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装置以及制冷剂泄漏检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装置以及制冷剂泄漏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67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58954
优先权日:2013-08-26;2014-07-29
申请(专利)号:201410424347.9
申请日:2014-08-26
复审请求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霍芳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郝荣荣
国际分类号:F24F11/02;G01M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24347.9,名称为“空调装置以及制冷剂泄漏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8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8月26日和2014年7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JPH11142004A,公开日为1999年5月28日)、对比文件2(US2013133359A1,公开日为2013年5月30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11B、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空调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
室外机,其至少具备压缩机以及室外配管;
室内机,其至少具备室内热交换器、室内送风风扇以及室内配管;
延长配管,其将所述室外配管和所述室内配管连接起来;
第1温度传感器,其被配置在将所述室内热交换器和所述室内配管连接起来的接合部的下方,经由热传导性能差的支架被设置于所述室内配管,检测通过伴随泄漏制冷剂的蒸发所产生的除热而被直接冷却的气氛温度;
第2温度传感器,其被配置在将所述室内热交换器和所述延长配管连接起来的接头部的下方;以及
控制部,其根据在所述室内送风风扇停止的状态下由所述第1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温度的变化,来判断与室内空气相比比重重的制冷剂是否已从所述接合部泄漏,并且,根据在所述室内送风风扇停止的状态下由所述第2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温度的变化,来判断与室内空气相比比重重的制冷剂是否已从所述接头部泄漏
在所述接合部的下方设有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在该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内配置有所述第1温度传感器,
所述室内热交换器具备散热板和贯通所述散热板的导热管,
所述室内配管具备气体侧的室内配管和液体侧的室内配管,
在所述气体侧的室内配管与所述室内热交换器之间夹设有集管主管和连接于所述集管主管的集管支管,
在所述液体侧的室内配管与所述室内热交换器之间夹设有室内制冷剂支管,
所述接合部包括:所述气体侧的室内配管与所述集管主管之间的钎焊部、所述集管主管与所述集管支管之间的钎焊部、所述集管支管与所述导热管的一端部之间的钎焊部、所述导热管的另一端部与所述室内制冷剂支管之间的钎焊部以及所述室内制冷剂支管与所述液体侧的室内配管之间的钎焊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制冷剂是作为HFC制冷剂的R32、HFO-1234yf或者HFO-1234ze,其中,所述R32是二氟甲烷CH2F2,所述HFO-1234yf是四氟丙烯CF3CF=CH2,所述HFO-1234ze是CF3-CH=CHF。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接头部的下方设有第2泄漏制冷剂接受部,在该第2泄漏制冷剂接受部内配置有所述第2温度传感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接头部的下方设有漏斗状的第3泄漏制冷剂接受部,
在该第3泄漏制冷剂接受部的下方配置有所述第2温度传感器,
所述第2温度传感器在所述室内送风风扇运转过程中,对吸入空气温度进行检测。
5. 一种制冷剂泄漏检测方法,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装置中的制冷剂泄漏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具有:
在所述室内送风风扇停止的状态下,所述第1温度传感器检测温度的步骤;
在所述第1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温度的变化量下降并超过一定的阈值时,所述控制部判断为制冷剂已泄漏的步骤;以及
所述控制部在判断为制冷剂已泄漏的情况下,使所述室内送风风扇旋转的步骤。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冷剂泄漏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
具有所述控制部在判断为制冷剂已泄漏的情况下,报告制冷剂已泄漏的情况的步骤。
7. 一种制冷剂泄漏检测方法,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装置中的制冷剂泄漏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具有:
在所述室内送风风扇停止的状态下,所述第1温度传感器以及所述第2温度传感器分别检测温度的步骤;
在所述第1温度传感器或者所述第2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温度的一方的变化量下降并超过一定的阈值时,所述控制部判断为制冷剂已泄漏的步骤;以及
