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地球引力发电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85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1F2615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94335.3
申请日:2015-06-01
复审请求人:杜桂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翔
合议组组长:王翠平
参审员:张凯乐
国际分类号:F03G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或者充分的理由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94335.3,名称为“地球引力发电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杜桂生。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2017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880759A,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2410164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1日;
对比文件3,CN101737281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包括支架(8),所述支架(8)上安装有至少一个可以将往复直线运动转换为旋转运动的变换机构,及可以将变换机构输出的动力传递给发电机(14)的传动机构,每个变换机构的输入端连接有用于输出往复直线运动的拱形受压板(1),所述发电机(14)安装于支架(8)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换机构包括立杆(2)、第一弹簧(7)、压块(10)和第一导向组件;所述立杆(2)上端固定连接在拱形受压板(1)底部,立杆(2)下端从支架(8)顶部穿入支架(8)内并连接压块(10);所述第一弹簧(7)套装在立杆(2)上,第一弹簧(7)上端连接立杆(2),第一弹簧(7)下端支撑在支架(8)顶部;拱形受压板(1)在受压时带动立杆(2)向下运动,在不受压时通过第一弹簧(7)作用向上运动,所述第一导向组件给拱形受压板(1)和立杆(2)的上下运动提供导向;所述传动机构包括传压纵杆(11)、第二弹簧(17)、单向齿轮(13)和第二导向组件;所述传压纵杆(11)两端设有竖向杆(16),竖向杆(18)上套装第二弹簧(17),第二弹簧(17)上端连接传压纵杆(11),第二弹簧(17)下端支撑在支架(8)上;所述传压纵杆(11)上安装着至少一个竖向设置的齿条(12),传压纵杆(11)在受到压块(10)压力时带动齿条(12)向下运动,在不受压时通过第二弹簧(17)作用向上运动,所述第二导向组件给传压纵杆(11)的上下运动提供导向;所述单向齿轮(13)安装在发电机(14)的输入轴上,单向齿轮(13)与所述齿条(12)相啮合,齿条(12)向下运动时带动单向齿轮(13)和发电机(14)的输入轴转动,齿条(12)向上运动时单向齿轮(13)和发电机(14)的输入轴不跟随转动;所述第一导向组件包括支撑横杆(3)、第一轮架(4)、第一导向滚轮(5)和第一导向槽轨(6),所述支撑横杆(3)平行于拱形受压板(1)设置,支撑横杆(3)与立杆(2)连为一体,所述支撑横杆(3)两端各固定安装有一个第一轮架(4),第一轮架(4)同时与拱形受压板(1)端部固定连接,所述第一轮架(4)上安装第一导向滚轮(5),所述第一导向滚轮(5)与用于连接在路基上的第一导向槽轨(6)配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块(10)的底部设有弹性橡胶垫。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杆(2)穿入支架(8)内的部分套装有可更换拆卸的套管(9)。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导向组件包括第二轮架(18)、第二导向滚轮(19)和第二导向槽轨,所述传压纵杆(11)两端各固定安装有一个第二轮架(18),所述第二轮架(18)上安装第二导向滚轮(19),所述第二导向滚轮(19)与连接在支架(8)上的第二导向槽轨配合。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机构中设置有惯性延时装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惯性延时装置为惯性盘(15),所述惯性盘(15)安装在发电机(14)的输入端。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齿条(12)为棘齿条(12),所述单向齿轮(13)为棘齿轮,齿条(12)上端通过销轴连接在传压纵杆(11)上,所述销轴上安装扭簧(20),所述扭簧(20)一端钩挂在传压纵杆(11)上,扭簧(20)另一端钩挂在齿条(12)上,齿条(12)在扭簧(20)扭力作用下压在单向齿轮(13)上。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换机构有若干个,每个变换机构输入端所连接的拱形受压板(1)均为长条形,所述的若干个长条形拱形受压板(1)按琴键排布方式布置。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块(10)与传压纵杆(11)之间设置有杠杆,所述杠杆用于将变换机构输出的动力增幅后传递至传动机构。”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a)所述装置还包括压块以及第一导向组件,立杆穿入支架连接压块,第一弹簧套装在立杆上,第一弹簧上端连接立杆,所述第一导向组件给拱形受压板和立杆的上下运动提供导向;所述第一导向组件包括支撑横杆、第一轮架、第一导向滚轮和第一导向槽轨,所述支撑横杆平行于拱形受压板设置,支撑横杆与立杆连为一体,所述支撑横杆两端各固定安装有一个第一轮架,第一轮架同时与拱形受压板端部固定连接,所述第一轮架上安装第一导向滚轮,所述第一导向滚轮与用于连接在路基上的第一导向槽轨配合;(b)所述装置还包括传压纵杆、第二弹簧以及第二导向组件,传压纵杆两端设有竖向杆,竖向杆上套装第二弹簧,第二弹簧上端连接传压纵杆,第二弹簧下端支撑在支架上,至少一个竖向设置的齿条安装于传压纵杆上,传压纵杆在受到压块压力时带动齿条向下运动,在不受压时通过第二弹簧作用向上运动,第二导向组件给传压纵杆的上下运动提供导向;(c)单向齿轮安装在发电机的输入轴上。