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子商务网点信息管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63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639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05548.6
申请日:2015-08-17
复审请求人: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楠
合议组组长:田志刚
参审员:郝晓丽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055486,名称为“电子商务网点信息管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6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发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CN 1770155A 公开日:2006年05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第1-43段,2018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用于地理信息系统GIS统一服务中心的电子商务网点信息管控方法,该方法包括:
接入方在所述地理信息系统GIS统一服务中心申请账号来进行注册,得到由所述地理信息系统GIS统一服务中心分配的系统编码,所述地理信息系统GIS统一服务中心接收从所述接入方传来的至少包含网点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信息在内的网点数据,并根据所述网点数据对网点进行初始定位,得到网点的初始经纬度坐标信息;
对所得到的网点的初始经纬度坐标信息进行审核校验;
将审核校验过的与网点编码对应的经纬度坐标信息作为正式数据存储起来;以及
将所述系统编码和所述网点编码联合来调用所述网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商务网点信息管控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地理信息系统GIS统一服务中心将所述网点数据以地图的方式展现出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商务网点信息管控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地理信息系统GIS统一服务中心将不同类型的网点,以不同的覆盖物的形式表现在地图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商务网点信息管控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网点包括仓库、配送站、分拣中心、加油站或中转站。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商务网点信息管控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审核校验通过人工来完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商务网点信息管控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建立所述网点数据的存储结构,用来存储从接入的接入方传来的网点数据;
建立所述网点的经纬度坐标信息存储结构,用来存储进行了定位和审核校验后的经纬度坐标信息;以及
搭建地理信息系统GIS统一服务中心,以提供页面和接口服务。”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所得到的网点的初始经纬度坐标信息进行审核校验;2)将所述系统编码和所述网点编码联合来调用所述网点。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陈述意见认为:(1)原实质审查部门违反了听证原则;(2)在对比文件1中关于权利要求1的“将系统编码和网点联合来调用网点”的技术思想没有任何公开和启示,也并非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将所述系统编码和所述网点编码联合来调用所述网点”这一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此外结合地理信息系统的定义(可参见工具书《快递作业实训》,第146页,张敏霞,杨韧,2014年7月):“将各种资源信息和环境参数按空间分布或地理坐标,以一定格式和分类编码输入、处理、存储、输出的过程”,可知无论是本申请或是对比文件1都是对地理信息系统的具体应用;而在地理信息系统中,(地理)空间与属性的交互查询功能已十分常见,“用户利用已知的空间或属性条件,对数据进行筛选、过滤、查询等,例如通过多个已知的属性信息进行组合查询”(具体可参见工具书《SuperMap应用集锦 第4辑 综合应用分册》,第170页,北京超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4年8月)。结合本申请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内容,其系统编码(如A系统为1000,B系统为2000)和网点编码(如加油站编号000001-001000)的联合使用可视为是两种属性的组合,通过这种组合属性调取相应网点的信息,这种查询方式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可见复审请求人结合本申请说明书中的内容所理解的“将系统编码和网点编码联合来调用网点”的技术方案也已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对所得到的网点的初始经纬度坐标信息进行审核校验;2)将所述系统编码和所述网点编码联合来调用所述网点。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关于听证原则,审查指南规定“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即使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但只要驳回所针对的事实改变,就应当给申请人再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而复审请求人在实审阶段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因此原实质审查部门没有违反听证原则。