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自动解锁机动车的可打开面板的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自动解锁机动车的可打开面板的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62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64581
优先权日:2008-10-01
申请(专利)号:201510510974.9
申请日:2009-10-01
复审请求人:有信制造法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雪玉
合议组组长:许彦
参审员:孟祥龙
国际分类号:G07C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另一篇同领域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10974.9,名称为“用于自动解锁机动车的可打开面板的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法雷奥安全座舱公司,后变更为CAM法国公司,后又变更为有信制造法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10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0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本案是申请号为200980148206.6的分案申请,母案的申请日为2009年10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5/0168322A1,公开日为2005年08月04日;
对比文件2:US2008/0068145A1,公开日为2008年03月2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4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自动锁定和/或解锁机动车辆(1)的至少一个开启件(3)的设备,该设备包括远程打开系统(4),该远程打开系统具有安装在车辆内的中央处理单元(5)、便携的识别构件(17),所述中央处理单元(5)能通过无线电频率验证识别构件(17),其中,该设备还包括远程光学识别装置(13),该远程光学识别装置用于远程识别身体一部分的预定运动(25)以在该运动(25)的肯定识别的情况下锁定和/或解锁前方有该运动执行的所述至少一个开启件,且中央处理单元(5)包括激活装置(11),该激活装置用于在便携的识别构件(17)发射的无线电频率信号被中央处理单元(5)接收时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13),所述用于远程识别身体一部分的预定运动的光学设备包括摄像机,且所述摄像机配置为识别用户的脚的旋转运动,该设备包括多个摄像机,每个摄像机与相应开启件相关联,其特征在于,中央处理单元被构造为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13)直至机动车辆(1)的另一开启件(3)打开之后,禁用由便携的识别构件(17)发射的无线电频率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自动锁定和/或解锁机动车辆(1)的至少一个开启件(3)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激活装置(11)响应便携的识别构件(17)的验证而被控制。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自动锁定和/或解锁机动车辆(1)的至少一个开启件(3)的设备,其特征在于,便携的识别构件(17)被构造为当来自所述识别构件(17)的激活指令被用户(21)激活时循环地发射无线电频率信号。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自动锁定和/或解锁机动车辆的至少一个开启件(3)的设备,其特征在于,中央处理单元(5)包括估计车辆和识别构件之间的距离的装置。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自动锁定和/或解锁机动车辆的至少一个开启件(3)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估计车辆和识别构件之间的距离的装置基于便携的识别构件(17)发射的且被中央处理单元(5)接收的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功率的评估。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自动锁定和/或解锁机动车辆的至少一个开 启件(3)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估计车辆(1)和便携的识别构件(17)之间的距离的装置包括超声传感器且通过识别构件(17)所发射的无线电频率信号的接收而被激活。
7.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用于自动锁定和/或解锁机动车辆的至少一个开启件(3)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13)在便携的识别构件(17)位于车辆(1)周围的预定范围内时被激活。
8.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自动锁定和/或解锁机动车辆的至少一个开启件(3)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无线电频率信号包括50至500MHz的高频波。
9.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自动锁定和/或解锁机动车辆的至少一个开启件(3)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识别构件(17)被构造为在预定时间之后中断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发射。
10.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自动锁定和/或解锁机动车辆的至少一个开启件(3)的设备,其特征在于,便携的识别构件(17)被构造为在来自所述识别构件(17)的去激活指令被用户(21)激活时中断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发射。
11.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自动锁定和/或解锁机动车辆(1)的至少一个开启件(3)的设备,其特征在于,便携的识别构件(17)包括可充电电池。