所述控制部在判断为制冷剂已泄漏的情况下,使所述室内送风风扇旋转的步骤。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冷剂泄漏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
具有所述控制部在判断为制冷剂泄漏的情况下,报告制冷剂已泄漏的情况的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具体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在所述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的下端形成有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所述室内配管贯通该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在所述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的下端形成有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所述室内配管贯通该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通过这样的结构,能够在配管结合部破损或脱落时,利用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暂时对迅速泄漏的制冷剂进行积存,从而能够较早且可靠地发现制冷剂泄漏的情况。对比文件1和2中均没有上述记载,也没有这样的启示,特别是对比文件2中,根据说明书第0031段的记载,仅提及通过在特定位置设置制冷剂传感器,而未记载任何关于设置对迅速泄漏的制冷剂进行积存的积存部。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创造性。提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空调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
室外机,其至少具备压缩机以及室外配管;
室内机,其至少具备室内热交换器、室内送风风扇以及室内配管;
延长配管,其将所述室外配管和所述室内配管连接起来;
第1温度传感器,其被配置在将所述室内热交换器和所述室内配管连接起来的接合部的下方,经由热传导性能差的支架被设置于所述室内配管,检测通过伴随泄漏制冷剂的蒸发所产生的除热而被直接冷却的气氛温度;
第2温度传感器,其被配置在将所述室内热交换器和所述延长配管连接起来的接头部的下方;以及
控制部,其根据在所述室内送风风扇停止的状态下由所述第1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温度的变化,来判断与室内空气相比比重重的制冷剂是否已从所述接合部泄漏,并且,根据在所述室内送风风扇停止的状态下由所述第2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温度的变化,来判断与室内空气相比比重重的制冷剂是否已从所述接头部泄漏,
在所述接合部的下方设有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在该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内配置有所述第1温度传感器,
在所述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的下端形成有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所述室内配管贯通该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
所述室内热交换器具备散热板和贯通所述散热板的导热管,
所述室内配管具备气体侧的室内配管和液体侧的室内配管,
在所述气体侧的室内配管与所述室内热交换器之间夹设有集管主管和连接于所述集管主管的集管支管,
在所述液体侧的室内配管与所述室内热交换器之间夹设有室内制冷剂支管,
所述接合部包括:所述气体侧的室内配管与所述集管主管之间的钎焊部、所述集管主管与所述集管支管之间的钎焊部、所述集管支管与所述导热管的一端部之间的钎焊部、所述导热管的另一端部与所述室内制冷剂支管之间的钎焊部以及所述室内制冷剂支管与所述液体侧的室内配管之间的钎焊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的另一实施例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0]-[0066]段及附图3-5):管路系统的管结合部等位于宽盘34的上方,宽盘34用于接收因泄漏而流下的制冷剂,槽状盘35-38根据需要设置在管接合部的下方,泄漏的制冷剂经各个盘34-3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流下并汇聚到位于最下方位置的盘39(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中,制冷剂传感器32对应地设置在上述汇聚点处(即传感器设置于泄漏制冷剂接受部内)。可见,“在所述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的下端形成有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这一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且同样起到暂时积存制冷剂的作用。对于“所述室内配管贯通该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这一特征,由于室内配管多需要竖直走向,并且积存部设置于配管结合部的下方,因此,根据管路走线需要,如果室内配管需要竖直走向时,使室内配管贯通各个接收泄漏制冷剂的积存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1和2中的制冷剂进一步限定为“可燃制冷剂”,同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在至少根据由所述第1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所述温度的变化以及由所述第2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所述温度的变化中的一方而判断为制冷剂泄漏的情况下,所述控制部使所述室内送风风扇的旋转开始”。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并陈述了理由。本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如下:
“1. 一种空调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
室外机,其至少具备压缩机以及室外配管;
室内机,其至少具备室内热交换器、室内送风风扇以及室内配管;
延长配管,其将所述室外配管和所述室内配管连接起来;
第1温度传感器,其被配置在将所述室内热交换器和所述室内配管连接起来的接合部的下方,经由热传导性能差的支架被设置于所述室内配管,检测通过伴随泄漏制冷剂的蒸发所产生的除热而被直接冷却的气氛温度;
第2温度传感器,其被配置在将所述室内热交换器和所述延长配管连接起来的接头部的下方;以及
控制部,其根据在所述室内送风风扇停止的状态下由所述第1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温度的变化,来判断与室内空气相比比重重的可燃性制冷剂是否已从所述接合部泄漏,并且,根据在所述室内送风风扇停止的状态下由所述第2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温度的变化,来判断与室内空气相比比重重的可燃性制冷剂是否已从所述接头部泄漏,在至少根据由所述第1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所述温度的变化以及由所述第2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所述温度的变化中的一方而判断为制冷剂泄漏的情况下,所述控制部使所述室内送风风扇的旋转开始,
在所述接合部的下方设有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在该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内配置有所述第1温度传感器,
在所述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的下端形成有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所述室内配管贯通该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
所述室内热交换器具备散热板和贯通所述散热板的导热管,
所述室内配管具备气体侧的室内配管和液体侧的室内配管,
在所述气体侧的室内配管与所述室内热交换器之间夹设有集管主管和连接于所述集管主管的集管支管,
在所述液体侧的室内配管与所述室内热交换器之间夹设有室内制冷剂支管,
所述接合部包括:所述气体侧的室内配管与所述集管主管之间的钎焊部、所述集管主管与所述集管支管之间的钎焊部、所述集管支管与所述导热管的一端部之间的钎焊部、所述导热管的另一端部与所述室内制冷剂支管之间的钎焊部以及所述室内制冷剂支管与所述液体侧的室内配管之间的钎焊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燃性制冷剂是作为HFC制冷剂的R32、HFO-1234yf或者 HFO-1234ze,其中,所述R32是二氟甲烷CH2F2,所述HFO-1234yf是四氟丙烯CF3CF=CH2,所述HFO-1234ze是CF3-CH=CHF。”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11B、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装置,对比文件1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冷冻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7]-[0031]段及附图1-3):空调装置具有室内机1、室外机2和控制部3,室内机1包括室内热交换器5及室内配管,室内配管具备气体侧的室内配管和液体侧的室内配管,室外机包括压缩机10及室外配管;管接合部21与室内热交换器5的液体侧连接,管接合部22的一端与室内热交换器5的气体侧连接,管接合部21与制冷剂管道23相连,制冷剂管道23与管接合部25相连,并通向室外机2的液体一端,管接合部22的另一端与制冷剂管道26相连,制冷剂管道26与管接合部27在室外机的气体侧连接(结合附图1可以看出,制冷剂管道23和制冷剂管道26相当于本申请的延长配管),制冷剂选用丙烷(丙烷的比重大于空气,且丙烷为可燃性制冷剂),控制部3与室内机1附带的温度传感器31和室外机2附带的温度传感器32连接,根据温度传感器31和温度传感器32所检测的温度T1、T2随时间的变化率是否超过一定阈值来判断是否发生泄漏。由于温度传感器31设于室内热交换器的一侧(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检测的温度变化率为测点所处的环境气氛的温度变化率,因此特征“检测通过伴随泄漏制冷剂的蒸发所产生的除热而被直接冷却的气氛温度”已经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第1温度传感器的位置在将室内热交换器与室内配管连接起来的接合部的下方,并经由热传导性能差的支架被设置于室内配管;还设有第2温度传感器,其被配置在将室内热交换器和延长配管连接起来的接头部的下方;室内机具备室内送风风扇,控制部在送风风扇处于停止状态下获取第1温度传感器和第2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温度变化,来判断制冷剂是否已从结合部和接头部泄漏;在接合部的下方设有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第1温度传感器配置在该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内,在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下端形成有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室内配管贯通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
