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预紧螺栓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预紧螺栓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424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1F2672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31108.3
申请日:2014-10-09
复审请求人:遵义遵宏螺杆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玉娟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F16B39/284(2006.01);F16B3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对比文件中公开的装置与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装置相比,其部件形状、设置位置相似,但它们与其他部件之间相互配合的工作方式和作用存在较大区别,而这些区别又能给本申请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尚无证据证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应认定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31108.3,名称为“一种预紧螺栓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遵义遵宏螺杆厂。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6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CN102230490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02日(下称对比文件1);
CN1839016A,公开日为2006年09月27日(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预紧螺栓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螺栓本体(1)和与之相配合的螺帽(2),所述螺栓本体(1)的螺杆(11)中开设有一空腔(12),所述空腔(12)的深度大于所述螺杆(11)的长度,所述空腔(12)的端部设有内螺纹(13),还包括一用于穿设于所述空腔(12)内的顶杆(3),所述顶杆(3)的一端用于顶紧所述空腔(12)的底部,所述顶杆(3)的另一端设有与所述内螺纹(13)相配合的螺纹部(31),且所述顶杆(3)的长度大于所述空腔(12)的深度,所述螺纹部(31)的端部还设有一用于扭转所述顶杆(3)的拧紧端(32),所述拧紧端(32)方便将顶杆(3)拧紧;
通过在螺杆(11)中开设空腔(12),并且在空腔(12)内设置顶杆(3),在使用时,通过螺杆(11)上的内螺纹(13)和顶杆(3)上的螺纹部(31)的配合拧紧,将螺杆(11)拉伸产生弹性变形,然后将螺母(2)与螺杆(11)拧紧,松开且拿出顶杆(3)以后,螺母和螺杆(11)的预紧力大大提高,所述顶杆(3)上缠绕有加热电阻丝(4),所述加热电阻丝(4)穿过所述螺纹部(31)和拧紧端(32)后与接线端(5)相连接,通过电阻丝4对螺栓本体(1)的螺杆(11)加热,螺杆(11)膨胀伸长,拧紧螺母以后,当螺杆(11)冷却至常温时收缩,进一步提高螺栓的预紧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紧螺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电阻丝(4)与所述接线端(5)之间还设有一电刷滑环(33),且所述电刷滑环(33)与所述拧紧端(32)相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预紧螺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12)的底部形状为锥形,所述顶杆(3)的端部形状为球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预紧螺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顶杆(3)上开设有螺旋槽(34),所述加热电阻丝(4)缠绕于所述螺旋槽(34)内。”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有区别,本申请空腔底部为锥形,顶杆端部为球形,使得顶杆在旋入空腔内部时与空腔的连接更稳定,对比文件2中没有加热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加热棒与安装孔的内径相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使得顶杆安装更稳定,旋入和旋出更顺畅。