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其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86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72404
优先权日:2010-09-24
申请(专利)号:201180056762.8
申请日:2011-09-23
复审请求人:黑莓有限公司 2236008安大略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鹏
合议组组长:徐颖
参审员:王晓峰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56762.8,名称为“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黑莓有限公司;2236008安大略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9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9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05月24日,公开日为2013年07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0105443A1,公开日为2010年04月29日;
对比文件2:US5861874A,公告日为1999年01月19日。
驳回理由具体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触摸屏装置的便捷交互方法和装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基于连续触摸位置之间的方向过滤与移动触摸相关联的触摸数据,其中所述过滤包括:基于所述多个连续触摸位置中的第一检测到的触摸位置以及靠近第一检测到的触摸位置的触摸敏感显示器的边缘来确定移动触摸的期望方向,以及当所述多个连续触摸位置中的第二位置相对于第一检测到的触摸位置而言处于与所述期望方向大体相反的方向上时,丢弃针对所述第二位置的触摸数据;其而后续触摸属性中连续触摸位置之间的时间和距离的确定也是基于上述过滤了的数据;(2)当在连续的过滤的触摸位置处检测移动触摸之间的时间在阈值时间内并且连续的过滤的触摸位置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阈值距离时,将所述移动触摸识别为第一手势类型。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消除触摸中噪声的影响以提高手势判定的鲁棒性。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具有计算机可读代码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触摸屏设备包括处理器,存储器和触摸显示屏,触摸屏设备科有存储在存储器中包含计算机可读程序指令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实现,该计算机程序产品由配置的处理器执行。因此,权利要求15-1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检测在电子设备的触摸敏感显示器上的多个连续触摸位置处的移动触摸,其中所述多个连续触摸位置包括靠近所述触摸敏感显示器的边缘的第一检测到的触摸位置;
基于连续触摸位置之间的方向过滤与移动触摸相关联的触摸数据,其中所述过滤包括:基于所述多个连续触摸位置中的第一检测到的触摸位置以及靠近第一检测到的触摸位置的触摸敏感显示器的边缘来确定移动触摸的期望方向,以及当所述多个连续触摸位置中的第二位置相对于第一检测到的触摸位置而言处于与所述期望方向大体相反的方向上时,丢弃针对所述第二位置的触摸数据;
基于触摸属性,根据过滤的触摸数据来识别何时所述移动触摸是第一手势类型,所述第一手势类型具有在所述电子设备上的非触摸敏感的位置处的起点,所述触摸属性包括在连续的过滤的触摸位置处检测移动触摸之间的时间以及连续的过滤的触摸位置之间的距离,其中当在连续的过滤的触摸位置处检测移动触摸之间的时间在阈值时间内并且连续的过滤的触摸位置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阈值距离时,将所述移动触摸识别为第一手势类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包括在所述触摸敏感显示器上显示与第一应用关联的信息,其中,当所述移动触摸被识别为具有在所述电子设备上的非触摸敏感的位置处的起点时,所述方法包括将与所述移动触摸有关的信息转发给第二应用,否则将与所述移动触摸有关的信息转发给所述第一应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手势类型包括元导航手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移动触摸被识别为所述第一手势类型时,所述第一检测到的触摸位置在所述触摸敏感显示器的边缘的阈值距离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移动触摸被识别为 所述第一手势类型时,所述移动触摸的速度满足阈值速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包括:基于所述连续的过滤的触摸位置根据过滤的触摸数据来确定所述触摸方向,以及其中所述触摸方向用于识别作为元导航手势的移动触摸。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包括:当所述连续的过滤的触摸位置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阈值距离时,确定所述移动触摸不是所述第一手势类型。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包括:当所述连续的过滤的触摸位置之间的时间不在阈值时间内时,根据过滤的触摸数据确定所述移动触摸不是所述第一手势类型。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包括:在识别所述第一手势类型之前在所述触摸敏感显示器上显示与第一应用关联的信息,以及当所述移动触摸被识别为所述第一手势类型时在所述触摸敏感显示器上显示与第二应用关联的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与第二应用关联的信息包括:停止显示与第一应用关联的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与第二应用关联的信息包括:覆盖与第一应用关联的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与第二应用关联的信息包括显示来自以下界面之一的信息:系统级导航界面、配置界面、通知界面、状态界面以及与其他应用关联的界面。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检测移动触摸包括:检测在所述触摸敏感显示器上的在时间上重叠的多个触摸,以及检测在所述多个连续触摸位置处的触摸包括:针对所述多个触摸中的每个触摸,检测连续的触摸位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包括:基于所述多个触摸中的至少一个触摸的触摸属性,确定所述多个触摸是所述第一手势类型。