12.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自动锁定和/或解锁机动车辆(1)的至少一个开启件(3)的设备,其特征在于,便携的识别构件(17)包括测量电池水平的装置和禁用装置,该禁用装置在电池水平低于预定水平时禁用用于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13)的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发射。”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用于远程识别身体一部分的预定运动的光学设备包括摄像机;所述摄像机配置为识别脚的旋转运动;该设备包括多个摄像机,每个摄像机与相应开启件相关联,身体部分的预定姿势的通过摄像机的远程光学识别由图像灰度形成。(2)中央处理单元被构造为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直至机动车辆的另一开启件打开之后,禁用由便携的识别构件发射无线电频率信号。上述区别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法雷奥安全座舱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在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13)直至打开另一个开启件(3)之后,禁用由便携的识别构件(17)发射的无线电频率信号。该控制可以减少电力的消耗。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和暗示上述特征,尽管引用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减少从与要求保护的便携的识别构件相对应的验证元件2输出的信号的发射功率,但是发射功率的减小并非为了减少电力消耗,而是为了保证用户处于车辆的可视范围内;且上述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知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复审请求的过程中,复审请求人变更为CAM法国公司,后又从CAM法国公司变更为有信制造法国公司。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中央处理器通过无线电频率来验证识别构件,远程光学识别装置识别的是身体一部分的预定运动,光学识别装置包括摄像机,配置为识别用户的脚的旋转运动;(2)中央处理单元被构造为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直至机动车辆的另一开启件打开之后,禁用由便携的识别构件发射的无线电频率信号。上述区别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2的附加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权利要求12,修改后为权利要求1-11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自动锁定和/或解锁机动车辆(1)的至少一个开启件(3)的设备,该设备包括远程打开系统(4),该远程打开系统具有安装在车辆内的中央处理单元(5)、便携的识别构件(17),所述中央处理单元(5)能通过无线电频率验证识别构件(17),其中,该设备还包括远程光学识别装置(13),该远程光学识别装置用于远程识别身体一部分的预定运动(25)以在该运动(25)的肯定识别的情况下锁定和/或解锁前方有该运动执行的所述至少一个开启件,且中央处理单元(5)包括激活装置(11),该激活装置用于在便携的识别构件(17)发射的无线电频率信号被中央处理单元(5)接收时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13),所述用于远程识别身体一部分的预定运动的光学设备包括摄像机,且所述摄像机配置为识别用户的脚的旋转运动,该设备包括多个摄像机,每个摄像机与相应开启件相关联,其特征在于,中央处理单元被构造为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13)直至机动车辆(1)的另一开启件(3)打开之后,禁用由便携的识别构件(17)发射的无线电频率信号,其中便携的识别构件(17)包括测量电池水平的装置和禁用装置,该禁用装置在电池水平低于预定水平时禁用用于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13)的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发射。”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中央处理单元被构造为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直至机动车辆的另一开启件打开之后,禁用由便携的识别构件发射的无线电频率信号”,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禁用由识别构件的元件发射无线电频率信号并减少这样的控制而引起的电力消耗,对比文件1中减小发射功率并非为了减少电力消耗,而是保证用户处于车辆的可视范围内;且上述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内容易想到的;2、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其中便携的识别构件包括测量电池水平的装置和禁用装置,该禁用装置在电池水平低于预定水平时禁用用于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的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发射”,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相应的任何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即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4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另一篇同领域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自动锁定和/或解锁机动车辆的至少一个开启件的设备,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远程控制车辆的车门和前后盖的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32]段、权利要求18、附图1-4):
该远程控制系统10包括一可移动的身份验证单元2,身份验证单元2具有至少一触发单元以及一发射/接收单元2.2;系统还包括安装在该车辆内的发射/接收单元1.1、评价控制单元1.2、至少一个接近传感器1.3,其中发射/接收单元1.1和至少一个接近传感器1.3都连接于评价控制单元1.2,车辆的每个车门、箱盖都各自具有一个接近传感器1.3,每个接近传感器1.3具有一个用于监视的检测区域4,接近传感器1.3可以为光学传感器;
方法具体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00,当用户在命令信号覆盖范围外时,且在用户将想要搬运到车上的物品搬起之前,触发装置以使装置发出命令信号,完成了触发操作之后用户半期物品向车辆走去;并在步骤200中,将命令信号在第一范围内发出;当携带着身份验证单元2的用户到达第一区域3(图1中虚线表示)时,实行步骤300:命令信号激活车辆内的至少一个接近传感器1.3;步骤400:在用户向车辆靠近的过程中,至少一个接近传感器1.3检测第二区域4,并识别用户到达第二区域4的时间;当用户到达了第二区域4,则执行步骤500:接近传感器1.3通过评价控制单元而激活相应的门和/或盖的制动装置,从而自动打开门和/或盖,使用户可以装入物品;其中的命令信号为高频信号;
