距离是否大于影响距离,若大于影响距离,则当前被探索的格子及其相应方向的格子都无须再进行探索,因为被探索格子的任何一个点与p的距离都大于影响距离;若当前被探索的格子与p的最短距离不大于影响距离,则遍历该格子的所有实例并计算各个实例与p的关键距离,若某个实例s与p的关键距离不大于影响距离且s与p不属于同一个特征,则s与p满足邻近关系,若s与p属于同一个广义概念,则将s加入到邻接关系表中对应广义概念下p的邻接实例集合中,否则,将s加入邻接关系表中不同广义概念下p的邻接实例集合中;遍历完当前格子的所有实例之后,将当前格子周围的8个格子加入到队列中,并继续遍历队列的下一个格子,直到队列中的格子全部遍历完毕。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Co-location模式和本体的商业地址选择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6中,假设当前需要选址的特征为f;
所述互利:互利即与f同类型特征的商业体共同互利,与f同属于一个本体广义概念的特征都属于f的同类型特征;选择此偏向则依次遍历f的关键co-location模式的行实例,以每个行实例的中心点作为选择的地址送给客户进行评估;
所述半互斥:半互斥即不能容忍选择的地址存在f特征的商业体;选择此偏向则需要对关键co-location模式进行拆分,将特征f从关键co-location模式中剔除,形成一个新的模式,然后寻找新模式的表实例,将f的关键co-location模式与新模式的行实例进行一一对比,得到的不同的行实例即为候选的地址;
所述全互斥:完全互斥即不能容忍选择的地址存在与f同类型特征的商业体;选择此偏向也需要寻找同半互斥相同的新的模式的表实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地图上获取源数据,获取类型,进行分类,建立感兴趣的两个兴趣点之间的距离,计算兴趣点边长,获得临近关系,寻找给定兴趣点特征的关键co-location模式,利用co-location模式可以快速而准确地找到与空间某个特征最相关的特征集,最后给出选址判断上的参考”;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获得的效果是:快速准确找到与空间某个特征最相关的特征集,从而给出商业选址的推荐,节省大量时间、人力、财力,并且提高了结果推荐的准确率;(2)涉及兴趣点提取、计算,并最终得到处理的数据,是技术特征,本申请是借助计算机辅助来实现兴趣点抓取和距离、边长的计算,自然无需对计算机本身的软件或硬件部分进行改进;(3)部分步骤中有制定规则,不应影响全文技术手段的判断,从属权利要求中也描述了具体的物理应用场景,符合客观规律,因此本申请满足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涉及兴趣点提取、计算,并最终得到处理的数据,这本身从技术上而言,对现有计算机本身的软件或者硬件并不存在任何改进,因此,其仅仅是辅助完成根据用户喜好来获得要推荐的内容,并不构成技术贡献;(2)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恰恰是由这些人为规定的要素所主导决定的,其解决的问题是:怎样给出商业选址的推荐。这种根据用户喜好进行的推荐并不能构成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根据人为制定的规则获取想要推荐的内容,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也是根据人为规定得到推荐的内容,不是技术效果,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与“涉及兴趣点提取、计算,并最终得到处理的数据”的论述同理,也不构成技术贡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和驳回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中明确指出:“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
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所称的“技术方案”的规定。
(2-1)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Co-location模式和本体的商业地址选择方法,该方法通过构建空间数据库,挖掘空间数据库的数据之间的关系,结合用户的选址偏向,给出推荐集合。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是根据用户的要求,给出适合创建兴趣点类型的地址列表供用户进一步的评估(参见说明书第14段),由于其中使用到了本体和co-location模式结合的数据挖掘方法,该问题的解决在信息搜索领域是有技术意义的,因此该问题属于技术问题;在该方案中,对地理信息这种计算机外部数据进行处理,通过数据抓取、数据分类、数据挖掘等处理过程,获得了地图数据间的空间位置关系,其中对于数据的分类、挖掘等处理并不是人为的随意设定,而是利用统计学中的概率原理进行的有目的的符合自然规律的处理,采用了技术手段;并且本方案通过一系列的处理过程,获得了适合创建兴趣点类型的地址列表供用户进一步的评估,由于本体和co-location模式结合的数据挖掘方法可以更为精确的提供地址列表,从而也提高了后续对于用户地址选择的准确度,这些效果均属于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利用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其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2-2)权利要求2-5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权利要求2-5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的进一步限定,由于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同样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虽然在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最后的选址需要结合用户的选址偏向,但是由于其方案的实质是根据地图信息,使用数据挖掘方法挖掘数据之间的关系,从而给出推荐集合,其中解决了技术问题、使用了技术手段、获得了技术效果,因此,并不能仅仅因为方案中涉及到了用户的选址偏向就认为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综上,合议组对于原审查部门的意见不予支持。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之处,有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7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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