15. 一种具有计算机可读代码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代码使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和触摸敏感显示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执行根 据权利要求1到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16.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触摸敏感显示器;
存储器;以及
处理器,耦合到所述触摸敏感显示器和所述存储器,以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到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基于所述多个连续触摸位置中的第一检测到的触摸位置以及靠近第一检测到的触摸位置的触摸敏感显示器的边缘来确定移动触摸的期望方向”以及(2)“当在连续的过滤的触摸位置处检测移动触摸之间的时间在阈值时间内并且连续的过滤的触摸位置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阈值距离时,将所述移动触摸识别为第一手势类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并经过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通过起点位置和期望方向进行触摸数据的过滤从而减少触摸噪声的影响,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便容易想到的。进一步地,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时间”或“距离”进行手势过滤的基础上,通过设置阈值,在预定时间阈值内连续触摸的距离大于距离阈值时,判定为符合要求的手势从而触发特定功能,消除了触摸手势的噪声,此同样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当所述多个连续触摸位置中的第二位置相对于第一检测到的触摸位置而言处于与所述期望方向大体相反的方向上时,丢弃针对所述第二位置的触摸数据;当在连续的过滤的触摸位置处检测移动触摸之间的时间在阈值时间内并且连续的过滤的触摸位置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阈值距离时,将所述移动触摸识别为第一手势类型。而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1中确定触摸交互是不是触发触摸交互的关键点是路径的起点是否在触摸屏显示器有效区域之外,对比文件1并不关心路径上是否存在噪声,更不关心如何消除噪声。对比文件1中的预定时间或预定距离是针对内容对象而定义的,其与是否将该触摸交互识别为触发触摸交互无关。对比文件1也没有提及通过考虑路径上的连续触摸位置来确定触摸交互是否是触发触摸交互。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继续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作为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US2010105443A1,公开日为2010年04月29日;
对比文件2:US5861874A,公告日为1999年01月19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摸屏装置的便捷交互方法和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06-0079段,图1-9),包括:检测与触摸屏显示器的触摸交互,将触摸交互识别为触发触摸交互,该触发触摸交互包括将输入对象沿着从触摸屏显示器的有源区外的起点到有源区内的点的路径滑动,并基于触发触摸交互来确定与之相关联的功能,并执行所确定的功能(说明书第0008段)。触摸屏显示器126的有源区域可以包括例如触摸屏显示器126的整个表面区域。输入对象可以沿着从触摸屏显示器外部的起点的路径滑动到触摸屏显示器126内的点,以便提供预定义的触发触摸交互(例如,滑入式手势)。触摸交互的起点可以位于触摸屏显示器126的可检测范围之外。因此,触摸屏界面电路128可以被配置为识别触发触摸交互,其中触摸交互的第一检测点是紧邻触摸屏显示器126边缘的一个或多个像素(说明书第0051段)(相当于“检测在电子设备的触摸敏感显示器上的多个连续触摸位置处的移动触摸,其中所述多个连续触摸位置包括靠近所述触摸敏感显示器的边缘的第一检测到的触摸位置”)。触摸屏装置400包括触摸屏显示器406,有源区可包括整个触摸屏显示器,触摸屏显示器的有源区与周围壳体之间具有边缘408和409,用户可以将输入对象410沿着路径412从触摸屏装置外壳上的起点416向有源区内的点418滑动,使得路径412穿过边缘408。或者,输入对象沿着路径414从触摸屏的外壳上的起点420滑动到有源区内的点422,使得路径414穿过边缘409(说明书第0052段)。或者,输入对象从触摸屏显示器602外侧的壳体上的起点606沿着路径604滑动到有源区内的点608,从而使得输入对象穿过边缘610,并且在该点处,可以在触摸输入和触摸屏显示器之间检测到接触,从而可以确定触摸交互的路径的真实起点位于触摸屏显示器的有源区之外,从而触摸屏界面电路128可以将该触摸交互识别为一种触发触摸交互(说明书第0054段)。触摸屏界面电路128可以被配置为基于触发触摸交互的路径的方向来确定与触发触摸交互相关联的功能。如图4所示,路径412从左到右穿过触摸屏显示器边界408之后的触发触摸交互可以与路径414从右到左穿过触摸屏显示器边界409之后的触发触摸交互关联不同的功能。