但是,区别技术特征(a)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 公开,其余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b)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 公开,其余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 公开的内容所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c)是基于对比文件1 公开的内容所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6、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2 公开的内容所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 的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行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a)对比文件1-3均为申请人所述的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即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已经为现有技术;(b)首先,针对申请人所述的大与小的不同,本申请在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地球引力发电装置是全路段安装”的技术内容,也没记载相关的发电规模,对比文件1-3并没有记载“必须配置蓄电池方可给路灯提供照明”,而且在对比文件1-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所需发电量的需求,设置受压板、发电机等的数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为所能做出的常规设置;其次,针对申请人所述的点与面的不同,对比文件1在减速带上行驶的汽车可不间断的行驶过减速带,因此,汽车轮压重力可具有连续性;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发电装置,也是车辆碾压减速压板进行能量转换,不存在避让情况,而且本申请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对地球引力发电装置的具体参数进行限定,且根据通行车辆的数量,本申请也不能保证具有“发电机发出的电量是均衡的,是巨量的,是可持续的”的技术效果;(c)惯性延时装置为机械领域传动机构中常见的储能装置,为了能实现发电装置的连续发电而在传动机构中设置惯性延时装置,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包括支架(8),所述支架(8)上安装有至少一个可以将往复直线运动转换为旋转运动的变换机构,及可以将变换机构输出的动力传递给发电机(14)的传动机构,每个变换机构的输入端连接有用于输出往复直线运动的拱形受压板(1),所述发电机(14)安装于支架(8)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换机构包括立杆(2)、第一弹簧(7)、压块(10)和第一导向组件;所述立杆(2)上端固定连接在拱形受压板(1)底部,立杆(2)下端从支架(8)顶部穿入支架(8)内并连接压块(10);所述第一弹簧(7)套装在立杆(2)上,第一弹簧(7)上端连接立杆(2),第一弹簧(7)下端支撑在支架(8)顶部;拱形受压板(1)在受压时带动立杆(2)向下运动,在不受压时通过第一弹簧(7)作用向上运动,所述第一导向组件给拱形受压板(1)和立杆(2)的上下运动提供导向;所述传动机构包括传压纵杆(11)、第二弹簧(17)、单向齿轮(13)和第二导向组件;所述传压纵杆(11)两端设有竖向杆(16),竖向杆(18)上套装第二弹簧(17),第二弹簧(17)上端连接传压纵杆(11),第二弹簧(17)下端支撑在支架(8)上;所述传压纵杆(11)上安装着至少一个竖向设置的齿条(12),传压纵杆(11)在受到压块(10)压力时带动齿条(12)向下运动,在不受压时通过第二弹簧(17)作用向上运动,所述第二导向组件给传压纵杆(11)的上下运动提供导向;所述单向齿轮(13)安装在发电机(14)的输入轴上,单向齿轮(13)与所述齿条(12)相啮合,齿条(12)向下运动时带动单向齿轮(13)和发电机(14)的输入轴转动,齿条(12)向上运动时单向齿轮(13)和发电机(14)的输入轴不跟随转动; 所述传动机构中设置有惯性延时装置;所述惯性延时装置为惯性盘(15),所述惯性盘(15)安装在发电机(14)的输入端; 所述变换机构有若干个,每个变换机构输入端所连接的拱形受压板(1)均为长条形,所述的若干个长条形拱形受压板(1)按琴键排布方式布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导向组件包括支撑横杆(3)、第一轮架(4)、第一导向滚轮(5)和第一导向槽轨(6),所述支撑横杆(3)平行于拱形受压板(1)设置,支撑横杆(3)与立杆(2)连为一体,所述支撑横杆(3)两端各固定安装有一个第一轮架(4), 第一轮架(4)同时与拱形受压板(1)端部固定连接,所述第一轮架(4)上安装第一导向滚轮(5),所述第一导向滚轮(5)与用于连接在路基上的第一导向槽轨(6)配合。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块(10)的底部设有弹性橡胶垫。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杆(2)穿入支架(8)内的部分套装有可更换拆卸的套管(9)。