进一步包括步骤:步骤2100:至少一个接近传感器1.3检测响应的检测区域4;步骤2200:至少一个接近传感器1.3识别出在第二区域4中的以预定顺序的运动,则进入步骤2300:验证用户身份,如果验证结果为授权用户,就在步骤500中:打开至少一个门和/或盖;其中该预定顺序的运动可以包括例如是:在第二区域4中用户到达了距离车辆第一距离的位置后,又退回到离车辆更远的第二距离,如,后退了一步;为检测出这样的运动,接近传感器需测量距离,且确定身份验证单元2的位置。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对比,对比文件1中远程控制系统10相当于一种用于自动锁定和/或解锁激动车辆的至少一个开启件的设备;评价控制单元1.2相当于车辆内的中央处理单元,身份验证单元2相当于便携的识别构件,二者共同构成远程打开系统;对比文件1中当携带着身份验证单元2的用户到达第一区域3时,实行步骤300:命令信号激活车辆内的至少一个接近传感器1.3,则在此过程中必然包括评价控制单元1.2验证身份验证单元2,也即中央处理单元验证识别构件的步骤;对比文件1中具体为光学传感器的接近传感器1.3相当于远程光学识别装置,且由车辆的每个车门、箱盖都各自具有一个接近传感器1.3可知,系统包括多个远程光学识别装置,每个光学识别装置与相应开启件相关联;对比文件1中接近传感器能够识别预定顺序的运动,如识别后退一步,并在识别出该运动后进行后续验证后开门,相当于远程光学识别装置用于识别预定运动以在该运动的肯定识别的情况下锁定和/解锁前方有该运动执行的至少一个开启件;对比文件1中当携带着身份验证单元2的用户到达第一区域3时,实行步骤300:命令信号激活车辆内的至少一个接近传感器1.3,相当于中央处理单元包括激活装置,激活装置用于在便携的识别构件发射的无线电频率信号被中央处理单元接收时激活远程光学识别装置。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中央处理器通过无线电频率来验证识别构件,远程光学识别装置识别的是身体一部分的预定运动,光学识别装置包括摄像机,配置为识别用户的脚的旋转运动;(2)中央处理单元被构造为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直至机动车辆的另一开启件打开之后,禁用由便携的识别构件发射的无线电频率信号;(3)便携的识别构件包括测量电池水平的装置和禁用装置,该禁用装置在电池水平低于预定水平时禁用用于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的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发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验证识别构件及用户身份的方式、远程光学识别装置的类型及如何减少电力消耗。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传感器的机动车辆,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摘要、权利要求16、说明书第[0016]、[0030]-[0033]段、附图1-2):机动车辆7具有传感器装置1,传感器装置1设置在车门或引擎盖、行李箱盖附近,其具有检测范围6,传感器装置1及检测范围6用于监测进入监测区域的身体运动,比如识别脚的转动(相当于识别的是身体一部分的预定运动,具体为识别用户的脚的旋转运动);当检测到时可产生信号传给控制装置2以解锁或锁定如行李箱盖8,因此用户两只手都用来搬运物品时无需将物品放下就能够打开行李箱盖8。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提供了一种中央处理单元验证用户身份的方式,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中,中央处理器接收身份验证单元发射的高频无线电信号确定用户身份,而通过无线电频率来验证识别构件,且光学识别装置包括摄像机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见说明书第[0028]段)“为降低能量消耗,由身份验证单元2发射的信号只在一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发射”,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为了降低能耗,便携的识别构件只在一段时间内,并非持续地发射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由于无线电频率信号的作用是激活光学识别装置,因而身份验证单元2发射该无线电信号的第二时间段应是无线电频率信号必须被发射的时间段,也就是光学识别装置被激活之前的一段时间,因而在激活远程光学识别装置后至机动车辆另一开启件打开之后的期间,中央处理单元禁用便携的识别构件发射的无线电频率信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便携的识别构件包括测量电池水平的装置和禁用装置,在电池的水平低于预定水平时禁用某些电能消耗量较大的功能,如用于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的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发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如常用的便携部件手机,为了维持较长的待机时间,手机包括测量电池水平的装置和禁用装置,当电池水平低于预定水平,如20%时,则会进入低电量模式,禁用如相机等电量消耗大的功能。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针对特征“中央处理单元被构造为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直至机动车辆的另一开启件打开之后,禁用由便携的识别构件发射的无线电频率信号”,也即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见说明书第[0028]段)“为降低能量消耗,由身份验证单元2发射的信号只在一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发射”,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为了降低能耗,便携的识别构件只在一段时间内,并非持续地发射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启示。而为了使第二时间段之后不再发射无线电频率信号,通常定时结束后即禁用该发射功能;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由于对比文件1中无线电频率信号的作用是激活光学识别装置,因而身份验证单元2发射该无线电信号的第二时间段应是无线电频率信号必须被发射的时间段,也就是光学识别装置被激活之前的一段时间,因而在激活远程光学识别装置后至机动车辆另一开启件打开之后的期间,中央处理单元就禁用便携的识别构件发射的无线电频率信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尽管对比文件1第[0026]段记载的内容“需要降低命令信号的发射功率,以保证当车辆端的发射/接收单元1.1接收到解锁或开锁的命令信号时,用户处于车辆的可视范围内”确实是保证用户处于车辆的可视范围内,与减少电力消耗无关。但对比文件1却在说明书第[0028]段公开了“为降低能量消耗,由身份验证单元2发射的信号只在一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发射”,也正是此第[0028]段的公开内容给出了降低电力消耗的技术启示。