例如,从左到右滑动的触发触摸交互用于关联显示联系人的收件箱的功能,而从右到左滑动的触发触摸交互用于关联显示书签的功能。触摸屏界面电路128还可以被配置为确定其他路径方向,例如:从顶部到底部,从底部到顶部,各种对角线路径方向等,使得功能与各自的路径方向相关联(说明书第0069段)(相当于“基于所述多个连续触摸位置中的第一检测到的触摸位置以及靠近第一检测到的触摸位置的触摸敏感显示器的边缘来确定移动触摸的期望方向”)。通过触摸屏界面电路128识别的触发触摸交互的额外标准为,沿从有源区域外的起点到有源区内的点的路径以一定的速率滑动输入对象,当速率超过预定义的阈值(即在阈值时间内的滑动距离达到或超过阈值距离)的触摸交互为触发触摸交互,该额外标准可以区分上述触发触摸交互和位于活动区域边缘附近的内容对象并将其拖动到活动区域内的手势(说明书第50段)(相当于“基于触摸属性,根据触摸数据来识别何时所述移动触摸是第一手势类型,所述第一手势类型具有在所述电子设备上的非触摸敏感的位置处的起点,所述触摸属性包括在连续的触摸位置处检测移动触摸之间的时间以及连续的触摸位置之间的距离,其中当在连续的触摸位置处检测移动触摸之间的时间在阈值时间内并且连续的触摸位置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阈值距离时,将所述移动触摸识别为第一手势类型”)。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基于连续触摸位置之间的方向过滤与移动触摸相关联的触摸数据,其中所述过滤包括:当所述多个连续触摸位置中的第二位置相对于第一检测到的触摸位置而言处于与所述期望方向大体相反的方向上时,丢弃针对所述第二位置的触摸数据;识别何时所述移动触摸是第一手势根据的触摸数据是上述经过过滤的触摸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消除移动触摸数据中的噪声影响以提高手势判断的鲁棒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坐标输入装置(说明书第14栏第49行-第16栏第24行、第21栏第21-48行,图2、6),包括:步骤a3中,执行坐标预测操作,如图6所示,输入P2的预测点R2是沿着箭头36的延伸方向上距最近的输入P1距离为d的位置,延伸方向是从上次输入点P0到最近输入点P1的延伸方向;步骤a4中,执行错误输入判定操作,完成该步骤中的错误输入判定,操作进行到步骤a5中,判定最近输入的点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当最近输入的点是有效的,进行到步骤a6,最近输入点的坐标传递至处理电路27;当最近输入的点是无效的,进行到步骤a7,在步骤a7中,执行错误操作,被确定为无效的坐标将记为“无效坐标”,同时,错误状态标记传递至处理电路27;处理电路27使显示单元28显示有效的坐标,不显示无效的坐标。
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体的如何过滤坐标输入中无效输入点的方法。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当输入对象从显示器活动区域外侧的起点滑动,穿过活动区域外侧和活动区域之间的边缘,并滑动到活动区域内的点时,首先在边缘处检测到接触,从而就可以确定触摸交互的路径的真实原点位于显示器的活动区域之外,并将该触摸交互识别为触发触摸交互(例如,划入式手势),并且由于起点在不同边缘导致了不同的路径,进而对应了不同方向的划入式手势,从而就可以对不同方向的划入手势关联不同的功能。可见,对比文件1中确定触摸交互是否为触发触摸交互仅需要判断是否在显示屏活动区域的边缘处检测到接触,而无需考虑输入对象在进入到活动区域内后的移动路径方向的改变或者输入对象的抖动影响,例如,如对比文件1的图6所示,移动路径604在活动区域内部的方向发生了偏移,甚至方向相反的移动,但这并不影响该触摸交互被识别为触发触摸交互。因此,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整体考虑,其并不存在对显示屏活动区域中连续的触摸移动的方向的噪声进一步过滤,提高其鲁棒性的需求。因此,即使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具体的如何过滤坐标输入中无效输入点的方法,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时,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去过滤移动触摸数据中方向与期望方向大体相反的触摸数据。
综上,由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在整体上并没有过滤方向大体相反的触摸数据的技术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具有计算机可读代码的计算机可读介质,计算机可读代码使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和触摸敏感显示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到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处理器,以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到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6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整体考虑,其并不存在对显示屏活动区域中连续的触摸移动的方向进一步进行过滤的需求。因此,即使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具体的如何过滤坐标输入中无效输入点的方法,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时,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去过滤移动触摸数据中方向与期望方向大体相反的触摸数据。因此,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备创造性。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之处,有待原审查部门进一步进行审查。
基于上述工作,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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