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镁合金精密模锻润滑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铝镁合金精密模锻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508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628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8485.9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颖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苑伟康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8485.9,名称为“铝镁合金精密模锻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铝镁合金精密模锻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MVI400基础油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7%~11%,
抗氧剂 0.2%~0.8%,
抗磨剂 8%~11%,
摩擦改进剂 14%~21%,
金属减活剂 0.4%~1.1%,
抗泡剂 10ppm~50ppm,
填充剂 11%~16%,
减摩剂 3%~5%;
油性剂是工业猪油;
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与50%的对羟基二苯胺复合;
抗磨剂是氯化石蜡T301;
摩擦改进剂是液体石蜡;
金属减活剂是苯三唑衍生物T551;
抗泡剂是二甲基硅油;
填充剂是胶体石墨;
减摩剂是三聚氰胺-氰尿酸络合物MCA。”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请求撤销驳回决定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5 月1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6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加工的金属材料材质特性不同,本申请是铝镁合金,对比文件是铝及铝合金;二者加工型材不同,本申请是精密锻件对比文件是板材;二者加工工艺不同,本申请是精密模锻,对比文件是钣金模锻;二者基础油及添加剂及配方存在差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铝镁合金精密模锻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03666701 A)公开了一种铝及铝合金板金锻模润滑剂,其特征在于(参见说明书第4-17段):
采用15号工业白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及质量百分数为:
组分 质量百分比含量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5.0%~15.0%
抗磨剂 5.0%~8.0%
极压剂 3.0%~5.0%
抗氧剂 0.8%~1.2%
抗泡剂 0.005%~0.01%
抗氧防腐剂 0.5%~1.0%(属于一种抗氧剂)
摩擦改进剂 3.0%~5.0%
助剂 5.0%~10.0%
补强剂 0.5%~1.0%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是一种镁铝合金精密模锻润滑剂,采用MVI400基础油为基础油;(2)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金属减活剂、填充剂、减摩剂。对比文件1中还包括极压剂、助剂、补强剂。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各种添加剂的具体组成。各组分的加入比例不完全相同。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铝合金模锻润滑剂,将其用作镁铝合金精密模锻润滑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MVI400基础油是常用润滑基础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减活剂、填充剂、减摩剂以及对比文件1中极压剂和所述助剂和补强剂都是本领域常用功能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应用中的对各种功效的需求情况选择是否加入上述添加剂。另外,权利要求1中选择了本领域常见的各种添加剂的一种或两种复配作为润滑添加剂。然而,所述的物质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相应种类添加剂,它们中的一种或者复配具备相应的添加剂功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事实上,本申请中也并没有任何记载内容能够表明所选择的添加剂能够带来任何出乎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之外的技术效果。
另外,对基础油和各种添加剂加入量的选择和调整仅仅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权利要求1的选择也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普通技术知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有关型材及工艺的区别,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铝及铝合金板锻模润滑剂,二者在材质上本申请中的精密模锻与对比文件1中的模锻同属于金属成型加工技术领域。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润滑剂具有粘度低、渗透性较大、润滑膜强度大、抗磨性好、极压性强、冷却和润滑性好、能经受住冲压压力、防止冲模粘附工件的铝及铝合金板金模锻的润滑剂(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油涉及了锻造用油的主要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寻求用于锻造工艺的润滑剂时,首先想到对本领域其他润滑剂进行适当试验、改进,未有证据表明该调整存在技术障碍。
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在基础油中配伍油性剂、抗氧剂、抗磨剂、摩擦改进剂、抗泡剂等成分,二者的技术构思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作为基础油,MVI400与15号工业白油都是常用的矿物基础油。MVI400是一种中黏度指数基础油,其在40℃下的运动黏度为74-90mm2/s,闪点(开口)≥210℃、倾点≤-9℃(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2:《工业润滑油生产与应用》,王先会,中国石化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0-11页)。白油又称为白色矿物油,它是经专门深度精制的矿物油。工业用15号白色油在40℃下的运动粘度为12.5-17.5mm2/s,闪点(开口)≥165℃、凝点≤-1℃(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石油化学助剂及石油产品制造技术》,宋小平等,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415-416、426-427页)。在此基础上,基于对润滑剂性能的需求,采用MVI400基础油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15号白油基础油是容易想到的。另外,本申请采用的MVI400基础油,其40℃下的运动黏度为74-90mm2/s,由该基础油难以得到本申请实验数据中记载的运动粘度(40℃)数值29.5mm2/s。
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使用与之相匹配的其他添加剂(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申请记载的理化指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证据可合理预期的。
此外,本申请对于铝镁合金精密模锻润滑剂性能的要求仅有概括性的描述,对于本申请实验数据中涉及的质量指标针对特定的应用领域具有哪些改进或调整并未具体说明。由本申请的记载及实验数据难以表明,具有本申请特定理化指标的润滑剂组合物应用于铝镁合金精密模锻润滑时可以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6 月2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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