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端口上的设备安装和移除-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检测端口上的设备安装和移除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69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671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1555.9
申请日:2013-01-28
复审请求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芳
合议组组长:杜轶
参审员:詹芊芊
国际分类号:G06F1/00,G06F1/26,G06F1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1555.9,名称为“检测端口上的设备安装和移除”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1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7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CN 1321383C,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6月13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都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其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Interface Circuit for TIA/EIA-232-F”,Texas Instruments,Design Notes,第11页,公开日为2002年09月30日)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US 7313707A,公开日为2007年12月25日)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4、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其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权利要求6中端口检测引脚是被集成到串行端口的金属屏蔽中的端口检测引脚;②端口检测引脚在设备被安装在串行端口上的情况下电耦合到接地,并且在设备从串行端口上移除的情况下电气断开。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分别被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公开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权利要求10中的串行端口具体是包括九个引脚以及被集成到端口连接器的金属屏蔽中的另外的端口检测引脚来实现的,并且控制逻辑的功率/数据开关电耦合到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相应地,串行通信信号和电信号也是提供至第一和第九引脚;②端口检测引脚在设备被安装在串行端口上的情况下电耦合到接地,并且在设备从串行端口上移除的情况下电气断开,并且功率具体包括 5伏和 12伏。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分别被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3-5公开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3、4A、4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端口检测的计算机系统,包括:
串行端口;以及
耦合到串行端口的电路,所述电路用以检测设备到串行端口的安装或移除,并响应于检测而移除被提供给串行端口的功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串行端口包括DB9串行端口以及被集成到DB9串行端口的金属屏蔽中的端口检测引脚,端口检测引脚用以检测设备到串行端口的安装或移除。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端口检测引脚在设备被安装在串行端口上的情况下电耦合到接地,并且在设备没有被安装在串行端口上的情况下电气断开。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还包括:
基本输入/输出系统(BIOS),以配置串行端口在未供电模式、 5伏供电模式和 12伏供电模式之一中操作。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计算机系统,还包括:
状态指示器,用以指示串行端口是被配置成在未供电模式、 5伏供电模式还是 12伏供电模式中操作。
6. 一种端口检测的计算机系统,包括:
串行端口,其包括被集成到串行端口的金属屏蔽中的端口检测引脚;以及
控制逻辑,用以响应于设备正被安装在串行端口上而检测端口检测引脚上的接地,并响应于正从串行端口移除设备而检测端口检测引脚上的电气断开,控制逻辑响应于在端口检测引脚上检测到接地和电气断开之间的转变而移除被提供给串行端口的功率。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计算机系统,还包括:
功率/数据开关,用以在串行端口上安装了设备的情况下向串行端口提供串行通信信号、 5伏和 12伏之一。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计算机系统,还包括:
状态指示器,用以指示功率/数据开关正在向串行端口提供串行通信信号、 5伏还是 12伏。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串行端口包括DB9串行端口,并且端口检测引脚被集成到DB9串行端口的金属屏蔽中。
10. 一种端口检测的计算机系统,包括:
端口连接器,其包括九个引脚以及被集成到端口连接器的金属屏蔽中的另外的端口检测引脚;
电耦合到端口检测引脚的控制逻辑,控制逻辑用以通过检测端口检测引脚上的逻辑低而检测在端口连接器上的设备的安装,并且通过检测端口检测引脚上的逻辑高而检测从端口连接器的设备的移除;以及
