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利用电介质加热收集二氧化碳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52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48969
优先权日:2013-02-14
申请(专利)号:201410046772.9
申请日:2014-02-10
复审请求人:波音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璐
合议组组长:李小南
参审员:周洋
国际分类号:C01B31/20;C01B5/00;B01D5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被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46772.9,名称为“利用电介质加热收集二氧化碳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波音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2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2月14日,公开日为2014年8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2083512A,公开日为2011年6月1日)结合对比文件1(WO2013010328A1,公开日为2013年1月24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6段(第1-11页)、说明书附图和2018年1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从工艺气体(22)中收集靶分子的系统(10),所述系统包括:
室(18),其包括用于从所述工艺气体(22)中吸附水以便产生干燥气体(32)的干燥剂材料;
吸附剂材料,其用于从所述干燥气体(32)中吸附所述靶分子;其中所述靶分子是二氧化碳,并且所述吸附剂材料包括多孔的陶瓷材料或者分子筛材料;以及
电介质加热器(36),其被放置用于电介质加热吸附到所述吸附剂材料上的所述靶分子。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限定内体积(40)的容器,其中所述吸附剂材料放置在所述内体积(40)中。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电介质加热器(36)也放置在所述内体积(40)中。
4.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用于在所述内体积(40)内抽真空的真空源。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电介质加热器(36)包括电磁能量发生器。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电介质加热器(36)被引导在所述吸附剂材料处。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所述系统进一步包括:
用于将所述水从所述干燥剂材料脱附的第二电介质加热器(36)。
8. 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干燥剂材料包括沸石材料。
9. 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用于从所述工艺气体(22)中去除热的冷凝器(16)。
10. 用于从工艺气体(22)中收集靶分子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室(18),所述室(18)包括用于从所述工艺气体(22)中吸附水以便产生干燥气体(32)的干燥剂材料;
提供吸附剂材料,其中所述吸附剂材料包括分子筛材料或沸石材料;
将所述吸附剂材料与所述干燥气体(32)接触,其中在所述接触步骤期间所述干燥气体(32)中的至少一部分所述靶分子吸附到所述吸附剂材料上,其中所述靶分子是二氧化碳;并且
电介质加热所述吸附的靶分子。
11. 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电介质加热步骤之后重复所述接触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室,包括干燥剂材料”和“吸附剂材料,用于从干燥气体中吸附靶分子”,对比文件2没有考虑水蒸气和二氧化碳的分开处理,而且没有建议分开处理的任何动机,也没有解决水蒸气的存在对于如何增加用于二氧化碳吸附的装置的效率的技术问题的影响,本申请中由水蒸气和二氧化碳的分开处理具有灵活性,可以单独地选择干燥剂材料和吸附材料以便每种具有进行它们各自任务的最佳性质;(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能被结合,因为对比文件1明确限定了吸附剂材料是具有大于1的介电常数的电介质材料,但是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吸附剂材料包括非电介质材料,比如活性炭、碳分子筛、改性活性炭等。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4月24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指出,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先通过湿气吸附系统将二氧化碳中的湿气除去。从附图2D可以看出,湿气吸附系统也是由独立的容纳干燥剂的单元组成,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也是分别进入不同的系统,先去除湿气,再将干燥的二氧化碳进入二氧化碳吸附系统,这与本申请的构思相同,并且同样能够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将水蒸汽和二氧化碳分开处理;(2)对比文件1和2均公开了采用沸石材料作为吸附剂,并且,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采用电介质加热器对吸附剂材料进行加热时选择介电常数大于1的吸附剂是容易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并不存在技术障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4的内容进一步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对原权利要求10也进行了相应修改,并适应性地修改了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修改后共八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从工艺气体(22)中收集靶分子的系统(10),所述系统包括:
室(18),其包括用于从所述工艺气体(22)中吸附水以便产生干燥气体(32)的干燥剂材料;
容器,其限定内体积(40);
吸附剂材料,其用于从所述干燥气体(32)中吸附所述靶分子;其中所述靶分子是二氧化碳,并且所述吸附剂材料包括多孔的陶瓷材料或者分子筛材料并且放置在所述内体积(40)中;以及
电介质加热器(36),其被放置在所述内体积(40)中用于电介质加热吸附到所述吸附剂材料上的所述靶分子;和
真空源,其用于在所述内体积(40)内抽真空,同时所述电介质加热器加热所述吸附材料。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电介质加热器(36)包括电磁能量发生器。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电介质加热器(36)被引导在所述吸附剂材料处。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所述系统进一步包括:
用于将所述水从所述干燥剂材料脱附的第二电介质加热器(36)。
5. 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干燥剂材料包括沸石材料。
6. 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用于从所述工艺气体(22)中去除热的冷凝器(16)。
7. 用于从工艺气体(22)中收集靶分子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室(18),所述室(18)包括用于从所述工艺气体(22)中吸附水以便产生干燥气体(32)的干燥剂材料;
将吸附剂材料放置在限定内体积(40)的容器内,其中所述吸附剂材料包括分子筛材料或沸石材料;
将所述吸附剂材料与所述干燥气体(32)接触,其中在所述接触步骤期间所述干燥气体(32)中的至少一部分所述靶分子吸附到所述吸附剂材料上,其中所述靶分子是二氧化碳;
电介质加热所述吸附的靶分子;并且
在电介质加热所述吸附的靶分子期间在所述容器内抽真空。