(2)室内热交换器具备散热板和贯通散热板的导热管,在气体侧的室内配管与室内热交换器之间夹设有集管主管和连接于集管主管的集管支管,在液体侧的室内配管与室内热交换器之间夹设有室内制冷剂支管;接合部包括气体侧的室内配管与集管主管之间的钎焊部、集管主管与集管支管之间的钎焊部、集管支管与导热管的一端部之间的钎焊部、导热管的另一端部与室内制冷剂支管之间的钎焊部以及室内制冷剂支管与液体侧的室内配管之间的钎焊部。
(3)在至少根据由第1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温度的变化及由第2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温度的变化中的一方而判断为制冷剂泄漏的情况下,控制部使室内送风风扇的旋转开始。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迅速准确地检测到制冷剂的泄漏以及在制冷剂出现泄漏时如何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涡轮冷却机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6]-[0047]段及附图1-2):制冷剂冷却管路系统13、14、15和16与冷凝器4、电机3、油冷却器12和蒸发器8相连,管接合部23与制冷剂冷却管路系统13相连,管接合部24与制冷剂冷却管路系统16相连,制冷剂传感器32设置在管接合部23-28密集布置区域30的下方,从而使少量的制冷剂泄漏在其产生泄漏初始就可以被最少数量的传感器32检测到。另一实施例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0]-[0066]段及附图3-5):管路系统的管结合部等位于宽盘34的上方,宽盘34用于接收因泄漏而流下的制冷剂,槽状盘35-38根据需要设置在管接合部的下方,泄漏的制冷剂经各个盘34-3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流下并汇聚到位于最下方位置的盘39(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中,制冷剂传感器32对应地设置在上述汇聚点处(即传感器设置于泄漏制冷剂积存部内)。以上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在容易出现泄漏的管路接合位置处设置一个盘子以承接并积存制冷剂,从而使设于其中的传感器的检测结果更加准确可靠,使得仅有少量制冷剂泄漏时就能够被检测到,故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的是,室内热交换器与室内配管连接的接合部和室内热交换器与延长配管连接的接头部等通过焊接或螺纹连接实现管路接合的位置均属于制冷剂易泄漏的部位,因此在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启示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为了全面准确地检测室内机中制冷剂的泄漏情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管路情况容易想到设置多组温度传感器并分别置于各易泄漏位置的下方。此时,根据管路走线需要,如果室内配管需要竖直走向时,使室内配管贯通各个接收泄漏制冷剂的盘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风扇是空调室内机的必备部件,风扇转动会影响制冷剂泄漏点周围的空气温度,也会将泄漏的制冷剂吹散至空气中。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应当在送风风扇处于停止状态时由控制部判断是否产生泄漏。另外,通过支架将温度传感器设置于热交换器的配管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在需要检测环境温度时,为了避免配管对温度传感器检测结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导热性能较差的材料制成支架以设置温度传感器,无需为此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提升热交换效果,热交换器通常都由导热管以及散热板(或称散热翅片)构成,且导热管贯通散热板设置,这是空调换热器(蒸发器和冷凝器)的常规设置。制冷剂流经室内配管出入室内热交换器,通常会借助主管和支管,使制冷剂由主管分流至各支管,以便制冷剂能够均匀流动,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气体侧的室内配管与室内热交换器之间夹设有集管主管和连接于集管主管的集管支管,并在液体侧的室内配管与室内热交换器之间夹设有室内制冷剂支管。此时,连接室内热交换器与各个管路之间的结合部通常采用钎焊方式连接,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气体侧的室内配管与集管主管之间的钎焊部、集管主管与集管支管之间的钎焊部、集管支管与导热管的一端部之间的钎焊部、导热管的另一端部与室内制冷剂支管之间的钎焊部以及室内制冷剂支管与液体侧的室内配管之间的钎焊部实现各管路部件的接合,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当制冷剂等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时,提高空气的流动性可以避免泄漏的制冷剂不断累积至较高的危险浓度,故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发生泄漏时使室内风扇转动,从而避免泄漏制冷剂的积聚。因此在控制部判断制冷剂已泄漏的情况下,使室内送风风扇旋转的步骤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制冷剂可以为碳氢化合物,如HFC32(即本申请的R32)。