电耦合到第一引脚、第九引脚和控制逻辑的功率/数据开关,功率/数据开关用以基于从控制逻辑接收的信号而进行以下中之一: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传递串行通信信号、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提供 5伏以及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提供 12伏。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控制逻辑向功率/数据开关提供信号,以响应于在端口检测引脚上检测到逻辑低和逻辑高之间的转变而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传递串行通信信号。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基于先前选择的模式并响应于在端口检测引脚上检测到逻辑低,控制逻辑向功率/数据开关提供信号,以进行以下中之一: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传递串行通信信号、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提供 5伏以及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提供 12伏。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还包括:
电耦合到控制逻辑的状态指示器,状态指示器用以指示功率/数据开关正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传递串行通信信号,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提供 5伏,还是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提供 12伏。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还包括:
电耦合到控制逻辑的辅助功率源;以及
电耦合到控制逻辑的电池功率源,
其中当关断辅助功率源时,电池功率源维持在端口检测引脚上检测的逻辑状态。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还包括:
电池功率源,其电耦合到端口检测引脚以维持端口检测引脚上的逻辑状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端口检测的计算机系统包括串行端口,以及耦合到串行端口的电路,该电路检测设备到串行端口的安装或移除,即串行端口和检测电路是计算机系统的一部分。尽管对比文件5公开了计算机110包括串行端口,但该计算机不包括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检测电路,即使假设对比文件5中的转换装置120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检测电路,但是由于转换装置120不是计算机110的一部分,因此对比文件5仍然没有公开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计算机系统;(2)权利要求1的计算机系统本身至少包括用于检测设备到计算机的串行端口的安装或移除的检测电路,对比文件5中计算机通过转换装置120检测连接到转换装置120的设备,换句话说,如果对比文件5中的转换装置120没有连接到计算机110,则计算机110根本不检测外围设备,因为外围设备没有连接到计算机上;(3)对比文件5中之所以用转换装置120来检测外围设备,是因为对比文件5中的计算机本身是不适合传统旧式端口来连接的,在此背景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放弃将对比文件5中的转换装置与计算机合并在一起而变成本申请的计算机,因为那样的话,外围设备将无法通过USB接口连接到计算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端口检测的计算机系统,包括:
串行端口;以及
耦合到串行端口的电路,所述电路用以:
检测设备到串行端口的安装或者移除;
响应于检测到设备到串行端口的安装,移除被提供给串行端口的功率;以及
响应于检测到设备从串行端口的移除,移除被提供给串行端口的功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串行端口包括DB9串行端口以及被集成到DB9串行端口的金属屏蔽中的端口检测引脚,端口检测引脚用以检测设备到串行端口的安装或移除。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端口检测引脚在设备被安装在串行端口上的情况下电耦合到接地,并且在设备没有被安装在串行端口上的情况下电气断开。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还包括:
基本输入/输出系统(BIOS),用以配置串行端口在未供电模式、 5伏供电模式和 12伏供电模式之一中操作。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计算机系统,还包括:
状态指示器,用以指示串行端口是被配置成在未供电模式、 5伏供电模式或者 12伏供电模式中操作。
6. 一种端口检测的计算机系统,包括:
串行端口,其包括被集成到串行端口的金属屏蔽中的端口检测引脚;以及
控制逻辑,用以:
响应于设备正被安装在串行端口上而检测端口检测引脚上的接地;
响应于正从串行端口移除设备而检测端口检测引脚上的电气断开;
响应于检测到端口检测引脚上的接地而移除被提供给串行端口的功率;以及
响应于检测到端口检测引脚上的电气断开而移除被提供给串行端口的功率。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计算机系统,还包括:
功率/数据开关,用以在串行端口上安装了设备的情况下向串行端口提供串行通信信号、 5伏和 12伏之一。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计算机系统,还包括:
状态指示器,用以指示功率/数据开关正在向串行端口提供串行通信信号、 5伏或 12伏。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串行端口包括DB9串行端口,并且端口检测引脚被集成到DB9串行端口的金属屏蔽中。
10. 一种端口检测的计算机系统,包括:
端口连接器,其包括九个引脚以及被集成到端口连接器的金属屏蔽中的另外的端口检测引脚;
电耦合到端口检测引脚的控制逻辑,控制逻辑用以通过检测端口检测引脚上的逻辑低而检测设备在端口连接器上的安装,并且通过检测端口检测引脚上的逻辑高而检测设备从端口连接器的移除;以及
