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冷张力减径铜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515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641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4150.6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颖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苑伟康
国际分类号:C10M16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4150.6,名称为“冷张力减径铜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6月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7年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冷张力减径铜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15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6.0%~10.0%,
极压剂 2.0%~4.0%,
抗磨剂 4.0%~6.0%,
消泡剂 50~100ppm,
摩擦改进剂 0.2%~1.0%,
抗氧剂 0.3%~1.0%,
强化剂 0.25%~1.2%,
助剂 0.5%~1.0%;
油性剂是牛脂;
极压剂是酸性磷酸酯胺盐HL-T349;
抗磨剂是磷酸铵复合剂Vanlube 727;
消泡剂是二甲基硅油;
摩擦改进剂是氮硼酸酯POUPC 3001;
抗氧剂是混合多环酚Hitec 4782;
强化剂是支链烷基磷酸酯Mobilad C-421;
助剂是苯三唑衍生物T551。”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供证据介绍了金属加工工艺、金属加工润滑剂、冷轧工艺、锻造工艺、张力减径工艺的概念,并分析了铜合金、不锈钢的理化指标,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二者在金属加工工艺、型材以及加工材质方面存在不同,由此要求润滑剂中的基础油以及添加剂选择存在不同。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也和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5 月1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6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比较是错误的,二者加工的材质不同,本申请是铜合金,对比文件1是不锈钢;二者的型材不同,本申请是冷张力减径管,对比文件1是锻件;二者的添加剂种类和剂量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7年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张力减径铜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CN 103725377A)公开了一种不锈钢材料冷锻造的润滑剂,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实施例2)将下列组分按质量百分比调和而成:
基础油: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83.3%
油性剂:质量比60%硫化猪油和40%硫化棉籽油 5.0%
抗磨剂:氯化石蜡42 5.0%
极压剂:硫化异丁烯 4.0%
抗氧剂:2,6-二叔丁基混合酚 0.6%
摩擦改进剂:硫磷酸钼 1.0%
补强剂:硫磷丁辛基锌盐 0.5%
强化剂: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锡 0.6%。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用于铜合金管冷张力减径;(2)权利要求1还添加了消泡剂和助剂并限定了其种类及含量,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对比文件1还含有权利要求1不含的补强剂硫磷丁辛基锌盐;(3)基础油具体的型号不同,极压剂、抗磨剂、摩擦改进剂、抗氧剂、强化剂的具体种类不同,油性剂的种类及具体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于区别特征(1),即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材质和型材之别,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具有较强的扩散性、粘附性、渗透性,油膜强度大,抗磨性和温粘性好,极压性强,油膜厚度稳定,保证在锻件和模具间形成均匀连续的油膜;降低锻造过程中的磨擦系数,润滑性能突出;化学组成稳定,无毒、无刺激性气味,不腐蚀设备及金属(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本申请中的张力减径与对比文件1中冷锻造都属于金属冷加工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寻求用于金属冷加工工艺的润滑剂时,首先想到对本领域其他润滑剂进行适当试验、改进,未有证据表明该调整存在技术障碍。
对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苯三唑衍生物T551是本领域常用的添加剂,具有阻止金属对润滑油自动氧化的促进作用;二甲基硅油是本领域常用的消泡剂,能够防止泡沫形成或使原有泡沫减少甚至消失。为使润滑剂组合物得到上述性能,进一步加入苯三唑衍生物T551作为助剂、加入二甲基硅油作为消泡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性能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补强剂硫磷丁辛基锌盐具有良好的抗氧抗腐蚀性及一定的抗磨性,根据对润滑剂组合物抗氧、抗腐蚀、极压性能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择添加或省去补强剂硫磷丁辛基锌盐,省去后其相应的效果随之消失。
对于区别特征(3),合议组认为:15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与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都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基础油,且二者都是全损耗系统用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二者替换使用。对于复审请求人反复强调的添加剂之别,合议组认为:极压剂、抗磨剂、摩擦改进剂、抗氧剂,酸性磷酸酯胺盐HL-T349是常用的极压剂、磷酸铵复合剂Vanlube 727是常用的抗磨剂、氮硼酸酯POUPC 3001是常用的摩擦改进剂、混合多环酚Hitec 4782是常用的酚类抗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用上述物质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极压剂、抗磨剂、摩擦改进剂、抗氧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替换。对于强化剂,支链烷基磷酸酯Mobilad C-421具有良好的极压抗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将其作为强化剂。对于油性剂,牛脂是本领域常用的油性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油性剂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牛脂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油性剂,且选择一种物质作为油性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润滑剂性能的需求,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添加的油性剂、抗磨剂、极压剂、抗氧剂、摩擦改进剂、强化剂的上位概念,进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使用与之相匹配的其他添加剂(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由本申请的实验数据难以证明对于基础油、添加剂具体种类及配比的调整取得了预料不到的协同效果。本申请对于冷张力减径铜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性能的要求仅有概括性的描述,对于本申请实验数据中涉及的质量指标针对特定的应用领域具有哪些改进或调整并未具体说明。由本申请的记载以及实验数据难以表明,具有本申请特定理化指标的润滑剂组合物应用于冷张力减径铜合金管的润滑时可以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7 月1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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