而HFO1234yf和HFO1234ze也都是常见的类似制冷剂,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采用HFO1234yf和HFO1234ze作为制冷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和4均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室内热交换器与延长配管连接的接头部,与制冷剂管路的接合部一样,都是制冷剂容易泄漏的部位,都可通过温度变化来进行检测,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2泄漏制冷剂接受部设置在室内热交换器与延长配管连接起来的接头部的下方,并将第2温度传感器置于泄漏制冷剂接受部内或下方。由于漏斗状是常见的容器形状,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3泄漏制冷剂接受部设置为漏斗状。此外,由于室内热交换器与延长配管连接的接头部通常邻近进风口设置,接头部附近空气温度与吸入空气温度基本一致,因而通过检测吸入空气温度来判断接头部处是否有制冷剂泄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空气的吸入需要借助风扇转动送风,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第2温度传感器在室内送风风扇运转过程中,对吸入空气温度进行检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的空调装置的制冷剂泄漏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冷冻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7]-[0031]段及附图1-3):其公开的冷冻装置的具体结构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此外,其还公开了制冷剂泄漏检测方法:根据温度传感器31和温度传感器32测得的温度T1、T2对时间的变化率是否超过一定阈值来判断是否发生泄漏(即本申请中的由第1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温度变化来判断比室内空气比重大的制冷剂是否已从接合部泄漏)。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第1温度传感器的位置在将室内热交换器与室内配管连接起来的接合部的下方,并经由热传导性能差的支架被设置于室内配管;还设有第2温度传感器,其被配置在将室内热交换器和延长配管连接起来的接头部的下方;室内机具备室内送风风扇,控制部在送风风扇处于停止状态下获取第1温度传感器和第2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温度变化,来判断制冷剂是否已从结合部和接头部泄漏;在接合部的下方设有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第1温度传感器配置在该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内,在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下端形成有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室内配管贯通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
(2)室内热交换器具备散热板和贯通散热板的导热管,在气体侧的室内配管与室内热交换器之间夹设有集管主管和连接于集管主管的集管支管,在液体侧的室内配管与室内热交换器之间夹设有室内制冷剂支管;接合部包括气体侧的室内配管与集管主管之间的钎焊部、集管主管与集管支管之间的钎焊部、集管支管与导热管的一端部之间的钎焊部、导热管的另一端部与室内制冷剂支管之间的钎焊部以及室内制冷剂支管与液体侧的室内配管之间的钎焊部。
(3)控制部在判断制冷剂已泄漏的情况下,使室内送风风扇旋转。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迅速准确地检测到制冷剂的泄漏以及在制冷剂出现泄漏时如何操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和(3)的评述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的空调装置中的制冷剂泄漏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冷冻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7]-[0031]段及附图1-3):其公开的冷冻装置的具体结构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此外,其还公开了制冷剂泄漏检测方法:根据温度传感器31和温度传感器32测得的温度T1、T2对时间的变化率是否超过一定阈值来判断是否发生泄漏(即本申请中的由第1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温度变化来判断比室内空气比重大的制冷剂是否已从接合部泄漏)。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第1温度传感器的位置在将室内热交换器与室内配管连接起来的接合部的下方,并经由热传导性能差的支架被设置于室内配管;还设有第2温度传感器,其被配置在将室内热交换器和延长配管连接起来的接头部的下方;室内机具备室内送风风扇,控制部在送风风扇处于停止状态下获取第1温度传感器和第2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温度变化,来判断制冷剂是否已从结合部和接头部泄漏;在接合部的下方设有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第1温度传感器配置在该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内,在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下端形成有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室内配管贯通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