电耦合到第一引脚、第九引脚和控制逻辑的功率/数据开关,功率/数据开关用以基于从控制逻辑接收的信号而进行以下中之一: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传递串行通信信号、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提供 5伏以及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提供 12伏。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控制逻辑向功率/数据开关提供信号,以响应于在端口检测引脚上检测到逻辑低和逻辑高之间的转变而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传递串行通信信号。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基于先前选择的模式并响应于在端口检测引脚上检测到逻辑低,控制逻辑向功率/数据开关提供信号,以进行以下中之一: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传递串行通信信号、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提供 5伏以及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提供 12伏。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还包括:
电耦合到控制逻辑的状态指示器,状态指示器用以指示功率/数据开关正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传递串行通信信号,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提供 5伏,或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提供 12伏。
14.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还包括:
电耦合到控制逻辑的辅助功率源;以及
电耦合到控制逻辑的电池功率源,
其中当关断辅助功率源时,电池功率源维持在端口检测引脚上检测的逻辑状态。
15.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计算机系统,还包括:
电池功率源,其电耦合到端口检测引脚以维持端口检测引脚上的逻辑状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5中的转换装置是起接口转换作用的装置,其实质上可以看作主机的一个组成部分,用于检测主机的USB接口是否连接有外设,因此对比文件5的主机相当于本申请的计算机系统,并且其也检测外围设备是否安装在端口检测系统的串口中;(2)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转换装置不属于主机的一部分,由于转换装置设置在主机外或是集成在主机内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将转换装置设置在主机内部;(3)而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放弃将对比文件5中的转换装置与计算机合并在一起而变成本申请的计算机,因为那样的话,外围设备将无法通过USB接口连接到计算机”,仅需要再单独设置一个USB接口即可解决传统外设连接到USB端口的问题,这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3、4A、4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5:CN 1321383C,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6月13日,并将其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使用;
对比文件4:“Interface Circuit for TIA/EIA-232-F”,Texas Instruments,Design Notes,第11页,公开日为2002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3:US 7313707A,公开日为2007年12月25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端口检测的计算机系统。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适应通用串行总线的接口转换装置及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至第9页第1段及附图1-3):电脑主机110可检测通过USB接口(相当于串行端口)连接的具即插即用功能的外围设备,但是外围设备130没有USB接口,是一个不具有即插即用功能的设备,其只能经由其他的接口,如并列接口、SCSI接口或串行接口与电脑主机110连接。外围设备130的接口经由USB转换装置120即可转换为具有即插即用功能的USB接口。当转换装置120连接至电脑主机110时,外围设备130尚未连接至转换装置120的非PnP接口,在非PnP接口未连接外围设备130时,转换装置会随时检测是否有外围设备连到非PnP接口,在外围设备130连接着的过程中,转换装置120亦随时检测外围设备130是否已分离。USB转换装置120除包括一个转换电路310之外,还包括一个数据库320、开关330及电阻340。若检测到外围设备130连接至非PnP接口时,转换电路310会将控制开关330处于切断状态,使电阻340无提升作用,此时电脑主机110将认为转换装置120已分离,而将相关讯息除去,经过一段时间后,转换电路310再控制开关330导通,此时电脑主机110将认为转换装置120是新连接的装置,向转换装置120要求相关讯息,转换装置120将刚连上的外围设备130的相关讯息传给电脑主机110。若检测到外围设备130已分离,转换电路120亦将控制开关330将提升电阻340切离正电源,电脑主机110检测到此变化,会将外围设备130的相关讯息除去,稍后转换电路310再控制开关330将提升电阻340接回正电源,电脑主机110检测到USB接口的变化,将要求转换装置120将相关讯息传回电脑主机110。