8. 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电介质加热步骤之后重复所述接触步骤。”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未公开同时使用电介质加热和真空。干燥二氧化碳气体、维持系统的温度以及吸附/脱附干燥气体对系统的整体效率作出贡献。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电介质加热器可以以最小功率水平和时间增量运行,容器的壁不需要太厚,可由廉价材料构成,由此可以降低系统的成本。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4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4年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6段(第1-11页)和说明书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被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用于从工艺气体(22)中收集靶分子的系统(10)。
(1)对于吸附剂材料包括分子筛材料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二氧化碳回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3]段,附图2D)潮湿的CO2流70通过湿气吸附系统79(相当于室(18)),其中通过吸附剂例如活性氧化铝、硅胶或分子筛从进料流中去除湿气。离开湿气吸附系统79的干燥的进料物流72被送至CO2吸附床81(即,系统包括限定内体积的容器,吸附剂材料放置在内体积中),其中从进料中去除CO2,干燥的耗尽了CO2的物流85离开CO2分离系统80。部分或所有的物流85被认为是物流95,在热交换器或加热器96中可选择性地加热,并用于在湿气吸附系统79中再生湿气吸附床。如果在湿气吸附床再生之前加热物流95,则可通过利用物流或热水的热交换加热物流95。还可以使用电能直接加热物流95。任选的真空泵74(即真空源)可用于提供附加的驱动力用于去除湿气,之后负载湿气的物流作为物流75离开真空泵。吸附剂例如活性氧化铝、硅胶或分子筛例如3A、4A、5A和13X沸石,用于去除湿气(说明书第[0035]段),用于从烟道气中捕获CO2的一些材料包括,例如活性炭,碳分子筛,沸石例如4A、5A、13X、NaY和CaX,天然沸石(说明书第[0044]段)。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采用被放置在内体积中的电介质加热器,加热吸附到吸附剂材料的靶分子;②真空源在内体积内抽真空,同时电介质加热器加热吸附材料。
对于区别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电场再生的空气净化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6]-[0027]段,图1),具体公开了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其具有进气口2和排气口3。该外壳1内设有氧化剂发生器4、吸附式过滤器5,电场发生器6和排气扇7。电场发生器6位于吸附式过滤器5附近,并产生穿过吸附剂9的电场。吸附剂9是电介质材料如沸石,振荡电场的存在实现了吸附剂9的电介质加热。当吸附剂9的温度升高时,分解后的副产物水分子和二氧化碳从晶体结构内释放,从而空出吸附位置以进一步吸附正到达的气态污染物。最终,干净的空气由排气口3释放出来。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采用位于吸附式过滤器附近的电介质加热器加热释放吸附到吸附剂的二氧化碳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二氧化碳的释放效率,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介质加热器运用于对比文件2中,并将其放置在内体积中。
对于区别②,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真空泵可以用于除去湿气,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抽真空可除去容器内不需要的气体,则在内体积中设置用于抽真空的真空源以方便脱附气体的去除以及湿气的进一步去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与同在内体积中的电介质加热器的加热同时进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2)对于吸附剂材料包括多孔陶瓷材料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进一步区别特征在于:采用的吸附剂种类不同。然而,多孔陶瓷材料也为本领域中常用的吸附剂,采用其作为吸附剂材料是常规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6对权利要求1的系统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2,电磁能量发生器是电介质加热器的常用部件。
对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场发生器6位于吸附式过滤器5附近,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于权利要求4-5,采用第二电介质加热器用于脱附干燥剂材料以回收利用干燥剂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干燥剂材料包括沸石材料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于权利要求6,进一步包括冷凝器以去除工艺气体的热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结合对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2-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用于从工艺气体(22)中收集靶分子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7中限定了采用电介质加热吸附的靶分子,在电介质加热吸附的靶分子期间在所述容器内抽真空。
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电介质加热器加热释放吸附二氧化碳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二氧化碳的释放效率,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介质加热运用于对比文件2中。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真空泵可以用于除去湿气,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抽真空可除去容器内不需要的气体,则在容器内抽真空以方便脱附气体的去除以及湿气的进一步去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与同在容器内的电介质加热同时进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的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加热之后吸附剂可重复使用,因而容易想到重复接触的步骤。因此,结合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理由,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抽真空以去除湿气,而可通过抽真空去除不需要的气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用于抽真空的真空源放置在内体积中,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电介质加热吸附剂材料以脱附气体,并公开了电介质加热器放置在吸附剂材料附近,且在对比文件1中使用电介质加热器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脱附干燥气体以实现吸附剂的重复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二者的结合并不存在技术障碍,由此带来的系统整体效率提高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进一步的,电介质加热器可以以最小功率水平和时间增量运行,容器的壁不需要太厚,可由廉价材料构成,由此降低系统成本这一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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