2)、针对特征“其中便携的识别构件包括测量电池水平的装置和禁用装置,该禁用装置在电池水平低于预定水平时禁用用于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的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发射”,也即上述区别特征(3),便携的识别构件包括测量电池水平的装置和禁用装置,在电池的水平低于预定水平时禁用某些电能消耗量较大的功能,如用于激活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的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发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如常用的便携部件手机,为了维持较长的待机时间,手机包括测量电池水平的装置和禁用装置,当电池水平低于预定水平,如20%时,则会进入低电量模式,禁用如相机等电量消耗大的功能。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能被接受。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激活装置(11)响应便携的识别构件(17)的验证而被控制”。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附图2):当携带身份验证单元2的用户到达第一区域3时,实行步骤300:命令信号激活车辆内的至少一个接近传感器1.3(相当于激活装置被控制),且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控制激活装置是响应识别构件的验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便携的识别构件被构造为当来自所述识别构件的激活指令被用户激活时循环地发射无线电频率信号”,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附图2):步骤100:用户将想要搬运到车上的物品搬起之前,触发装置以使装置发出命令信号(相当于便携的识别构件被构造为当来自所述识别构件的激活指令被用户激活时发射无线电频率信号),完成了触发操作之后用户搬起物品向车辆走去。而循环发射无线电频率信号是信号的常用发射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分别为“中央处理单元(5)包括估计车辆和识别构件之间的距离的装置”和“所述估计车辆和识别构件之间的距离的装置基于便携的识别构件(17)发射的且被中央处理单元(5)接收的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功率的评估”。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接近传感器可以测量携带有身份验证单元2的用户和车辆之间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将估计车辆和识别构件之间的距离装置放置于中央处理单元,以及根据便携的识别构件发射的且被中央处理单元接收的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功率来评估距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测量装置位置和测量方法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所述估计车辆(1)和便携的识别构件(17)之间的距离的装置包括超声传感器且通过识别构件(17)所发射的无线电频率信号的接收而被激活”。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6]段、附图1-2)接近传感器可以是超声传感器,在接收到用户所带身份验证单元所发射的无线电频率信号时激活接近传感器。因此在此基础上,除包括光学传感器外,还设置一测距的超声传感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或6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所述远程光学识别装置(13)在便携的识别构件(17)位于车辆(1)周围的预定范围内时被激活”。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6]段、附图1-2):当携带着身份验证单元2的用户到达第一区域3(图1中虚线表示)时,实行步骤300:命令信号激活车辆内的至少一个接近传感器1.3(相当于远程光学识别装置在便携的识别构件位于车辆周围的预定范围内时被激活)。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6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无线电频率信号包括50至500MHz的高频波”。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8):命令信号为高频信号(相当于无线电频率信号包括高频信号)。而具体选择无线电信号的频率为50至500MHz,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6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识别构件(17)被构造为在预定时间之后中断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发射”。其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为降低能量消耗,由身份验证单元2发射的信号只在一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发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6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便携的识别构件(17)被构造为在来自所述识别构件(17)的去激活指令被用户(21)激活时中断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发射”。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激活无线电频率信号的发射(见说明书第[0026]段),而在需要关闭无线电信号的发送时,用户通过去激活指令实现对识别构件发射无线电频率信号的中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6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便携的识别构件(17)包括可充电电池”。而由可充电电池为便携的识别构件提供电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1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此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