由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可知:首先,USB转换装置120并不属于电脑主机110的内部元件,其USB接口连接电脑主机110的USB接口,其非PnP接口连接外围设备130的非PnP接口,USB转换装置检测外围设备是否被连接到USB转换装置的非PnP接口,也即外围设备130并不直接连接到电脑主机110的USB接口,USB转换装置120也并非用于检测外围设备130到电脑主机110的USB接口的安装或移除;其次,当USB转换装置120检测到外围设备130连接到其非PnP接口或从其非PnP接口移除时,使得位于USB转换装置120内部的电阻340无提升作用,即此时其移除的是被提供给USB转换装置120的USB接口的功率,而并非被提供给电脑主机110的USB接口的功率。因此,对比文件5中的USB转换电路120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耦合到转向端口的电路,其也不能检测外围设备130到电脑主机的USB接口的安装或者移除,以及响应于该安装或移除来移除被提供给电脑主机的USB接口的功率。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端口检测的计算机系统还包括耦合到串行端口的电路,所述电路用以检测设备到串行端口的安装或者移除,响应于检测到设备到串行端口的安装,移除被提供给串行端口的功率,以及响应于检测到设备从串行端口的移除,移除被提供给串行端口的功率。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
(2-2)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串行设备安装到计算机系统的串行端口或从该串行端口移除时,保护串行设备不被损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
第一,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防止串行设备安装到计算机系统的串行端口或从该串行端口移除时被损坏,而对比文件5涉及一种适应通用串行总线的接口转换装置及其控制方法,其发明目的之一是为了将旧有接口的外围设备经转换装置与主机的USB接口相适应,并使电脑主机除了可以显示转换装置的讯息外,亦可显示外围设备的信息,其另一发明目的在于提供可即插即用的通用串行总线转换装置,利用改变USB接口信号线的提升电阻连接与否,使得电脑主机实现自动检测,转换装置再传回适当的信息给电脑主机,从而使得外围设备可即插即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的发明目的与本申请并不相同,其不涉及如何在外围设备从主机USB接口拔出或插入时对其进行保护。
第二,对比文件5的方案中,由USB转换设备120对外围设备130是否连接其非PnP接口进行检测,当检测到外围设备130插入或拔出时, 切断对电阻340的提升,也即移除被提供给USB转换设备的USB接口的功率,而电脑主机110的USB端口一直被提供有功率,并且是固定功率,因此即使移除被提供给USB转换设备的USB接口的功率,随后再导通电阻340,由于电脑主机110的USB接口的功率以及外围设备130的工作功率均未发生改变,如果二者不是同一功率模式,那么也无法保证外围设备130在插入或拔出的瞬间被损坏,因此对比文件5的方案无法对外围设备进行保护,也没有给出对外围设备进行保护的技术启示。
第三,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计算机系统,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33行至第7栏第58行、第10栏第21行至第11栏第53行及附图1-3、10):该系统包括端口模式控制器1030,附图2中显示了端口模块控制器1030的具体结构,如附图2中所示,端口模式控制器与一个端口连接,该端口可以是包括多个引脚的串行端口,连接有I/O控制器225的端口模式控制器200包括两种模式,无功率端口逻辑210和功率端口逻辑215,模式识别器220配置为识别串行端口处于功率模式还是无功率模式,附图3中公开了检测模块,包括环指示电路305和数据负载检测电路310,分别用来检测引脚9和引脚1上设备的安装和移除,并且根据检测的结果在系统功率模式和无功率模式之间进行切换,当检测结果代表无功率模式时,移除提供给串行接口的功率。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的方案提供一种避免手动操作来改变串口供电模式的方法,使得用户可以根据串口连接的是自有电源外设还是无自有电源外设来选择串口的供电模式,基于所选的供电模式将模式控制信号设置为高或低,以控制切换逻辑将串口切换到非供电端口逻辑或供电端口逻辑,即当是自有电源外设时,将串口切换到非供电端口逻辑,当是非自有电源外设时,将串口切换到供电端口逻辑。可见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3中当非自有电源外设插入串口时,并不移除被提供给串口的功率,因此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任何可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和教导。
第四,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串行端口DB9S Connector,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第11页): 包括端口检测引脚1 Data Carrier Detect,Data Carrier Detect引脚以及Ring Indicator用于检测端口设备的安装或移除。由此可知,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给出任何可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和教导。
最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为解决如何在外围设备从主机USB接口拔出或插入时对其进行保护这一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避免由于未知的功率模式而对检测到的设备造成损坏的风险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端口检测的计算机系统。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适应通用串行总线的接口转换装置及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至第9页第1段及附图1-3):电脑主机110可检测通过USB接口(相当于串行端口)连接的具即插即用功能的外围设备,但是外围设备130没有USB接口,是一个不具有即插即用功能的设备,其只能经由其他的接口,如并列接口、SCSI接口或串行接口与电脑主机110连接。