蓖麻基导电极压润滑脂的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蓖麻基导电极压润滑脂的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517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657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18116.0
申请日:2015-11-23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颖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苑伟康
国际分类号:C10M16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18116.0,名称为“蓖麻基导电极压润滑脂的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8年4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蓖麻基导电极压润滑脂的组合物 ,其特征在于:采用质量比20%的精制蓖麻油和80%的HVI650润滑油基础油复合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12-羟基硬脂酸 6.1%~6.8%,
硼酸 1.2%~2.6%,
水杨酸 1.6%~1.9%,
氢氧化锂 9.8%~11.2%,
抗氧防腐剂 0.3%~0.6%,
防锈剂 0.35%~0.65%,
抗氧剂 0.25%~0.75%,
金属减活剂 0.32%~0.42%,
拉丝剂 2.1%~4.2%,
抗磨剂 1.3%~1.6%,
填充剂 3.2%~4.2%,
导电剂 1.2%~2.0%,
补强剂 0.2%~1.2%,
填料 3%~4%;
抗氧防腐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酯;
防锈剂是质量比50%的苯并三氮唑T706和50%的烯基丁二酸半酯T747复合;
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二烷基二苯胺T534和50%的2.6-二权丁基对甲酚T501复合;
金属减活剂是苯三唑衍生物T551;
拉丝剂是聚异丁烯T603D;
抗磨剂是质量比50%的硫代磷酸铵盐T307和50%的硫磷酸含氮衍生物T305复合;
填充剂是质量比80%的二硫化钼和20%的铜粉复合;二硫化钼粒径为325目,铜粉粒径为325目;
导电剂是质量比50%的聚乙二醇酯和50%的脂肪酸烷醇酰胺复合;
填料是325目的石墨粉;补强剂是硬脂酰胺丙基二甲基-β-羟乙基铵二氢磷酸钠。”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请求撤销驳回决定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5 月1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6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比较是错误的,二者使用对象不同,本申请用于输变电和电器的连接接触部分,对比文件1是重型电动轮的自卸车润滑;二者稠化剂的使用不同;二者基础油及添加剂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8年4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蓖麻基导电极压润滑脂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04862049A)公开了一种重型电动轮自卸车润滑脂的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
基础油:质量比50%的MVI 500润滑油基础油和50%的HVI 650润滑油基础油复合,66.3%;
12-羟基硬脂酸,6.6%;
硼酸,2.5%;
水杨酸,1.8%;
氢氧化锂,10.5%;
防锈剂:质量比50%的苯并三氮唑和50%的二壬基磺酸钡复合,0.5%;
抗氧剂:质量比50%的二苯胺和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复合,0.6%;
金属减活剂:苯三唑衍生物,0.4%;
拉丝剂:聚正丁基乙烯基醚,3.0%;
抗磨剂:质量比50%的硫代膦酸胺盐和50%的硫磷酸含氮衍生物复合,1.3%;
填充剂:质量比75%的二硫化钼和25%的氮化硼复合,3.5%;
助剂:聚α-烯烃,3.0%(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2]段)。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润滑脂为蓖麻基且有导电性能;权利要求1还包括抗氧防腐剂、导电剂、补强剂、填料并限定了其用量,不包括助剂,基础油及相应添加剂的具体种类不同。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脂组合物具有优良的极压抗磨、抗疲劳、低摩擦性能,低温流动性好,优良的热稳定性、抗剪切性、密封性和抗氧化性,较好的防锈、抗腐蚀性、抗尘性和抗水性以及优良的粘温性(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以蓖麻基油和矿物油的混合油作为导电脂的基础油较为合适;金属粒子如铜粉,非金属导电粒子如石墨、二硫化钼具有导电性,这些粒子的加入对润滑脂的导电性能起到增强作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3:《润滑脂选用指南》,王先会,中国石化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第265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对润滑脂导电性能的需要,选择蓖麻基油与矿物油混合并添加能够增强润滑脂导电性能的物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的选择精制蓖麻油与HVI650润滑油基础油复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二者的复配比是根据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
对于抗氧防腐剂,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酯是本领域常用的低灰、低磷型抗氧抗腐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4:《润滑油脂及其添加剂》,杨俊杰,石油工业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第53页);对于导电剂,导电润滑脂的作用包括防止静电危害,导走静电,聚乙二醇酯、脂肪酸烷醇酰胺是常用的非离子型抗静电剂,能够达到防止静电积聚的目的(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5:《材料合成与制备研究》,张可喜等,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4年4月第1版,第39-40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将聚乙二醇酯、脂肪酸烷醇酰胺作为导电剂并复合使用,其复配比例是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对于补强剂,硬酯酰胺丙基二甲基-β-羟乙基铵二氢磷酸钠是常用的抗静电剂,能够起到抗静电的作用;对于填料,石墨粉是导电润滑脂常用的非金属导电填料(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3,第265页),对于其粒度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加入上述添加剂以调整润滑脂组合物抗氧抗腐、导电的性能是容易想到的,相应组分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
助剂是本领域常用的具有辅助作用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加入或省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省略后,其相应的技术效果随之消失。
对于防锈剂,烯基丁二酸半酯T747是本领域常用的防锈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苯并三氮唑和二壬基磺酸钡复合使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烯基丁二酸半酯T747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二壬基磺酸钡,进一步选择苯并三氮唑T706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复配比例,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复配比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相应的复配比例。
对于抗氧剂,本申请限定的“2,6-二权丁基对甲酚T501”应为“2,6-二叔丁基对甲酚T50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二苯胺作为抗氧化剂的基础上,选择二烷基二苯胺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进一步选择二烷基二苯胺T534、2,6-二叔丁基对甲酚T50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金属减活剂、抗磨剂,选择相应牌号的金属减活剂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填充剂,铜粉是本领域常用的金属粒子填料,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作填充剂。对于铜粉和二硫化钼的复配比例、粒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润滑脂性能的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容易确定具体的比例及粒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脂组合物具有优良的极压抗磨、抗疲劳、低摩擦性能,低温流动性好,优良的热稳定性、抗剪切性、密封性和抗氧化性,较好的防锈、抗腐蚀性、抗尘性和抗水性以及优良的粘温性(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对润滑脂极压性、防锈性、抗磨性等性能的要求以及对导电性能的需求,容易想到对其进行导电性的调整并将其用作导电润滑脂。
作为基础油,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以蓖麻基油和矿物油的混合油作为导电脂的基础油较为合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3:《润滑脂选用指南》,王先会,中国石化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第265页)。基于对导电性能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蓖麻基油与矿物油混合作为基础油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稠化剂及含量的去别,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含有12-羟基硬脂酸、硼酸、水杨酸以及氢氧化锂,上述组分能够起到稠化作用,可以形成锂基润滑脂。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量与本申请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含量均有交叠,此外,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配伍了防锈剂、抗氧剂、金属减活剂、拉丝剂、抗磨剂、填充剂,对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抗氧防腐剂、导电剂、补强剂、填料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添加剂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润滑脂性能的需要可以选择添加。其中,填充剂和填料相应限定的金属粒子如铜粉,非金属导电粒子如石墨、二硫化钼具有导电性,这些粒子的加入对润滑脂的导电性能起到增强作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3,第265页)。其能够影响润滑脂的导电性是能够合理预期的。对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润滑脂的理化指标,本申请对于润滑脂性能的要求仅有概括性的描述,对于本申请实验数据中涉及的质量指标针对特定的应用领域具有哪些改进或调整并未具体说明。由本申请的记载以及实验数据难以表明,具有本申请特定理化指标的润滑脂组合物应用于电器和输变电设备导电部位时可以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7 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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