(2)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脑或地图网站可对MAP号进行分类管理,要了解ABC物流企业在深圳的业务网点分布情况,如把所有业务网点当作一个MAP群,只要输入ABC物流企业的MAP群的信息指令,就可显示该物流企业在深圳的业务网点分布地图,整个该企业在深圳的业务网点分布情况一目了然,按此方法,任何类型、任何区域的用户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建立和管理自己所需要的MAP群电子地图,如公安、消防、水利等社会公共管理”,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用户输入想查看的ABC物流企业的MAP群的信息指令,系统在多个MAP群中确定ABC物流企业的MAP群,进而根据预设的该MAP群与所辖业务网点之间的映射关系将该MAP群所包含的业务网点全部显示出来的多维数据分级管理的技术启示。此外,在本领域公知为了实现对多维数据的分级管理,通常采用的方式就是对数据分级编号并建立编号之间的映射关系,例如对学校某年级各班学生信息进行标识和管理时,通常都是先设置各个班级的班级编号,再进而设置每个班级中的各个学生的学号及映射关系。这样在调取某学生数据时只需要根据班级编码 学号就可以进行准确定位。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MAP群和各业务网点分级进行编码,并根据两级编码的组合来调用某一业务网点。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关于电子地图的发明,而本申请是关于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发明。明确限定了“地理信息系统GIS”的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电子商务网点信息管控方法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电子地图的制作及使用方法完全不同;(2)对比文件1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将所述系统编码和所述网点编码联合来调用所述网点”的技术思想没有任何公开和启示,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第1-43段,2018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CN 1770155A 公开日:2006年05月1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地理信息系统GIS统一服务中心的电子商务网点信息管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地图的制作及使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第7页最后一段):ABC物流企业为了加强企业管理和客户管理,需要制作、并使用一份深圳业务网点分布和客户分布地图;电子地图系统软件(相当于地理信息系统GIS统一服务中心)具有用户注册功能、地理位置解析定位功能和有关储存、管理电子地图等功能,ABC物流企业(即接入方)在电脑上安装该电子地图系统软件并向其通过互联网连接到电子地图数据中心注册获得一个地图帐户,并得到一个代表该帐户标识名称的MAP号(相当于接入方在所述地理信息系统GIS统一服务中心申请账号来进行注册,得到由所述地理信息系统GIS统一服务中心分配的系统编码),输入自己的地理位置参数等位置信息(相当于所述地理信息系统GIS统一服务中心接收从所述接入方传来的至少包含企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信息在内的企业数据),这些位置信息可以是该物流企业位置的经纬度,按照同样的方法(其中必然包含输入相应的位置信息),可以要求该企业分布在整个深圳市的业务网点(隐含公开了包含网点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信息在内的网点数据)注册到电子地图数据中心获得一个MAP号,然后全部解析定位在深圳电子地图上(地图必然包含了经纬度坐标信息),这样一份ABC企业深圳业务网点地图就制成了(相当于根据所述网点数据对网点进行初始定位,得到网点的初始经纬度坐标信息);电脑则将该企业的MAP号直接解析、定位在电子地图的相应位置上(意味着上述位置信息已存在于该电子地图系统软件中,隐含公开了将经纬度坐标信息作为正式数据存储起来),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隐藏或显示自己在电子地图中输入的任何信息;该企业还可以通过网络注册本企业电子地图的网络MAP号(相当于系统编码)和各业务网点的MAP号(相当于网点编码);ABC物流企业通过向电子地图数据中心注册获得一个地图帐户,并得到一个代表该帐户标识名称,该MAP号为:800001(相当于上述系统编码);各业务网点也可单独向网络注册MAP号(相当于上述网点编码),由该企业在网络上下载,一样可得到本企业的深圳其业务网点分布地图;电脑或地图网站可对MAP号进行分类管理,要了解ABC物流企业在深圳的业务网点分布情况,如把所有业务网点当作一个MAP群,只要输入ABC物流企业的MAP群的信息指令,就可显示该物流企业在深圳的业务网点分布地图,整个该企业在深圳的业务网点分布情况一目了然。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所得到的网点的初始经纬度坐标信息进行审核校验;2)将所述系统编码和所述网点编码联合来调用所述网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保证坐标信息的准确性;2)如何对网点信息进行多维分级管理。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保证地理信息的严谨与可靠程度,对接入方传来的网点初始经纬度坐标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先确认其真实性再用于生产,这属于电子地图制作过程中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脑或地图网站可对MAP号进行分类管理,要了解ABC物流企业在深圳的业务网点分布情况,如把所有业务网点当作一个MAP群,只要输入ABC物流企业的MAP群的信息指令,就可显示该物流企业在深圳的业务网点分布地图,整个该企业在深圳的业务网点分布情况一目了然,按此方法,任何类型、任何区域的用户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建立和管理自己所需要的MAP群电子地图,如公安、消防、水利等社会公共管理”,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用户输入想查看的ABC物流企业的MAP群的信息指令,系统在多个MAP群中确定ABC物流企业的MAP群,进而根据预设的该MAP群与所辖业务网点之间的映射关系将该MAP群所包含的业务网点全部显示出来的多维数据分级管理的技术启示。