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导向组件包括第二轮架(18)、第二导向滚轮(19)和第二导向槽轨,所述传压纵杆(11)两端各固定安装有一个第二轮架(18),所述第二轮架(18)上安装第二导向滚轮(19),所述第二导向滚轮(19)与连接在支架(8)上的第二导向槽轨配合。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齿条(12)为棘齿条(12),所述单向齿轮(13)为棘齿轮,齿条(12)上端通过销轴连接在传压纵杆(11)上,所述销轴上安装扭簧(20),所述扭簧(20)一端钩挂在传压纵杆(11)上,扭簧(20)另一端钩挂在齿条(12)上,齿条(12)在扭簧(20)扭力作用下压在单向齿轮(13)上。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块(10)与传压纵杆(11)之间设置有杠杆,所述杠杆用于将变换机构输出的动力增幅后传递至传动机构。”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变换机构有若干个,每个变换机构输入端连接长条形拱形受压板,拱形受压板按琴键排布方式布置,这样确保只要有汽车经过,总会有长条形拱形受压板会被压到,充分利用了过往汽车的重力势能,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琴键排布的受压板,不能充分利用过往汽车的重力势能;2)当拱形受压板向上移动时,惯性延时装置能释放储存的能量,维持发电机的转动;3)本申请还包括压块以及第一导向组件,立杆穿入支架连接压块,第一弹簧套装在立杆上,第一弹簧上端连接立杆,第一导向组件给拱形受压板和立杆的上下运动提供导向,其使得拱形受压板在汽车离开后及时恢复至起始状态;4)本申请的传动机构包括传压纵杆、第二弹簧、单向齿轮和第二导向组件,传压纵杆两端设有竖向杆,竖向杆上套装第二弹簧,第二弹簧上端连接传压纵杆,第二弹簧下端支撑在支架上,至少一个竖向设置的齿条安装于传压纵杆上,传压纵杆在受到压块压力时带动齿条向下运动,在不受压时通过第二弹簧作用向上运动,第二导向组件给传压纵杆的上下提供导向,单向齿轮安装在发电机的输入轴上,单向齿轮与齿条相啮合,齿条向下运动时带动单向齿轮和发电机的输入轴转动,齿条向上运动时单向齿轮和发电机的输入轴不跟随转动,实现动力的传递。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实际发电量的需要布置变换机构的具体数量,即“变换机构有若干个,每个变换机构输入端连接的拱形受压板均为长条形,若干长条形拱形受压板按琴键排布方式布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所能做出的常规机械结构布置;2)惯性盘为惯性延时装置中常见的传动系统中的储能装置,惯性盘安装在发电机的输入端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装置包括由压槽2和导向轮3组成的导向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导向组件),减震弹簧7(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弹簧7)套设在抗压杆4(相当于本申请的立杆2)上,减震弹簧7上端连接抗压杆4,导向装置给拱形减速受压板1(相当于本申请的拱形受压板1)和抗压杆4的上下运动提供导向”的技术内容,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4)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基础上,根据实际安装的便利,将“第二弹簧上端连接传压纵杆,第二弹簧下端支撑在支架上”,且根据安装或制造的便利,将齿条直接安装于传压纵杆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设置导向装置以对发电装置的受压板进行向下导向”的技术内容,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的对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在受压板受压向下运动进行导向,在传纵杆上再设置一导向装置即第二导向组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由于本复审请求案件不是电子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程序不予优先审查通知书。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7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对比文件1(CN1880759A)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3行-第4页第7行,附图图1-2)一种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包括壳体14(相当于支架),所述壳体上安装有三个可以将往复直线运动转换为旋转运动的变换机构,及可以将变换机构输出的动力传递给发电机8的传动机构,每个变换机构的输入端连接有用于输出往复直线运动的拱形减速板3(相当于受压板),所述发电机8安装于壳体14上;所述变换机构包括齿杆1(相当于立杆)、弹簧4;所述齿杆1上端固定连接在拱形减速板3底部,齿杆1下端从壳体14顶部穿入壳体14内;弹簧4下端支撑在壳体14顶部;拱形减速板在受压时带动齿杆1向下运动,在不受压时通过弹簧作用向上运动,棘轮6(相当于单向齿轮) 与所述齿杆1相啮合,齿杆1向下运动时带动棘轮6和发电机8的输入轴转动,齿杆1向上运动时棘轮6和发电机8的输入轴不跟随转动。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a)第一弹簧套装在立杆上,第一弹簧上端连接立杆,第一导向组件给拱形受压板和立杆的上下运动提供导向;(b)传动机构中设置有惯性延时装置,惯性延时装置为惯性盘,惯性盘安装在发电机的输入端;(c)每个变换机构输入端所连接的拱形受压板均为长条形,若干个长条形拱形受压板按琴键排布方式布置,立杆下端连接压块;传动机构包括传压纵杆、第二弹簧、单向齿轮和第二导向组件;传压纵杆两端设有竖向杆,竖向杆上套装第二弹簧,第二弹簧上端连接传压纵杆,第二弹簧下端支撑在支架上;传压纵杆上安装着至少一个竖向设置的齿条,传压纵杆在受到压块压力时带动齿条向下运动,在不受压时通过第二弹簧作用向上运动,第二导向组件给传压纵杆的上下运动提供导向;单向齿轮安装在发电机的输入轴上,单向齿轮与齿条相啮合,齿条向下运动时带动单向齿轮和发电机的输入轴转动,齿条向上运动时单向齿轮和发电机的输入轴不跟随转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 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变换机构和传动机构的上下运动稳定;如何使发电机的运转连续不中断;如何充分高效地利用汽车的重力势能。