外围设备130的接口经由USB转换装置120即可转换为具有即插即用功能的USB接口。当转换装置120连接至电脑主机110时,外围设备130尚未连接至转换装置120的非PnP接口,在非PnP接口未连接外围设备130时,转换装置会随时检测是否有外围设备连到非PnP接口,在外围设备130连接着的过程中,转换装置120亦随时检测外围设备130是否已分离。USB转换装置120除包括一个转换电路310之外,还包括一个数据库320、开关330及电阻340。若检测到外围设备130连接至非PnP接口时,转换电路310会将控制开关330处于切断状态,使电阻340无提升作用,此时电脑主机110将认为转换装置120已分离,而将相关讯息除去,经过一段时间后,转换电路310再控制开关330导通,此时电脑主机110将认为转换装置120是新连接的装置,向转换装置120要求相关讯息,转换装置120将刚连上的外围设备130的相关讯息传给电脑主机110。若检测到外围设备130已分离,转换电路120亦将控制开关330将提升电阻340切离正电源,电脑主机110检测到此变化,会将外围设备130的相关讯息除去,稍后转换电路310再控制开关330将提升电阻340接回正电源,电脑主机110检测到USB接口的变化,将要求转换装置120将相关讯息传回电脑主机110。
由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可知:首先,USB转换装置120并不属于电脑主机110的内部元件,因此USB转换装置120所包括的转换电路310也不属于电脑主机110的内部元件,USB转换装置120的USB接口与电脑主机110的USB接口,其非PnP接口连接外围设备130的非PnP接口,USB转换装置检测外围设备是否被连接到USB转换装置的非PnP接口,也即外围设备130并不直接连接到电脑主机110的USB接口,USB转换装置120的转换电路310也并非用于检测外围设备130到电脑主机110的USB接口的安装或移除;其次,当USB转换装置120检测到外围设备130连接到其非PnP接口或从其非PnP接口移除时,转换电路310使得位于USB转换装置120内部的电阻340无提升作用,即此时其移除的是被提供给USB转换装置120的USB接口的功率,而并非被提供给电脑主机110的USB接口的功率。因此,对比文件5中的转换电路310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包含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控制逻辑,其也不能检测外围设备130到电脑主机的USB接口的安装或者移除,以及响应于该安装或移除来移除被提供给电脑主机的USB接口的功率。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串行端口包括被集成到串行端口的金属屏蔽中的端口检测引脚;(2)控制逻辑用以响应于设备正被安装在串行端口上而检测端口检测引脚上的接地,响应于正从串行端口移除设备而检测端口检测引脚上的电气端口;(3)响应于检测到端口检测引脚上的接地而移除被提供给串行端口的功率,以及响应于检测到端口检测引脚上的电气断开而移除被提供给串行端口的功率。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端口检测引脚,如何判断串行端口上是否连接了串行设备,以及如何在串行设备安装到计算机系统的串行端口或从该串行端口移除时,保护串行设备不被损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第11页)一种串行端口DB9S Connector,其包括端口检测引脚1 Data Carrier Detect(相当于“被集成到串行端口的金属屏蔽中的端口检测引脚”)。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并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设置串行端口引脚,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1)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63行-第7栏第58行,附图3-4):负载检测电路410可被连接到端口的引脚1通过连接线440,也可以作为控制器的输入来指示负载检测信号,当负载检测电路410中引脚1上检测到负载信号,即连接有设备时,引脚1接地,当未检测到负载信号,即未连接设备时,引脚1是关闭状态。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检测串行设备是否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2)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合议组认为:
第一,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防止串行设备安装到计算机系统的串行端口或从该串行端口移除时被损坏,而对比文件5涉及一种适应通用串行总线的接口转换装置及其控制方法,其发明目的之一是为了将旧有接口的外围设备经转换装置与主机的USB接口相适应,并使电脑主机除了可以显示转换装置的讯息外,亦可显示外围设备的信息,其另一发明目的在于提供可即插即用的通用串行总线转换装置,利用改变USB接口信号线的提升电阻连接与否,使得电脑主机实现自动检测,转换装置再传回适当的信息给电脑主机,从而使得外围设备可即插即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的发明目的与本申请并不相同,其不涉及如何在外围设备从主机USB接口拔出或插入时对其进行保护。
第二,对比文件5的方案中,由USB转换设备120对外围设备130是否连接其非PnP接口进行检测,当检测到外围设备130插入或拔出时, 切断对电阻340的提升,也即移除被提供给USB转换设备的USB接口的功率,而电脑主机110的USB端口一直被提供有功率,并且是固定功率,因此即使移除被提供给USB转换设备的USB接口的功率,随后再导通电阻340,由于电脑主机110的USB接口的功率以及外围设备130的工作功率均未发生改变,如果二者不是同一功率模式,那么也无法保证外围设备130在插入或拔出的瞬间被损坏,因此对比文件5的方案无法对外围设备进行保护,也没有给出对外围设备进行保护的技术启示。
第三,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公开的方案提供一种避免手动操作来改变串口供电模式的方法,使得用户可以根据串口连接的是自有电源外设还是无自有电源外设来选择串口的供电模式,基于所选的供电模式将模式控制信号设置为高或低,以控制切换逻辑将串口切换到非供电端口逻辑或供电端口逻辑,即当是自有电源外设时,将串口切换到非供电端口逻辑,当是非自有电源外设时,将串口切换到供电端口逻辑。可见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并且对比文件3中当非自有电源外设插入串口时,并不移除被提供给串口的功率,因此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任何可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应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和教导。
