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用电线和使用电线的线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车辆用电线和使用电线的线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537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57017
优先权日:2015-04-06
申请(专利)号:201610210775.0
申请日:2016-04-06
复审请求人:矢崎总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戴金琪
合议组组长:柳晶晶
参审员:高明月
国际分类号:H01B3/44,H01B7/29,C08L27/06,C08K5/12,C08K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及条件就可以选择出来或容易想到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10775.0,名称为“车辆用电线和使用电线的线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矢崎总业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4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以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6162540A, 公开日为2000年12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3003359A, 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4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7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用电线,该车辆用电线包括:绝缘包覆,该绝缘包覆包含氯乙烯树脂、增塑剂、包含具有扁平形状的无机化合物的填料、和Ca/Zn系稳定剂;以及用所述绝缘包覆覆盖的导体,其中,在将直径为0.45±0.01mm的磨损线用于磨损并且在100±1℃的气氛下向所述电线施加5±0.05N的负荷的状态下,对所述绝缘包覆的厚度在0.24mm~0.4mm的范围内、总线径在1.4mm~2.8mm的范围内的所述电线根据ISO 6722:2006进行擦刮磨损试验时,磨损循环数为5以上,其中,以每100质量份所述氯乙烯树脂计,所述绝缘包覆包含的所述增塑剂在20~40质量份的范围内,并且所述绝缘包覆包含的所述填料在1~15质量份的范围内,其中,所述氯乙烯树脂的重均聚合度在2000~3000的范围内,并且所述增塑剂是偏苯三甲酸增塑剂和均苯四甲酸增塑剂中的至少一种,其中,所述填料的平均直径在0.5μm~5μm的范围内。
2. 一种线束,该线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用电线。”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无机化合物的填料具有扁平形状,填料的平均直径;(2)刮磨损实验测试条件;(3)填料的质量分数以及增塑剂的种类。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出采用该参数表征的电线与对比文件1中电线的区别;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下而容易选择确定出来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线束,其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用电线,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使用平均直径在0.5μm-5μm的平坦片状填料,根据对比文件2清楚的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对其不同的实施例进行不加限制的任意组合,例如将颗粒状填料的直径范围应用于平坦片状填料,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基于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诸多区别技术特征,申请人进行了补充实验,实验证明无论是对比文件1的方案,还是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的方案,均不能实现本申请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即高温下的擦刮磨损耐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中并没有给出任何直径在0.5~5μm范围内的扁平化填料相对于直径在0.5~5μm范围之外的扁平化填料的实验数据和有益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平坦化填料的长宽厚,而由于平坦材料的不规则性,对比文件2又给出了滑石填料为等效球体直径小于0.9微米的启示。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数值范围。(3)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车辆用电线,即其为产品权利要求,其绝缘层机械应力耐受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无机填料的使用;因此,在其无机填料使用确定的情况下,其擦刮磨损实验的特性是产品本身所产生的自有特性,对电线本身并没有限定作用。(4)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相对于每100重量份的氯乙烯树脂,优选混合少于50重量份的填料,并且其实施例1-6中给出的填料为15份,落入了本申请的数值范围;并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颗粒状的填料用量为0-3wt%;此外,偏苯三甲酸增塑剂和均苯四甲酸均为常用的增塑剂。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填料具有扁平形状,平均直径为0.5μm-5μm的范围内;(2)权利要求1中的擦刮磨损试验测试条件与对比文件1中的测试条件有所不同。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中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线实际应用环境的需要,综合考虑本领域电线电缆耐热性、机械强度等性能参数就可以确定出来的。区别技术特征(2)中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而容易想到的内容,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就可以确定出来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线束,其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用电线,基于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平坦的片状填料长度和宽度是厚度的至少十倍,厚度为1至1000微米。