第一,对比文件2(CN102410164A)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28段,附图图1-2)一种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其弹簧7(相当第一弹簧)套装在立杆上,弹簧7上端连接立杆,导向轮3(相当于第一导向组件)给拱形减速压板1和立杆的上下运动提供导向。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为了使变换机构上下运动稳定,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进而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起来。而在传动机构中的发电机的输入端安装惯性盘即惯性延时装置以使发电机的运转连续不中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第二,对比文件1 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地球引力发电装置的三个变换机构的输入端连接同一条拱形减速板3,变换机构与传动机构相互连接,当车轮压下拱形减速板3时,三个变换机构同时向下运动并通过传动机构驱动发电机8发电。而本申请的每个变换机构输入端分别连接不同的拱形受压板,拱形受压板按琴键排布方式布置,变换机构不与传动机构相连接,变换机构通过立杆下端的压块下压传动机构传递动力,当车辆经过时,被车轮压下的拱形受压板通过立杆下端的压块压下传动机构进而将动力传递给发电机发电,而没有被车轮碾压的拱形受压板位置不变。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 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c),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将拱形受压板按琴键排布方式布置以及变换机构通过立杆下端的压块下压传动机构传递动力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c),没有给出将拱形受压板按琴键排布方式布置以及变换机构通过立杆下端的压块下压传动机构传递动力的技术启示。再次,对比文件3(CN101737281A)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14段、附图1-11)一种地球引力发电装置,其包括承压板2(相当于拱形受压板)、弹性储能装置3,承压板2具有承压杆32(相当于立杆),承压杆32上套装弹性储能装置3,弹性储能装置3支撑在固定底座上,齿条33通过承压杆32安装在承压板2上,承压板2受到压力时带动齿条向下运动,在不受压时向上运动。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c),没有给出将拱形受压板按琴键排布方式布置以及变换机构通过立杆下端的压块下压传动机构传递动力的技术启示。
第三,目前也没有证据或者充分的理由表明区别技术特征(c)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区别技术特征(c)中限定了本申请的拱形受压板按琴键排布方式布置以及变换机构通过立杆下端的压块下压传动机构传递动力,从而取得了如下的技术效果:当车辆经过时,被车轮压下的拱形受压板通过立杆下端的压块压下传动机构进而将动力传递给发电机发电,而没有被车轮碾压的拱形受压板位置不变,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实现了对汽车的重力势能的充分高效利用。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 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 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 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 也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
对于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书中给出的意见,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首先,对比文件3的承压板2安装于路面承受机动车的压力,在车轮碾压承压板2时承压板2下降并传递能量。因此对比文件3的承压板相当于本申请的拱形受压板,而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传压杆。即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c),没有给出将拱形受压板按琴键排布方式布置以及变化机构通过立杆下端的压块下压传动机构传递动力的技术启示。
其次,目前也没有证据或者充分的理由表明拱形受压板按琴键排布方式布置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c)中限定了本申请的拱形受压板按琴键排布方式布置以及变换机构通过立杆下端的压块下压传动机构传递动力,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实现了对汽车的重力势能的充分高效利用。
因此,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