第四,由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并且也没有给出任何可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应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和教导。
最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也不是本领域为解决如何在外围设备从主机USB接口拔出或插入时对其进行保护这一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避免由于未知的功率模式而对检测到的设备造成损坏的风险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9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6,因此,当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9也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端口检测的计算机系统。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适应通用串行总线的接口转换装置及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至第9页第1段及附图1-3):电脑主机110可检测通过USB接口(相当于端口)连接的具即插即用功能的外围设备,但是外围设备130没有USB接口,是一个不具有即插即用功能的设备,其只能经由其他的接口,如并列接口、SCSI接口或串行接口与电脑主机110连接。外围设备130的接口经由USB转换装置120即可转换为具有即插即用功能的USB接口。当转换装置120连接至电脑主机110时,外围设备130尚未连接至转换装置120的非PnP接口,在非PnP接口未连接外围设备130时,转换装置会随时检测是否有外围设备连到非PnP接口,在外围设备130连接着的过程中,转换装置120亦随时检测外围设备130是否已分离。USB转换装置120除包括一个转换电路310之外,还包括一个数据库320、开关330及电阻340。若检测到外围设备130连接至非PnP接口时,转换电路310会将控制开关330处于切断状态,使电阻340无提升作用,此时电脑主机110将认为转换装置120已分离,而将相关讯息除去,经过一段时间后,转换电路310再控制开关330导通,此时电脑主机110将认为转换装置120是新连接的装置,向转换装置120要求相关讯息,转换装置120将刚连上的外围设备130的相关讯息传给电脑主机110。若检测到外围设备130已分离,转换电路120亦将控制开关330将提升电阻340切离正电源,电脑主机110检测到此变化,会将外围设备130的相关讯息除去,稍后转换电路310再控制开关330将提升电阻340接回正电源,电脑主机110检测到USB接口的变化,将要求转换装置120将相关讯息传回电脑主机110。
由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可知:首先,USB转换装置120并不属于电脑主机110的内部元件,因此USB转换装置120所包括的转换电路310也不属于电脑主机110的内部元件,USB转换装置120的USB接口与电脑主机110的USB接口,其非PnP接口连接外围设备130的非PnP接口,USB转换装置检测外围设备是否被连接到USB转换装置的非PnP接口,也即外围设备130并不直接连接到电脑主机110的USB接口,USB转换装置120的转换电路310也并非用于检测外围设备130到电脑主机110的USB接口的安装或移除;其次,当USB转换装置120检测到外围设备130连接到其非PnP接口或从其非PnP接口移除时,转换电路310使得位于USB转换装置120内部的电阻340无提升作用,即此时其移除的是提供给USB转换装置120的USB接口的功率,而并非提供给电脑主机110的USB接口的功率,并且转换电路310并不改变提供给USB转换装置120的USB接口的功率,即要么向该USB接口提供恒定功率,要么移除提供给该接口的功率。因此,对比文件5中的转换电路310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电耦合到端口检测引脚的控制逻辑。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端口连接器,其包括九个引脚以及被集成到端口连接器的金属屏蔽中的另外的端口检测引脚;(2)电耦合到端口检测引脚的控制逻辑,控制逻辑用以通过检测端口检测引脚上的逻辑低而检测设备在端口连接器上的安装,并且通过检测端口检测引脚上的逻辑高而检测设备从端口连接器的移除;(3)电耦合到第一引脚、第九引脚和控制逻辑的功率/数据开关,功率/数据开关用以基于从控制逻辑接收的信号而进行以下中之一: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传递串行通信信号、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提供 5伏以及向第一引脚和第九引脚提供 12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端口检测引脚,如何判断串行端口上是否连接了串行设备,以及如何在串行设备安装到计算机系统的串行端口或从该串行端口移除时,保护串行设备不被损坏,并为在不同功率下工作的串行设备提供合适的功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第11页)一种串行端口DB9S Connector,其包括端口检测引脚1 Data Carrier Detect(相当于“其中串行端口包括DB9串行端口以及被集成到DB9串行端口的金属屏蔽中的端口检测引脚”),包括第一引脚Data Carrier Detect引脚以及第九引脚Ring Indicator。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并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设置串行端口引脚,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1)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63行-第7栏第58行,附图3-4):负载检测电路410可被连接到端口的引脚1通过连接线440,也可以作为控制器的输入来指示负载检测信号,当负载检测电路410中引脚1上检测到负载信号,即连接有设备时,引脚1接地,当未检测到负载信号,即未连接设备时,引脚1是关闭状态。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检测串行设备是否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2)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合议组认为:
第一,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防止串行设备安装到计算机系统的串行端口或从该串行端口移除时被损坏,而对比文件5涉及一种适应通用串行总线的接口转换装置及其控制方法,其发明目的之一是为了将旧有接口的外围设备经转换装置与主机的USB接口相适应,并使电脑主机除了可以显示转换装置的讯息外,亦可显示外围设备的信息,其另一发明目的在于提供可即插即用的通用串行总线转换装置,利用改变USB接口信号线的提升电阻连接与否,使得电脑主机实现自动检测,转换装置再传回适当的信息给电脑主机,从而使得外围设备可即插即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的发明目的与本申请并不相同,其不涉及如何在外围设备从主机USB接口拔出或插入时对其进行保护。
第二,对比文件5的方案中,由USB转换设备120对外围设备130是否连接其非PnP接口进行检测,当检测到外围设备130插入或拔出时,切断对电阻340的提升,也即移除被提供给USB转换设备的USB接口的功率,而电脑主机110的USB端口一直被提供有功率,并且是固定功率,并不能像本申请一样可以根据设备的安装或移除来向引脚提供/不提供功率,因此即使移除被提供给USB转换设备的USB接口的功率,随后再导通电阻340,由于电脑主机110的USB接口的功率以及外围设备130的工作功率均未发生改变,如果二者不是同一功率模式,那么也无法保证外围设备130在插入或拔出的瞬间被损坏,因此对比文件5的方案无法对外围设备进行保护,也没有给出对外围设备进行保护的技术启示,同时,由于电脑主机110的USB端口一直被提供有固定功率,其也无法为在不同功率下工作的外围设备提供合适的工作功率。
第三,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公开的方案提供一种避免手动操作来改变串口供电模式的方法,使得用户可以根据串口连接的是自有电源外设还是无自有电源外设来选择串口的供电模式,基于所选的供电模式将模式控制信号设置为高或低,以控制切换逻辑将串口切换到非供电端口逻辑或供电端口逻辑,即当是自有电源外设时,将串口切换到非供电端口逻辑,当是非自有电源外设时,将串口切换到供电端口逻辑。可见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并且对比文件3中当非自有电源外设插入串口时,并不移除被提供给串口的功率,因此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任何可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应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和教导。
第四,由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并且也没有给出任何可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应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和教导。
最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也不是本领域为解决如何在外围设备从主机USB接口拔出或插入时对其进行保护这一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避免由于未知的功率模式而对检测到的设备造成损坏的风险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1-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15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0,因此,当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1-15也具备创造性。
(2-8)针对驳回理由和前置意见的评述。
对于原审查部门的驳回理由和前置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为对比文件5的电脑主机110单独设置一个USB接口,用于连接自身具有USB接口的外围设备,虽然可以解决外围设备无法通过USB接口连接到计算机的问题,然而,对比文件5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3段):在外围设备中设置一个电压提升电阻,以将USB接口的传输线的电压提升。当外围设备210连接到电脑主机的USB接口,或是由电脑主机USB接口分离时,都会使电脑主机的USB接口的第一传输线D 的电位改变,电脑主机即可得知外围设备现在是否处于连接状态。由此可知,当具有USB接口的外围设备连接电脑主机时,第一传输线D 的电压被提升,而本申请则是当串行设备被插入时,移除被提供给串行接口的功率,因此对比文件5与本申请的方案是完全相反的。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前置意见中指出的为对比文件5的电脑主机110单独设置一个USB接口,用于连接自身具有USB接口的外围设备,则不能防止外围设备在插入的瞬间被损坏,这与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现有证据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15相对于上述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至于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则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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