因此,当长度选为10微米,宽度选为10微米,厚度选为1微米时,该片状填料的等效球直径为5.76微米,这与本申请数值范围的端点值5微米差异极小,该尺寸上极小的差异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填料平均直径的数值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线实际应用环境的需要,综合考虑本领域电线电缆耐热性、机械强度等性能参数就可以确定出来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首先,复审请求人做出的补充实验仅是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唯一性地确定了实验的相关组分,并未全面考虑两者各种可行性结合所带来的全面技术效果。其次,尽管对比文件1是将耐热实验和磨损实验分开进行,而非本申请将两者合并执行,但高温磨损实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的测试环境、测试条件、测试需要而很容易想到的测试方法,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ISO6722:2006是本领域公知的国际汽车电线标准,对于汽车领域用的电线,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此标准对其进行测试。此外,对于磨损线规格、负荷大小、温度大小,测试用电线规格、磨损循环次数的数值选取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线实际的应用场合、环境和条件,综合考虑绝缘包覆的材料选择、配比关系等方面,通过有限的试验就可以确定出来的,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通过使用扁平片状填料来减少模塑制品的翘曲,而使用颗粒状填料能够提高组合物的耐热性。即,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通过添加扁平片状材料来提高组合物的耐热性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在需要考虑提高组合物耐热性的场合,仅会考虑使用颗粒状填料,而不会选择起到其它作用的扁平片状填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并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4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7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及条件就可以选择出来或容易想到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6162540A,公开日为2000年12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3003359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辆用电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用绝缘电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3行-第4栏第67行):包括绝缘包覆层及其包覆的导体;该绝缘包覆层包含氯乙烯树脂、增塑剂、包含无机化合物的填料和钙/锌稳定剂;其中,以每100质量分的氯乙烯树脂计算,绝缘包覆层所包含的增塑剂优选为25至55质量分,实施例中的增塑剂为40质量分,绝缘包覆层所包含的填料优先为少于50质量分,实施例中的填料为15质量分;并且氯乙烯树脂的平均聚合度为1300-3000的范围内,增塑剂可选为偏苯三甲酸;并且在23℃的温度和7N负荷的条件下,根据JIS D611-94对该截面积0.3mm2-2mm2、绝缘包覆层的厚度为0.2mm-0.5mm的电线进行擦刮磨损试验。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填料具有扁平形状,平均直径为0.5μm-5μm的范围内;(2)权利要求1中的擦刮磨损试验测试条件与对比文件1中的测试条件有所不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电线的绝缘包覆的高温耐热性及耐磨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阻燃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3]段):增强填料,可与平坦的片状填料组合使用,这些类型的填料可以提高组合物的耐热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在如何提高组合物的耐热性方面能够给出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填料改进为扁平形状,以增强绝缘包覆整体的耐热性。此外,根据对比文件2第[0053]段中的记载,平坦的片状填料长度和宽度是厚度的至少十倍,厚度为1至1000微米。因此,当长度选为10微米,宽度选为10微米,厚度选为1微米时,该片状填料的等效球直径为5.76微米,这与本申请的数值范围的端点值5微米差异极小,该尺寸上极小的差异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填料平均直径的数值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线实际应用环境的需要,综合考虑本领域电线电缆耐热性、机械强度等性能参数就可以确定出来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也是应用在车辆中的电线,其与本申请相同,都是关注如何提高电线的耐热性及耐磨损性的技术问题,为此,对比文件1中也列出了热稳定性测试实验及擦刮磨损测试实验的相关条件、方法和数据。尽管对比文件1是将耐热实验和磨损实验分开进行,而非本申请将两者合并执行,但高温磨损实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的测试环境、测试条件、测试需要而很容易想到的测试方法,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ISO 6722:2006是本领域公知的国际汽车电线标准,对于汽车领域用的电线,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此标准对其进行测试。此外,对于磨损线规格、负荷大小、温度大小,测试用电线规格、磨损循环次数的数值选取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线实际的应用场合、环境和条件,综合考虑绝缘包覆的材料选择、配比关系等方面,通过有限的试验就可以确定出来的,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线束,其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用电线。而在本领域,将已有电线制备成线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做出的常规技术手段,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参见本复审决定的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1]-[0053]段描述的内容可以明确得出,其中的“颗粒状”意在概括地、上位地描述有机填料的形状,而其中的“片状”则是意在以举例的形式描述出一种“颗粒状”的优选形状形式,也就是说,两种形状是上下位的关系,并非是相互独立并列的关系,因此,作为“颗粒状”优选的形状“片状”同样可以提高组合物耐热性,即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通过添加扁平片状材料来提高组合物的耐热性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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