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预紧螺栓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螺栓本体(1)和与之相配合的螺帽(2),所述螺栓本体(1)的螺杆(11)中开设有一空腔(12),所述空腔(12)的深度大于所述螺杆(11)的长度,所述空腔(12)的端部设有内螺纹(13),还包括一用于穿设于所述空腔(12)内的顶杆(3),所述顶杆(3)的一端用于顶紧所述空腔(12)的底部,所述顶杆(3)的另一端设有与所述内螺纹(13)相配合的螺纹部(31),且所述顶杆(3)的长度大于所述空腔(12)的深度,所述螺纹部(31)的端部还设有一用于扭转所述顶杆(3)的拧紧端(32),所述顶杆(3)上缠绕有加热电阻丝(4),所述加热电阻丝(4)穿过所述螺纹部(31)和拧紧端(32)后与接线端(5)相连接;所述加热电阻丝(4)与所述接线端(5)之间还设有一电刷滑环(33),且所述电刷滑环(33)与所述拧紧端(32)相连接;所述空腔(12)的底部形状为锥形,所述顶杆(3)的端部形状为球形;所述顶杆(3)上开设有螺旋槽(34),所述加热电阻丝(4)缠绕于所述螺旋槽(34)内,所述顶杆(3)的直径小于所述空腔(12)的内径,使得所述螺旋槽(34)内的加热电阻丝(4)不与所述空腔(12)的内壁接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公开电加热棒顶端为球形,安装孔底部为锥形,其他区别是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 在原始申请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删除原权利要求1-3,在权利要求4中增加了关于说明书附图内容的特征后,将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经审查,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预紧螺栓组件。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方便预紧的螺栓及专用的预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0010段,附图1):预紧螺栓1(即螺栓本体)和与之相配合的扭力圆螺母2(即螺帽),预紧螺栓1的螺杆中开设有一安装孔4(相当于空腔),还包括一穿设于安装孔4内的电加热棒3,其端部形状为球形,安装孔4(相当于空腔)的底部形状为锥形。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
(1)空腔的深度大于螺杆的长度;(2)空腔的端部设有内螺纹,还包括以用于穿设于空腔内的顶杆,顶杆的一端用于顶紧空腔的底部,顶杆的另一端设有与空腔端部的内螺纹相配合的螺纹部,且顶杆的长度大于空腔的深度,螺纹部的端部还设有一用于扭转顶杆的拧紧端;顶杆的端部形状为球形;(3)顶杆上缠绕有加热电阻丝,加热电阻丝穿过螺纹部和拧紧端后与接线端相连接;(4) 加热电阻丝与所述接线端之间还设有一电刷滑环,且所述电刷滑环与所述拧紧端相连接;(5)顶杆上开设有螺旋槽,所述加热电阻丝缠绕于所述螺旋槽内,顶杆的直径小于空腔的内径,使得螺旋槽内的加热电阻丝不与空腔的内壁接触。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螺栓的预紧力。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借助于螺栓连接受控制地夹紧一个构件用的双螺母,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页,附图1-3):螺栓2具有一个螺纹端部3,在该螺纹端部上拧上了一个具有内螺纹5的拉伸套筒4,拉伸套筒4具有外螺纹6,在该螺纹上拧上一个挤压套筒7,拉伸套筒4连同已经拧到其上面的挤压套筒7以及垫圈11拧到螺栓2的螺纹端部3上,直至使垫圈11与所要夹紧的构件1相接触,螺栓张紧缸18的拉伸套筒4拧到拉伸套筒4的外螺纹6的露出部分,拉伸套24拉所述拉伸套筒4,使螺栓2伸长到预定尺寸,在这种情况下,挤压套筒7抬离开所要夹紧的构件1,并可以容易地通过一个旋转驱动装置22一起转动直至与垫圈11接触,螺栓张紧缸卸压后螺栓2的伸长保持着。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穿设于空腔内的顶杆,顶杆的一端用于顶紧空腔的底部,顶杆的另一端设有与空腔端部的内螺纹相配合的螺纹部,且顶杆的长度大于空腔的深度”。另外,对比文件1、2也均未给出在螺杆空腔中使用具有螺纹部的顶杆顶紧空腔底部来提高螺栓预紧力的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的螺栓外侧设置拉伸套筒和挤压套筒,通过拉紧拉伸套筒并且拧紧挤压套筒来提高螺栓预紧力,而本申请使用简单的顶杆结构,实现拧紧顶杆后螺杆的拉伸变形,提高了螺栓的预紧力。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可以通过简单的结构将顶杆拧紧产生的螺杆拉伸变形和顶杆上加热产生的螺杆膨胀伸长这两种效果结合在一起,更好地实现提高螺栓预紧力的目的,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电加热棒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顶杆,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加热螺杆后拧紧螺杆,在其冷却后产生预紧力的方法,在此基础上,在加热前对螺杆进行拧紧提高预紧力,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顶杆的一端顶紧空腔的底部,并将顶杆的长度设置为大于空腔的深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顶杆,长度大于空腔的深度,顶杆一端顶紧空腔底部来拉伸螺杆产生变形,提高螺栓预紧力,而对比文件1中的电加热棒仅起到加热作用,其设置方式、作用均与本申请中的顶杆不同,所以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顶杆;同时,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将电加热棒的长度设置为大于空腔的深度,且将其一端顶紧空腔的底部,对螺杆进行拧紧提高预紧力,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合议组对其观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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