此外,在本领域公知为了实现对多维数据的分级管理,通常采用的方式就是对数据分级编号并建立编号之间的映射关系,例如对学校某年级各班学生信息进行标识和管理时,通常都是先设置各个班级的班级编号,再进而设置每个班级中的各个学生的学号及映射关系。这样在调取某学生数据时只需要根据班级编码 学号就可以进行准确定位。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MAP群和各业务网点分级进行编码,并根据两级编码的组合来调用某一业务网点。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地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6段):可以要求该企业分布在整个深圳市的业务网点和客户各自注册到电子地图数据中心获得一个MAP号,上述电子地图系统(相当于地理信息系统GIS统一服务中心)将其全部解析定位在深圳电子地图上,这样一份ABC企业深圳业务网点和客户分布地图就制成了(相当于将所述网点数据以地图的方式展现出来)。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地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增强地图的可读性,提高用户体验度,采用不同的覆盖物的形式,即不同的符号表示不同类型的点数据,这属于地图制作的符号化过程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地限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仓库、配送站、分拣中心、加油站或中转站均属于常见的物流网点。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地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人工来完成审核校验从而确保查验准确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地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第7页最后一段):电脑或地图网站可给每个标识名称即MAP号,分配一定的数据储存、处理的信息空间(相当于建立所述网点数据的存储结构),在该空间加载需要让其它用户了解的信息以及交流通讯工具(相当于用来存储从接入的接入方传来的网点数据);ABC物流企业向该电子地图软件系统通过互联网连接电子地图数据中心注册并获得MAP号,输入自己的地理位置参数等位置信息,这些位置信息可以是该物流企业位置的经纬度,电脑则将该企业的MAP号直接解析、定位在电子地图的相应位置上,依此方法可获得ABC企业的业务网点分布地图(意味着网点位置信息已存在于该电子地图系统软件中,隐含公开了建立所述网点的经纬度坐标信息存储结构,用来存储进行了定位的经纬度坐标信息);对下载下来的电子地图,用户可根据自己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编辑、管理和使用,由于电脑或网站上电子地图包括MAP号在内的信息经常变化,只要将该电子地图与储存、管理本发明的电子地图的电脑或地图网站链接(相当于搭建地理信息系统GIS统一服务中心,提供页面服务),变化的MAP号电子地图信息通过相关软件工具就会得到相应的变更和修改(相当于提供接口服务)。
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保证地理信息的严谨与可靠程度,对接入方传来的网点初始经纬度坐标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先确认其真实性再用于生产,这属于电子地图制作过程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1)由复审请求人提供的网址中的文档介绍可知,GIS与电子地图存在很多联系,电子地图以GIS技术为基础,电子地图也可以说是GIS的一个功能或者一个方面,指的是地图的显示。现代电子地图软件一般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来储存和传送地图数据。同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利用电子地图系统软件而不仅仅是电子地图实现用户注册功能、地理位置解析定位功能和有关存储、管理电子地图等功能,这与当前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GIS统一服务中心所实现的功能基本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电子地图系统软件仅仅是使用的名字与权利要求1中的地理信息系统GIS统一服务中心不同,但是两者实质上是相同的。
2)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脑或地图网站可对MAP号进行分类管理,要了解ABC物流企业在深圳的业务网点分布情况,如把所有业务网点当作一个MAP群,只要输入ABC物流企业的MAP群的信息指令,就可显示该物流企业在深圳的业务网点分布地图,整个该企业在深圳的业务网点分布情况一目了然,按此方法,任何类型、任何区域的用户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建立和管理自己所需要的MAP群电子地图,如公安、消防、水利等社会公共管理”,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用户输入想查看的ABC物流企业的MAP群的信息指令,系统在多个MAP群中确定ABC物流企业的MAP群,进而根据预设的该MAP群与所辖业务网点之间的映射关系将该MAP群所包含的业务网点全部显示出来的多维数据分级管理的技术启示。此外,在本领域公知为了实现对多维数据的分级管理,通常采用的方式就是对数据分级编号并建立编号之间的映射关系,例如对学校某年级各班学生信息进行标识和管理时,通常都是先设置各个班级的班级编号,再进而设置每个班级中的各个学生的学号及映射关系。这样在调取某学生数据时只需要根据班级编码 学号就可以进行准确定位。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常见的数据分级编号处理方法应用于对MAP群和各业务网点分级进行编码,并根据两级编码的组合来调用某一业务网点,因此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由之前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6也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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