(2)室内热交换器具备散热板和贯通散热板的导热管,在气体侧的室内配管与室内热交换器之间夹设有集管主管和连接于集管主管的集管支管,在液体侧的室内配管与室内热交换器之间夹设有室内制冷剂支管;接合部包括气体侧的室内配管与集管主管之间的钎焊部、集管主管与集管支管之间的钎焊部、集管支管与导热管的一端部之间的钎焊部、导热管的另一端部与室内制冷剂支管之间的钎焊部以及室内制冷剂支管与液体侧的室内配管之间的钎焊部。
(3)控制部在判断制冷剂已泄漏的情况下,使室内送风风扇旋转。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迅速准确地检测到制冷剂的泄漏以及在制冷剂出现泄漏时如何操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和(3)的评述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6和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7,其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当经步骤S4判断火焰或气体泄漏已发生时,进入步骤S5,即控制部3使抽气操作开始进行,然后进入步骤S6,即显示火焰或气体泄漏已发生,并发出声音警报(即本申请中的控制部在判断为制冷剂已泄漏的情况下,报告制冷剂已泄漏的情况的步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和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根据在所述室内送风风扇停止的状态下由所述第2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温度的变化,来判断与室内空气相比比重重的可燃性制冷剂是否已从所述接头部泄漏”(特征A)和“在至少根据由所述第1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所述温度的变化以及由所述第2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所述温度的变化中的一方而判断为制冷剂泄漏的情况下,所述控制部使所述室内送风风扇的旋转开始”(特征B)都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且对比文件1和2中对此也没有相应的启示。在送风风扇处于停止状态时判断是否产生制冷剂的泄漏是考虑到了可燃性制冷剂的浓度上升,有可能达到可燃浓度这一情况,而并不是基于风扇转动会影响制冷剂泄漏点周围的空气的温度;在没有公开在室内送风风扇停止的状态下检测制冷剂的泄漏这一情况下,也不易想到“在判断为制冷剂泄漏的情况下,所述控制部使所述室内送风风扇的旋转开始”这一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和2中也未指定制冷剂为“可燃性制冷剂”。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还具备“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通过形成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能够在配管的接合部因外力而破损的情况下或扩口接头脱落的情况下等可燃性制冷剂迅速泄漏中,利用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暂时对迅速泄漏的制冷剂进行积存,从而能够较早且可靠地发现制冷剂泄漏的情况。而这样的情况并未在对比文件1和2中有所提及,也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针对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制冷剂为丙烷,而丙烷是一种可燃制冷剂,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冷剂为“可燃制冷剂”。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风扇开启时,少量泄漏的制冷剂会被风扇吹散至空气中,难以形成泄漏制冷剂浓度上升的状态,从而在风扇开启时难以检测制冷剂的少量泄漏。从另一方面来说,风扇转动会影响周围空气的温度,由于本申请是通过检测温度来判断制冷剂是否泄漏,因而风扇转动造成的周围空气温度的变化也会导致检测结果的不准确。因此,为了精确检测制冷剂是否泄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风扇停止时检测制冷剂是否泄漏,而且也应该就是这么做的,否则是测不准的,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由于检测过程必然是在风扇停止状态下进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检测到泄漏发生时,开启风扇从而将泄漏的制冷剂快速扩散至空气中,以避免制冷剂浓度上升发生事故。综上,不管是停风机检测或是检测到泄漏后开风机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再次,对比文件2的另一实施例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0]-[0066]段及附图3-5):管路系统的管结合部等位于宽盘34的上方,宽盘34用于接收因泄漏而流下的制冷剂,槽状盘35-38根据需要设置在管接合部的下方,泄漏的制冷剂经各个盘34-3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1泄漏制冷剂接受部)流下并汇聚到位于最下方位置的盘39(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中,制冷剂传感器32对应地设置在上述汇聚点处(即传感器设置于泄漏制冷剂接受部内)。可见,“第1泄漏制冷剂积存部”这一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且同样起到暂时积存制冷剂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对比文件1的制冷剂易泄漏处设置制冷剂积存部的技术启示。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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